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焊工证人员有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马上开始了,建题帮APP及微信公众号:建筑信息通根据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范围为您提供了注册安全师的历年考试真题及最新模拟题库,建题帮APP是个人、培训学校进行考试前训练、备考冲刺的提分技巧模拟考试平台,包含了超有价值的模拟考试考场,有错题统计顺序练题等功能,大家可以在这里了解一下注册安全师的题型以及考试趋势变化,方便您更好的了解注册安全师考试,积极备考,早日拿证哟。

一.单选题(共有70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错选不得分)

第题:甲市下辖四区三县,其中的乙县有一炼油厂,该厂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炼油厂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上报备案单位是()。

参考解析: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1题:某矿区由于长期私挖滥采,为现生产煤矿遗留下重大水害隐患。近日该地区局部有雷雨天气,地方政府为防范矿井水害事故发生,发布了三级警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警报发布后,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A.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B.责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C.加强对重点煤矿、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D.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雷雨危害的煤矿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参考解析:三级、四级警报是预警中级别相对较低的,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五种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三是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是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五是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咨询电话。

第2题:关于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权利的表述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

A.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造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到正

B.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C.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撒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D.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責任

参考解析: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3题:以下不属于工伤保险的目的的是()。

第4题:下列设备中,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监察对象的是()。

参考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5题: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的企业,应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备查,保存期是()。

参考解析: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与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帐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6题:甲公司为某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在该建设工程中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b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c保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充好有效d组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参考答案:

B.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c保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充好有效d组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参考答案:

C.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充好有效d组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参考答案:

D.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参考解析:施工单位的责任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7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A.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8题: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未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9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D.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10题: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制度。

第11题:某石英砂加工企业为提升生产效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技术改造项目议案,改造项目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工,6月1日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该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变更的最迟日期是()。

参考解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1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12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教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透匿的,给予降级、撒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解析: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撇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题: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和()。

A.主要负责人,煤矿职工

B.煤矿职工,工会组织

C.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

D.安全主管,工会组织

第14题:根据《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规定,下列对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中,不属于强制要求的是()。

A.每个矿井必须有3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B.矿井通信设施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与外界相通

C.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D.矿山运输设施必须能够保证正常进行并预防事故

参考解析:《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由于各类矿山的运输通信设施有所不同,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信设施。

第15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H。

第16题:依据(刑法》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成者造成其他严重果的,().

A.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股b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提刑c.处3年以下有期徒形或者构投d.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B.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提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形或者构投

D.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考解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7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针对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下列处罚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参考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贵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18题: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环球网校安全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学时。

参考解析: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19题: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中,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审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是()

A.建设总面积1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B.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C.建筑总面积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D.建设面积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参考解析: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20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成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A.该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即有效

B.该协议无效,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即可

C.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解析: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题:甲化工厂年产5万吨40%乙二醛、2万吨蓄电池硫酸、2万吨发烟硫酸,甲厂计划第二年调整部分生产业务,将硫酸生产线外包给其他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厂的下列调整计划中,符合规定的是()。

A.将蓄电池硫酸生产线外包给乙蓄电池装配厂,由乙厂全面负责安全管理

B.将发烟硫酸生产线外包给丙磷肥厂,由甲厂全面负责安全管理

C.与承包方签订协议,的定外包生产线的安全责任由承包单位全部承担

D.外包的同时,该工厂还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外包生产线的安全生产工作

参考解析: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城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22题:甲公司在50M高立筒仓现场施工作业中,委托乙公司承担仓顶防水材料吊装作业;委托丙公司承担仓内设备安装作业;委托丁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三家公司同时开展相关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上述作业活动进行相应安全管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B.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丙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丁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甲公司指定丁公司监理人员对乙公司、丙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参考解析: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23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24题: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

A.每年进行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

B.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

C.每年进行两次;每两年进行一次

D.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进行两次

第25题: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A.注册安全工程师承担赔偿责任

B.注册安全工程师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C.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D.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6题: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第27题:为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方面的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分类原则,上述标准属于()。

参考解析: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等标准,事故统计、分析等标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以及有关激励与惩处标准等。

第28题:某公司丢失了一枚放射源,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做法,正确的是()。

A.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B.待确定捡拾者后报告给当地人民政府

C.待确定伤害情况后报告给当地人民政府

D.待确定放射源是否泄漏后报告给当地人民政府

参考解析: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29题: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相同。下列对安全生产立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序,正确的是()。

