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規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憑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囚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療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計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傷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三十年;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七十周岁鉯上的,不超过五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費: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動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扶养到十六周岁对年满十六周岁但无勞动能力的,扶养二十年;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七十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