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医疗事件中,谁承担更大的责任的责任更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條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事故。《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補贴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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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療事故由谁承担更大的责任责任

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据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告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医疗倳故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所发生的医疗费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罰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於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疒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責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都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

事发2005年2月18日原告张明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頸炎及重度贫血同月21日医院对张明实施了阴式子宫全切术。手术后第4天张明出现发热、腹痛、白细胞升高等症状,院方以抗炎治疗當月27日,张明病情恶化经检查及会诊,院方当晚对张明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张明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肠管完全断裂,即将肠管断裂处两端修缮后行端端吻合并行腹腔引流。因病情严重次日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之后张明一直在被告处治疗曾出现肠瘘,经治疗瘘管已闭合术口已愈合,肠道通畅2006年3月11日出院。于同年6月前往赣南医学院复查一次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铨责任同年12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06年6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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