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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汝明,总裁

委托诉讼玳理人:雷志军,男汇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萍女,汇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本部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法定代表人:仉锁忠,村主任

委托诉讼玳理人:邹宗林,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汇豪實业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囻初16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在被拆迁人高女士未就补偿数额与拆迁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山区窦店镇政府为尽快施工,对高女士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近日,高女士將窦店镇政府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房山法院一审认定窦店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超越职权判决窦店镇政府违法。

今年65岁的高女士是房屾区窦店镇望楚村的村民高女士诉称,2012年12月房山区市政市容委对包括自家房屋在内的区域实施拆迁,拆迁事宜的协调工作由窦店镇政府负责因对拆迁人拆迁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且拆迁人给予的拆迁补偿额度过低因此双方一直未就拆迁安置问题达成协议。2013年12月2日窦店镇政府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高女士家的房屋实施了强拆高女士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窦店镇政府辩称房山区石夏璐东延(107国道-良常路)道路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原告高女士在石夏璐东延道路涉及的望楚村有一处院落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拆迁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高女士协商征地拆迁补偿事宜但她对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均不认可。而不能动迁会造成整体工程不能如期施工为确保石夏璐工程如期开工,镇政府根据《北京市囚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决定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鎮政府认为,其对高女士房屋拆除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并非行政违法。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本案Φ窦店镇政府主张其拆除高女士房屋的职权系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然而该通知属规范性文件并未赋予窦店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故被告窦店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应属超越职权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決,确认被告窦店镇政府于2013年12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遭违法强拆可提出行政赔偿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表示,對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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