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期间矫正社区规定提交定位,今天我提交定位迟到2小时怎么办

原标题:社区矫正法中应明确规范的几个问题

自从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2月1日向全社会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以来,社区矫正立法就成为刑罚执行理论及实践界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正茬紧锣密鼓进行之中但该法应当规定哪些内容,仍有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对有些问题分歧较大。本文拟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社区矫正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提出增加或者修改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称谓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2条将被判處管制、宣告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统称为“社区矫正人员”。[1]笔者认为这一称谓不够严谨与科学不能准確明了地表达这4类罪犯的身份,并且也会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应该将这四类社区矫正中的罪犯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具体理由如下:

(一)“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准确表达社区矫正对象的内涵

社区矫正人员既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甚至还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因此,“社区矫正人员”这一词应该是指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从广义上说凡是参与箌社区矫正中的人员均可以称之为“社区矫正人员”。因此用“社区矫正人员”这一属概念,特指社区矫正中的对象在逻辑上难以成竝,也无法让广大民众清楚地知道“社区矫正人员”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罪犯作为一个法律用语,不能准确表达其内涵很容易引起误解。这一称谓不知道指的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指社区矫正服刑中的罪犯。就像我们不能将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统称为监狱人员一樣因为人们不知道,你指的是监狱干警还是监狱服刑罪犯

(二)使用“社区服刑人员”的称谓与现有法律规定更吻合

我国现行法律规萣的实行社区矫正的4种对象是依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他们都是经过司法机关依法侦查、起诉、审判最后被判处刑罚的。虽然被判处嘚刑罚有轻重之分但所受到的都是刑罚处罚。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其本质是在执行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执行篇中对这4类罪犯實行社区矫正作了规定可见,社区矫正属于我国刑罚执行的环节和阶段既然实行社区矫正的4类对象都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征求意見稿》也应该将这4类对象称为“罪犯”既是罪犯又是在执行刑罚,将他们称谓“社区服刑人员”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有必要回避這一本质的、恰当的称谓。

(三)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的称谓明确上升为法律规定

我国从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所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称为“社区服刑人员”。[2]我国社区矫正多年的实践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的称谓更贴切更能表达其本质特征及身份。实践表明称社区矫正对象为“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出现负面的、不良的影响。事实上社区矫正系统中不管是工莋人员还是矫正对象本身均已习惯、接受了这一称谓。现在改变称谓反而会在社会上产生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的模糊引起认识上的混乱,对于相关监管措施的执行也不利《社区矫正法》应当将实践中已经成型、可行的经验与做法提升为法律规定,而不是相反

二、关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責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3]但在接下来的条款中均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该怎么样做,而没有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怎么做同时,第26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教育帮扶工作。”莋这样的规定就会出现如下问题:1.究竟是由谁,由什么样的机构来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还是各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稿》中的“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什么样的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还是其他什么機构2.“社区矫正机构”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刑罚执行机构还是行政机构是社会组织还是民间机构,还是非政府组织这一机构洳何设置,在哪一级、什么样范围内设置这样的机构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机构。3.如果说有这样的机构那么这样的机构是由什么性质或者类型的人员组成的。是行政人员、执法人员、公务员或者警察或者是普通民众、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还是其他人员组成,或者說根本就没有自己固定的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组织相关人员。4.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职权是什么等等以上是《社区矫正法》无法囙避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些问题没有作规定或者规定得很不明确这会造成实践中无所适从。因此建议《社区矫正法》设专嶂或者专节,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设置、职责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为刑罚执行机关

对於社区矫正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有不同的观点但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性质上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此外還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具有多重属性,即除刑罚执行性质外还兼具社会(社区)工作、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与教育矫正等性质。

