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石宝镇退休教师死亡后能有多少钱?

控告人:吴丽平,女,身份证号码:224647,

被控告人:徐发政(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打拐办主任);

被控告人徐发政充当黑恶犯罪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刑事犯罪。

      我叫吴丽平,四川省古蔺县人,我在近二十年寻找我亲弟刘兰华被人贩子拐卖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控告人徐发政利用担任古蔺县公安局打拐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长期以来为古蔺县的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故意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拐卖儿童案立案,并在各种压力下立案后胁迫证人放弃作证及协助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特将有关情况反应如下:

 一、长期不对刘兰华被拐卖案立案侦查。

刘兰华,又名吴玉龙,陈玉龙,生于1989年5月15日,生父母吴世禄、李天容为四川省古蔺县皇华镇大坝村人,出生后取名吴玉龙,但迫于计划生育压力,出生四十天后我家将吴玉龙送给本镇石硪街陈宗章和李义芳夫妇做养子,养父母改其名为陈玉龙,1993年3月25日,陈玉龙失踪,后经本人多方查找,了解到陈玉龙被养父陈宗章串通王从刚、苏国琴等人拐卖到福建省连城县曲溪乡蒲溪村香根路3号刘昌寿、李水妹夫妇家做养子,并再次改名为刘兰华(以下统称刘兰华)。

     刘兰华被拐卖后不久,1993年3月,刘兰华生父吴世禄曾向石硪乡的王姓警员报警,但王姓警员仅草草登记一下之后再无动静,半个月后吴世禄找到当时的石宝镇派出所所长曾四(后因拐卖妇女儿童被判刑)帮忙查找,曾四说人手不够,以石宝派出所名义开了一个刘兰华被偷走,希望沿路派出所协助查找的证明,让我们自己去找。

     2010年,刘兰华生父母多次找到古蔺公安局要求对人贩子陈宗章等人立案侦查,公安局打拐办只收材料不立案,当时的打拐办主任徐发政每次都说等通知,然后又没下文,每次去催案都找不到之前的报案材料,跑了2年,反复几十次提交材料,以需要等政府批经费、经费什么时候下来就什么时候办等各种理由敷衍,问经费什么时候批下来?回答:不知道,就这样拖着;我看没希望。

 2011年6月,控告人从打工地回到古蔺公安局要求重新立案,当时的古蔺县打拐办主任徐发政仍然一直拖延不给立案,从6月跑到7月,只要是上班时间,我都去公安局找他,终于逮住机会请他吃饭,他把法医梅桂昌也叫上,期间我问徐:拐卖我弟的人贩子就在眼皮地下,对于你们来说破案应该很快的吧!徐说:你这个案子嘛,只要我认真办:不出三个月就拿下,停了一下,他又说:我算了一下,办案经费大概需要3万元,我说:我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啊!他又说:当然,我们自己有办案经费,不需要你出,你回去好好上班挣钱,我会把案子给你立上的,立上以后即使我这一任办不了,下一任上来也会接着办。说这话时,有公安局法医梅桂昌在场,我们三人,在古蔺宝安桥黑豆花饭庄吃饭。

 2012年1月,古蔺公安局仍然未对刘兰华被拐卖案立案,我就通过网络向公安部打拐办举报,引起公安部的重视,并于2012年1月31日向四川省打拐办发了督办函,当天下班时间古蔺公安徐发政打电话给我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你弟案子公安部督办了,你是如何做到的?我们局里好多命案都没整到督办,你这个案子还给督办了,不过这样对你有好处对我也有好处;对我的好处是:督办案件有10万块的破案奖金,还有立功行赏,这对于我们局里来说是件好事;对你的好处就是:从现在开始你不用再催我了,我会认真办,随后古蔺公安局才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并成立了由罗正明、周权、王高成、罗永超、朱建勇等人组成的刘兰华被拐卖案专案组,但此后古蔺县公安局则一直以各种方式拖延侦查和移送起诉,也未对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陈宗章、王从刚、苏国琴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在要求古蔺公安局立案侦查及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我又发现我提供给古蔺县公安局的证人都受到来自古蔺县公安局(尤其是徐发政)的威胁警告,不许跟我联系,也不许指控人贩子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迫于人贩子团伙及幕后保护伞的淫威,所有被警方找过的证人和知情人都集体消失了。

