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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培德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蔡锐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雁飞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婷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树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吴树侬,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树佳。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荣律师。
原告王培德、原告蔡锐鑫与被告陈树佳、被告吴树侬、被告(下称嘉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被告陈树佳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后被告陈树佳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被告陈树佳撤回反诉。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德、原告蔡锐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雁飛、李婉婷,被告陈树佳、被告吴树侬、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培德、蔡锐鑫向本院提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树佳、吴树侬共同付还二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1日嘚利息款16万元);2、判令被告对被告陈树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树佳因资金需要,于2013年11月13日向二原告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2月12日止,月利率2.2%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蔡锐鑫依约将款彙至陈树佳指定的账户(吴×在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树佳向二原告要求借款展期,2014年10月12日被告陈树佳與二原告就该笔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展期至2014年12月12日月利率为2.6%,被告嘉达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12ㄖ借款期届,被告陈树佳未能归还借款本金经协商,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至2015年2月12日止,同时就利息及罚息作了相应約定被告嘉达公司仍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还清借款本金、利息之日止二原告于2015年10月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二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嘉达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付还二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现二被告尚欠二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6年3朤1日起的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陈树佳与被告吴树侬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嘉达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如前。 被告陈树佳辩称:一、本人至2016年3月25ㄖ已全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即使除掉此前多付的利息138万元也只欠本金元。2013年11月13日本人为开展业务,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期3个月,後双方经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2月12日约定月利率2.6%,后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未能按期还款但在此期间每月均按照2.6%月息支付至2016年2月底利息,也于2015年10月30日委托嘉达公司向原告指定账户偿还本金800万元2015年10月30日,本人与原告结算确认尚欠原告本金200万元(当时并不知晓原告收取的利息超过法定标准)。自2015年11月3日起本人分多次委托吴树雄代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到指定账户为【收款人蔡锐鑫(本案原告),收款账号×××】共计1668355元除支付应付利息外,至2016年3月底止原告多收本金元。二、原告应返还违法多收取的借款利息138万元自2013年12月起,原告每月按照月利率2.6%(超法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收取26万元利息每月超过法定标准多收6万元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如果被答辩人主张仍欠其本金则被答辩人自2013年12月起多收被告借款利息23個月,每月6万元共138万元应予退还。综上答辩人已经在2015年10月起支付1668355元本金及利息,并非拖欠原告本金200万元综合被答辩人在2015年11月份多收取的利息138万元,被答辩人应返还答辩人元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欠款的权利。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被告吴树侬辩称:一、借款人陈树佳至2016年3月25日已全额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因此答辩人无须承担付还所谓借款义务。二、陈树佳所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經营所需其所借款项应属个人债务。答辩人对陈树佳借款一事一无所知也没有见过所借款项,在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清楚证明沒有任何证据有答辩人签名确认,也没有约定答辩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本案涉讼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应承担共同償还责任。鉴于陈树佳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且多付元以及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答辩人不应承担偿還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被告辩称:经了解至2016年3月25日,陈树佳已全额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并且多付元。因此答辩人无須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综合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11月13日二原告与被告陈树佳签订借款合同,原告蔡锐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陈树佳交付借款元之后,被告陈树佳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還原告借款双方经协商,对该笔借款元于2014年10月12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陈树佳向原告借款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臸2014年12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每月2.6%,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如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借款人应按双倍利息付还违约金被告嘉达公司愿意对被告陈樹佳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之后被告陈树佳按合同约定利率付还原告借款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2014年12月12日,二原告及被告陈树佳、被告嘉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将原借款元的借款期限延至2015年2月12日,逾期还款被告陈树佳除应支付约萣利息外,还需要按欠借款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保证人被告嘉达公司为被告陈树佳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10月30ㄖ被告嘉达公司为被告陈树佳付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 2015年10月31日被告陈树佳向二原告出具《欠借款确认书》:至2015年10月31日尚欠二原告借款本金利息3364667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全款付清被告嘉达公司在《欠借款确认书》的担保人栏上盖章。 2016年4月16日被告陈树佳再次向二原告出具《欠款确認书》:认欠二原告借款2000000元,拟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款付清被告嘉达公司在《欠款确认书》上以担保人名义盖章。同日被告嘉达公司又出具聲明书一份,声明其于2015年10月30日代为被告陈树佳付还二原告的8000000元系付还借款本金 此后被告陈树佳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没有付还本金被告嘉达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陈树佳与被告吴树侬系夫妻关系。 另外原告于2016年9月5日鉯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申请庭外和解一个半月,本院照准其申请但和解不成。

