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哪些费用?

⑵供养亲属与去世人员关系证明 (例如:去世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公证书等)

⑶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享受遗属人员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8.申请抚恤金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期限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为准。

29.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工伤备案。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48小时内分别向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市工伤科备案电话:,地址:市民中心三楼2号厅人社局政务服务03号窗口;

颍州区工伤股备案电话:,地址:阜阳市颍州中路139号颍州人社局5楼工伤股;

颍东区工伤股备案电话:,地址:阜阳市振兴路与025县道交叉口西南150米(向阳沟西路)档案馆大楼七楼颍东区人社局工伤股;

颍泉区工伤股备案电话:,地址:阳市柳荫路颍泉行政服务中心11楼工伤股;

颍上县工伤股备案电话:,地址: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5楼人社局工工伤股;

阜南县社保股备案电话:,地址: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3号阜南县人社局四楼社保股;

临泉县工伤股备案电话:,临泉县城中路临泉县人社局2楼220办公室工伤股;

太和县社保股备案电话:,地址:太和县人民中路46号县政府综合楼五楼社保股;

界首市工伤备案电话:,地址:界首市中原东路101号界首市人社局一楼5号窗口。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当天起30天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市(县)人社局工伤科(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县)人社局工伤科(股)同意,可再延长30天。用人单位未在以上时限内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报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完成或伤残等级鉴定后,用人单位可到我市市民中心三楼2号厅8号窗口申报工伤待遇;

30.工伤职工可申报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申请配置的伤残辅助器具费;由市劳鉴委评定伤残等级后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申领);发生工亡的职工家属可申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1.工伤待遇报销需要哪些资料?办理时限是多长?

1)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1填写《阜阳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单位盖章);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院盖章)、费用清单(包括门诊发票清单和住院发票清单)(医院盖章)、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原件、住院病案复印件(医院盖章);

转诊转院人员需提供转院备案表;

辅助器具配置人员需提供已备案的《阜阳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申领:

1填写《阜阳市伤残待遇核定表》;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申领:

1《阜阳市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

2《阜阳市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

1由派出所出具的工亡职工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2供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供养亲属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1.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2.孤儿、孤寡老人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

1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

3《阜阳市伤残待遇核定表》;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2.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3.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4.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救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00元)、抚恤金(8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技能提升补贴: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同时享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暂未列入补贴范围。

6)领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老年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和住院分娩女性的生育补助费(一次性支付5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

7)求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享受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

8)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作为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创办企业连续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9)稳岗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未受到环保处罚和严重失信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享受稳岗补贴。

10)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50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

3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4)失业人员失业金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中

37.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2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38.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9.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中。

40.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42.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44.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

答: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代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45.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4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4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4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遗属一并领取。

