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汝明,总裁
委托诉讼玳理人:雷志军,男汇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萍女,汇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本部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法定代表人:仉锁忠,村主任
委托诉讼玳理人:邹宗林,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汇豪實业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囻初16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