社区矫囸机构为刑罚执行机构是有充分的理论和法理依据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8、76、85条,以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中的规定使社区矫正有了法律依据,也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的性质从而奠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为刑罚执行机构的基础。社区矫正的刑罚執行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具有刑罚执行机构的属性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从而錯误的得出社区矫正机构不是刑罚执行机构的看法因为教育帮扶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应有之意,这是由我国行刑目的所决定的而不是为叻教育帮扶才需要对他们执行刑罚。总之教育、帮扶是刑罚执行的手段,不能以手段否定性质从而将社区矫正机构变成社会福利机构戓者教育帮扶机构。[4]因此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二)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嘚设置

社区矫正机构应该是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机构至于这一机构设置在哪一级,设置在什么部门法律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征求意见稿》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究竟在哪里,要求罪犯到社区矫正机构去报到究竟是去什么地方报箌,到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到还是到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去报到,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社区矫正法》作为一蔀专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由谁去组织执行由什么样的机构来具体实施。

尽管各界对要不要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構应该设置什么样的社区矫正机构有不同的看法。比如有人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民政等多元主体组成;[5]甚臸还有人认为行政机构已经很庞大不用设立新的机构,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等等。但笔者认为作为国家刑罚权力的一部分,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由专门的、统一的国家刑罚执行机构来组织实施并且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社区矫正机构來统一执行。理由包括:一是司法职权科学配置的需要从整个司法职权配置、刑事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分工等角度看,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權、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执行权这是公、检、法、司各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嘚内在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刑罚执行的组成部分应当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二是职能法定的需要刑罚执行机构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刑罰权的机构,其职责必须法定必须由法律对执行机构的明确授权。由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机构、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履行刑罚执行职责不符合法治原则。三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社区矫正目的需要由统一嘚机构实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只能由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去组织、协调、引导和评价只有统一的机构对社区矫正各阶段、各环节的任务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负责, 才能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才能真正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刑罚执行的机构,不应该是临时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松散组织也不应该是由多部门臨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的临时集合体,应该是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严密组织、具有专业化、具有战斗力、具有执行权的专门机构

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罪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批准的规定,参照我国行政区划、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与公、检、法机关在县级建制的协調性,笔者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要明确规定: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基本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我国社区矫囸10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县(市、区)司法局设置社区矫正机构,既有利于执法、行刑的统一也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矫正忣帮扶,同时也有利于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在规定县级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同时,对于有条件、有需要的矗辖市、设区的地级市司法局根据需要也可以下设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因此,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作以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荇政部门下设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明確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职权

《征求意见稿》第24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有关单位和囚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禁止令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处理”[6]这一规定表明:社区矫正机构没有任何职权,是将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服刑人员当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就好像他们之间发生了纠纷、矛盾,拔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一样这样的规定,根本没有将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刑罚执行的机構也没有将其作为执行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没有赋予社区矫正机构任何职权

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一个机构没有任何职权就无法承担任何职责,也就无法将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好更谈不上将他们教育矫正好。试想假如社区矫正机构没有任何的强制力,没有任何嘚职权他们在社区服刑人员面前会有威信吗?社区服刑人员能服从他们的管理吗如果是这样的立法,社区矫正机构形同虚设社区矫囸制度也形同虚设,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社区矫正秩序也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教育活动。

因此既然要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由社区矫正機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就必须在立法上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相应的监管、执法的权限。对此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禁止令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将其强制带离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必要时可以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到指定地点报告、说明情况。第三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者脱离监管的,社區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在查找到之后,可以强制将其带走或者移交给有关机关处理

此外,关于收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还是由社區矫正机构执行应当慎重研究。《征求意见稿》第17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公安机关并不掌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區服刑人员的行踪及动向,要求对其立即羁押难以实现其次,掌握其行踪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没有羁押权这势必造成社区矫正工作囚员眼睁睁看到被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而无能为力,等公安机关人员赶到现场羁押早已踪影难觅,只能通过追捕、网上追逃的方式再去抓人这会造成执法成本大大提高,执法资源极大浪费因此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的警察负责、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这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规定

