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俊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忠浙江思源昆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盛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MU9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平澜路**协和辉丰大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诉被告杭州萧山盛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吕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盛荟医疗美容门診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俊撤回对杭州萧山盛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吕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