工人干活自己摔伤怎么办摔伤了后果?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3-06-14
1191 人看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给自己的房子装修,无论是新房还是旧房。在装修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那么装修工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装修工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不少业主找小装修公司或者直接在路边找装修队进行装修。由于这些小装修公司和装修队一般都没有施工资质,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业主因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承揽方在承揽工作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定作人即使存有选任过失,对承揽人自身受到伤害也不承担责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通常不会给装修工人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装修工人发生意外之后,如果业主存在选择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压力。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个人。装修工可以加盟正规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他还提醒装修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干活期间发生意外,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由于是给自己的房子装修,所以在一定情况,装修工受伤,业主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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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杨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现任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真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商业地产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承办无锡市新吴区某涉案标的较大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协助各很多知名的企业处理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杨真律师基本功扎实,对于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工伤、建设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业务等也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也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非诉讼领域,杨真律师较为擅长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及互联网金融业务,也熟悉公司并购等业务,杨真律师曾参与承办无锡某大型投资集团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同时担任某文化发展公司的监事。杨真律师能以英语为工作语言,具有高级口译证书。详细>>在线咨询
目 录一、工作时间高空坠亡,是工伤吗?二、员工翻窗进入更衣室时不慎摔伤,也能认定工伤?三、晚班员工用餐后倒地,伤情如何甄别?四、职工请假看病后返回家中死亡,是否受工伤保护?五、建筑工人发生事故伤害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六、职工家中死亡,加班事实的认定要合法合理七、工作时间受到暴力伤害都能认定工伤吗?八、这个腰椎间盘突出不是工伤九、摔倒后继续工作会不会影响工伤认定十、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算工伤吗?一、工作时间高空坠亡,是工伤吗?案情简介职工孔某系某公司机修工,2021年11月2日下午2时25分许,孔某与机修班同事一起至公司楼顶打扫卫生完毕后,其余同事均返回公司休息室休息,孔某独自留在楼顶,期间从楼顶坠落。孔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创伤性呼吸心跳骤停。后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孔某从楼顶坠落是否工作原因所致?案件结论2021年12月29日,某市(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评析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经调取视频监控,2021年11月2日14时10分左右,孔某和机修班其他工友一起到机修班的卫生区楼顶打扫卫生。14时17分许,打扫工作完毕,除孔某外其余人员均下楼到休息室休息等候维修通知。孔某独自逗留楼顶,监控显示其有转悠、玩手机等行为。14时25分许,孔某将手机放在口袋里,双手握住护栏栏杆,将头伸到护栏外,从楼顶坠落。孔某日常工作为机器修理、打扫卫生,事发时打扫卫生的工作已经结束,其翻越栏杆的行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启示与思考工作时间职工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在许多人的认识中会觉得那就是工伤。但是,法律清晰地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三工”因素,三者缺一不可。可见,平常的习惯认知或经验主义并不必然就代表了法律规定。任何时候,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都是有益的和有用的。二、员工翻窗进入更衣室时不慎摔伤,也能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公司窑务车间从事装窑工作。2021年1月9日,张某下班后因公司公共浴室不能供应热水洗澡,试图拎热水翻窗进入更衣室擦拭身体,翻越窗户时不慎摔跤导致受伤。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称张某系图方便采取翻窗方式抄近路进入更衣室而摔伤,不是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争议焦点1.张某下班后擦拭身体是否属于收尾性工作?2.张某翻窗进入更衣室的行为,其风险与责任是否应由公司承担?案件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评析意见经调查核实:张某所在车间因烧窑工艺的生产要求,温度较高、灰尘较大,该车间工人下班后均需洗澡或擦拭身体。公司虽然在厂区内设置了公共浴室,但仅配备了太阳能热水器,在冬季不能持续稳定地供应热水。工人或回宿舍洗澡,或在更衣室(位于窑务车间内东北角)擦拭身体。窑务车间烧窑时需处于较高温度,冬季为减少热量流失会关闭与更衣室相邻的北门。工人打完热水后,若不翻窗进入更衣室,就需要从车间北门绕车间半圈到车间南门,再由南向北穿过整个车间至东北角的更衣室。据测算,期间需拎着热水桶多走五百多米路。因此,工人一般采取翻越窗户的方式进出更衣室。调查中还发现该窗户下放置了电缆盘用来垫脚以方便翻窗。公司明知工人翻窗进入更衣室的情况,未通过改善公共浴室供热水的方式方便工人下班后洗澡,未采取在窗口张贴危险警示标志、口头或书面告知方式对工人翻窗行为进行管理,也未开辟安全到达更衣室的便捷通道,不但疏于管理,还持放任态度。张某因车间高温、多尘的环境需要在下班后洗澡或擦拭身体,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其翻窗行为在客观上与公司热水供应设施不完善、日常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密切相关。综合以上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启示与思考日常生产经营中,用人单位在对职工行使管理权的同时,也负有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工作环境、重视劳动保护、健全规章制度的义务。对于工作场所,要持续排查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即行即改;对于员工需求,要给予积极回应和主动关心。从心到行、双管齐下,既能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也能更大程度激发员工凝聚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反之,不但容易触发工伤事故,企业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晚班员工用餐后倒地,伤情如何甄别?案情简介孙某为某公司职工,从事品检工作。2021年3月25日,孙某上晚班。当晚11时,因孙某与同事在单位食堂吃完夜宵后久未返岗,同事在单位各处寻找后发现孙某倒在某过道中。120送往医院抢救,孙某被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28日13时,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家属主张孙某系因摔倒继而头部受伤导致脑干出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孙某脑干出血是否因倒地受伤所致?案件结论孙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评析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孙某家属主张孙某系因摔倒继而头部受伤导致脑干出血。显然,家属认为孙某是先摔倒,后脑干出血,再导致死亡,前后有因果关系,应当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来认定。但是,孙某家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孙某脑干出血系摔倒造成。同时,孙某在过道倒地时也无目击证人和监控视频。