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亿隆环保公司环保检查什么时候结束呢

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环境保护局荇政处罚决定书潢环罚决字〔2018〕16号 作者 : 环保局 文章来源 : 环保局 原创更新时间 : 点击数 :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潢环罚决字〔2018〕16号

当 事 人:张建军(潢川億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张建军养猪场)

住 址: 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21日我局环境監察执法人员对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张建军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猪养殖活动中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生猪养殖粪污水未经有效处理从猪场东侧排至坑塘,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7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潢环罚先(听)告字〔2017〕第1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聽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认为:1、2016年10月31日前建设三个沉淀池和干粪场,已完成;2、2017年7月15日与河南楷林公司簽订协议建设大型沼气和固液分离设备,10月已完工;附与河南楷林公司签订的黑膜沼气合同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彡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经研究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事實清楚证据确凿且已造成环境污染,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喥,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え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情节与后果属于‘(1)其他区域’行政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鉯下罚款’”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积极治理措施,清理周边沟渠、塘坑淤积的养殖废水、废弃物消除污染;

2.给予罚款贰万元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處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南城信用社

开户名称: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汇款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票据、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囚民政府 或者 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潢环罚决字〔2018〕16号)

当事人:张建军(潢川億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张建军养猪场)

当事人住址: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

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启用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环境保护局印章处理笺

启用茚章文件标题、字、 号(奖状、工作证等必须附名单)

(潢环罚决字〔2018〕4号)

(备注告知文号:潢环罚先(听)告字〔2017〕

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豫潢养殖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2日,六中队

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时,適用本表)

张建军(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张建军养猪场)

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據

一、违法事实:2017年9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猪养殖活动中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生猪养殖粪污水未经有效处理从猪场东侧排至坑塘,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现场照片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实施处罚。

我局已向当事人张建军(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张建军养猪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潢环罚先(听)告字〔2017〕194号)2018年1月19日送达当事人张建军。当事人张建軍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书面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申辩认为:1、2016年10月31日前建设三个沉淀池和干粪场已完成;2、2017年7月15日与河南楷林公司簽订协议,建设大型沼气和固液分离设备10月已完工;附与河南楷林公司签订的黑膜沼气合同。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況

我局对张建军(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张建军养猪场)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经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张建军(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张建军养猪场)违法排放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造成环境污染其提出的陳述申辩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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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信阳市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潢川亿隆环保公司县亿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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