本村村民罗思重家有个男孩也是与我弟差不多同时被拐卖,他家人贩子当时被判刑后警方说没有经费就没有解救孩子回来,我通过我父亲要来他电话号码,2012年9月2日我打电话给他告诉他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帮他把孩子找回来。他突然问我说:你是不是在找你弟弟?我说是啊!他说你弟弟就是被王从刚偷到贵屿伙同苏妹一起卖掉的,你找这两个人就晓得你弟在哪里了。我问他咋晓得?他说:他当时就在贵屿整天跟王从刚他们混在一起,亲自看到我弟被王和苏两个人带走卖掉,具体卖到哪里他就不晓得了,他家孩子就是因为当年他在广东期间才被人贩子下手偷走的。随后我把这信息告诉徐发政,徐说你最好把他电话号码给我找来;通过古蔺公安找过这个罗思重以后,我在2013年再找他,想通过他进一步查找我弟下落,他突然莫名其秒就不搭理我了。

 2018年1月古蔺公安给刘兰华养母李义芳发短信,短信内容为:1、本案追诉时效已过,2、被拐卖人刘兰华自己说不追究了,3、证据不足,等证据齐了最多按民事案件处理,并再三叮嘱李义芳不要和我联系,说我要追究李义芳责任;因李义芳是本案的重要当事人和见证人,李义芳再三告诉古蔺警方陈宗章就是拐卖刘兰华的恶人,徐发政威胁说:口说无凭,拿出证据来,拿不出证据就不要乱说,最后李义芳问徐:什么时候抓陈宗章?徐说:今年不抓明年抓,明年办不了后年办,慢慢等吧!

三、帮助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

 2012年6月26日下午16:20分我电话告知徐发政,王从刚在古蔺公安局门口开面厂,徐发政说:我在打牌;你最好把他电话号码给我找来,随后我把王的电话号码发给徐法政,并提醒,正是这个人亲手拐卖的我弟,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古蔺公安7月10日找的王从刚;7月中旬王突然关掉面厂出逃,但手机一直畅通,当我调查到,王从刚被古蔺公安询问后,惊慌失措,立即关掉面厂逃到福建泉州一个老乡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去了;8月份我电话问徐发政:“王从刚面厂开的好好的,怎么在你找他后突然就跑掉,离开古蔺了?徐说:“他跑不了,在青海,我们随时跟踪监控他,我在打牌,就不给你多说了。”

     2013年2月17日经过宝贝回家打拐志愿者老魏和我到省公安厅交涉后,由泸州市公安局打拐办副队长罗成明协调,重新成立专案组,并拨3万元办案费用,安排徐发政(主办人),罗林信(法医)与我一起去广东汕头调查刘兰华被拐卖一案。

 2月30日出发,贵阳到深圳,然后他们让老乡来接待吃饭住宿,然后到朝阳,又是老乡来接待。3月1日到广东汕头朝南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廖队长安排住宿吃饭,协调工作,两位警员一路走亲访友,根本没看案卷,对我报案时提供的人贩子信息没有调查核实,导致我们一群人在人贩子家门口徘徊半天,因为狡猾的人贩子用的2个名字都是假名:苏妹、苏国琴、我要求徐发政查苏国琴的户籍信息,报案时我提供了苏国琴家人的信息。徐说:她户口早就迁走了,没有底查不到,广东当地公安直摇头,评价:“太不专业了”,后来我通过别人查到她老公名字,当地公安才把她带到派出所,由徐发政一个人关起门来给人贩子苏国琴做笔录,我趴在门缝里偷听到:苏国琴说:“她被她男朋友骗卖到贵屿镇华美村,家里很穷没生孩子,当地人看不起她,她回古蔺老家买了2个孩子回来养,大儿子8800元,小女儿是她同学给她的,徐发政问:你把吴玉龙卖到哪点了?苏国琴大声说:“这个你不要问我,你应该去问陈加强,他更清楚,不关我的事,你们去找陈加强,找他就什么都晓得了,我不会给你说的。”以上是部分谈话内容。

