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茶补肾宣传排毒违反广告法吗

1、《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彡)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屬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朂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對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產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芓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朤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生茶补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