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顶替别人做核酸检测违法吗犯法吗

#上海阳性夫妻托他人做核酸被立案#9月27日,刘某宁(男,39岁)、陈某(女,39岁)夫妇在明知刘某宁有不适症状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情况下,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委托同事戴某余(男,38岁)和戴的女友潘某安(女,27岁)代做核酸检测。后刘某宁、陈某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 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刘某宁、陈某刑事立案侦查。对戴某余、潘某安的违法行为,将在2人隔离结束后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警方通报,两人是在已经出现不适症状,知道自己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前提下,找人代做核酸检测,该行为有没有违反上海市发布的防疫措施,各位可以自行对比,我在这里懒得找了,不过这个行为听起来就犯法,我觉得应该是违反了哈。这个罪是结果犯,就是只有在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330条,本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有两个:一是造成了传播;二是有传播严重危险。也就是说,如果你根本没病,即使在违反防疫措施规定的情况下你也没机会接触病源,客观上根本不可能造成病毒传播,那么你不构成犯罪,相应的行为可能以行政处罚来规制。但很遗憾,本案似乎不属于上述情形,根据警方通报,这俩人已经造成了病毒传播,这银手镯是带上没跑了。

今日有消息称,上述刘某宁、戴某余可能为申万宏源的两名分析师刘晓宁和戴铭余。据知情人士透露,此事属实,不过这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不好评价。 据证券协会官网显示,刘晓宁、戴铭余目前的执业机构均为申万宏源证券旗下的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此外,公开信息显示,近年来,戴铭余、刘某宁曾多次联合署名发表研报。 关于此次涉案的刘某宁、戴某余的身份,记者今日曾向申万宏源研究所方面进行求证,不过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贝卡利亚曾说过,刑法最大的威慑力不是其严厉性,而是必然性。 当一个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必然会被抓,即使处罚不是很严重,其威慑力也大于实施之后很多人侥幸不会被抓的情况。 从本案以及之前很多案例来看,目前代做核酸已经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现象了,比如合肥这边,做核酸只需要扫描一下安康码,如果我真想找人代做核酸,直接把安康码截图给别人就行。

当下的核酸做的太过频繁,很容易稀释大家的警惕性。 因为人都是有脑子的,时间久了所有人都会感觉,做来做去都是这样,那这样做的意义到底是什么?于是侥幸心理就会随着做核酸的次数逐渐增加。这种侥幸心理一旦形成,防范意识更是会直线下降,对做核酸这种事情更加无所谓甚至更加抗拒,到时候才真是难以控制的情况。 而且做核酸太频繁,时间久了不仅仅是会增加侥幸心理,也可能会增加疲惫感,就是那种“毁灭吧,赶紧的,累了”的疲惫感。不知道未来的防控政策可会有所调整呢,

这里帮那对夫妻代做核酸的男同事和他女朋友没有被刑事立案调查,可能是被认为他们不知道那对夫妻可能感染新冠,但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否可能感染传染病的。当然,也可能是认为他们只是代做核酸,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但就算他们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他们处以拘留、罚款是必须的。

核酸代检为何屡禁不止? 据新闻报道,2022年6月1日以来,上海警方累计查处涉疫违法犯罪案件99起,126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且法律的行为规范总是或多或少逆人性的。每一个人都会有一种获得特权、牺牲他们完成自己便利的想法,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对违反的人予以处罚。当核酸检测频率加大,代做核酸的新闻、行政处罚也越来越多。 这就像酒驾和醉驾,醉驾自入刑之后,犯罪人数直线上升。醉驾的危害性可想而知,但是为何屡禁不止?也许笔者把核酸检测和醉驾做对比并不恰当

