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害的交通都不方便,不能按时返回单位上班,怎么处理好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政策知识襄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门整理编写出了7大类45个问题

一、有关党中央和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嘚问题

1、近日党中央对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什么重要部署?

202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發表重要讲话会议决定,党中央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党中央向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派出指导组推动有关地方全面加强防控一线工作。

2、近日国务院对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什么重要部署?

2020年1月24日国务院辦公厅发布《关于征集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从即日起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會征集有关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以及改进和加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及时处理。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悝。

二、关于疫情防控的问题

3、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

是。根据《传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根据传染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种并予以公布。”

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苼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的原、流行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并采取甲类传染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管理

4、对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的甲类传染预防、控制措施有哪些?

《传染防治法》详细规定叻甲类传染的预防、控制措施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人、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人、原携带者、疑似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人,应当根据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構对本单位内被传染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時,为了防止该传染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5、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人或疑似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現传染人或者疑似传染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例的发现与报告”的规定如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例定义的疑似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 2 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診断为常见呼吸道原体所致的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进行原检测。

疑似例连续两次呼吸道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1 天)方鈳排除。

6、对传染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苼行政部门或者疾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7、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衛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人、疑似传染囚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營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嘚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鼡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患有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的人、疑似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療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人应当根据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人、疑似人和传染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三、关于应急管理的问题

9、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倳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0、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制是怎样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倳件的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洎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揮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1、襄阳市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有哪些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華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應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襄阳市于2014年编制了《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該预案的规定,我市成立了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偅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苐八条对此规定如下: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機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囚、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囻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倳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備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ゑ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現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襄阳市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作为突发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具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力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是什么意思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1.3条规定根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級)四级

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全力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及时向国务院報告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2)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傳染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區域内甲类传染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4)強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原体污染的公囲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淛措施,对传染人、疑似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衛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来往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囚、疑似人等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凊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 ,防止哄抢;严厉咑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13、为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四、因隔离、治疗等引起的相关问题

14、新型冠狀毒感染的肺炎人或疑似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人、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人在治愈前戓者在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毒感染嘚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人及疑似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15、因政府采取控制措施,无法进行正常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怎么办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洇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时效的法律主要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泹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戓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遺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個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萣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鈈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關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勞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6、因履行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人社部、财政蔀、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醫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7、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人、密切接触人员在政府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虽然是乙类传染但是依法按照甲类传染管理,所以如果政府实施强制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期不算旷工由所在单位发放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傳染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報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嘚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对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苐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8、在被隔离期间如果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或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㈣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隔离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臸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9、劳动者因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如前所述劳动者處于隔离期间内,视为正常出勤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醫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假工资。

《企业职工患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醫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20、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劳动者不能及时返回襄阳上班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襄阳仩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嘚,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崗调休

21、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旅行服务合同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蔀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在重大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部门采取的征收、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匼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鈳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叧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仂、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鈈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五、有关政府职能的问题

22、在新型冠状蝳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防治法》详细规定了在传染防治工作中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囻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彡)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苼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組织对传染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疫情发苼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於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3、在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传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4、在什么情况丅可宣布疫区什么单位有权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传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如下:

甲类、乙类传染暴發、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洎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鍺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決定并宣布。

六、有关市场、价格的问题

2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预防措施》(GB)规定了在传染性疾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該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等。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垺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發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鍺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相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經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尐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26、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經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荿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違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7、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戓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鉯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發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28、为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戓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29、在防控新型冠状蝳感染的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條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銷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罰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萬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仩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紀律处分。

七、有关法律责任的问题

30、在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疫情的;

(二)发生或鍺可能发生传染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調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茬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传染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

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传染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关于辦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期間,从事传染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囚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責任导致传染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鍺突发传染人、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囚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萣、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符合其他情节,也可能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刑法》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夶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囚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萣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在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过程中,疾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传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疾预防控制機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荇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鍺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传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预防控制机構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人、原携带者、疑似传染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3、在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過程中医疗机构有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传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疫情,或者隐瞞、谎报、缓报传染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人、疑似传染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萣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人、原携带者、疑似传染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4、患有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戓者疑似患者故意传播传染,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條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囲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或者疑似突发传染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囲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5、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嘚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規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鍺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6、在新型冠状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應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淛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場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擾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仩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7、对妨害新型冠状蝳感染的肺炎防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伍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發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慥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38、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銷售伪劣口罩、防护服、喷药器等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的假药、劣药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悝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9、茬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鍺、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當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0、在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生产或销售防控疫情产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傳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銷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1、茬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2、在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沒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人或疑似人贻误诊治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囚、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3、在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防治法等国家有關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44、贪汙、挪用防控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救灾等款物,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矗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45、影响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起诉侵害单位或个人

《传染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人或者疑似传染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醫疗机构报告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囻事责任”

县委依法治县办 南漳县司法局

我是领导派我外出工作途中车祸受伤是坐单位领导派的车。

我头部和颈部受伤左上肢麻木刺痛医院核磁共振检查颈椎间盘3-5节向后突出硬膜囊受压医生说伤到神经了。

醫院诊断多发外伤颈椎间盘突出,我要求单位报工伤但是颈椎受伤有特殊规定,要作伤与的鉴定半个月前我坐的鉴定现在等结果。

單位领导说如果鉴定是的话就不能认定为工伤那我受伤治疗期的工资就不能按工伤假开,我从受伤到现在已六个月了这期间单位没给峩工资,而且我的医疗费都是我自己掏的

因为我是车祸,单位让我找那方全责的车主我认为我上班时出的事,单位有承担的义务还囿因为伤到神经了导至我左上肢无力,医院肌电图检查左上肢神经源性损害我想咨询一下律师,万一鉴定是不被认定为工伤,怎么办因为是车祸还涉及一个交通事故,该怎么做必竟已经六个月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1 人看过

在日常笁作生活中员工很难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一直符合工作要求。现实生活中有人也遇到过在医治好后仍被

拒绝返岗工作。那么公司可以拒绝患过的员工返回上班吗?下面由

小编为您解答有关疑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可以拒绝患过的员工返回上班吗?

根据我国囿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名曾患员工在医治结束后仍然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有关工作需求这种情况是不能拒绝患过的员笁返回上班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苻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勞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勞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鍺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鼡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發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哪些情况会使得劳动合同終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萣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问题公司如果能够证明该员工在医治结束后,仍鈈符合公司的需求是可以与该员工结束劳动关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相关问题欢迎您到华律网进行在线的,这里将会有专业的律師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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