A.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B.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D.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参考解析: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序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30题:《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31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具备条件的是()。

A.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B.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C.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32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应当每()年申报一次。

第33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祛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参考解析: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收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瞥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34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程字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暂缓执行

B.除法律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C.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只能中请法院强制执行

D.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本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35题:2018年6月1日,某皮草加工车间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20人受伤。该公司董事长王某因中风常年在医院接受治疗,不能主持该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7年6月出国参加学习一直未归。总经理出国期间,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某全面主持工作。公司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管理部主任是刘某,另外还配备一名专职的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针对该事故,该公司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是(),

D.综合管理部主任刘某

参考解析: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36题: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安全检查。

第37题: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下列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B.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由承包、承租单位负全责

C.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D.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参考解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E1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第38题:《安全生产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的领域,包括()。

A.我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海

B.我国大陆地区和领海

C.我国大陆地区.领空和领海

第39题:下列关于暴(同音字)破作业安全管理的表述中,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是()

A.暴(同音字)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暴(同音字)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B.暴(同音字)破作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暴(同音字)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暴(同音字)破作业

C.暴(同音字)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D.实施暴(同音字)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40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合同无效。对该违法行为应当实施的处罚是()。

B.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关闭企业

C.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治安处罚

D.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

参考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1题:下列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高于《安全生产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于《建筑法》

C.《安全生产法》高于《矿山安全生产法》

D.《特种设备安全法》高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参考解析: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祛律效力次于宪祛和祛律,但高于地方性祛规、行政规章。

第42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特有的必须阶段是()。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修订程序和制定程序基本一样,但没有预阶段,起草阶段改为修订阶段。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样,不同之处是,行业标准有一个备案阶段,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43题: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

参考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44题:当事人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有异议,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  )。

C.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听证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交

D.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缴纳听证费用

第45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关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顺序是()

A.调查取证一审查调查结果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B.立案一调查取证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C.调查取证一立案一审查调查结果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D.立案一调查取证一审查调查结果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考解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市查调查结果;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46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建煤化工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针对尘毒危害的前期预防,向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A.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B.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C.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报告

D.职业病控制论证报告

参考解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47题:()指的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8题:某公司是一家易燃化学品生产企业,同时还开设了一家经营自产产品的零售店。该公司的下列做法,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

A.该公司计划进行扩建,临时将部分成品存放在员工宿舍中无人居住的房间内

B.为了扩大生产,该公司将员工宿舍一楼改建为产品生产车间

C.由于员工宿舍一楼有闲置房间,因此公司利用该房间零售自产产品

D.公司在生产区和员工宿舍区开设了通勤车,方便员工上下班

参考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49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进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个等级。

参考解析: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50题:依据《消防法》,下列有关消防灭火救援的表述,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B.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C.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D.事故单位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第51题:以下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的是()。

第52题: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B.民营企业安全生产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C.外商独资企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D.铁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考解析:《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第53题: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B.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D.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参考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54题: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

A.遵守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B.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C.遵守民事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D.遵守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55题: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56题:余某于2009年4月在甲市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次年九月,余某来到乙市打工,工作期间余某有违章作业,但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列关于余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A.余某应在2012年9月前提出复审申请

B.余某可以向乙市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C.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受到余某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D.考核发证机关对余某的复审不予通过

参考解析: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遵循下列程序: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复审。2.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57题:某炼钢厂针对企业一危险较大的岗位制订了现场处置方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处置方案,该厂应至少每()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参考解析: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58题:依据《消防法》的规定,毒惠消防队参加扑教外单位火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给予补偿。

A.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

B.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c火灾发生单位d.火灾发生地专职消防队

D.火灾发生地专职消防队

第59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如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则许可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参考解析: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0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61题: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般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下列关于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低于行政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

B.高于《安全生产法》,低于《宪法》

C.低于《宪法》和《安全生产法》

D.与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效力一致

参考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第62题:在施工过程中,某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多人重伤、死亡.依据(刑法》的规定,该施工企业的行为构成()

B.强令违幸冒险作业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63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的“十二字方针”指的是()

A.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持续发展

B.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参考解析: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64题:《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属于:

A.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C.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参考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65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人户口所在地

C.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第66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是()。