核酸检测报告是判断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开的报道,有一些行为人基于各种原因,自己或指使他人伪造或篡改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这会对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严重破坏、造成民众恐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并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潜在风险。 根据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或结果的具体行为和后果,笔者认为不同情形下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及媒体报道,在一些行业,如物流运输行业的司机,需要经常出具核酸报告,但为了节约时间图省事,有人便通过他人制作虚假的医院核酸报告证明来使用。这种自己未做核酸检测,或核酸报告时间已过期,但为了图方便而使用虚假的医院印章制作假的检测报告的行为就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该罪名是针对是使用假印章这个手段行为定罪,若行为人的行为还有其他后果,则可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行为人若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医疗机构的后台报告内容,或者篡改APP内的核酸报告显示的时间、结果等内容,在理论上是会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有些地方的指导意见(什么地方,什么指导意见?建议明确)明确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可构成该罪,但该作案手法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笔者并未见过有此类案件的实例发生,亦未见过有媒体报道过涉嫌该罪名的案件发生。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之前曾有媒体报道,有人为了不想上班或其他一些原因,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或通过PS技术,将自己核酸检测证明篡改为阳性,继而通过网络发出,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传播和社会恐慌情绪。对于该种行为,达到一定的情节或后果就构成了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笔者认为,行为人若有伪造医疗机构公章,篡改核酸报告的行为,又通过网络传播的,同时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不应当认为属于牵连犯只处一罪。如果是他人伪造、篡改报告,行为人明知而积极传播的,则只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于曾与确诊患者有过时空接触的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或其他处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特别是在近期有部分地区居民可自行购入新冠抗原检测盒自测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可能已感染新冠病毒,出于不想被隔离治疗或其他方面原因,而伪造、篡改自己核酸检测报告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每个人都在为疫情防控做出自己的努力。在全民战“疫”的关键时刻,有些人的行为却屡屡踩线。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1月21日,正义网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鸿格力卓拉为大家解读。

核酸检测结果、疫情防控指示牌

P图本身不违法,但是用来造谣传谣,可能就涉嫌违法。

2021年1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一男子靳某某为了躲酒局,通过修图软件,将核酸检测报告中的阴性改成阳性,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发布在群成员20人的微信朋友群内,引起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恐慌。最终,靳某某被处5日拘留。

而因P图被处罚的不止靳某某一个人。2020年12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现本土确诊病例之际,一张疑似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在接机口标注“请来自四川省成都市的旅客原路返回”的图片流传,这张图片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的热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随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官方微博 回应,此图片为恶意P图,机场指示牌原内容为“请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的旅客主动到此申报登记”。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恶意P图者郑某某因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行拘4日。据郑某某交代,其从事广告相关职业,在看到朋友圈有人发图,自己就P个图,本来只是想开个玩笑,没想到会引起大量转发。

鸿格力卓拉介绍,上述二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确诊患者个人信息,不可泄露!

2020年12月7日,男子王某将四川省成都市确诊女孩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活动轨迹在个人微博中进行转发。最终,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

2021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通报了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该无症状感染者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并发现两则在网上散布涉疫谣言的违法行为。

经公安机关查明,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某医院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另查明,张某、胡某借机散布涉疫谣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对于患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鸿格力卓拉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111条也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殴打疫情防控人员,不能忍!

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有个别人员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与工作人员产生冲突的情况,时常发生。

2021年1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民林某彬在等候检测过程中插队,与排队的其他居民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两人因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鸿格力卓拉还介绍了另外一起案例。2020年2月28日22时许,居住在内蒙古鄂托克旗的尚某某在进入某小区疫情防控点时,拒不配合镇政府委派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王某的工作,且对其进行辱骂及殴打等行为。2020年4月27日法院依法以妨碍公务罪对被告人尚某某判处刑罚。

鸿格力卓拉介绍道,以上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均因妨害公务罪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在发生疫情的第一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个意见的颁布可以说是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她表示,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特别强调一下,这里提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生产销售假口罩,良心去哪了?