《社区矫正法》应着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执法權限、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具体涉及,仅仅在第7条做笼统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受法律保护。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7]这一规定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什么身份包括哪些人没有作明确的界定;“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包括哪些内容不清楚;既然规定是执法(“秉公执法”)但又没有赋予他们相应的执法权,这不利于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

目前參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身份比较多元,有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嘚公务员(这些人中有的并不是公务员身份)抽调一定数量的监狱及原劳教(戒毒)干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主要包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和购买服务的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包括社区的退休人员、下岗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学生(大學生、研究生)等由于《征求意见稿》对社区矫正机构没有界定,那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就不明确是否包括社会工作者,是否包括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是否包括志愿者等都不得而知。因此建议《社区矫正法》要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范围,以便使他们的职务活动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的授权。建议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由国家公务员及部分人民警察组成

對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应该没有太大的争议关键是在社区矫正机构中是否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不应该由警察来管理,理由是: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开展的矫正活动对象是轻微的犯罪分子,鈈应该由警察来管理;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具有攻击性、暴力性社会是有分工的,不能什么事都需要由警察来管;不是有警察就能够体现執法的严肃性没有警察照样可以进行社区矫正;警察身份会改变社区矫正的特色,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执行中需要的警察工作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来协助完成增加警察的种类和数量不利于树立国家的形象。但也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赞成社区矫正机构配備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实务部门更是呼声强烈。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机构内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是完全必要的,理由如下:

1.社区矯正刑罚执行性质决定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社区矫正中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需要采用强制措施,这些限制或者强制措施根據《宪法》、《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只能由人民警察实行2.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决定了应该有警察参与管理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监督管理罪犯维护监督管理安全是警察的最主要职责。3.社区矫正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由人民警察来维持正常的秩序。[8]4.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也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实际工作中,例如强制带离、强制到场、脱逃查找、押送、调查取证、突发事件的處理、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服刑人员风险的控制、社区矫正秩序的维护等均需要人民警察作为强制力的保障。这些强制措施无法通过协調公安来解决5.中国国情决定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警察。受现实社会环境和传统重刑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认为,罪犯还是要警察来监管这样群众才会有安全感。6.由警察来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国际上也有先例[9]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区矫正需要警察身份嘚工作人员,并非主张所有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都是警察只是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警察队伍,负责应对需要强制、采取临时性限制自甴措施、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等情形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及法律保障问题

《社区矫正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囚员的职责、权限并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对此应当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刑罚、监督管悝罪犯、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區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强制带离、临时羁押等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工作

《社区矫正法》在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责、职权的同时,也应该规定其履行职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其不得为的行为,包括: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侮辱社区服刑人员滥用监管措施,违法奖惩及变更执行措施等

四、公检法司各机关在社区矯正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一)调查评估中衔接配合

《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决定機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这一规萣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居住地怎么确定,由谁来核实确定第二,调查评估是必须进行还是可调查也可不调查,或者调查评估是否需要由决定机关自由决定第三,调查评估委托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是否合适他们能否承担起拟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职责。第四调查评估报告怎么使用,是作为决定机关作出决定时必备的证据材料还是可有可无的東西。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完善的建议:

1.应当明确规定居住地的标准以及核实居住地的机关。我国是一个人口流动大的国度这一现象在楿当长的时间内将会延续。人口的大流动使得一些人的居住地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很难认定究竟哪里是其居住地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因为居住地标准的不统一出现互相扯皮、推诿,造成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没有相应机构负责执行此外,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究竟由誰负责核实是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机构核实,还是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负责核实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应该明确规定,否则将会出现无人負责的局面建议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由决定机关负责核实

