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患者维权注意事项

有着眼科界“茅台”之称的爱尔眼科近日公开了2021年年报。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0亿元,同比增长25.93%;实现归母净利润23.23亿元,同比增长34.78%;实现扣非净利润27.83亿元,同比增长30.59%。

至此,爱尔眼科实现了上市以来业绩13年连涨,但股价方面却一直“跌跌不休”。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爱尔眼科的股价经历了两次超10%的跌幅。

股价低迷,市值蒸发2000亿

2009年10月,爱尔眼科登陆创业板。上市13年来,爱尔眼科一直备受资本市场宠爱,公司市值从当初的69亿元增长到2021年逼近4000亿元,分别创下了每股股价92.69元和3853.05亿元市值的历史高峰。截至2021年底,爱尔眼科有境内医院174家,门诊部118家。去年其门诊量1019.61万人次,同比增长35.07%;手术量81.73万例,同比增长17.64%。

但自2021年7月以来,爱尔眼科股价持续下跌,如今跌幅已超50%,市值蒸发2000多亿元。3月15日当天,医疗医药板块重挫,A股、H股齐跳水,爱尔眼科一度跌超16%,最终以26.94元/股收盘。5月9日午后开盘不久,爱尔眼科股价突然跳水,最终以32.31元/股报收,跌幅10.70%,总市值跌破1800亿元。截至5月17日,爱尔眼科的上一个收盘价报34.55/股,总市值为1897.58亿元。

同时,据2022年一季度报显示,爱尔眼科的业绩增速大幅放缓。2022一季度,爱尔眼科实现营收41.69亿元,同比增长18.72%;实现归母净利润6.11亿元,同比增长26.15%。而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收35.11亿元,同比增长113.9%;实现归母净利润4.84亿元,同比增长509.88%。

深陷医疗事故风波,抗疫英雄变维权患者

在去年一月,爱尔眼科曾深陷“舆论危机”。2020年12月31日,知名医生、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在网上质疑爱尔眼科,让爱尔眼科站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据艾芬自述,2020年5月,因视力明显下降,她前往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治疗,摘除了右眼晶体,植入了爱尔眼科医院提供的右眼人工晶体,手术大约花费2.9万元。短短5个月后,她突然发觉右眼左下角视野缺失,随后被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落。作为知名抗疫医生,艾芬的眼睛问题,一经披露便受到广泛关注,这种关注也体现在了股价上面。2021年1月4日,爱尔眼科开盘即下跌,最大跌幅超过9%,截至收盘跌幅收窄至8.91%,市值相比前一个交易日缩水超200亿元。

今年4月27日,爱尔眼科官方还发声明称,支持当事医生王勇对外发声依法维权,以保护医生人格权和职业尊严免受侵犯,并明确指出,不能接受艾芬坚持的“爱尔病历造假”的严重污蔑,呼吁走专业的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

值得一提的是,爱尔眼科的研发投入一直很低。财报数据显示,2018年—2021年,爱尔眼科的研发费用为0.97亿元、1.5亿元、1.6亿元、2.2亿元,在营收占比均不足2%。这种重扩张、轻研发的模式,也导致爱尔眼科医疗事故频发,艾芬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2017年,武汉爱尔眼科在一次人工晶体安装手术中出现不当操作,导致患者左眼出血后失明;2018年,葫芦岛爱尔眼科的一起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视网膜脱落,左眼失明。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年,爱尔眼科作为当事人的医疗损害相关案件共计75起,对患者的赔偿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

  医院不承认医疗事故,患者要如何维权?当出现医疗事故时,医院不承认有责任怎么办?下面广东知明律师通过处理大量医疗纠纷后,总结了一些有益于患方维权的经验,供不幸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或家属参考。

  医院不承认医疗事故,患者要如何维权?

  1、杜绝“医闹”行为。

  医方不承认有责任时,不管医疗事故后果多严重,医方态度多恶劣,都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医疗机构是一个公共事业单位,是国家维稳扫黑的重点部门,很多过激行为涉嫌“医闹”,是会受到严厉制裁的。例如在门诊、病房故意停放尸体、设灵堂、烧纸钱,例如在门诊打横幅、用高音喇叭喧嚣,例如拍桌子、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等等这些行为只要影响了医疗秩序,都会被认定为“医闹”,轻则行政拘留,重则面临刑罚。现实中很多起患方维权过程中因过激行为被拘留的情形。

  2、不追求医生承认过错。

  不承认有责任并不代表医方自己不认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有前文诸多原因,医方当然不会承认有责任,所以即便医方不承认,也要充分指控医方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控诉其造成的后果,为主张赔偿铺垫。

