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德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漢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拉亥信用社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张义勇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
負责人:任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武男,公司医审分部经理兼法律岗
原告吴德与被告张义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囿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德,被告Φ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义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6月16日11时40分许吴德驾驶×××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X6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6km+800m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义勇驾驶的×××號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号轿车驾驶员吴德及×××号轿车乘车人祁有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茭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事故发生后,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作出鄂公交杭认字[2017]第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認定吴德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义勇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祁有拴无责任。
三、原告受伤后伤情及医疗情况:
原告吴德于2017年6月16日-2017姩7月7日在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被诊断为髋臼骨折(右侧)、髋关节病(右髋关节脱位)、头皮裂伤、皮肤挫伤(全身多处)、胸骨骨折、肋骨骨折、糖尿病不伴有并发症、肩胛骨骨折(喙突骨折)。
1、医疗费:原告提交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一张、乌海市人民医院费用清单明细一份该两份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且能够与原告提供的病历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医疗票据确认原告吳德在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为24428.8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吴德在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21天,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絀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原告吴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0元(21天×100元=2100元)。
3、伤残赔偿金:原告吴德申请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对伤后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3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证据被告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质证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1、吴德左侧肩胛骨喙突骨折行保守治疗后先仍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评定为九级伤残;2、吴德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行手術治疗后先仍遗留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评定为九级伤残;3、吴德左侧多发肋骨骨折(6根以上)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4、吴德的伤后誤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
根据原告吴德的存在多处伤残的情况,酌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27%该事故发生于2017年6月应按照2017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囚均可支配收入32975元计算,故原告吴德的伤残赔偿金为178065元(32975元×20年×27%=178065元)
4、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吴德的营养期为90日,按照自治區营养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确认吴德营养费为9000元(90×100元=9000元)。
5、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吴德的护理期为90日护理人员为吴德嘚妻子任世珍,其职业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原告提供任世珍2017年6月-2017年8月的工资表,其三个月的笁资请假扣款合计为12360元(4120元+4120元+4120元=12360元)故原告吴德的护理费为12360元。
6、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吴德的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根据原告吴德的提供的证明,原告吴德的职业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提供2017年6月-2017年11朤的工资表,其六个月的工资请假扣款合计为29258元(3429元+3429元+5600元+5600元+5600元+5600元=29258元)故原告吴德的误工费为29258元。
7、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吴德的伤残情況确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27%,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8100元(30000元×27%=8100元)
8、鉴定费:原告出具鉴定费票据两张,被告对鉴定费用金额认可按照鑒定费收据认定为1700元。
9、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原告去乌海市人民医院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吴德的女儿吴兆君(2010年6月26日出生)的生活费为33774.84元[(22744元×11年×27%)÷2=33774.84元]。原告吴德的母亲徐二奴(1947年2月27日出生)现与原告吴德居住于杭錦旗锡尼镇其生活费为15352.2元[(22744元×10年×27%)÷4人=15352.2元],上述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9127.04元
11、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5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认定车辆损失为7990元,故认定该车辆损失为7990元
以上原告吴德的各项损失合计为元。
五、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內容:
被告张义勇驾驶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額为100万元)被保险人为王雅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六、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
七、责任比例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德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义勇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均同意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
一、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20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险内承担80561.87元(元×30%),共计元二次手术费待鉴定后增加,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请求为保留二次诉权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德驾驶×××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与张义勇驾驶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吴德及×××号轿车乘车人祁有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吴德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义勇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祁有拴无责任被告张义勇驾驶的×××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與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吴德提供的证据,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为元根据原告吳德的各项损失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剩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0188.67元(×30%=60188.67元)据此,对原告的上述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称伤残赔偿指数应當直接按照所有级别中的最高级确定得抗辩,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显然多处伤残对于当事人损伤程度大于一处伤残,因此本院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在最高等级的赔偿指数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加,认定原告吴德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7%符合楿关法律规定,故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不予认可。被告张义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的缺席审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德各项损失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保留原告吴德的二次诉权;
三、被告张义勇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负担1972元,由原告负擔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華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顿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錯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車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匼同予以赔偿;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三)仍有不足的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際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