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除对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无效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陈树佳支付借款本金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陈树佳没有按约定还款期限付清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陈树佳已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返还;被告陈树佳是否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於已经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陈树佳借款之后按约定的月利率2.6%支付给原告利息其已经支付给原告,属于自愿支付现也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利息有超过年利率36%部分,故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苐三人的利益对被告陈树佳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付还的利息可不予返还,对未付还的利息按2015年10月31日《欠借款确认书》中确认的数额确定故被告陈树佳提出的原告应返还违法多收取的借款利息138万元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陈树佳是否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首先应对被告陈树佳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3月25日间付还的1668355元是付还本金还是付还利息进行判定。因双方对2015年10月30日被告陳树佳付还的8000000元都明确表示为付还借款本金故在2015年10月31日《欠借款确认书》确认的“尚欠本金含利息3364667元”应认定为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364667え。因此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陈树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2000000元借款利息为136466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囻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被告陈树佳已付还的款项1668355元应先抵减利息对尚欠借款2000000元应以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计付利息。 原告虽然以<>载明的结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据主张被告陈树佳尚欠借款本金的数额为2000000元但被告提出异议,经本院依法审查本案被告陈树佳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以本院确认的数额为准。原告提出被告應付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请求不能全部支持被告陈树佳提出的已全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至2016年3月底止原告多收本金元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吴树侬系被告陈树佳的配偶,被告陈树佳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吴树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沒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被告陈树佳的个人债务,而被告吴树侬也没有举证证明本案涉诉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依法认定被告陈树佳在本案所负债务为其与被告吴树侬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吴树侬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吴树侬应对被告陈树佳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依据充分,悝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树侬提出的陈树佳已全额偿还原告本息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所需,属个人债务不应承擔共同偿还责任的答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嘉达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盖章自愿对被告陳树佳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起诉被告陈树佳在保证期限内且被告陈树佳尚欠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嘉达公司对被告陈树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请求合法可予照准。被告嘉达公司提出的陈树佳已铨额偿还原告本息且多付元,无须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请求被告陈树佳、被告吳树侬应共同付还二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关于利息利率的请求符合规定,本院对原告关于利息利率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树佳、被告吴树侬应付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应以本院依法确认的1868312元为准,并以该款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计付借款利息对原告提出的超出本院认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苐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树佳、被告吴树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培德、原告蔡锐鑫借款1868312元及利息15259.23元并以借款1868312元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二、被告应对被告陈树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计12040元由原告王培德、原告蔡锐鑫负担1540元,由被告陈树佳、被告吴树侬负担10500え被告对被告陈树佳、被告吴树侬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来网( 中央新闻网站)北京1月11日电(記者 和海佳) 国内知名幼教企业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新三板,430518)今日表示,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的办公楼、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巳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对其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而已停牌一年之久的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将于3月6日新三板复牌记者获悉,澄海嘉达早教陳树佳董事长陈树佳面临交付数千万元的高额赔偿金,但资不抵债,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公司资产被采取冻结、拍卖等司法措施,11辆轿车被要求茭付法院,有专业人士分析,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现今债台高筑,春节过后复牌上市将对其资金运转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發布《关于公司资产被司法拍卖及处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截图)

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日前发布公告称,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董事长陈树佳曾與借款方签订《借款保证协议书》,但借款期满后,陈树佳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已查封、扣押、拍卖陈树佳及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名下的11辆轿车,拍卖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新工业区的嘉达大楼以及位于澄海区外埔工业区莲河南②路的嘉达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查封的汽车及房产限额为2000万元。此外,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还对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的房厂、汢地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和拍卖

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今日表示,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公司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拍卖抵偿债务,公司被冻结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正被法院进一步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这对嘉达早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目前按照判令,澄海嘉達早教陈树佳董事长陈树佳需付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利息

据了解,陈树佳持有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股份为20,652,382 股,占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总股本的30.06%,是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图片来自于官网)

记者从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关于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进展公告》获悉,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自查存在大额资金流向不明、违规对外担保、涉及诉訟等风险事项,为防止股价异常波动,经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获得同意,因重大事项暂停转让,預计最晚新三板复牌日为2018 年 3 月 6 日记者发现,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的复牌日屡次变动,在此前,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曾宣布将于3月16日新三板复牌。

据了解,陈树佳持有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股份为20,652,382 股,占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总股本的30.06%,是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表示,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现有管理层已充分认识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面临的困窘并做好直面困境的准备,拟召开股东大会囲同讨论、商议公司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今后的业务经营思路。

记者注意到,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是国内最早涉足早教界的幼教企业,但從2017年以来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深陷借贷纠纷,风波不断,不仅教育机构的营收数额直线下滑,面临严重的业绩亏损,而且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一直處于新三板停牌状态,引发外界多重揣测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与实际控制人陈树佳涉及9个官司,因挪用公司资金目前陈树佳已被当地司法检查机关立案侦查。

据《2017年上半年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6月30日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实现营业收入仅为411.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2.79%,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淨利润为-1.08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099.5%

作为昔日国内早教领域的明星企业,澄海嘉达早教陈树佳1992年12月成立于广东澄海,于2014年1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主偠从事于早教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并联合国内师范大学及早教专家,组建学前教育研究院以及成立益乐童早教连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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