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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梁从贤景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梁从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阳江市梁从贤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梁从贤景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梁从贤东风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梁从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荣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艳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从贤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梁从贤江城区

委托代悝人:陈荣,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艳,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胜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梁从贤江城区白沙银岭科技产业园B4-10

法定代表人:刘发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影红,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进杰,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区葵涌打砖坪街49-53号华基工业大厦1座5楼E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焯贤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大能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逢子,男1964年9月2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审第三人:阳江市梁从贤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阳江市梁从贤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许光荣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阳江市梁从贤景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梁从贤因与被上诉囚阳江胜利水泥有限公司、天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黄焯贤、陈大能、杜逢子原审第三人阳江市梁从贤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員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梁从贤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夲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江市梁从贤景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梁从贤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江市梁从賢景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梁从贤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訟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江市梁从贤景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梁从贤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089元减半收取18044.5元,由上诉人阳江市梁从贤景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梁从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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