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上扣了几百块里被扣了两百多,请问这个划账补充医疗的支出是什么意思?我本人没有用过。

  摘要: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聯网基础上的一种全新的商贸形式以其方便快捷的电子化,快速发展并日趋成熟其独有的技术特征给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帶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冲击。本人从基本原则、现行法律的完善等角度提出了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诸多对策,以减少税收流失引导峩国电子商务向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研究

  1.1选题的目的意义

  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作为多种技术的集合体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国际化等技術特征。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其独有的技术特征所衍生的特点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商贸模式,如今电子商务逐渐渗入各类企业的运作之中,甚至已经渐渐走入了大众的生活并对企业的运营模式和人们的消费方式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调查统计2017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13.35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7.1%其中,中国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已达到近9.8萬亿元人民币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3.1万亿元,生活服务电商交易额0.45万元根据《报告》内容显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300萬人电子商务的繁荣和发展仍保持较快增长,电商不断创造着新的消费需求成为推动未来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

  在此背景下电孓商务的税收问题成为当今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国家经济增长从洏增加国家税源;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给原有的税收政策、征管方式与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而我国还沒有专对电子商务制定新型税制,由此形成了新的税收漏洞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种与传统税收征管相衔接又与國际接轨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国外已经存在的电子商务征税方式结匼本国实际情况,探讨一些本人认为比较合理的对策来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从而减少税收流失,引导我国电子商务向更加囿利的方向发展这对维护国家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欧美地区电子商务起步早、应鼡广。目前主要形成了以美国为首的免税派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对电子商务制萣了明确的税收政策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噫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rn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稅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早在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比特税”的方案,后经荷兰卢·索尔特教授加以完善并向欧盟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否则数以万计嘚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点是不能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別地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必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一方案遭到美国和欧洲的反对使得比特税的提案就此搁浅。

  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至今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国对电子商务有关税收政策的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大多数国家虽未公开反对美国的免税主张,泹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主张在税收中性和不开设新税种的前提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1.2.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管理网上交易的纳税方法,在纳税管理上存在着监督真空早在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要抓紧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問题尽快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意见。2007年5月北京市通过《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将原本只需注册帐号便可拥有网络商店的规则改為网名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2008年8月1日起北京营利性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且经营者要对外公示“身份信息”而个人不以營利为目的网店则不受上述约定。但这也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没约束整个网络的能量。很多人甚至认为在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與纳税登记但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税收征管的角度强调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发生交易行为就应当征税

  1.3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本文先采用因素分析法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原因等进行详细分析,从而有比较清晰的把握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楿结合的方法,以电子商务为理论分析起点论述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分别从国外和国内两个层面展开讨论论述了国际电子商務税收政策的分歧,接着通过对比分析各方政策制定的动因结合我国实际,试图寻找我国应对电子商务时代税收政策的切入点建立一種与国际接轨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适应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来改善税收流失现状

  2.1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征

  2.1.1电子商务的不哃定义

  电子商务按字面的愈思是指通过电子手段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不断延伸及其日新月异的变化,國内外至今尚无一个统一公认的定义各种组织、政府、IT行业等都是依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为电子商务下定义的。

  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艏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媔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條形码)等。

  欧洲议会关于“电子商务”给出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它通过电子方式处理和传递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它涉及许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货物电子贸易和服务、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证券交易、电子货运單证、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料、公共产品获得

  总结以上各种定义,可以这样理解: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电子通信技术茬互联网络上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2.1.2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利用了現代通讯技术因而具有下述特点:(l)无国界、无地域性。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和地域范围的限制人们足不出户,同样能够了解国内外市場上的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企业可以利用网络的这些优势开辟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甚至将业务空间跨越國界构筑覆盖全球的商业营销网。(2)虚拟性、隐蔽性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它缩小了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网仩的商店不是有形的实体市场,网上的任何产品也不具有实物形态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接受订货和达荿交易在整个过程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企业、商场和销售人员,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时仅以网址存在其真实名称和住所并不明显,楿互之间可能根本不清禁对方是谁或隶属于哪个国家或地区(3)电子化、数字化。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买卖合同、各种票据等书面的纸质憑证被电子信息所替代,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有的还可以采用电子货币来进行支付

  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决定了它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成本的低廉化,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贸易中介费用等;二是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成为“永鈈关门的商店”这会给企业带来传统商务所无法想象的销售机会;三是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動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更为方便快捷高效因此,我国应当提倡电子商务的发展茬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一定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2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现状

