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多久当场死亡和送医院死亡的区别不算安全事故

解析:根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只统计7日内。

考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关于该起事故的表述,正确的包括( )。 A.死亡人数21人 B.死亡人数22人 C.死亡人数23人 D.重伤人数97人 E.重伤人数99人


考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下列事故属于较大事故的是造成(  )的事故。A.2人死亡,5人重伤 B.3人死亡,9人重伤 C.1人死亡,50人重伤 D.10人死亡,30人重伤


考题 某矿山发生火灾事故,当日死亡2人,重伤18人。由于井下有毒气体没有彻底排除,事故发生第7天,造成救援人员4人死亡。重伤者经过25天抢救,有4人死亡,32天后又有5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起事故应上报的死亡人数是 () A.2 B.6 C.10 D.15


考题 某矿山发生火灾事故,当日死亡2人,重伤18人。由于井下有毒气体没有彻底排除,事故发生第7天,造成救援人员4人死亡。重伤者经过25天抢救,有4人死亡,32天后又有5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应上报的死亡人数是( )人。A.2 B.6 C.10 D.15


考题 某煤业有限公司5号矿区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当班作业人员83人,经全力救援后,事故当场造成7人死亡,17人重伤,6人轻伤。事故发生20d后,重伤人员中有4人死亡,31d时有1人死亡, 40d时又死亡1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导致事故等级升级的死亡人数是(


考题 某煤业有限公司5号矿区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当班作业人员83人,经全力救援后,事故当场造成7人死亡,17人重伤,6人轻伤。事故发生20天后,重伤人员中有4人死 亡,31天时有1人死亡,40天时又死亡1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起事故导致事故等级升级的死亡人数是 ( ) A. 7 人 B. 11 人C.


考题 某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10人重伤。事故发生后5d,重伤的10人中有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10d,又有4人死亡。此次事故上报的死亡人数为()A.5 B.7 C.9 D.11


考题 2018 年 5 月 25 日,甲省乙市某酒店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 20 人死亡,23 人重伤。重 伤者经过 10 天抢救有 3 人未能脱离生命危险而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负责组织此次事故调查的是( )。 A.乙市人民政府 B.甲省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


考题 某矿山发生火灾事故,当日死亡2人,重伤18人。由于井下有毒气体没有彻底排除,事故发生第7天,造成救援人员4人死亡。重伤者经过25天抢救,有4人死亡,32天后又有5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起事故应上报的死亡人数是(  )人。 A.2 B.6 C.10 D.15


考题 某矿山发生火灾事故,当日死亡2人,重伤18人。由于井下有毒气体没有彻底排除,事故发生第7天,造成救援人员4人死亡。重伤者经过25d抢救,有4人死亡,32d后又有5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起事故应上报的死亡人数是()人。A.2 B.6 C.10 D.15


考题 某化工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当场导致5人死亡、52人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第7天,严重烧伤人员中有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人数增至8人,严重烧伤人数减至49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起事故属于()。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考题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补报的是( )。A.某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7人死亡,10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29天,2名重伤人员死亡 B.某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5人重伤,10天后,1重伤人员死亡 C.某汽车生产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30天,其中1名重伤人员出院 D.某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8天,1名重伤人员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补报的是()。A.某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7人死亡,10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29天,2名重伤人员死亡 B.某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5人重伤,10天后,重伤人员死亡 C.某汽车生产企业发生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30天,其中1名重伤人员出院 D.某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8天,1名重伤人员死亡


考题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补报的是( )。A:某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7人死亡,10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29天,2名重伤人员死亡 B: 某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5人重伤,10天后,1重伤人员死亡 C:某汽车生产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30天,其中1名重伤人员出院 D:某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8天,1名重伤人员死亡


考题 某化工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当场导致5 人死亡、52 人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第七天,严重烧伤人员中有3 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人数增至8 人,严重烧伤人数减至49 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起事故属于( )。A.一般事故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D.特别重大事故


考题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补报的是( )。A.某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7 人死亡、10 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29 天,2 名重伤人员死亡 B.某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造成10 人死亡、5 人重伤,10 日后,1 名重伤人员死亡 C.某汽车生产企止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 人死亡、2 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30 天,其中1 名重伤人员出院 D.某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5 人死亡、3 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8 天,1 名重伤人员死亡


