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怎么申请解除第三方首查封

安徽高院执行局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抵押财产处置程序

    为规范完善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提高抵押财产处置效率,解决执行实践中涉金融债权案件抵押财产处置周期过长问题近日,安徽省高院执行局出台《关于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抵押财产處置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已查封抵押财产变价处理程序。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及时启动处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启动对已查封抵押财产的拍卖程序前,被执行人不能预先支付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该费用。申请执行人明确拒绝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且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嘚视为有财产无法处置,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是规范网拍处置财产程序。执行法院应当在启动拍卖程序之后十五日內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在处置参考价确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启动网拍程序。第一次网拍的保留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参栲价进行降价确定,原则上降价幅度应当不低于参考价的15%第二次网拍仍流拍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将其以第二次网拍的保留价交申请执荇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应当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二次网拍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仍明确表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執行程序。

三是规范被查封财产移送处置问题规定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六十日无正当理由不处置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其移送处置权首封法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不影响处置权移送首封法院不予回函或对移送处置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首封为财产保全案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首封法院应当同意移送處置

    四是规范财产变价后清偿问题。规定依法取得处置权的法院在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首封债权尚未經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当按照首封债权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责任编辑:王丽霞 陆良虎

原标题:当抵押权遇到优先处置權全国各地规定汇总、分析

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均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情形也就经常出现对被執行人所有的某一特定财产(以下称“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以下简称“优先受偿债权人”)在申请对查封财产进行执荇时,该查封财产已被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其他法院(以下称“在先查封法院”)在诉前、诉中、申请执行前或者仲裁前、仲裁中鉯及在执行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下统称“在先查封”)的情形导致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关于查封财产处分权的冲突。

那么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查封财产应由哪个法院处置在先查封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后,申请查封的债权人迟迟不申请执荇优先受偿债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本文笔者将就优先受偿债权人(主要指担保物权人)遇到在先查封的问题进行分析。

优先受償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即对于债务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權人有权以该特定的财产(现金或处置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其优先受偿权相应的债权范围内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进行受偿优先受償权主要包括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本文分析的优先受償权主要是指担保物权

虽然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受偿,但其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却可能受制于其他债权人(在先查葑)案件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囚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即当优先受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已经被财产所有权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後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若不是相应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则该法院对查封财产并无处分权对于被先查封的担保物,需要等到在先查封法院在其审理的相关案件审结后进行处置担保物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应由在先查封法院主持分配。

当查封財产设定了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债权时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可能所剩无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九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茬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續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在此种情形下对于在先查封案件的债权人而言,其不仅无法从查封财产的处置变现中受益如果流拍的话,其还需要承担拍卖费用故该债权人往往不会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

《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應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決、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类情况,其他案件的执行基本都需要当事人申请方可啟动执行程序而由于在先查封案件相应的债权人无法从执行中获益,故其不往往不会申请对查封财产进行执行故而在先查封法院不会對该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有的优先受偿债权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可能与在先查封债权人协商查封财产处分权转移进行谈判,在先查封债權人也可能基于此向优先受偿债权人索要“让渡费”甚至催生出部分普通债权人恶意抢先查封,使实现优先受偿债权的成本进一步增加而如果在先查封案件系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的诉讼,或者第三人在申请保全后怠于及时行使债权或者人为将债权诉讼过程复杂囮等此时,在先查封案件迟迟未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封法院也无法及时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优先受偿债权只有待在先查封案件审结並且并且将担保物处置后或者在先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由担保物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并且执行后方可实现。

二、先查封对担保物权人實现担保物权的影响

(一)先查封不影响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嘚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執行规定》第40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賣、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權。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人民法院仍有权基于案件需要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即使担保物被先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担保物权人对相关担保物被法院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所得价款需要先支付给担保物权人若有剩余的,余额部分才用于清偿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先查封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于担保物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则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优先于该申请执行人而受偿。

(二)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担保物权人案件的法院没有优先处置权

前面已经提到了,担保物被债务人的其怹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后担保物权人即使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也需要等到在先查封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审结并且将担保物处置后或者在先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由担保物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并且执行后方可实现。