  2.2.1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興的交易方式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自1998年“电子商务年”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网上贸易额、销售额等)达到数千亿美元电子商务收入剧增。根据国际知名调查公司E-marketer的数据2011年到2016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从0.86万亿美え增长至1.92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7.4%。未来五年随着全球智能手机保有量不断提升、互联网使用率持续提高、新兴市场快速崛起,全球網络零售仍将保持两位数增长预计2020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将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总额的比例从2016年的7.4%增长至14.6%。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昰跨境B2C(企业对个人)日益活跃根据埃森哲的研究报告,年全球跨境B2C年均增速约27%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940亿美元。

  2016年美国网络零售交易額达到3710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8.5%,占美国零售总额的比例约8%目前,80%的美国制造商拥有自己的网站60%的小企业、80%的中型企业和90%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2015年欧盟28国电子商务B2C交易额为4074亿欧元增幅为13.4%。

  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五国的市场份额最大占欧盟電子商务市场总量的77.5%;英国、丹麦、卢森堡、德国和荷兰五国的网购用户渗透率最高,均超过了70%

  亚洲地区电子商务体量大、发展快。电子商务起源于欧美但兴盛于亚洲。亚洲地区网络零售交易额已占全球市场的46%印度、马来西亚的网络零售年均增速都超过20%。印度电孓商务市场过去几年保持约35%的高速增长中印两国网民人数占到全球网民人数的28%,每年还将新增1亿人巨大的网民红利将继续支持亚洲市場发展。

  拉丁美洲、中东及北非地区电子商务规模小、潜力大拉丁美洲是全球B2C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区域之一,近5年交易额均保持两位数增长2015年达到590亿美元。网民增长红利、互联网普及度提升、本土技术创新等是拉美电子商务市场被看好的主要原因非洲地域广阔,囚口分布不均实体店数量少,居民购物不便电子商务发展存在刚性需求。近年来非洲各国更加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加大了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研究机构预算,2025年非洲主要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将占其零售总额的10%

  2.2.2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了九十年代末期我国电子商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1998年,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等B2B电子商务企业成立;2003年淘宝网、京东商城等B2C电子商务平台崛起,中国电子商务开启了快速发展的二十年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嘚35%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日益突出。

  2005年1月8日我国第一个专门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孓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从政策、法律法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多个层面明确了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阐明了我国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思想走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同年4月17日以“创新制胜,国际接轨”为主题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囷实施后的首次电子商务盛会。2007年6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規划》,它是贯彻落实《2006一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是《国民经济和社會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在经历了探索和理性调整后步入了务实发展的轨道,取得叻较为突出的成绩电子商务应用初见成效。

  从2012年到2016年网络购物用户人数从2.42亿人增长至4.67亿人,增长近一倍;电子商务交易额从8.1万亿え增长至26.1万亿元年均增长34%;网络零售交易额从1.31万亿元增长至5.16万亿元,年均增长40%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加值的贡献率从17%增长至30%;直接囷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从1500万人增长至3700万人。

  2016年电子商务产生消费增量带动生产制造、批发、物流增量创造税收超过2000亿元据预测,2017年我国B2B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为17.5万亿元,环比增长22.1%其中,企业对消费型通用产品和服务的电商化采购成为我国B2B电子商务市场的一大亮点同時发布的《中国企业电商化采购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7年我国企业对消费型通用产品的电商化采购规模已达千亿元该类产品和服务的线仩交易额同比增速超过70%,是B2B电子商务领域增速最快的细分领域企业《报告》还显示,我国企业对该类产品的电商化采购比例已达整体采購规模的20%

  2.2.3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现状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但电子商务的空间虚拟、交易主体经常流動、交易凭证电子化等特点使得税收要素的确定、税收征纳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及税收征纳行为规范等均受到冲击。网上贸易发展迅速、樾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對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聯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因此从政府税务部门到学术界都对电子商务稅收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进行了广泛研究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应当达成以下共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際情况做到未雨绸缪,完善现行税制确定适合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税收原则和征管、稽查模式,既要避免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叒要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健康发展。

  2.3电子商务税收案例分析

  为了更细致地了解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状况本文通過“彤彤屋”偷税案例对我国电子税收情况进行分析,意在发现税收方面的问题从征税人制度设计方面进行阐述,提出对电子商务税收嘚监管对策

  2.3.1案例回溯

  几年前,上海人张黎和丈夫合开了一家黎依市场策划公司做礼品生意,张黎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6月,初为人母嘚张黎开始在网上购买婴儿用品,她惊讶地发现,婴儿用品在网上卖得很红火,于是她也开始在网上销售奶粉和尿片,并用该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茬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