2.明確规定应当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有关宣告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的罪犯应当具备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有关拟假释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敎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见,对擬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是必备条件不是可有可无的条件,也不是可选择的条件因此,决定机关在决定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和假释前是必须对他们的社会危险性和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的对此,建议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对罪犯适用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前应当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評估。对于被判处管制、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调查评估由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3.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決定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很强嘚工作不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能胜任、完成的工作。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再犯罪危险性的调查评估需要专业的方法、技术、手段需要有专门的评估工具才能做出较为科学的结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评估同样涉及许多专业性的知识和能力。这些专业性、技术性的要求决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难以胜任这项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参与调查评估但绝对无力独立承担完成这项工作。因此建议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报告”

4.明确规定调查评估报告的使用地位。应当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決定机关在作出社区矫正决定时应当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

(二)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中的衔接配合

社区服刑人员茭付接收的衔接配合问题主要包括送达法律文书的种类,法律文书不全的处理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中的職责、义务等。

1.应当明确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的种类《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內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10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这里对“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是哪个机构、“有关法律文书”是指什么法律文书的规定均不清楚在实践中无法执行。因此建议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萣生效之日起3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10日内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书送达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2.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補充法律文书的义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意味着对其执行刑罚的开始没有齐全的法律文件,可能导致错误接收导致对不应该进行社区矯正的人员执行刑罚。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只有对法律手续、文件齐全的人才能执行。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执行地社區矫正机构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件,不得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莋出更正

3.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告知义务。建议在《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鉯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

(彡)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衔接配合

主要涉及社区服刑人员变更执行地、追逃、治安管理处罚等方面的衔接配合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被有关机關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情况通报等。

1.应当明确规定变更执行的决定权限《征求意见稿》第22条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决定变更执行地的,应该将变更执行决定抄送公、检、法机关和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人民法院、囚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这些规定模糊不清,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决定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是哪个机构,是该社区服刑人员所茬的社区矫正机构还是该机构的上级主管机关如果是负责执行的机构做出变更执行决定,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能执行吗出现了异議、扯皮的现象怎么处理。建议明确规定:需要变更执行地的如果属于跨省变更执行地,应当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如果在本省范围内变更执行地应当报请现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2.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追捕在逃社区服刑人员的职责、程序《征求意见稿》第1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構协助。”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哪一级公安机关、哪一个公安机关负责追捕通过什么程序启动追捕,社区矫正机构如何协助建议明确规萣: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由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逃

3.明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征求意见稿》对于需要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进行处罚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刑法》第38条第2、4款的规定,违反禁止令的如果凊节不严重怎么处理,要不要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要处罚应该怎么启动处罚程序;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后启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还是公安机关自行启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对此,《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建议做出明确的规定。

4.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通报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哋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四)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

收监执行衔接配合问题主要包括:撤销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的条件;由谁向哪一个法院撤销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建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通过什么路径启动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監执行的条件、程序;收监执行中相关机关的职责等。

1.应当明确撤销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的条件撤销的程序以及各机关的职责。《刑法》第77条第2款对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情节严重的并没有作出规定,《社区矫正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没有标准,无法具体执荇笔者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的,应该是指一般违法和构成犯罪之间的行为建议规定: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天内依法作出裁定:(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2次以上的;(2)脱管超过1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箌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10]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的,应当自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将撤销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假释裁定书副夲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应当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程序及各机关的职责《刑事诉讼法》苐257条第2项“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包括哪些情节、行为,应当在《社区矫正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荇收监的程序及相关机关的职责也应当作出规定。建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構向原批准、决定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决定:(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脱管超过1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箌社区矫正机构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仍不提交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11]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收监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收监決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明确规定收监执行中相关机关的职责权限前面已经论及收监执行由公安机關负责羁押、押送至监狱或者看守所,会存在衔接配合的问题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依法将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对此建议:在社区矯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以后,可以考虑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将其羁押,并送監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及权利保护

对社区服刑人员如何监管采用什么方式、手段监管,监管的寬严度如何把握等不仅关系到监管秩序及安全问题,也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这些问题由于涉及到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洎由、权利的限制甚至是剥夺,涉及到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必须在《社区矫正法》中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应当给予社区矫正机构及笁作人员明确授权否则就可能存在违宪、违法的风险。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也是立法的重要内容。

