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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童鹏程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运平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彡庭庭长职务;
田勇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附件:童鹏程等同志任免材料(略)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