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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囷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收养法》第23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養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合法收养关系确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養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上述权利亦包括法定继承權。因此收养关系确认后养子女可以从养父母处享受法定继承权,但却丧失了对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权
但是,养子女对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则应另当别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合法收养的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是丧失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确实对亲生父母承担了赡养的义務,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
另外,实践中亲生父母合法送养子女后,仍然会对子女念念不忘这种血缘关系不会简单基于冰冷嘚法律条文而彻底断绝,因此如果亲生父母希望被收养子女继承遗产的,尽可能生前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