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中考体育如何使用人证能免修体育课吗?

一、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三、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四、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返乡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接到《安置通知书》30日内,持退役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2、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配合地方安置部门搞好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慎重选择工作岗位。

  4、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交由接收安置单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6、是党员的还应到组织部门接转关系。

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退役30日内,到入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持退役证、行政介绍信、公民身份证、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主管部门开具接收落户介绍信,办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登记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到组织部门接转关系。

  2、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3、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6、到银行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

七、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

八、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九、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十、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十一、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十二、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十三、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入伍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十四、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十五、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6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一、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二、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士兵退出现役时是不是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补助?

答:不是。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四、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有哪几个方式?

答: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六、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吗?

答:是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七、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后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九、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十、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十一、退役士兵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答: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企业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十二、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地点有哪些选择?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6、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如何确定安置地?

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三)哪些情况下,转业干部可以跨省安置?

答: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进海口安置?

1、原籍和入伍地在海口市;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海口市;

3、配偶随军入海口市,取得海口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或配偶父母常驻户口在海口市,且有海口市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在海口市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海口市或从海口市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海口市的;

7、自主择业的、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功致残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者本人子女在海口有常住户口的;

8、配偶在海口市购房入户满5周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常住证明的。

9、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在海口的。

(五)进海南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符合进海口市安置条件;

2、生活基础在海口市;

3、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不含团职干部);

4、考试考核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

5、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

(六)除省直、海口市以外,海南省内其他市县安置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原籍、入伍地、配偶户口和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当地市县的可以在市县安置,对配偶户口年限没做要求。

(七)海南省内采取什么样的安置方式?

答:省直机关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办法。海口市采取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分配结合的办法:团职干部根据考试考核成绩依次选岗,营职以下干部根据本人意愿选岗和指令性分配。三亚市实行分职级按照考试考核成绩依次公开积分选岗的安置办法。其他市县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

(八)海南省转业干部的安置采取什么样的考试考核方式?

答:为避免出现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且标准不一、资源浪费的现象,2011年,我省出台了《海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办法》,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与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考试、考核由省级军转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组织,并将成绩作为安置军转干部的主要依据。考核采取攻绩制积分,按照军转干部的服役年限、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奖惩情况、服役地区、特殊岗位等进行量化赋分。考试内容为计划分配适应性培训课程内容。考试考核总分为考试和考核分数各占50%相加之和。

(一)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二)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三)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四)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五)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六)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七)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八)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九)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十)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十一)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十二)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十五)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十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报到后,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十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政府是否发放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

(十八)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九)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二十)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二十一)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十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或裁员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二十三)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二十四)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9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二十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十六)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二十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如何转递到地方?什么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其档案实行集中审理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十八)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二十九)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答: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三十)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十一)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三十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十三)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享受哪些教育培训?

  军转干部在离开部队前参加此类培训,一般由部队单位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择业指导、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内容。

  为使广大军转干部熟悉了解地方情况,树立正确择业观念,提高适应能力。培训一般分层次组织实施,师职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团职以下军转干部主要由各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5天(30学时)。主要介绍地方党政机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形势和干部人事制度;介绍国家和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状况及发展趋势;介绍地方人才需求、使用情况、安置政策和程序办法及讲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

专业培训一般是在转业干部确定岗位后,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岗位专业编班组织,着力提高军转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时间上不少于3个月。

  (四)进高校专项培训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接收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将专业不对口的军转干部送到高等学校,系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岗位工作能力,解决军队人才向地方经济建设人才转型的问题。此项培训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的一项探索,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接收单位委托优质高校,对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进行为期1年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军转干部在校表现、专业课程和实训成绩等综合考核情况,作为干部培训材料纳入档案,并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享受哪些教育培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离开部队前也要参加此类培训,一般由部队单位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择业指导、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内容。

  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指导等,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30学时)。

  由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专长各异,兴趣爱好广泛、就业意向多元、开展个性化培训十分必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到指定或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结业后取得相应证书。个性化教育培训主要围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的需求来安排,开展方式因地而异,有的地区提供培训清单,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选择,统一组织实施。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根据个人职业生涯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网络学习课程。凭学习卡参加,总计修满80学时,经考核合格获颁证书。自2009年在清华大学试点以来,自主择业网络培训至今已有11个年头,累计上线课程1000余学时,学习有效期由3年变为“终身有效”,报名参训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开卡日起可以一直在线学习。结业考核时限为1年,在第一学年考核合格的学员可申领结业证书;如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结业。