考题 某金属冶炼厂发生-起火灾事故, 当场造成 2 人死亡、1 人重伤、3 人轻伤, 事故发生 3 天后,重伤者因救治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厂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补报该事故伤亡情况。 A.45 日 B.30 日 C.15 日 D.7 日


考题 某矿业有限公司5#矿区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当班作业人员83人,经全力救援后,事故当场造成7人死亡,17人重伤,6人轻伤。事故发生20天后,重伤的人员中有4人死亡;31天时有1人死亡;40天时又死亡一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应报告的死亡人数是()人。A、13B、12C、11


考题 某企业发生5人死亡、10人重伤的的爆炸事故,事故发生40天后,两名重伤员工因不治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及时补报。


考题 单选题某金属冶炼厂发生-起火灾事故, 当场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 事故发生3天后,重伤者因救治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厂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补报该事故伤亡情况。A 45日B 30日C 15日D 7日


考题 单选题某钢铁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当日死亡2人,重伤18人。事故发生后第3天,在救援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救援人员4人死亡。重伤者经过25天抢救,有4人死亡,32天后又有5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起事故应上报的死亡人数是( )人。A 2B 6C 10D 15


考题 单选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补报的是()。A 某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敀,造成27人死亡,10人重伤, 事故发生的第29天,2名重伤人员死亡B 某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5人 重伤,10天后,1重伤人员死亡C 某汽车生产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2 人重伤,事敀发生的第30天,其中1名重伤人员出院D 某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敀,造成5人死亡,3人重 伤,事故发生的第8天,1名重伤人员死亡


考题 单选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补报的是( )。A 某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7人死亡,10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29天2名重伤人员死亡B 某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5人重伤,10天后,1重伤人员死亡C 某汽车生产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30天,其中1名重伤人员出院D 某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发生的第8天,1名重伤人员死亡


考题 单选题甲省乙市丙县某化工企业发生一起火灾事故,9 人死亡,10 人重伤,事故发生后第 10 天,又有 2 名重伤人员医治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关于该起事故调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甲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B 应由乙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C 应由甲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D 应由丙县人民政负责调查


考题 多选题某楼盘施工现场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0人重伤,事故发生后第28天有一名重伤者抢救无效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起事故最终造成2人死亡B该起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C该起事故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D该起事故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复E该起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考题 单选题某矿业有限公司5#矿区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当班作业人员83人,经全力救援后,事故当场造成7人死亡,17人重伤,6人轻伤。事故发生20天后,重伤的人员中有4人死亡;31天时有1人死亡;40天时又死亡一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应报告的死亡人数是()人。A 13B 12C 11


考题 单选题某化工企业发生一起管道爆炸事故,经全力救援后,事故当场造成7 人死亡,17人重伤,6人轻伤。事故发生8天后,重伤的人员中有4人死亡;16天时又1人死亡;31天时又死亡1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导致事故等级升级的死亡人数是( )。A 7 人B 11 人C 12 人D 13 人


考题 单选题B企业的铝合金轮毂打磨车间发生粉尘爆炸,当场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7天内,又有18名重伤人员在医院死亡;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人数达32人,受伤人数195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等级属于( )。A 一般事故B 较大事故C 重大事故D 特大事故E 特别重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

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xx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xx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9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79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xx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停电的比例 外停电的影响和

2000兆瓦以上的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2000兆瓦以上的 电网负荷电 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时间和后果 成全厂(站)对全故障停运的止供热的时间 站因安全故障造发电机组因安供热机组对外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较10%以下 大 电网负荷事20000兆瓦以上故 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直辖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运行,造成全厂对因安全故障停止台以上供热机组暖期内同时发生2民政府规定的采热电厂,在当地人量200兆瓦以上的供热机组装机容

5000兆瓦以下的 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70%以上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省、自治区电网,供电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以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一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

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县级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

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直辖市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

以上12%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县级市减供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27日晚间,吉林化纤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截至记者发稿时,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2月27日21时30分,吉林化纤公司生产过程中高压电缆短路停电,造成一生产车间部分排风设备停止运行。当日23时10分恢复供电,相关岗位工人在准备恢复生产过程中,吸入有毒气体,被迅速送往专业医院进行救治。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8名伤者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没有生命危险。

  目前,该事故车间通风系统已经恢复,经生态环境部门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未检出有害气体。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主办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通讯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政务服务热线:12345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行政执法监督邮箱:zfbzfxtj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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