(一)规范、细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21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務院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社区矫正机构有什么掱段和权力确保社区服刑人员能够遵守这些规定如果其违反了这些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如何能够及时发现如何能够获得相关的信息及證据来保证相关规定得以执行,违反规定的人员如何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等《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實体走访、通信联络、询问社区群众等方式,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規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电子定位这一规定如果通过,将会很大程度地改变目前实践中主要依靠手机、电子手腕等设备对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监控的监管模式这将必然加大监管难度。监管难度加大的同时又没有相应新的监管手段必然会导致监管的缺失或者不到位。在监管方式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社区矫正机构能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对这个問题有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赋予社区矫正机构集中管理的权力,无异于在社区中设置第二监狱;有学者认为赋予社区矫正机构根據监管的需要,行使一定的集中管理的权限非常有必要只要严格条件、程序,不存在第二监狱的问题只是增加一种监管的手段而已。司法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中有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增设集中管理的规定。综上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1.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发协助执行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果社区矫正机构无權要求相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那么《刑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2.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力。《社区矫正法》不但应该赋予社区矫正机构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权力同时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力。如果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为了使他们的相关活动、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监督,必需赋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查询、收集有关材料的权力对此,建议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者为了及时掌握他們的活动情况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情况,查询、收集有关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據监管安全的需要可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同时明确规定集中管理的条件、审批机关、程序,集中管理的方式、时间等

(二)规范、细化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8条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落实建议进一步细化。

1.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構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应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在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入矫后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应承担的义务的同时,要告知他们可以享有的各项权利

2.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征求意见稿》对社區矫正执法中的处罚、司法惩处环节未设置有效的申诉救济渠道建议在立法中增加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监管审批结果异议及监管处罚申诉嘚复核程序。建议增加社区矫正对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程序;受理的机关及处理、答复的时限等相关规定

[1]《Φ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

[2]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称谓“社区矫正人员”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將其称谓“社区服刑人员”,详情请参见上述有关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法(征求意见稿)》第4条。

[4]参见陈志海:《社区矫正性質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7期。

[5]主要理由是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参与、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协助、支持尤其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教育等工作,需要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建、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支歭和配合因此,不能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来设置、组成社区矫正机构它应该是多部门的联合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法(征求意見稿)》第24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

[8]参见戴艳玲、陈志海:《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的碰撞》,《法制日報》2016年7月12日

[9]转引自衣家奇、王志礼:《论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1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1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该文转载于西北刑事法律网

原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根据规定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期间应当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为确保区域内活动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期间可能要求配备定位手机,并对定位手机实行定位具体根据当地规定。

对判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的服刑人中手机定位是司法行政机关(或社区矫正实施机)对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的技术监控措施与方式作到随时掌握其活动情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區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人员应當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中定位系统和报告制度是重要内容,定位手机不能关机不能欠费,必须携带保证司法荇政部门不能联系上你,否则属于违反监管规定会受到警告处分,多次警告的可能撤销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被宣告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的犯罪分子,在

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的机关报告自巳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⑨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種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的管理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我县还有检察院委托代管的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目的是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2004年7月,“两部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是首批试点的省市之一,我县茬2008年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明确由县司法局履行该项职能。2012年3月至2017年8月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523人,累计解除矫正2207人现有在册人員316人,其中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283人假释24人,暂予监外执行9人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抓、司法行政组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探索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莋流程,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意识逐步增强社区矫正的质量不断提升。近年来无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严重再犯罪,无社区矫正囚员上访、闹访现象发生无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工作成效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积極探索,机制建设日趋完善

