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凤凰妇科医院 地址?

原告R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医院院长L某某书面赔礼道歉,被告医院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判令被告补全原告在职期间的正常社会保险;3、请求法院确认《自愿放弃购社会保险承诺书》无效;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R某某入职时间2016年10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间2021年6月11日,解除原因:医院院长对原告逼迫辞退,(逼迫手段:对原告在短时间内进行数次调整工作岗位,迫使原告写辞职报告),工作岗位为网络推广、编辑,工资标准为底薪4000+项目的奖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40条、41条、46条、47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金20000元(4000元×5年)。

唐山凤凰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对我院提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事实不符、无理取闹,不予认同。1、R某某自入职之日起(2016年10月21日到离职2021年6月11日),4年零8个月的时间里,首先,我院一直要求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总是找出种种理由未能签订。现在起诉我们没有签订合同,是他的原因造成的。其次,工作4年零8个月了,已经超过法律限定时间。如果他有积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的话,我们早就签订了,不合乎情理;再就是,R某某在这里工作好几年了,如果他有积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意愿的话,我们不给签订,早就起诉到劳动仲裁了,H某某等到今天?其他的未签订合同的理由都是谎言,法律不予支持。2、我们没有给R某某交纳劳动保险,是他自己强烈要求的,并写了不交的原因和我们补助的方式(详见他签字的资料)。保险金额每月已经补助在他的工资内。至于说是诱导他,纯属谎言,他是具备法律年龄的人,有自己的思想,承诺并签字,具备法律效应,他的谎言法律不予支持。3、R某某在岗期间我院经过院务会研究通过,一致认为此员工不能胜任网络编辑工作,做出调岗通知与要求。(详见调岗通知)。本人拒不执行院务会决定,并提出自动离职(2021年6月11日离职),按照企业规定,医院未给予处罚已经是情尽义尽。4、R某某本人自愿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明确注明为自动离职。离职表中已明确注明工资全部结清,R某某本人最后签字确认表示认同。至于要求赔偿问题,法律不予支持。5、R某某在起诉书中反复强调我院诱导他,我院对此类语句不予认可。R某某已为满18岁的成年人,已有自己的判断力,签字具备法律效应,我院也不可能以所谓"诱导"他的形式签署不合理条款法律不予支持。

原告为印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一、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原告先到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仲裁委不受理后来法院起诉;证二、领款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被告处领取的工资数额,及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这也是补缴社会保险的基数是4000元;证三、唐山凤凰妇产医院离职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被告上班过,工作的时间,是计算社会保险的时长,如果给付赔偿金的话,也是赔偿金的计算时长;证四、医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与本案无关,请法庭作为参考;证五、唐山凤凰妇产医院名称变更证明,证明被告的名称曾进行过变更,唐山凤凰妇产医院和唐山凤凰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是一家单位;证六、2017年12月、2018年1月及2018年2月编辑程序绩效核算表及技术服务合同4页,证明这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证七、授权委托书一份、保证函一份,唐山凤凰妇产医院员工调岗通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及具体的工作内容。

被告唐山凤凰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一、无异议;证二、真实性无异议,社会保险基数与这个无关;证三、真实性无异议,入职离职时间也无异议;证四、与本案无关;证五、无异议;证六、核算表上L某某的签字有待核实,这期间原告在我单位工作认可;证七、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被告印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一、唐山凤凰妇产医院求职登记表,证明原告是我公司员工;证二、唐山凤凰妇产医院离职登记表,证明原告是自动离职,不是开除;证三、自愿放弃购社会保险承诺书,证明不缴纳保险是原告自己的承诺;证四、唐山凤凰妇产医院员工调岗通知证明,证明我公司对原告的工作进行过调整。

原告R某某质证意见如下:证一、无异议。证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自愿离职,我是被迫签了这个离职表,因为在调岗通知中的第五条内容可能造成以后的工作中被告故意刁难我,给他开除我的借口;证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法律规定这是违法的,请法院确认定无效;证四、这是被告在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对我进行了调岗,第五项内容在将来的工作中可能出现故意刁难我,对我进行合理开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唐山凤凰妇科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名称变更为唐山凤凰妇产医院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原告R某某到被告处从事网络推广、编辑工作,月工资4000元。2018年3月1日,原告在《自愿放弃购社会保险承诺书》签字。该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入社会保险,故申请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即本人放弃医院为我缴纳保险的权利,医院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在工资里发给本人"。被告单位领导也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2021年6月9日,唐山凤凰妇产医院发布《唐山凤凰妇产医院员工调岗通知》,通知内容主要为:"本院2021年6月9日决定将企划部员工R某某调岗至转诊业务组。工作内容及要求:1、……。3、每日出发到各个诊所、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后拍照报备并发给院长。每日洽谈合同单位不少于4家;4、工资待遇:底薪1600+全月转诊业务组总业绩提成2%,自调整岗位起每周休息一天;5、工作中不允许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6、以上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表示生效并执行"。原告在该通知左下角标注:"本人不同意此不合规的调岗通知"。2021年6月11日,原告填写离职登记表后离职。原告在离职登记表中勾选了自动离职,并主张是因调岗通知中的第四、五项双方未达成一致才被迫离职。另原告曾将被告单位院长L某某列为本案被告,后撤回了对L某某的起诉及要求L某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2021年7月12日,原告向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同本案诉请。该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R某某与被告唐山凤凰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就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月工资标准等均无异议,故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021年6月9日,被告发布的《唐山凤凰妇产医院员工调岗通知》对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月工资标准等作了变动,但原告不认可通知中的第四、第五条,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基于上述事实,虽原告在离职登记表上勾选的是自动离职,但实际离职原因是被告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导致的原告离职,因此,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虽表述为赔偿金,但均是引用的给付补偿金的法律条款,应属表述有误,应理解为补偿金。综上,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4000元/月×5年)。关于《自愿放弃购社会保险承诺书》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故原、被告签订的《自愿放弃购社会保险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全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凤凰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起内给付原告R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0元;

二、原、被告签订的《自愿放弃购社会保险承诺书》无效;

三、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被告唐山凤凰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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