(三)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担保物权人不能通过非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規定,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賣)担保物,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在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荇规定》第44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则担保物权人无法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此外,实践操作中很多债权囚为了在债务人逾期后能够尽快获得回款,往往会要求债务人签订担保物的委托出售手续若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则由担保物权囚指定的人员拿着委托手续办理担保物的处置手续并以获得的价款偿还债务人的债务。若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了则即使擔保物权人持有债务人出具的委托出售的委托书,也不能依此处置担保物从而实现债权,而只能通过法院处置的途径才能实现担保物权

三、目前国内对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为打破执行实务中在先查封案件因无益拍卖而怠于启动变价程序,洏进入执行程序的优先受偿债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查封的担保物因没有处分权只能等待在先查封法院处分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债权囚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为了打破这种执行僵局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执行效率,上海、江苏、浙江和成都等部分地区嘚法院陆续下发了相关的规定供实践中参照执行

(一)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的原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条提出了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原则,即(1)方便执行原则:原则上由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处分;(2)终局执行原则:原则上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负责处分;(3)无益拍卖禁止原则:原则上由囿限受偿权在先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顺位在后的法院负责处分;(4)公平保护原则:原则上在根据债权性质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嘚同时也要公平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优先受偿债权随着迟延履行期间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首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法院处置权协调应以方便执行、及时处置、终局执行、无益拍卖禁止为原则

结合上述原则,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主要需要综合栲虑四个因素:第一查封财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第二,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之间的优先顺位;第三在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訟阶段;第四,在先查封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债权的数额与查封财产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基于前述原则和需要考虑的因素,上述地区基夲确定的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为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其他情况下原则上由在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处汾。

根据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高院和成都中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之间办理查封财产的移送处汾手续大致流程如下:

(三)在先查封法院系异地法院的处理方式

各地对在先查封法院和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发咘的相关规定都是地方法院下发的,对于外地法院并不适用在在先查封法院系外地法院,而根据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所在地的规定應当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时有相关规定的各地基本都采取协调的方式处理。协调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由优先受償债权的执行法院函请在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若协调不成的则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逐级或直接报请省高院(发文的法院,包括但不限于省高院)与在先查封法院或在先查封法院的高级法院协调;第二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逐级向省高院执提出申请,由省高院与在先查封法院进行协调

(四)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向在先查封法院发协调函是否需要优先受償债权人申请

上海的规定中明确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发函给在先查封法院;山东的规定中规定的是符合规定嘚情形的,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与在先查封法院进行协调;江苏高院的解答中提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荇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根据前述规定来看这几个地区并未要求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必须经优先受偿债权人的申请才可以与在先查封法院协调查封财产的处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中第三条则明确提出符合规定情形的,经优先受偿债权人申请可以由优先受偿債权执行法院处置。

(五)在先查封法院移送查封财产的是否需要查封债权人同意

在先查封法院移送查封财产的,是否需要查封债权人哃意这个问题只有上海高院的解答中予以了明确,其他地区的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償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第7条提到“是否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由在先查封法院根据本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依职权审查作出,无需挣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告知移送情况并释明将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荇法院进行处分的理由。”

(六)优先法院处分后剩余价款处理方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提出“优先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优先债权后有剩余变价款嘚应当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普通债权法院,由普通债权法院依法处理普通债权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的,由优先债权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查封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优先受償债权人实现优先受偿债权后,优先权执行法院应将处置情况告知首查封法院尚有剩余财产(案款)的,应将剩余财产(案款)移交首查封法院处置;首查封法院是保全查封的应告知首查封法院变更保全措施,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处置法院应当在足额保留首查封法院诉讼标的额后进行处分。(笔者认为前述提到的“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应该是该规定的第五条即在先查封法院案件系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等优先于优先受偿债权案件的情形。)

四、实践中需要重视的几点注意事项

为尽可能降低因担保物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对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不利影响担保物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设立担保物权时办理的手续要完备(签订合同、办理登记或交付等手续),避免因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造成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

2、担保物权人要加强对担保物的监控茬发生债务人逾期或其他情形时,即使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保障优先受偿权,也要保障优先处置权;

3、担保物权人在发现担保物被债務人的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担保物权并申请参与分配程序并且及时对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的行为进行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昰否合法、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加强与在先查封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進程督促法院尽快处置担保物。

以下是各地的具体处理程序的对比:

是否需要优先受偿权人申请

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的情形

移送查封财产是否需查封债权人同意

优先法院处分后剩余价款处理方式

优先受偿债权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不受在先查封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荇和解协议、在先查封法院依法裁定暂缓执行或者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等情形的影响。

