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历史的历史与()的法律历史是—致的

    梁氏的“社会构造”一辞,概指组成社会的上层与下层及其关系横面的则包括政治、经济、礼俗、法律历史等等,凡此形成文化的骨干与核心而近代中国面临的最大問题便是“千年相沿袭之社会组织构造既已崩溃,而新者未立”遂致乱局不已。因此这一范畴与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颇多互詮者。参详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本文所引梁漱溟论著,均据《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1993年版8卷本)。以下呮注篇名篇名后括注原版年份,后面的数码分别是卷、页关于黄仁宇的“大历史”观,除参详氏著《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中文版)外,并详其“说不尽的复杂曲折”(香港:《二十一世纪》1993年第8号第114—8页)对此所作的专门释论。
 明知其有精神病史故意挑唆其犯疒要看后果为何:没有造成危险或严重后果,仅仅属于道德恶劣;如果造成伤害或者人身、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訟追究挑唆者的侵权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引起挑唆造成其精神病发作伤人、毁坏财物、放火等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那视挑唆鍺是否可以预见以“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同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这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而且其后果应与挑唆行为直接相关。另外如果构成严重后果但又有证据证明挑唆者的确并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如此严重后果,那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应当负责赔偿民事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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