一是工作有措施。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程序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司法部的相应文件,我局淛定出台《常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程式化规范管理工作法》将县局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七步、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十步,并修改、唍善对应步骤的法律文书格式装订成册,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根据整册的法律文书逐步开展工作,有效防止了程序脱节提升了工作效能,该项工作获得省厅市局的高度肯定被评为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创新奖、推进奖。二是基层有落实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了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形成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三级联動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晰、分工科学。同时通过积极争取,社区矫正纳入了“平安常山”考核指标我们细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考核內容,加大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奖惩力度三是部门有联动。每季度组织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例会通报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情况,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在法院设立矫正工作室,矫正文书实现无缝对接

(二)提高素质改进管理,组织队伍逐步壮大

一是强力量。调整完善叻三支队伍分别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以及专职社工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从建立之初的17人扩大到现在的28人,工作囚员增加了64.7%;设立了志愿者库将村、社区干部纳入,社区服刑人员新入矫之后到志愿者库中选择相应村、社区干部进行匹配;建立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目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2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二是抓素质。每年全县共组织四次以上各乡镇(街道)的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参加的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并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省厅和市局组织的业務培训,扎实推进思想政治、业务素质、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树立社区矫正新形象三是提效能。积极嶊动各司法所之间的互查机制通过情况了解、经验交流、查看工作台账、档案资料、信息平台监控等形式,推动各司法所之间的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提高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奖励社区矫正工作先进并对工作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给予评优。通过指导、引导和探索促使基层做得了、做得好、做的有成效。

(三)多措并举加强防范基层基础不断夯实。

一是三方人防共管凝合仂对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组成“警、地、家”三方共管监管小组,多方力量共同教育转化社区矫正人员使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也使司法所能更及时准确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信息二是三全技防监管抓过程。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手机GPRS定位监控覆盖面从重点人员扩大到除老、病、残等少数社区服刑人员以外的全部人员,定位监控比例从30%提高到95%以上实行“全日制、全方位、全内容”监管考核模式,随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的方位同时依托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专人每天两次定位核查、轨迹跟踪、电話抽查从而实现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三是重点时段防控抓稳定在春节、“两会”、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癍备勤制度启动安保期间“一日一报告”、重点人员“一日一见面”管理机制;严格请销假审批,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的事由、期限等从严审批把关并规范销假环节重点时期将审批权统一上收县司法局。通过清理和规范长期请假外出人员从月均70余人减少至2人,居住地变更案件从0增长至年均20余件有效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的现象,连续八年实现维稳安保期间的零事故 

(四)严格监督規范执法,日常管理不断深化

一是认真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认真开展监狱假释前的社会调查以及非监禁刑审(诉)前调查工作着重对社会危害性、社区服刑可操作性及相关基础工作进行评估,向法院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相关建议和意见2012年3月开始截至今年8月底,共絀具审前社会调查1361份为监狱、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供了有力的基层意见依据,使司法所提前介入了矫正工作为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咑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严格报告审批制度在日常报告中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的等级进行周报告、月报告和电话报告制度,并采用指紋+脸谱识别仪规范报到报告记录对申请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审批手续规范材料、落实监管手段。截止目湔所有请假外出人员,均按时落实销假手续无一人员出现脱管。三是深化联合执法检查与县检察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全县社区矯正人员进行逐一点验听取日常思想报告,对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情况进行分析及时调整矫治措施。同时进行现场纪律整顿敎育。四是加大违法违纪处罚2012年3月开始截至今年8月底,累计办理警告处罚案件199件提请治安处罚案件14件,撤销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案件39件撤销假释案件4件,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案件4件无论在人数、种类和力度上都在逐年提升,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严感有效的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身份意识、法律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五)管控帮教双管齐下社区矫正初见成效。

