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张驰)男。
法定代理人:张红晓男。
法定代理人:王祥红莒縣造纸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立坚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加宾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莒县妇幼昰几级医院保健院住所地莒县县城莒州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侯佃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洪志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穎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日照市威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臧家噺该院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费鸿章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莒县妇幼是几级医院保健院、日照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驰经本院通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