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67题:2012年7月4日18时20分,某省煤业集团一新井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于通讯故障,15分钟后矿长崔某接到井下带班人员的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崔某应于()前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参考解析:为了提高事故报告速度,及时组织现场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时限分别作出了规定。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该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时限是l 小时。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的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的时限,是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68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社会通报

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D.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参考解析:第三十七条生产经 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69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特种没备使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3个月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B.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C.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紧急的情况时,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D.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在采取应急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

二.多选题(共有15题,正确答案大于一个,少选只得0.5分,错选不得分)

第70题:以下载人游乐设施中属于特种设备的选项是_____。

A.载人游乐设施的最大运行线速度小于2m/s

B.载人游乐设施的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3m/s

C.载人游乐设施运行高度距离地面高于1.5m

D.载人游乐设施运行高度距离地面高于2m

第71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B.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D.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施工单位高级工程师人数

第72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下列哪些行政处罚()。

第73题:以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层级的论述,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发放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属于一级发证

B.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民用暴(同音字)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属于一级发证。

C.两级发证是指由国务院与省两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D.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属于二级发证。

第74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D.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E.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75题: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

A.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B.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C.市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参考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76题:为了保证复审的效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B.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C.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没有得良

D.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

E.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

第77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78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B.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D.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

E.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考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EH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79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

B.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第80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第81题:依据《特别规定》,以下关于有关证照及发证机关对应正确的选项_____

A.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是煤炭管理部门

B.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C.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

参考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82题: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关于国家对煤矿实行的制度和体制的叙述,说法准确的是()。

A.国家对煤矿实行监察制度

B.国家对煤矿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C.国家对煤矿实行国家和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

D.国家对煤矿实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参考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83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的负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有()。

C.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

E.事故调查报告义务人

第84题:、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实施暴(同音字)破作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向暴(同音字)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暴(同音字)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暴(同音字)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B.向暴(同音字)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暴(同音字)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暴(同音字)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C.向暴(同音字)破作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暴(同音字)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暴(同音字)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D.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并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1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2

  一、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3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4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5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6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8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9

  为了贯彻中国政府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xx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国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xx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5、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 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6.0强制检验压力表统计原则

  根据xx技术监督局出版的《强制检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压力表需要强制检验:

  1、锅炉主气罐和给水部位的压力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测量

  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的压力测量

  6、有毒、有害、腐蚀性严重的介质压力测量

  各装置在统计强制检定压力表目录时参照附表。

  7.0压力表检定周期

  1、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2、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应参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和真空表》执行

  3、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强制检定压力表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5、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一年;

  6、其它压力表建议作首次检定,或检定周期与装置检修同步;

  8.0压力表检定项目

  普通压力表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零位检查,误差及精度检查,指针偏转平稳性检查;真空表按当地大气压90%以上疏空度进行耐压检定;禁油压力表应进行无油脂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应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大于20MΩ。具体检定步骤见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证应妥善粘贴或悬挂,维持一个校验周期。

  9.0压力表操作线及警戒线设置

  1、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调式两种形式;

  3、操作线和警戒线参数由生产装置技术人员提供清单并负责预置。

  10.0压力表巡回检查项目

  是否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出现铅封损坏的情况;

  量程与其检测的压力范围是否匹配;

  是否出现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的现象;

  是否出现刻度不清,或表盘玻璃破裂的情况;

  1、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2、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1.0压力计量标准的建立

  1、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xx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3、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4、按照规定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6、配备至少二名持压力表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10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桂建发〔2018〕8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广西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汽车吊);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桩机操作工;

  (八)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

  (九)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

  (十)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统筹规划、考核发证、监督指导、考试考务和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施社会化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按照培训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本企业培训机构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培训机构是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一定的设置标准(详见附件1),遵照相应程序,提交培训师资、场地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现场核验后,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以清单形式进行公布。对于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培训机构,社会公众均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通过门户网站、培训现场公示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培训教学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考核)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合格。

  第十四条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设施设备、场地等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考核场地应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取。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专家库,对考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与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本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热爱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人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

  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听觉障碍,无色盲、色弱问题;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矫正视力在5.0以上,其他工种双眼裸视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明。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自考试(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并将考试(考核)成绩报送考核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试(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试(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采用电子证书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并增加证书防伪查验功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服务。

  资格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编号规则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相关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有效期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录平台。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或被记入行业管理不诚信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三十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行业诚信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按有关程序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五)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的伤害,或导致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发布的《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桂建人〔200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特种作业焊工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