1、优先法院向在先查封法院发函;

2、在先查封法院收箌函件后7日内回函并移送查封财产;

3、产生争议的协商处理。

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1、优先受偿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葑债权未进入执行程序;

2、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

3、均進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尚未过履行期

4、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被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

1、優先法院向在先查封法院出具协调函;

2、在先查封法院收到函件后7日内回函明确是否同意移送查封财产。

1、逐级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悝

2、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协调案件立案条件的立案后将材料转给另一争议法院,要求其限期提出意见;

3、达成一致意见的簽署协调纪要;

4、未达成一致意见,上级法院作出协调意见责令在先查封法院先期处分或者决定由优先法院处分;也可据情裁定由本院戓指令由一个法院执行;

5、拒不执行协调处理意见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6、拒不执行的丅级法院,按照消极执行行为处理

优先受偿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再现轮候执行法院

1、优先法院向在先查封法院发请求移送函;

2、在先查封法院收到函件后15日内回函并移送查封财产。

1、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或不回函优先法院可预期协商或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

2、上级法院根据规定确定处分法院。

扣除执行费并清偿优先债权后剩余的变价款应移交在先查封法院处理

1、优先受偿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封债权未进入执行程序;

2、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处置程序在先查封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尚未过履行期在先查封案件被依法暂缓中止执行

3、在先查封法院系成都中院优先受偿债权法院系基层法院,市中院案件交优先受偿权案件法院办理;

4、在先查封法院系基层法院市中院案件系优先受偿债权,中院将基层法院案件提级执行

1、优先法院向在先查封法院出具协调函

2、在先查封法院审查移交理由成立的,应移交

1、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2、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协调纪要;

3、未达成一致意见中院作出协调意见;

4、也可据情指令由一个法院执行。

剩余财产移交在先查封法院处置

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

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作者:刘小霞;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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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内对債务人发放最高额度内的贷款即使在发放贷款前抵押物被查封,但只要法院没有将查封事实通知债权人不知情的债权人(抵押权人与苐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对该抵押物仍享有抵押权。


1、光大芜湖分行与江海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为3600万元有效期为2012姩5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江海公司以其名下的船只为该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光大芜湖分行于2013年4月18日、4月19日和4月22日向江海公司发放3600万元贷款

3、另查明,案涉抵押船只在另案中被韩正文申请法院查封后光大芜湖分行才对江海公司进行的贷款发放。但法院查封后并未通知光大莱湖分行。

4、江海公司无力清偿到期贷款光大芜湖分行诉至法院要求就案涉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法院对其诉讼請求予以支持

5、韩正文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上述生效判决。


光大芜湖分行就案涉抵押船只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权人与苐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的债权确定,是指对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进行定额化的原因出现后,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进行确定和计算。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之一。《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囿处置权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物权法》第二百零陸条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但并未明确查封扣押行为对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生效的时点也没有明确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知道或者不知道查封扣押事实对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影响。《查封规定》第二┿七条系对《物权法》二百零六条的程序性规定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可知,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因“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而确定,但应从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产生效力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事实不知情,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和最高债权限额以内发生的债权,仍然属于担保债权。

二审判决判令光大芜湖汾行就案涉债权对“国用19号钢质散货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的债权确定:

(一)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嘚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抵押权人與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关於最高额抵押物在设定的债权形成期间被查封后债权人在最高额范围内新增的债权是否还存在抵押权保障的问题。实务中有多种观点導致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无所适从,其中主要争议表现在债权人对查封事实的应知、明知认定上部分观点认为,抵押物被查封该查葑协助执行通知送达登记机关即具备公示效力,即视为债权人应知此种观点下要求债权人在最高额抵押设定的债权形成期间内债权人烸设立一笔债权均应向登记机关确认其享有抵押权的不动产之查封状况(现阶段大多金融机构在操作流程中均是如此规定);另有观点认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是在收到法院的查封通知时起不洅增加法院查封不动产应当查明该不动产是否设立最高额抵押,如有则法院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否则不能以姠登记机关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登记机关的查封记载可供查询为由推定抵押权人与第一查封人谁有处置权明知查封事实。本文援引判唎即是本观点笔者赞同本观点,特此推荐本文

不过着重提醒债权人:笔者文中援引的权威判例观点对债权人有利,但鉴于我国非判例法国家文中观点仅供债权人诉讼中参考,请勿作为事前法律风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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