  3、医院愿意赔偿即代表愿意承担责任。

  不承认有责任很多时候也不意味着医方不愿意赔偿,医方可能会说出于人道主义会给予补偿、愿意减免医疗费、或者承担患者的后续治疗费,这其实是嘴上说不承认有责任,实际上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时候患方可期待与医方有协商结果,拟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如调解方案远低于期望值时,再走司法程序。当然,往往协商得到的赔偿会明显低于走司法程序获得的赔偿,但风险较低、耗时较少,可早日获得经济补偿。

  4、既不承认过错也不愿赔偿代表协商困难,建议走司法程序。

  不承认有责任很多时候意味着医方不愿意赔偿,也不给协商的余地。医方的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因为医学的专业性,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实要通过医学会的鉴定才能最终认定。所以,当医方不承认有责任、不愿意赔偿、不留任何协商余地时,患方应当走司法程序,通过卫健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起诉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不是反复和医院交涉撕磨浪费时间精力。

  5、协商不成的不建议“死磕到底”、谨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很多患方在医方不承认有过错、不愿意赔偿时,非常不愿意走诉讼程序,主要是不愿耗费时间和承担诉讼成本,这会带来更不利的情形。

  1)医方不承认有过错而且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方往往会建议患方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于是患方通过卫健委委托了市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医疗事故不成立,医院会不再理会患方的维权,甚至指控维权行为为“医闹”;而如果鉴定后医疗事故成立,医院往往又会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再次鉴定结果出来如果医疗事故还是成立,医院也不见得会赔偿,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卫健委和医学会都没有民事赔偿强制执行权力,医院不赔偿还是属于合法行为。患方不得不起诉,起诉后可能以为经过医学会的两次鉴定法院会直接判决医院赔偿,然而实践中并不一定如此,因为医疗机构还有权利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这和医疗事故鉴定是平行的,并不是替代关系,如果医疗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不得不同意,而且也应当依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判决。最终医院可能履行了赔偿责任,但耗费的时间往往是数年。很多医院会愿意陪患方“玩到底”。

  2)但如果预计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又不愿意赔偿时,医院往往不会建议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建议起诉到法院做司法鉴定,因为医疗事故被认定后是有行政处罚的。

  所以,当医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态度很强硬时,直接走诉讼程序可能是最合理的维权选择。

  6、调解成功时不要在意协议内容对事件的定性说明。

  签署赔偿协议时,往往协议书是医方拟定的,核心内容一般为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赔偿为人道主义补偿,同时还有“一事不再理”的条款,这些内容往往给患方带来心理上的不快,但如果纠结这些对赔偿不产生影响的内容,会影响协议的最终达成,广东知明律师建议当初步协议达成时,无需纠结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一事不再理”条款,得到经济补偿才是目的。

  医院不承认医疗事故,患者要如何维权?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医疗事故赔偿并非由患者随意要求赔偿数额,而是根据一系列步骤得到最终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那么,呢?佰佰安全网来普及相关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

常见的医疗事故主要有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与错用药物、过量用药有关的医疗事故、与检查、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与助产有关的医疗事故、与诊断错误有关的医疗事故等。

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

1)对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延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员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

2)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3)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钝,查对不严,交接班不甭,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4)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

全麻过程中,除可能发生麻醉过敏、心跳骤停、喉头痉挛、肺水肿、心律不齐等各种意外死亡之外,常见引起医疗事故的原因是:麻醉药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虽然因局麻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较为少见,但将过量麻醉药误注入静脉、应用毒性高的局麻药手、误用高浓度的药物贮存溶液等有时也可以发生事故。

3、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

输异型血引起致使性溶血反应,多见于血型检验和交叉配血检验时发生差错,以致配错血型。也有化验、血库人员因工作制度不严,采血时粗心,以致发生溶血性休克死亡。输入被细菌或霉菌污染的血液、血浆或液体均可引起死亡。输液量大、速度快了可引起左心衰竭合并肺水肿而引起死亡或其严重后果。

4、与错用药物、过量用药有关的医疗事故

医疗开错药,药房发错药,护士拿错药。

5、与检查、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各种检查治疗(检查、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制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

6、与助产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以至会阴三度撕裂或产妇、婴儿死亡。

7、与诊断错误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经尸体解剖证实临床误诊者颇多。但误诊不能一律定为医疗事故。由于医疗条件限制,有的病例即使高明直至病人死亡也难以确切论断。但有些医生由于工作马虎,粗枝大叶,本应正确诊断的却诊断错误,或自己经验不足又不请示上级医师,即不会诊,又不及时转院以致贻诊断治疗,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院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院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2、双方可自行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后,患方应向专家小组提交书面陈述。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要求以下赔偿:(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一般定为七级伤残,按照40%赔偿指数计算赔偿数额。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患者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以上就是有关医疗事故维权程序,医疗事故经常发生,我们无从避免,但多学一些法律知识,就可以在遇到此类事情时理性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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