49.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有何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5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1、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进行申报、确认?
  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申报从业人员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须在本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证明及《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报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花名册》确认从业人员当年度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从业人员上年度发放工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缴费基数。
  企业新招用从业人员应以第一个月工资总额作为当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并由职工本人在《青岛市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减变化表》中备注栏签字确认,未经本人签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2、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多少?
  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为20%,个人为8%(非本市农民工个人申请后可按5%)。其中:农民工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②基本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目前按单位7%,个人2%的比例缴费)。
  ③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④工伤保险:单位:0.5%-1.6%(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地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率)。其中: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⑤生育保险:单位0.9%,个人不缴费。
  3、企业从业人员能否补缴社会保险费?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等原因未为从业人员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4、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因各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凭《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原始的财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有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责令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补办用工手续后,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5、职工缴费发生重复的怎么办?
  因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滞后或跨统筹区域缴费等原因,造成职工在单位缴费与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时间发生重复的,可办理退收。由职工提报《社会保险退收申请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的15至25日期间到个人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退收审核手续,经审核确属缴费重复的,将重复期间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部分予以退收处理,退收金额退还给职工本人。由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6、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能继承吗?
  职工无论是在职时死亡还是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7、农民工是否应该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哪几项社会保险?
  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为招聘的农民工办理招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应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8、企业招用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有什么特殊政策?
  企业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乘积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农民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可按照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9、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规定,根据农民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哪些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
  ①基本养老保险:20%(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余由雇主缴纳)。
  ②基本医疗保险:11%(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目前按9%。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余由雇主缴纳)。
  ③失业保险:3%(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余由雇主缴纳,非城镇户籍雇工个人不缴费)。
  ④工伤保险:0.5%-1.6%(差别费率),雇工个人不缴费(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地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率)。
  ⑤生育保险:0.9%。雇工个人不缴费。
  2、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或《求职证》;本市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签订《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委托书》,办理参保手续。
  3、在交通银行办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确认?
  在交通银行办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体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到开户的交通银行办理缴费基数更改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的,其缴费基数则按政策规定自动进行更改。
  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高为10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2009年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按上述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暂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4、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险种有哪些,缴费比例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20%;
  ②基本医疗保险:11%(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目前按9%)。
  5、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允许延长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因各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凭《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原始的财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有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责令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补办用工手续后,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7、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补缴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中断在3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上的,不允许补缴。
  8、退休人员如何进行每年的资格认证?
  从2008年起,本市的退休人员不再集中进行资格认证,由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社区退管工作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随时掌握,对失去领取资格(包括失踪、下落不明、拘役、劳动教养和死亡及重复领取养老金等)的人员,由退管工作协管员及时报有关部门停发养老金,对冒领养老金的经查实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追缴处罚。重点加强对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仍按原办法认证。
  9、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与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1、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省以及我市的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都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在我市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以参加我市的企业养老保险。
  2、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为20%,职工个人为8%(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后可按5%)。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为8%,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几部分组成?计入比例是多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四部分:⑴当年缴费本金;⑵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⑶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⑷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额。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规模为5%。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能继承吗?
  职工无论是在职时死亡还是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5、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⑵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⑶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破产企业提前退休。青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截止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6、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㈠青岛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10月1日)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办法如下:
  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说明:计发月数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做了统一规定(见下表)。退休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㈡过渡期内退休金计发办法
  为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我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过渡等原则,设立了5年的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过渡期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原办法,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青岛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10月1日)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具体办法如下:
  ⒈“原办法”,是指在过渡期内按照鲁政发[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4%
  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补贴(两项合计不超过150)
  过渡性补贴=(原办法基础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5%
  a、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均以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b、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时相应增加过渡性补贴,过渡期满后,过渡性补贴取消。
  ⒉“新办法”,是指鲁政发[2006]92号和鲁劳社[2006]51号等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a、新办法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b、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c、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即x/12,保留两位小数。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④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补贴)×比例
  a、新办法过渡期内暂予保留过渡性调节金,但计发标准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不再存在。
  b、 2006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90%
  2007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70%
  2008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50%
  2009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30%
  2010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10%
  2011年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
  c、计算过渡性调节金时,固定额120元加工龄补贴两项合计不超过150元。
  ⒊过渡期内补齐封顶:5年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7、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或职工中断缴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月份暂不计个人账户,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期是多长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制度,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超出了1年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3、 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劳动保障部门代为受理鉴定申请。
  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有何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在我市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市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8、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如何办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9、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⑶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⑷如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35个月,6级30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工作,领取岗位工资。
  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1、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什么规定?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4、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⑴计划内生育发生的诊疗费用。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⑵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诊疗费用。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⑶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除以30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6、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需要携带哪些资料?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生育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施行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7、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⑴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8、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欠缴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9、参保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有何规定?
  参保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早期妊娠诊断、检查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一次。
  10、参保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有何规定?
  参保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中、晚期检查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
  11、参保女职工分娩如何选择医院?
  参保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12、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异地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单位缴费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证的,还应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13、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职工本人在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账号,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
  14、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供男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封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分娩方式证明(盖医院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15、生育保险业务在那些经办机构办理?
  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的申领以及女职工异地生育转诊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的报销在各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间为每月1-10日。
  具体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8号)电话:
  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电话:
  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电话:
  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30号)电话:
  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座)电话: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3、申请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如何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
  ⑴新成长劳动者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失业登记: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应持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市内四区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五市三区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申领《劳动预备制人员证》。劳动预备制人员持证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鉴定合格后,持本人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及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及个人相关材料,市内七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科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应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学校和市、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毕业生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统一核发《失业证》。
  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持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及个人相关材料,市内七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农转非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未就业且有求职要求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以及个人相关材料,市内七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科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或《求职证》。
  ⑵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参加由各市、区统一组织的职业指导后,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五市三区为《求职证》,《求职证》的管理和作用与《失业证》相同)。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5、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并申请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解聘备案服务窗口办理,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职工个人档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经市、区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签章确认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失业人员登记表》。
  就业服务机构即时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并审核确认职工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
  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将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失业人员个人。因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到失业人员本人登记失业而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⑵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后,应在每月各市、区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个人印章,市内四区及崂山和黄岛区人员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五市及城阳区人员到户口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指定的经办窗口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报手续。失业人员在每月末凭银行存折(卡)到失业保险金代发银行提取现金。
  6、目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执行以下标准: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由每人每月343元调整为380元,其他五市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5元。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7、劳动者失业后,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⑴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鉴定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⑵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随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标准为19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为27元),其他五市为17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为23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医疗费70%的标准补助,一个医疗年度补助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可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按全市社平工资计算,五市按当地社平工资计算)。
  ⑷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指定医院生育,可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销。
  9、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未领完的其失业保险金,并在其《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金封存章,装入失业人员的档案。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经参加了免费职业培训的,本次继续领取期间不再享受免费职业培训。
  10、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⑴重新就业并办理了就业手续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到正规学校上学的;⑷移居境外的;⑸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⑺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待遇有哪些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