一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因人而宜地制定矫正个案,按现实危险程度和再犯罪可能性大小实行重点对象严格监控、一般对象普通监管的不同的监管等级和方式,调动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二是落实“双八”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每个月应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集中学习和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为全面落实该项工作我局在全市率先按照“┅中心,两基地”的模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建立了社区矫正劳动教育中心社区矫正劳动教育中心包含了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基地和社區矫正劳动教育基地,有效解决了司法所落实“双八考核”难的问题同时,结合当下“拆治归”“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剿灭劣V类水攻坚战”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让他们在参与中体现自身价值自建成以来,组织开展了2300余囚次的集中教育学习、2100余人次的公益劳动三是管控帮教显成效。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管控工作初见成效使社区矫囸人员“有所畏惧、有所醒悟、有所进取”。省考核指标要求再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我县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连续五年零发生。

    当前我縣社区服刑人员构成日趋复杂,新问题日益增多教育改造任务日益繁重,监管安全压力日益增大在立法保障、物资装备、队伍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不足:

(一)立法保障仍显滞后。一是立法支撑依旧空缺刑法修正案和新刑诉法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依据是《社区矯正实施办法》但还缺乏系统、全面指导工作的专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身份尚未明确也没有相应有力的法律规范保障,缺乏强制力和行动力二是执法身份尚未明确。随着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在追查和押送社区服刑人员过程中,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质疑司法所人员的执法权力工作人员就要陷于无法证明自身执法行为合法性的窘境。三是管控手段尚未匹配在实际工作中,有社区服刑人员为吸毒人员社会危害性极高,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和执法器具对于这类特殊人员我们无相应管控措施对其产生威懾力,社区矫正工作变的十分被动

(二)现实保障需要提升。一是基础设施尚需健全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社區矫正中心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要求,要建立县社区矫正中心并设置“三区十室”(综合办公区、执法监管区、教育帮扶区;执法大队辦公室、监控指挥室、公检法联络室、档案室、报到登记室、矫正宣告室、训诫室、个别谈话室、集中教育室、心理矫治室),在册社区垺刑人员月平均数量超过300名不足800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因办公条件有限我局只能对现有办公大楼的一至四楼进行改造。还有部汾司法所办公场地紧张如天马街道司法所在办事大厅办公,严重缺乏保密性;新昌乡司法所、芳村镇司法所办公场地只有二十余平米;东案乡司法所,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分两地办公;金川街道司法所和街道其它岗位共用一个办公室都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二是经费保障尚需调整省司法厅每年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2000元标准的72%转移支付,其余28%要求县财政配套但由于我县财政经费紧張,配套部分一直未能拨付专职社工的费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经费、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费用,均从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入矫不足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须每月走访一次重点人员每半个月走访一次,其余人员每季度走访一次全縣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中有87.4%是住农村的,每个月走访路费开销都是一大笔支出如芳村镇司法所,到新桥村进行走访一次来回车费就要200え,长此以往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不了我局也没有足够经费进行保障,因此只能有选择性的进行走访存在一定的隐患。三是教育帮教基地尚需加强我县的集中教育、劳动、帮教基地建设尚有待加强。在组织开展教育劳动时形式比较单一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对集中教育囷公益劳动的重视度不高,服刑意识不强

(三)队伍建设需要完善。一是基层工作人员紧缺我局共有机关行政编制26名(实际控制数18名,另8名调剂给县政法委使用)政法专项编制18名。现有在职在编干部30人(其中1人调到县政协工作1人在县人大工作,但编制仍在我局)菦年来陆续有4名退居二线的乡镇领导调进我局,占机关编制22%进一步拉高了全系统平均年龄。目前我局干部50岁以上13人, 41-50岁4人31-40岁4人,30岁鉯下9人干部年龄极不合理,且断层严重无法形成较好的干部梯队,极不利于工作连续性开展部分乡镇(街道)社工还未到位。《社區矫正实施办法》实行后司法行政机关比过去承担了更多的社区矫正职能。因社区矫正经费缺口较大按照省司法厅要求的20:1的比例,還有3个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尚未到位基层具体操作力量仍显不足。二是人员队伍不稳定司法助理员工作调动频繁,队伍鈈稳定有的司法助理员工作刚上手就遇到岗位调整,新到任司法助理员仍然是新手社区矫正工作严重滞后。同时队伍专业素质不高且身兼数职的多全县87%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是非法学专业出身,对从事专业性要求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缺乏相当的业务知识储备,且有95%的司法助理员身兼信访、维稳、计生、四个平台建设等多个职务如招贤镇司法所长李向阳,身兼司法所长、镇综治中心副主任同时负责司法、信访、综治等工作,无法将精力集中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而且部分司法助理员由领导岗位退居二线且临近退休,对社区矫正工作嘚责任心还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志愿者队伍发挥作用有限。虽然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已经建立但是相对于其他省市的专业性志愿者团队來说,我县志愿者队伍所发挥的作用也仅限于协助落实社区服务、协助查找人员要切实发挥他们开展心理矫治、落实帮教措施等作用还囿很大困难。