 我看见拐卖我弟的人贩子大摇大摆走出来,就追上去问徐发政,人贩子就这样放走了?徐说:再问下去她就发火了,你以为好问得很哪!“她不承认我也没办法,不信你自己去问她”,我追上苏国琴,问她:“你把我弟卖到哪里去了?她说:这个你不要问我,你应该去问陈加强,他最清楚,我不会给你说的,就算你告到中央也不怕,”面对如此猖狂的人贩子,我气的要拼命,被现场四位壮汉拦住。眼睁睁看着她们逍遥法外,却无能为力。

     晚饭时我喝点酒故意装醉,然后揪住徐发政问:“徐警官你告诉我,我弟这案子究竟还能不能破案?这案子你们是真办还是假办?人贩子就在眼前,为什么你们不抓?我看出来你们根本就不想破案,这次来就像是走过场。

     徐说:“吴丽平,跟你说实话:我们作为个人来说很同情你,也想帮你,但是很多事情你不懂,我们也有难处,不破你兄弟这个案子我们不会丢工作,破你兄弟这个案子我们要丢工作的你知道吗?现在我们局里命案没破的都很多,你这个算啥子啥子嘛!对于你来说是大事,但对于我们来说不算啥子事。”

 第二天上午他们告诉我要回去了,说这次没得啥子搞头,问我如何安排?我问:“苏国琴家两个从古蔺偷来的孩子你们不打算调查一下,说不定她大儿子就是我弟呢!你们这一查可能把我弟就查出来了,采个血回去比对一下吧!”徐说:“我们这次来是办吴玉龙案子的,不管别的案子。这个案子与吴玉龙案子无关,她儿子是她同学给她的,人没在家,去深圳打工了,要过年才回来,查不了,”我问“你不调查人贩子又如何办理吴玉龙案子了,你说她不承认拐卖吴玉龙,那她拐卖别人家的孩子总是事实吧!撞到你们手里了都不查,那我弟案子如何进展?”徐说:“你要找的人贩子我们也帮你找过了,她不承认我们也没有办法,你只有自己去把你弟找到我们才好办,我们这次的工作就结束了,任务完成,没得啥子搞头。”就这样,他们拿了3万块钱。花了2天时间就完成了这次办案任务。

 他们走后我立即找到当地朝阳区公安局刑警队报案,举报苏国琴拐卖众多儿童,除了她家里2个另外还有7个来自古蔺县的孩子,打拐办郑队长接待并派人去苏国琴家,但是回来后却说苏国琴没在家里,说去了四川办户口迁移去了,我说昨天我才见过她,户口早在20年前就迁来了,肯定有人通风报信,躲起来了,你们不把她抓来我就不走了,郑队长说:根据手机定位显示,她人确实已经出省了,真的不在本地了,后来我通过别的渠道查询到苏国琴被警察找过以后心虚,逃到福建避风头去了(广东汕头与福建漳州交接,出省较容易);结合前不久王从刚经过古蔺警方询问后也逃到福建,这两人逃往同一个方向,我弟有可能被他们卖到福建,我把线索又告诉了徐发政,请他着力调查,尽早破案找回我弟,但是没有回应。过了半年我看警方根本没动静,我就打电话给苏国琴,请她告知我弟下落,我不追究她,她在电话里很嚣张的说:你再找这样我就对你不客气了,你又没有亲眼看见我卖的你弟,我才不怕你呢!警察都告诉我了,即使你看见也不算数,再找我我就弄死你信不信。

 2017年10月徐发政通知我,说福建泉州有个DNA比对上的确定是我弟,让我自己去泉州公安局要人,我问古蔺公安不去吗?他说:人已经找到,工作就结束了,我问人贩子不抓了吗?徐说:“案子早已超过法律时效,你没资格追究了,人找到就已经不错了,你就别想再追究人贩子了,你可以去上访,我们不怕;”2017年12月30号刘兰华回到古蔺公安局报案并要求追究拐卖他的人贩子陈加强,做了笔录,其中一个王姓警员问:你来找我们有什么目的?

