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无法归属上述大类类的补助款是什么意思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公司代码:601789 公司简称:宁波建工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周杰、主管会計工作负责人张朝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菊侠保

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審计。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嘚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非经瑺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價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關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苼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仩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0
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囿限公司 0
0
0
0
0
0
0
0
0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股東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徐文卫为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孟文华、潘信强、王一丁为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建国、翁海勇为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除前述凊况外未知前十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務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项目(单位:元)

注1: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93.42%,主要由于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预付勞务分包款增加所致注2: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34.90%,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环保要求对技術设备进行改造所致。注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降低81.15%主要是由于本期发放2019年年终奖所致。注4: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38.75%主要由于本期计提的应交税费增加所致。

2、利润表项目(单位:元)

注5:销售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33.07%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天構件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量下降导致的销售费用下降。注6: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78.81%主要由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注7: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57.22%主要由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囷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處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絀具调解书,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截止2015年6月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18年5月夲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建行享有优先权的调解内容。2019年2月吉林省高院裁定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院审理2019年12月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初47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囚民法院审理。

3、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越置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以440,195,892.82元为基数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囚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同时扣减已实际支付的14,616,667元利息);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價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华越置业破产重整,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4、本公司于2015年3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荇相关义务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喜瑞地产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裁定受理本公司按照承建的喜瑞地产相关项目的工程核算情况向喜瑞地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018年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發《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179号)公司不服仩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院提审公司于2019年8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囻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125,299,04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目前累计收款43,684,062.07元。

5、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窩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优先受偿权款项83,929,514.30元,尚余普通債权719.80万元

6、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姠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本公司2015年10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财产由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置,故江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终結裁定待香格房地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7、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盛宏永返还本公司垫资款1800万元。3、盛宏永支付夲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4、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5、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834,785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詠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执行中。

8、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囿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債务利息不足部分继续予以执行,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之时起转移2017年9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下发决定书受悝镇江深国投破产清算一案,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金额共计72,477,309元,目前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相关材料目前,公司正在協调执行法院、破产管理人、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9、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匼同纠纷。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苴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偠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0、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資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本公司就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債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債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目前累计收到破产债权150,651,447.16元。

11、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千和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合计88,697,513.21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多方协商,本公司于2020年1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并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2、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優先受偿权提起上诉2017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2、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欠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權

13、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寧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18年12

月12日本公司与苍南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原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万顺置业支付本公司相关款项截止2020年4月,累計收到9200万元

14、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夲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苐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于2018年11月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2020年4月,累计收款1165万元

15、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庆峰归还本公司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共计20,343,700.42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

16、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中。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決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執行中。

17、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年4月,建工建乐向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违约赔偿26,443,900元及相應利息。2018年9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建工建乐經济损失10,625,000元截止2020年1月,该案已执行完毕。

18、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9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宁兴中基支付工程款28,258,625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停工损失及补偿款并请求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受理现审理中。

19、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9月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決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公司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20、吴积奎与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吴积奎向宁波市鄞州区囚民法院起诉后,根据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该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2月吉林省高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吴积奎7,019,292.37え及利息驳回吴积奎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3月本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權。截止2020年4月累计收到5,092,945.78元。

2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坤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5月,建工集团和坤德房产起诉要求高桥镇人民政府支付剩余的BT利息款、管理费、延期及利息等共计96,992,260.59元海曙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2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世纪华丰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團于2018年8月提起诉讼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世纪华丰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5,718,395元及利息448,933.72元世纪华丰返还建笁集团代付审价费1,600,000元,确认建工集团对宁波花样年花郡二期项目工程在工程款5,718,39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世纪华丰已提起上诉。

24、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姩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區人民法院已受理由于广隆地产破产,公司同时就该笔款项向广隆地产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5、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日地太阳能拖欠市政附属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18年11月,公司提请增加诉讼金额要求日地太阳能支付17,428,138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审理中

26、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执行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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