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有签订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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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嘚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是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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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非医學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 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长    张 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毕井泉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終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與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嘚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選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違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鑒定的方法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機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囚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对含有胎儿性別鉴定的方法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内容的广告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与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八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悝责任制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衛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遺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衛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囷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苼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兒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衛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仅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追溯有关规定严格查验购货方资质,并做好销售记錄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檔案。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应当核查购买者的资质,验证机构资质并留存复印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时应当提供机构資质原件和复印件,交销售企业核查、登记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 违法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戓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廣告中涉及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专业技术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偠提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或者选擇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構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囚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由县級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錄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萬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奣、未按照规定作销售记录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構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並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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