 从王从刚的外逃、苏国琴有恃无恐和两位重要证人李义芳和罗思重等人的畏惧行为及徐发政对本案的敷衍态度和言行等可以看出,古蔺公安局打拐办主任徐发政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存在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威胁证人放弃作证,协助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等犯罪行为,致使古蔺县多起拐卖人口案无法得到侦破,刘兰华被拐卖一案如果不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甚至连进入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因此,徐发政及古蔺县公安局存在包庇人贩子、充当黑恶犯罪嫌疑人保护伞的犯罪行为。刘兰华被拐卖一案如果不先查处保护伞,仍然交由古蔺县公安局徐发政等人来查处,将永远也不会有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被控告人徐发政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甚至是拐卖儿童共同犯罪,控告人特此提出控告并提出如下要求:

1、立即对徐发政的犯罪行为立案并彻查其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甚至是拐卖儿童犯罪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2、尽快重新对刘兰华被拐卖一案再次立案侦查。

3、泸州市公安局应另行指定其它公安局或直接由泸州市公安局侦破刘兰华被拐卖一案。

    古蔺县公安局对于如此证人证据线索较多、犯罪链条长的多起拐卖妇女儿童案,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之内均未能够查清,且众多证据线索均证明古蔺县公安局有涉嫌黑恶犯罪保护伞的行为,理应回避对本案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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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136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L某某系古蔺县石宝供销社职工,L某某退休后,正值石宝镇供销社改制期间,当时的石宝镇供销社C某某主任安排原告继续看管双旺L某某,于是,原告于2006年开始看管L某某至今,当时原告与C某某口头约定的工资是四五百元的样子,就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后来原告多次向石宝镇供销社索要工资,C某某就说现在树木还小,等以后L某某卖了以后,肯定要给你发工资的。后来石宝镇供销社改制,划归被告管理。原告看管L某某后,就在以前石宝镇供销社L某某站内的房屋内,一直居住至今。2017年10月份,L某某开始砍伐,经过询问后,是被告安排砍伐的。按照当时C某某主任的约定,原告就去找被告索要10年来的劳动报酬,但是被告予以拒绝,明确要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古蔺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被告是在2005年11月5日才接手双旺L某某的,2015年11月1日,被告将双旺L某某的经营权转让给了W某某,且被告在接手该L某某的期间,从未委托原告看管L某某。2、被告接手L某某期间,原告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过管护行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古蔺县石宝中心供销社购得双旺L某某。原告的父亲L某某系古蔺县石宝中心供销社职工,古蔺县石宝中心供销社便任命L某某为古蔺县石宝中心供销社双旺L某某的负责人兼H某某员,因此,L某某全家便居住于古蔺县石宝供销社双旺L某某房子里。2006年L某某退休后,亦没有退出房子,龙蔺至今还居住于前述房屋中。2001年6月,古蔺县石宝中心供销社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企业改制,2005年11月因改制后不能重组新的企业,根据古蔺县供销社联合社古供办(2005)15号《关于石宝供销社改制后尚未处理的资产,待处理的有关遗留问题移交古蔺县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和处理决定的通知》,古蔺县石宝中心供销社将含双旺L某某在内的资产移交给了古蔺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1日古蔺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将望合L某某(即原古蔺县石宝供销社双旺L某某)经营权转让给了W某某。2017年,W某某组织人员对该L某某树木进行伐时,原告龙蔺以自己看护L某某的工资尚未得到出面阻止,才知L某某已易主。为讨工资,原告L某某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如诉。

上述事实,有《移交协议书》、《石宝望合L某某经营权转让合同》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在案,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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