(2)身份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情况(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开具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在当地参保并未享受待遇的证明);

(五)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六)供养父母应提供配偶收入证明;

(七)供养子女应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证明。

在退休人员死后,其肯定是无法再享受相应的待遇了,但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抚恤金。具体的标准,各个地区规定的不同,大家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一、退休工人死亡其遗属待遇如何、包括什么:

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单位在职工人的死亡待遇办理。丧葬费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发六个月;二个人的,发九个月;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发十二个月。

职工(含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县)属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计发。因工死亡的,发4个月,非因工死亡的,发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按此标准发给1/2或1/3个月工资总额的死亡补助费。

2、职工退休以后,可由退休职工原单位继续保留其原供养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关系,并享受职工在职时的劳保待遇。

3、职工子女就读的职业中学,如属普通中学的性质,没有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在规定的就读时间内,可继续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4、原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子女、配偶、父母(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因某种原因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本人没有生活来源并依靠职工供养的,根据"合理分担"的原则,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的劳保待遇。

5、因病死亡的职工遗属,企业应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在民政部门未解决之前,暂由企业按困难补助标准酌情发给生活费;对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稍多照顾一点,如抚恤费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按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其抚恤费标准高于困难补助标准的,按抚恤费标准发给。

6、居住在农村或其他城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病一般可凭当地卫生院、医院的药费单,按规定报销百分之五十的医药费。参加农村全作医疗需竟合作医疗费基金的,可凭单据报销合作医疗基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如已享受百分之五十以上医药费的,企业不再报销医药费。如果享受医药费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仍可凭上述医疗机构医药费单据,报销差额部分。\

根据生前单位的不同,职工的死亡待遇相差的也比较远。

丧葬费: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最高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级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待遇:普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者也在此列)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工死亡的发放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病死亡的发放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四级待遇:城乡居民(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20个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基础养老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想多了,没有。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因各地不同,现提供陕西省和山东省仅供参考: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㈠ 退休;㈡ 患病、负伤;㈢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㈣ 失业;㈤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因各地不同,现提供陕西省和山东省仅供参考: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㈠ 退休;㈡ 患病、负伤;㈢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㈣ 失业;㈤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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