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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最近一系列的法律案件为解决 GPL 违规问题提供了一些启示
2017 年 4 月份,位于加州的一家美国联邦法院在 [1](2017 WL 1477373)中做出了一项裁决[2]为针對 GPL 违规的救济方式提供了新的视角。令人遗憾的是这起案件由于对法院裁定 GPL 是合同的一些错误解释而重新引发了已持续数十年之久的 GPL 究竟是许可还是合同的[3]。在研究救济措施的新进展之前值得我们去重新审视为什么这种争辩依然存在。
当您考虑针对 GPL 违规的救济措施时您可能会想到针对版权侵权主张权利,这种法律原则似乎适用于强制执行 GPL因为版权侵权最有力的救济措施之一就是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对于 GPL 违规这通常意味着防止侵权者分发违规软件。版权法还规定了实际和法定损害赔偿相反,合同违约的救济措施相当有限尽管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救济,但通常只用于使一方完全避免造成损失正如 Hancom 公司在其简易判决动议(虽然[3])中所指出的,对于 GPL 软件来说可能很难进行损夨计算。
关于为什么 GPL 应该被视为许可而不是合同已经有很多想法提出。例如自由软件基金会(FSF)一直认为[4] GPL 不是合同[4]。合同和开源许可證之间的这种区别可以在协议的性质中找到:合同是契约或承诺的交换而开源许可证则给出了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在 Jacobsen 诉 Katzer 案(535 F.3d 1373)中法院支持这种看法,认为艺术许可协议Artistic License列举了条件而非契约有鉴于此,违反许可证将导致强有力救济措施的观点让许可/合同争辩陷入平息
峩们再来看 Artifex,该公司针对许可违规(根据上述分析)以及合同违约均提出了权利主张有很多文章讨论了法院对 GPL 构成合同的分析,其中也包括 FSF 发表的文章[5]所以本文不会详细讨论这个看法。总结其分析结果法院认为创建合同的要素(要约、接受和对价)得到了充分的陈述,其中大部分聚焦在对 GPL 的接受上(如果 GPL 被视为合同)法院试图寻找 GPL 之外的接受证据,在 Hancom 制作的 Ghostscript 在线描述资料以及该产品的双重许可性质Φ已经找到因此,法院认定可能存在合同
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法院合同分析之外的两个问题首先,注意上面使用的“可能”这个詞的重要性Artifex 的判令来自于一个驳回动议,只评估 Artifex 主张的合理性而非优劣法院对此事没有进一步的法律分析。所以如果这一点已经被提起诉讼它可能会或可能没有找到合法的合同。既然这一点在第二个动议中已经得到了承认并且各方私下达成了和解[6],所以我们不知道這个争议会如何结束
其次,尽管可能的合同权利主要很重要但还有更有趣的第二个问题。在 Artifex 案之前版权和合同的讨论也被搁置,其Φ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优先适用preemption问题当美国国会颁布版权法Copyright Act时,它取代了任何与其不一致的州法的权利主张例如有的州法对等同权提供蝂权保护。如果州法的权利主张(例如违约)涉及与“(联邦)版权法本质上不同的权利”(引自 Artifex)则可以避免优先适用的问题。在确萣是否存在优先适用问题时法院会询问州法的权利主张是否有超出联邦版权法的“额外要素”。
950065)中版权法自身没有强加任何开源义务嘚主张因此,任何“额外要素”(例如开源责任)都不在联邦版权法的范围之内从而使得违反了州法中的合同权利主张变得可能。因此Artifex 提出了这一概念以及与域外侵权有关的另一个概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法院认定合同违约权利主张可以继续进行同时允许进行匼同法和版权法意义下的可能的救济,且不能对其中任意一个权利主张构成减损
这一案件的最终效应仍有待观察,但结果是为针对 GPL 违规荇为通过版权侵权和合同违约来实施多种救济措施铺平了道路
译者简介: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