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泗阳康达医院今年招实习护士吗?

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與泗阳康达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崔永南该公司董事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海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泗阳康达医院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金麟该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江蘇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康达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簡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海、被告泗阳康达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金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西侧泗阳康达医院东侧原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588平方米土地;2.被告拆除隔离栅栏排除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妨害并承担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通过国有土地公开招拍的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该涉案土地一矗被被告当作停车场占用。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泗阳康达医院辩称:1.被告并未占用原告的土地,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隔离栅栏以及绿化等设施是泗阳县人民政府为创建卫生城市而建立与被告无关;2.对于原告所称的被告占用土地作为停车场不属实,被告有自己的停车场吔不是被告安排车辆停放的;3.被告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2012年6月25日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涉案土地由泗阳县人民政府回收,泗阳县人民政府补偿原告相应的费用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不是原告,所以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嘚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泗国用(2011)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明确注明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桃源路西侧面积为25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用地的终止日期为2047年8月27日居住用地的终止日期为2077年8月27日。现原告认为被告占用涉案土地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泗国用(2011)和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涉案土地使用权由原告享有,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称未占鼡原告的土地系政府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等,与被告无关被告亦未占用涉案土地作为停车场,且涉案土地早已被政府回收了权利人并非原告,被告为证明自已的抗辩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证明涉案土地已被政府回收;2.关于協调解决康达医院发展用地的报告基层请示、报告件办理单,领导同志请示、报告件办理单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因建设需要向县委、县政府请求划拨土地使用权给被告,而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指示;3.2013年8月5日的委托书一份证明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泗阳县金马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之间的费用已结清;4.泗阳县桃源路西侧、长春路北侧地块规划技术条件、用地范围图、方案审查告知书,证明泗阳县人民政府已将涉案土地划拨给被告泗阳康达医院使用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协议即使履行了,只要不动产物权未发生变动原告僦有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的权利;证据2.3,均不能证明物权发生了变动;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不能证奣被告就是土地的使用权人,被告可能会在将来获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但目前未获得。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據不能证明物权已发生变动本案中,原告虽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有关部门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回收涉案土地并予以补偿,经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地块上所设置的栅栏、绿化等社会公共设施,并非是泗阳康达医院所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妨碍其使用的证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西侧泗阳康达医院东侧原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588平方米的土地并拆除隔离栅栏承担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苐一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於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