口罩作为个人防护的第一道防线,是出门的必需品,是防止交叉感染、避免扩大疫情的保障,而黑心商贩竟贩卖假冒伪劣的口罩牟利!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浙江一个体户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销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2020年2月14日,浙江省仙居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上述案件也并非个例。2020年1月26日,欧阳某香以0.5元购入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000个。1月27日至31日,她将上述进货渠道不明的口罩通过门店现场售卖、微信朋友圈、闲鱼APP方式以单价人民币1.5元至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1800余元,核减已退款金额18000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00元。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要求(其中细菌过滤效率BFE值仅为16%-24%,不符合标准要求)。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欧阳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同样是销售假口罩,但是有的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有被则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罪名呢?鸿格力卓拉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卫健委: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已有66人因涉疫违规被处罚

最近半个月来,全国疫情此起彼伏。

据《人民日报》报道,仅8月3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392例,本土病例349例;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426例,本土1326例

面对如此严峻的情况,陕西省卫健委于近日重新申明: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与病毒胶着对垒的关键阶段,对于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

随后,卫健委又做出详细解释: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声明一经发出,果然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据媒体报道,不少很久都没有做核酸的老人看到文件后也都纷纷出门做起了核酸。

另据陕西省卫健委通报,8月10日本轮疫情发生以来,陕西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严厉打击查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全省公安机关累计办理涉疫类刑事案件8件,治安案件80件,治安处罚66人。

这近百人的涉疫违法行为主要归纳为这三个方面:

一、拒不执行政府防控要求的行为

例如,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管控管理规定的,拒不配合防疫检疫、核酸检测的,阻碍防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规聚集的,餐饮、娱乐、零售等市场经营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等。

这些违法行为,既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的漠视,也扰乱了全省防疫工作正常秩序,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行为

每位公民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流调工作,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谎报瞒报行动轨迹,隐瞒旅行史、人员接触史,引起疫情传播或者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配合防疫工作,为做好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例如,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散布有关疫情防控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这类造谣、传谣的行为,极易造成公众误解、引发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一医院多名医生不按期做核酸被通报,

一儿科医生甚至长达12天未做核酸

当前全国疫情呈多点频发、局部暴发态势,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多省市开始进行防疫自查。其中,河南省郑州市近日发布的一系列违反防疫规定的案例尤其引人注目。

据郑州发布通报显示,郑州某中医院抽查发现多名医护人员核酸检测结果超期,其中儿科诊室一名医生超过12天未进行核酸检测;某村卫生所未落实扫码查验措施;另有大量基层医疗机构门口无人值守,未落实扫码查验措施。

1、二里岗街道办事处货站街98号郑州中联中医院抽查发现多名医护人员核酸检测结果超期,其中儿科诊室一名医生超过12天未进行核酸检测。

2、古荥镇江山路与西山路交叉口北500米路西郑州商专入口未严格落实扫码查验措施,对个别返校“三保”人员未按要求扫码查验。

3、嵩阳街道办事处常青路禅月酒店(嵩山少林寺店)西南侧约130米均美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入口处疫情防控监督台值守人员不在岗,未落实扫码查验措施。

4、豫龙镇二十里铺村卫生所未落实扫码查验措施。

5、经开十四大街优瑞口腔门诊门口无人值守,未落实扫码查验措施。

6、福华街街道办事处保全街25号金环网咖未严格落实扫码查验措施。

“郑州发布”中违反防疫规定案例

我们随后采访了一些医生,询问他们超期未做核酸的原因。

一些医生匿名回答最多的就是:工作累!没时间做!太麻烦!