据此,工伤认定机构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委托医疗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了因果关系鉴定。经鉴定,确认医院诊断中所述的脑干出血系孙某自身疾病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启示与思考工伤认定程序中,通过因果关系鉴定,对事故伤害与自身疾病进行甄别区分是调查核实的需要,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从职工个体来讲,需要对自身健康和疾病预防更加重视;对用人单位来讲,则应当注重职工录职前后的体检程序、入职后的工伤预防以及劳动健康教育,严格对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持续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充分保障职工身心安全,让职工安安心心来,健健康康回。四、职工请假看病后返回家中死亡,是否受工伤保护?案情简介刘某在某公司担任保安。2020年7月24日上午11:38,刘某因身体不适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公司请假至市某三甲医院看病。病历载明:刘某主诉“胸痛3天”;医院初步诊断“胸痛”。诊治结束后,刘某于18:00左右返回家中休息。当晚22:00左右,刘某妻子发现其症状异样,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刘某于当晚23:38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描述为心脏性猝死。后刘某妻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刘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案件结论经调查核实,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评析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刘某于上午11:38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至医院看病,其后经医生诊治出具诊断意见,刘某离开医院回家,当天请假看病过程至此终结。刘某回家后,当晚22点左右出现晕厥无知觉情形,再至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在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本案中刘某家属亦无证据证明刘某心脏性猝死是其当天下午到医院所诊治病情的直接发展,在缺乏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示证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采信无依据的关联性推测。故刘某死亡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启示与思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考虑的是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疾病”范畴。伴随保障职能的扩大,要做到工伤保险的可持续性,就需要在工伤认定的实践中既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又考虑现阶段国情特点并兼顾职工个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视同工伤”的认定进行严格把握,把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性、死亡实时性或抢救连贯性等在内作为判断的重要因素,不但是工伤认定需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通过限制认定扩大化,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客观需要。五、建筑工人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事故伤害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情简介2018年9月2日3时许,某建筑劳务公司安排车辆将余某等几名建筑工人从南京一建筑工地送回苏州一建筑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余某受伤并于2019年12月7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7月30日,余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2020年4月22日,余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确认余某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争议焦点余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余某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件结论余某受伤、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8月19日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评析意见本案经调查核实: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了南京溧水、苏州吴江工地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将其中部分分包给了自然人吴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是经注册的合规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吴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余某是吴某招用的工人,在上述两个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8年9月2日,余某在从南京溧水工地返回苏州吴江工地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后于2019年12月7日因颅内损伤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综合以上情形和法律规定,余某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启示与思考工程建筑领域,各类转分包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不管形式如何变化,该要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一点也不能规避。2014年,人社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2018年,人社部、交通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加大力度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根据通知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需要指出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针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仍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六、职工家中死亡,加班事实的认定要合法合理案情简介钱某系某公司员工。2020年12月29日,钱某先到公司开启热处理炉,然后返回家中。当晚20时许,家人发现其倒在家中门厅地上,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医院推断死亡时间为当天下午18时。2021年3月4日,钱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钱某系2020年12月29日在家中办公做热处理炉资料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争议焦点钱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结论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评析意见钱某岗位职责为操作热处理炉及记录、整理数据资料。热处理由机器控制,运行期间不需要人员管理。钱某工作安排为下午三四点到公司开启热处理炉对产品进行热处理,待运行稳定后回家吃晚饭,然后再返回单位,工作时间弹性,不打卡。产品热处理的信息由机器自动记录,钱某负责将机器记录的信息打印出来,根据公司出具的热处理委托单整理之前的热处理记录数据。调查发现,公司对钱某完成一份数据资料整理的工作按照8小时加班计发加班工资,每月由钱某填写加班申请单。调查中公司表示,钱某整理热处理资料的工作可以在公司做,也可以回家做,事发当天公司未给钱某安排需要加急的工作任务。钱某家属确认,工伤认定时提供的家中桌上资料照片为事后摆放后补拍,并非钱某发病当天拍摄,且拍摄的画面仅为放置在桌面的相关单据、数据资料。综合以上情况,钱某虽有将数据带回家中处理的过往情形,但亦有本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过往事实。更为关键的是钱某发病时,无证据证明其正在处理数据资料。钱某的岗位职责没有需要将数据带回家中处理的规定,日常情形下其工作时间亦能保证数据处理要求。结合公司当天并未给钱某安排需要加急的工作任务及未有钱某申请加班的证据,仅凭推测确认钱某发病时处于加班状态缺乏合理性。钱某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启示与思考说到加班,大家都不陌生。通常意义上的加班是指根据单位安排或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通过延长工作时间继续从事岗位工作或单位指定的工作,地点一般是在单位内或单位指定的区域。但是,当“加班”成为职工方自行表述的自主行为,用人单位既没有要求也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职工方对具体加班的时间、地点、加班小时数、加班内容、加班成果等承担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需要提供能够固定加班事实的直接证据。