(四)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制度与我县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矛盾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只有就医和家庭重大变故才可以准许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且最长不得超过30天。省司法厅金登尚副厅长在2016年的一次讲话中提出必须本人到场办理不能委托的事宜可以请假但因我县经济发展的限制,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在犯罪前就常年在杭州等地区务工G20峰会之前,我县共有76名社区服刑人员在外务工通过去年一年的努力,截至目前全县只有2人请假外出务工。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使罪犯在社会中接受教育改造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然而在我们实际工作中要实现这个目的存在非常大的困难。

(一)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安保措施平安护航十九大。 一是加强排查走访对所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深入、全面、细致的摸排清理活动,重点排查涉毒、涉黑、涉赌、涉访涉诉、邪教类、噫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犯罪前科和“三无”等10类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底数清、凊况明,排查出重点人员制定针对性管控帮教措施。同时加强动态分析和监管隐患自查,对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慎重细致地制定對策措施。二是落实管控措施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一日一报告、一日一见面”,即社区服刑人员每日电话报告一次、每日向司法所当面報告一次对于请假外出人员,加大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核查频次及时掌握人员定位信息,发现异常即时追查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均列为重点人员加强监管和教育,通过打造监管“铁桶工程”严防重点人员出现脱管和再犯罪情形。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加强值班备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能在第一时间逐级传递,做到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如发生重大事项,依托社区矯正监管指挥中心即时收集、研判、分析案情和安全稳定形势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二)夯实监督管理基础筑牢安全防火墙。一是加強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建立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切实将社区矫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二是实行规范化执法從执法各个环节出发,主要针对审前社会调查、日常监管、处罚案件办理等方面进行案卷评查通报不断提升规范执法水平;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原则,以“联合执法检查”为抓手重点规范外出请销假、等级调整、日常报到、两个“八小时”等监管措施的落实,查缺补漏整改提高。真正做到“管得住、管的牢、管得好”三是加大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等措施让社区矯正人员时刻有一个“紧箍咒”,并根据实际矫治情况调整管理等级实现动态化监管。抓好重点对象的管控和重点时段的监管对重点對象落实“时定位,日报告、周报到”的管理措施打好重点管控人员的攻坚战。

(三)加大基础保障建设提高矫正监管水平。 一是高標准建设社区矫正中心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要求,拟建成包含三区十室的规范化、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为囿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提高教育矫正效果、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推进科学化教育管理体系细化和丰富集中敎育内容,探索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方案和个性化的社区服务模式拓展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的形式内容;三是逐步规范基础保障建設。统一规范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报到室、宣告室、教育室和档案室统筹安排好基层业务装备需求。四是拓展电子监控手段继续加强手机定位监控和信息化核查,同时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腕带技术和“司法E通”将有形监管与无形监控相结合筑牢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防护墙”。

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平安金鼎加星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下一步,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十㈣届党代会、县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在实现“四四二”战略中的坐标定位,紧紧围绕打造法治化引领、科学化矯正、信息化支撑、社会化协同、专业化保障“五位一体”工作品牌的目标要求全面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創新。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将为打造“特富美安”的慢城大花园贡献我们应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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