三、退役士兵能享受哪些教育培训?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二)高职院校扩招

  2019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其中,面向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广大群体于高考前组织一次报名,10月份面向退役军人再增加一次报名。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单列招生计划,可免除文化素质考试,由学校组织相关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技能测试。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进行学费减免。

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由省级教育部门指导有关高职院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确保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

目前海南可报考的高职院校名单:

海口经济学院、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经贸技术学院、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本科)、三亚理工职业学院、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三亚中瑞酒店管理职业学院、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技师学院、省三亚技师学院。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2016年起,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

  ②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③退役士兵学员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达到毕业要求的可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符合相关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取得学位证书。

  ④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2020年开始,我省开始进行自主退役士兵的适应性培训,主要通过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主要课程有:1.心理引导——角色转变;2.职业素养与礼仪形象; 3.职业规划与面试技巧4.创业成功案例分享;5.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解读;6.退伍军人就业政策解读;7.《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

此外,国家不断探索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新方法,包括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试行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和激励机制建设等,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三、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回到地方后,又选择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还能享受就业优惠政策么?

答: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到地方后又放弃的,允许选择灵活就业。地方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提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旨在为退役回到地方后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士兵提供更多选择,鼓励大胆干事创业。

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服务?

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第十三条之规定,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根据各省、市的不同政策,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

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堰2019年体育中考方案出炉 伤病残考生可申请免考

       2019年2月14日,记者从市招生考试院获悉,十堰市2019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全市体育中考3月底开始,伤、病、残等特殊考生可申请免考。

  今年我市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项目与去年保持一致,为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满分40分。其中,坐位体前屈10分,立定跳远10分,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20分。

  据了解,伤、病、残等特殊考生可申请免考。具体为:因肢残(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可以申请免考,考生应当凭颁发的残疾证书,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现场查验办理免考手续,此类免试学生按总分40分计入体育成绩;在初中阶段因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长期免修体育课和临时伤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按免考程序申请报批,审核批准后,其考试成绩按体育总分的50%即20分记入体育成绩;因临时伤病不能参加一项或两项体育考试的学生,按免考程序申请报批,审核批准后,该一项或两项按项目分值的50%计分,其它非免试项目成绩按实际测试成绩计入总分。

  市招生考试院提醒,免试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出具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家长、班主任、体育教师签字和学校审核同意,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复核备案。审核通过者,即可免于参加相对应项目的考试。

  2019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由十堰市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体育考试现场测试最早可于3月底开始,4月底完成,具体时间由各考试机构自行确定。(记者 张贞林 特约记者 谢君艳)

中考(初中学业水平测试)体育免考一般分三种状况,所需证实文档不等。

因残疾失去运动能力(有残疾证)与因严峻伤势而长期性免修体育课的学生,由个人提出申请、父母签名、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出具诊

断证实,可申请免试,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评定和审批。

(二)体育获奖免试,需提供获奖证书

(三)其他有关免试和分数评估。

过度瘦削或者抱病不适合参与体育统一测验长跑项目标学生,可由学校依据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实,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申请处理该项目免试。经准许后,该项分数按必测项目分数总分的20%,即0.8分计算。三类免试学生为:第一类,初中在学期间,参与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田径、篮球等体育竞赛,获个人分数前六名或是整体项现如今三名,及其全省第13届中学生运动会前八名的队员,分数按总分计;

第二类,的确失去运动能力、在学校期间被免予实施《國家学生身体素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生,免试分数按18分计;

第三类,非失去运动能力,也未被免予实施《标准》的学生,因故没能参与考試的,可申请补考。

补考时仍不能参与测验,可申请免试,分数按14分计。

1.每一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國家学生身体素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

特别学制的学校,在填好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与需要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分数与级别,按毕业当年学年总成绩的50%和其它学年总成绩均值拿分的50%之和进行评估。

2.学生测验分数评估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与评优和评奖;分数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测验分数评估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合格,则学年分数评定为不合格。普高、中等水平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验的分数达不到50分者按毕业或者肄业处理。

3.学生因病或者残疾可向学校递交暂缓或者免予实施《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实,体育教学单位批准,可暂缓或者免予实施《标准》,并填好《免予实施<國家学生身体素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

的确失去运动能力、被免予实施《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与评优和评奖,毕业时《标准》分数需说明免测。

4.各学校每学年进行遮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验工作,《标准》测验数据信息经本地教育行政按要求考核后,通过“我国学生身体素质健康网”上传至“國家学生身体素质健康标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测验与数据信息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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