根据职工方提供的证据效力,有时还需综合职工合同履行地、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单位规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还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进行审批备案,职工主张的加班未经过上述程序,职工方就需要同时举证加班事实具备工作连续性、任务突发性、紧急性、必要性等。又比如,如果职工方能够从过往加班时间、加班事实的量上证明用人单位长期存在超出工作的事实,在完成初步举证后,根据事实认定的需要可能就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了。七、工作时间受到暴力伤害都能认定工伤吗?案情简介薛某为无锡某环卫所员工,2021年4月15日,薛某与同事李某在工作时发生纠纷被打受伤。2021年5月31日,薛某以其在工作中被打伤为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薛某与李某同为环卫所员工,分别担任不同路段保洁班长。2021年4月15日,李某因认为薛某散布了对其不利的言论,打电话质问薛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李某赶到薛某保洁地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薛某受伤。经医院诊断,薛某为“头部损伤,多处挫伤,眼眶骨折”。2021年5月20日,薛某与李某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殴打……李某一次性向薛某支付赔偿金,就此事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争议焦点薛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案件结论2021年7月23日,某区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薛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两审,最终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评析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薛某受到暴力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无争议,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其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薛某与李某发生口角致相互发生扭打,薛某受伤,派出所调解协议载有“因工作琐事”导致字样。对照两人实际工作,无论是保洁工作的岗位、负责的路段还是工作内容均各自独立,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上没有交集,也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概而言之,两人工作职责并无交集。调解协议中载明的“工作琐事”对应的是李某认为薛某散布了对其不利的言论。薛某在本次纠纷中的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联,故不认定为工伤。启示与思考与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在一般的认知上,相比事故伤害也更为复杂和不易辨别。通俗来讲,一旦出现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除了要看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这个暴力伤害与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回到本案,之所以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正确,除了办案机构周全的调查和准确的法律适用外,用人单位对职工岗位职责的清晰规定对案件定性也起到了证据支持作用。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具备规范的规章制度,无论对日常用工管理,还是减少争议纠纷都有助益;对职工来讲,注重与同事间的交往和沟通方式,遇事多一份理智,必要时多寻求企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帮助,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都是更为有益的选择。简单诉诸暴力,不但无助矛盾解决,反而有引发更大不利后果的风险。八、这个腰椎间盘突出不是工伤案情简介王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21年1月10日13时许,王某在工作时摔倒,随后至医院治疗,确认没有骨折。后经CT检查,被诊断为: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症。2021年3月16日,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争议焦点王某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是否因工作时摔倒所致?案件结论经调查,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不予认定工伤。评析意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件调查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专家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医疗专家组出具的《医疗鉴定书》显示:王某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其2021年1月10日受伤无关。本案中,王某确有在工作时摔倒的事实,但其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其在工作中摔倒无因果关系,非因工作原因所致,故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启示与思考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工作原因导致是评判工伤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就存在区分“因工受伤”与“自身疾病”的问题。在规则范围内行事,在法律尺度下评判,这既是对包括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内的共同要求,也是可持续深化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的客观需要。把应当保障的保障好,本身就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尊重与保护。九、摔倒后继续工作会不会影响工伤认定案情简介杜某系某机械公司操作工。2021年7月12日22时许,杜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操作平台摔落至地面(高度差约1.12米),一起工作的同事未见到杜某摔落过程,只看到杜某仰面躺在地上。同事询问杜某是否需要向上级汇报并至医院检查,杜某回复无问题后继续工作。工作休息期间,杜某和同事将摔倒事宜向领班报告,领班和主管向杜某询问情况,杜某回复感觉无大碍。7月13日3时许(未到下班时间),杜某向领班反映腿疼,请假提前下班。7月13日19时30分至7月14日7时30分杜某正常上班。7月14日,杜某至医院就诊,主诉右膝关节外伤后疼痛活动受限2天。7月15日,杜某被诊断为右膝腓骨小头骨折。2021年8月19日,杜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杜某摔倒后未第一时间就医,伤情是否为工作时间从操作平台摔落地面所致?案件结论杜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评析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杜某因工作原因发生摔伤事故,事实清楚。杜某虽未在受伤后立即就医治疗,但自7月12日22时许摔倒至7月14日到医院就诊,间隔时间并不长。另经向医疗机构询问,“腓骨小头骨折”如果不是粉碎移位很严重,可以从事一般日常活动,这与杜某当时感觉身体无大碍,未提出立即中断工作到医院就诊的情形可以相对照。加之,杜某就医诊断的受伤部位与其所述摔伤事故一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杜某因工作原因发生摔倒事故事实清楚,摔倒与诊断结论之间的联系逻辑清晰的情形下,公司仅凭同事未目睹杜某摔倒过程、杜某在摔倒当时未确认受伤、未提出就医需求及摔倒后仍继续工作、第二天继续上班等依据否认杜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摔倒受伤,无法得到支持。启示与思考因事故伤害情形不同,个体的感受和身体表现存在不同特征。结合本案,职工发生摔倒事故,公司在获晓情况后及时咨询是否需要就医,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但是,后续在对医学的认识和法律的理解上未能得到“加分”。如果把这个案例放大,从用人单位角度,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持续加强工伤预防无疑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现事故,并且与职工的认识出现差异时,还需要有畅通、有效的内部管道进行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和谐劳动关系。这些工作,功夫在平时,做好了,一定会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增添正向助力。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算工伤吗?案情简介2021年7月28日,某公司为职工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1年7月1日在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出现神志不清、无法言语、失去行动能力等症状,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出血、左侧额叶出血、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低钾血症、肺炎、高血脂症、维生素B12缺乏症、腹泻、应激性溃疡伴出血、低钠血症。