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男的不能生育的原因情况

很多人对2022年最新全文有疑问【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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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已废止。目前最新的《典》通过最新的修订和重组实施,与婚姻有关的法律问题和规定应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1040条本部分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

禁止。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百零四条应当遵循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以收养为名买卖未成年人。

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1046条婚姻应由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1047条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应当亲自到机关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姻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取消婚姻的请求应在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辜的一方有权

第1057条夫妻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第1058条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扶养、教育、保护权利,共同承担扶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1059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

第1060条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所需所为之,对夫妻双方均有效力,但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61条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所得;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二)一方当事人因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或者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第1065条男女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066条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第1069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1070条父母与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

不直接的生父或生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或者继父、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的规定。

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者,父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有能力的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哥哥姐姐抚养长大的兄弟姐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哥哥姐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80条离婚登记完毕,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的配偶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82条女方怀孕时、产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登记结婚。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或者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在家庭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而负担更多义务的。他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配偶赔偿,另一方配偶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

(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4条下列个人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具有完全,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收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依照本法第一部分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1097条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双方应共同送养。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面放出去收养。

第1099条收养三代以内血亲之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三)款、第1094条第(三)款、第102条规定之限制。

收养与华侨有三代以内同辈关系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1001条配偶收养子女的,由夫妻共同收养。

第1002条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四十周岁以上。

第1003条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得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3款、第1094条、第1098条、第1100条第1款规定之限制。

第1004条收养人收养与被收养人收养,双方应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的,应当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收养人进行登记。

第1007条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友抚养;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千条: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外国人可以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由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批。收养人应当提供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由他所属的国有机关出具,与收养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一百一十条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对收养保密的,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

第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1113条在第一部分规定的情况下无效的收养

第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不得在被收养人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抚养八岁以上的孩子,须经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收养人与收养人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但成年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对收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作出适当补偿;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终止收养关系的。

以上是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汇编的内容。可以有一个适当的了解。除了这部法律,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对相关纠纷的处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兴趣的可以去我们网站了解详情。

关于【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2022年最新婚姻法全文内容到此结束。如有其他看法,欢迎留言!

浏览次数: 1133 日期: 责任小编:冬玲

  在我国新婚姻法离婚中夫妻离婚时,不仅可以分割财产等还可以让别人赔偿经济损失,所以今天一定不能错过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补偿!

  一,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无过错方可在起诉时要求赔偿损失。

  5.离婚是在诉讼解决的情况下,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没有错误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不支持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按照该条例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商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新婚姻法离婚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者有错误。所谓错误不是离婚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错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错误包括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2.是有损害事实。也就是说,由于上述错误行为对配偶方造成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

  3.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过失行为导致损害事实。这种因果关系是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4.离婚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2021年娶老婆不要彩礼了吗 新婚姻法彩礼新规定

2021年娶老婆都不要彩礼了,这是真的消息吗?关于新婚姻法彩礼的新规定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了解。

一、2021年娶老婆不要彩礼了吗

1.首先我们应该清楚的就是并不是说2021年开始结婚娶媳妇儿不需要彩礼了,而是国家提倡健康彩礼,拒绝天价彩礼的,拒绝一切以婚姻的形势勒索钱财。

2.婚姻法中明确的指出,不能借由婚姻索要财物,这是每年都有的,但是要界定是否是通过婚姻索要财物其实界限真的很模糊,因为地区与个人的经济状况都是不同的,不能单纯数字上去判断是否是索要,所以这个主要还是看个人判断。

3.虽然今年拒绝天价彩礼的政策出台,导致了很多传言说是从2021年开始不用给彩礼,用不用给彩礼国家还真的管不了,毕竟这是自古以来的一种民间习俗,这种是很难用法律的手段去约束的,只能说是引导与教育,尽量让彩礼市场更加的纯洁。

二、新婚姻法彩礼新规定

1.禁止高价彩礼,对于高价彩礼究竟是多少如何判断这个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标准,而且很明确的指出并没有取消彩礼的法律。

2.法律上禁止以婚姻的模式向男方索要财物,而这个条例只是为了避免一些父母为了钱财而逼迫孩子或者是做出贩卖女儿的事情。

3.中国彩礼,其实说白了这是婚嫁从古至今的文化,根深蒂固,有它的好吃,虽然目前发展了出了一些偏差,但是这些人情世故上的事情法律缺失没有办法禁止。

2021年说娶老婆不花钱的人你们也别做梦了,比人家精心呵护长大的女儿,也不可能你任何都不付出,勾勾手指头就跟你回家,给你生儿育女,所以作为男人一个有担当的男人并不是想着彩礼是否是合法,而是想着如何能够得到对方父母的认可,如果得到了认可其实钱不钱的根本就不是问题。

2021年婚姻法彩礼规定 2021年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每一年结婚的人都很多,基本上会涉及彩礼问题,下面就来看看2021年婚姻法彩礼规定!

一、2021年婚姻法彩礼规定

1、在2021年婚姻法对于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

2、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3)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

(1)婚姻法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

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婚姻法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

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婚姻法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二、2021年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其实这个法条不是新的,是每一部婚姻法里都有的政策,因此关于彩礼问题一直都是延续旧制度,与之前无异。

3、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4、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婚姻法彩礼规定,2021年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后也对婚姻法彩礼的规定有了更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2021彩礼国家新规定

1.在2021年婚姻法对于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

2.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2)、(3)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

(1)婚姻法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婚姻法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婚姻法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4.2021年国家将要实行的政策内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5.很多人就抓住了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点为由,谣传关于2021年禁止彩礼。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国家只是禁止天价彩礼。

6.彩礼是中国的传统婚嫁习俗,女儿愿意嫁人,男方随风俗给彩礼,只要双方商量一致,达成共识,那么这不叫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是人情世故。

7.因此,2021年不是没有彩礼。彩礼是两家商量一致的结果,你情我愿的事情并不违法,但是要排除索要天价彩礼的家庭,彩礼要适度。

收彩礼这个习惯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但是彩礼往往会成为男方的负担,所以在彩礼的这个问题上,国家对于这个有着自己的规定,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2021新婚姻法彩礼新规定,以及2021年彩礼新政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婚姻法彩礼2021年新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最新法律中,关于彩礼的条款,另外增加了一个“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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