他们坦言说到,“身为医生不能按时做核酸,我们也知道我们做的不对,我们知法犯法,没有以身作则,可有时候就是想不起来,看门诊看了一天,好不容易熬到下班了,那自然要飞奔回家,有时候就忘了院里集体组织的核酸检测,这也情有可原吧,唉,其实就是例行核酸次数太频繁了……

但也有医生明确反对这种马虎大意、只把核酸检测当儿戏的行为,他们表示:“医院是最危险的地方,人多繁杂,就算是为了自己的健康,也不能超期不做。

对于一儿科医生12天未检测核酸的行为,多名医护留言评论:“这肯定不行!我不能因为自己是医生就故意偏袒,你要知道,儿科医生接触的患者多为儿童,也就是新冠肺炎疫情的易感人群之一。针对这样的工作性质,定期查验核酸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负责。试想如果这名医生感染了新冠,那么他的所有小患者全部都有可能感染,这太可怕了!”

有关医生超期不做核酸的事件一经通报,讨论还在继续,但笔者更在意的是通报的其它案例:基层医疗机构的防疫漏洞!

疫情防控:基层牢固,则全国牢固,

基层医疗机构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堪忧!

通过郑州发布的案例内容,不难发现,疫情防控的重点、难点、关键点还是在如何将防疫政策扎实落实到基层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作为“百姓家门口的防疫中枢”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如何有效降低疫情传播的社会面风险,守牢疫情防控基层线至关重要。

郑州市本轮抽查将基层医疗机构抗疫防疫的漏洞暴露了出来,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基层医疗机构的防疫难点。

一、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分布广泛,机构主体各异,给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有专家建议,想从监管端入手解决基层防疫问题,可适当增加抽检次数。采取重点机构重点检查的方式,对出现有防疫松懈问题、有倦怠情绪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检、突击检查等形式的抽查,从监管端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二、基层医疗机构规模小,内部监管能力差、漏洞多。

针对这一问题,另有关专家指出,郑州市的本轮通报具有样板意义。有关部门可有效利用官方宣发渠道,采取定期通报问题机构的形式,形成全行业震慑、全社会监督的氛围,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

当前,基层医疗机构例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以及民营医院,从疫情防控角度来说,这些机构既有单位主体责任,又有职工个体责任,尤其是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多数负责人既是单位责任人,也是单位职工个体责任人,更不能在疫情防控面前有所麻痹和松懈。

面对基层医院的防疫漏洞和不规范之处,作为单位主体责任人,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疫情防控措施。

比如,规范开展员工核酸检测、实施员工外出返乡报备、严格执行消毒、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从预检分诊到诊疗过程全程规范做好防控措施等。同时,还要践行个体防疫措施,以身作则让每名员工都能遵照个体防控措施。

近期国务院发布会,提及“核酸”的次数竟高达35次,

其中三点新变化,你不得不看

在近期召开的新一轮发布会上,关于核酸检测的最新安排,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再次部署。

整场发布会中,提到“核酸”的次数竟高达35次,这是下半年例次发布会中提及次数最多的一次。

下一阶段,核酸检测有哪些调整?重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即“十快”,分别为:快采样、快送样、快检测、快追阳、快流调、快排查、快转运、快隔离、快诊断、快报告

高效开展核酸检测是疫情能够快速控制的经验之一。核酸检测是早期发现病例的重要方式,加强统筹调度,调集核酸检测的资源,全力推动核酸检测能力的提升,为实现在最短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一轮全员核酸检测奠定基础。

三、推进全国核酸检测结果互认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变化。

长期以来,多地一直以当地核酸结果作为居民往返进出的重要凭证。异地核酸阴性证明在踏入另一地辖区后基本作废,这除了给群众出行带来了不便以外,也造成了核酸检测资源的浪费。

疫情发展到新的阶段,一方面需要节约控制成本,另一方面要将核酸采样的便捷性放在重要位置。所以,加快全国检测结果互认十分必要,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为采样人员减轻不必要的负担。

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宣传司副司长米锋表示,推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正在迅速组织落实。如果遇到核酸结果不互认的情况,可以通过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各地设置的公众留言板进行反映,一经查实,立刻处置办理。

他还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提高信息共享时效,优化完善健康码管理,更加便利群众的安全有序出行。

在以上种种关于核酸的新规实施后,我们或许能看到崭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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