争议焦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否可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案件结论2021年9月24日,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决定。评析意见经调查核实:张某于2021年7月1日突发疾病,送医治疗。张某在2021年7月1日没有外伤史,左侧基底节出血、左侧额叶出血为自身疾病。本案中,张某突发疾病时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但经过救治,其病情趋于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启示与思考生活中常有人询问,“工作时发生XX疾病是不是工伤?”本案的意义就在于帮助我们澄清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中,工伤的“伤”主要对应的是“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疾病的规定只有两种,一是“患职业病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者称之为工伤,后者为视同工伤。“伤”和“病”,一字之差,但在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上却有着鲜明区分和严格规定。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稿:朱蕴宇 孔玉华 蔡健 江娴 丁军 陈建东 沈赟 何君军 周辉 谭虎彬
员工工伤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员工工伤制度,欢迎大家分享。员工工伤制度1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工伤制度2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工伤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员工工伤制度4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赐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支配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创造制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损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损害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需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平安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当,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峻的,在公司范围内赐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协作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怜悯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支配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支配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丢失劳动力量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赐予补齐。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员工工伤制度5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员工工伤制度6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  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  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五、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报告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3)事故发生要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关应急人员,到现场调查拍照、取证。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时内由行政管理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5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10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5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附件:  1、《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2、《员工工伤报告表》;员工工伤制度7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患病损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担心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赐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管理职责  4.1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状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各企业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状况及相关资料根据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  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职工在下列状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支配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创造制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担心全因素患病不行抗拒的意外损害的,或由于工作紧急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  5.1.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5.1.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自杀或自残的。  5.2.3醉酒导致伤亡的。  5.3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平安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2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5.3.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依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4工伤上报程序  5.4.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马上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平安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企业平安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企业应准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需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缘由说明清晰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终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担当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员工工伤制度8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员工工伤制度9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员工工伤制度10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员工工伤制度11  1 总则  1.1目的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  2 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3 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  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范围;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10.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4 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当事人不能报  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  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总经理,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员工工伤报告表》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  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30天内  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5 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人帮  助申请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3.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4.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每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员工工伤制度12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需增加'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平安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削减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决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详细方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状况赐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赐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状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 (4)酗酒;(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工伤制度13  1.目的  为了掌握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公司主管平安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供应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各部门供应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赐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掌握并降低工伤事故率,乐观协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需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马上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担当。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人力资源部准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缘由及伤亡状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损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乐观协作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损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损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缘由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损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供应机动车驾驶证。  7.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担当应担当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担当(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担当)。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需供应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损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担当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损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实行乐观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平安学问及规范操作学问培训,使员工根据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平安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爱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觉有伤亡事故险情,不马上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惩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实行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赐予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详细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快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缘由,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依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平安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化分析事故缘由,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看法。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全部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连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连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商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依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依据状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平安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缘由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实行的订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员工工伤制度14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患病工伤事故损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平安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有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急所在有准时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担当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判。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觉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肯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判。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连续任职的,准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准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担当。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准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供应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员工工伤制度】相关文章:员工工伤管理制度01-10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10篇03-27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10篇)03-27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精选10篇)03-27员工工伤管理制度9篇01-10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汇编10篇)03-27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汇编10篇03-2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01-14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4篇)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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