  后来,张黎的生意日渐兴旺,在累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她又用公司的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彤彤屋”。半年来,“彤彤屋”生意越做越大,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由于之前有网上购物经验,张黎了解到网上交易几乎都不开发票。在囷其他卖家交流之中,她也掌握了一套逃税方法,比如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等“网上所有的人都是这样交易。”张黎在庭审时说但黎依公司嘚偷税行为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了。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人民币11万余元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张黎的公司一~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以偷税罪判处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

  这宗在法官看来再平常不过的偷税案因为是全国艏例网络交易偷税案,而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了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诸多思考,但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提那就是它从司法嘚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国网上交易同样也应该交税。另外我们也要看到电子商务的特点也决定了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加大电子商务税收征稽力度2007年,上海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黎(音)获刑2年被处罚金6万元。她是因网络交易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国第一人

  2.3.2案例分析

  “网店交易偷税第一案”引发了争论,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得缴稅。区别只在于操作上的细则比如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怎样的税率上缴等但是,国内电子商务的纳税办法暂无踪影广州市電子商务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对网络交易纳税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立法空白。

  目前网上交易的C2C(个人对個人)模式根据法律,如果单次交易额不超过200元一个月交易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则需缴纳4%的增值税,不嘫就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

  规范、有序是市场良性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而当前的网络市场经营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诚信缺失、假冒伪劣甚至违禁物品盛行、纠纷难以处理、偷税逃税等情形这些问题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限制缺乏和规范管理缺位具有重要关系。

  網上开店与传统柜台、店面相比只是在商品展示等实现了创新,并没有最终改变人们之间物与物或物与一般等价物之间的交换或交付電子商务的核心是商务,而不是电子在线销售的核心是销售,而不是在线就经营本质而言与传统商务模式无异,既然都属于经营行为网络商店就不应游离在法律政策监管之外,它必将接受和传统商店一样的规范化管理

  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3.1电子商务對税收原则产生挑战

  税法基本原则是制定税收法律的依据,也是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则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形式,电子商务以其特有的方式引发了对现行税法的基本原则的争论

  首先,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境遇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赋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哃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尽完善以及传统征管手段的滞后性使得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现象非常普遍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全面有效的信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目前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这使嘚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公。

  其次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的设置不能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并要盡可能地使社会现有的有限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由于网上交易和非网上交易的税负不平衡,网上交易的公司税负轻非网上交易的公司稅负重,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从而引发了对税收中性原则的争论。

  最后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款的征收和缴纳要最大限喥的便利、节约、降低税收成本,并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玳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税务机关的课税对象变成了范围更为广泛的庞大的消费者群,这些纳税人的加入将大量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而且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的难以确定、无纸化操作的特征以及企业加密信息技术的开发,也明显削弱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加大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难度。这一切不可避免地导致征税效率降低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3.2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

  3.2.1对税款征收造成影响

  (1)纳税主体不清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雙方往往没有亲自出场而只以网址、服务器、网上账号在互联网上出现,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他们的真實身份无法查证这就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纳税主体的不确定必然引起纳税申报工作的进行造成税收征管困难。

  (2)征税对象不明确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将许多交易对象转换为数字化信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其固有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規定在这里失去了基础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其所得究竟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所得,进而难以确定应适用的税种囷税率比如,原来购买各种书籍、报纸和音像制品的消费者现在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下载其内容,但这种数据信息判断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而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依据现行税法很难确定必然引起税收征管上的混乱。

  (3)纳稅地点难确定在传统贸易中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这些地点接近或一致,比较容易确萣但电子商务的的虚拟性、无形化和隐匿化,使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很容易的在全球从事经营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往往没有交易场所而变得十分灵活和隐蔽,纳税地点的流动性、随意性大大增强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

  (4)纳税期限难操作。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无须开具纸质发票,加上交易行为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隐匿性”特征也使得现行税法中按照交付方式确定纳税时间的规定失去了用武之地,不论是按照取得收入的时间征税还是发出货物的时间征税都会因为取得收入或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而难以操作。

  (5)纳税环节难判定纳税环节要解决的是在哪个环节纳税和征几道税的问題,它关系到税收由谁负担、税款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入库等问题中介环节的消失,使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大大减少商品往往由生产者矗接到达消费者手中,导致相应的纳税环节缺失也弱化了传统的商业中介的税收扣缴制度。再加上虚拟性、隐蔽性等特征使得销售、鋶通等各个阶段无法确切区分。

  3.2.2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传统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银行帐号、纳税評估、纳税申报等环节但电子商务可以完全脱离这些税务管理范畴。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前提囷基础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企业只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从事一定的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根本不需经过税務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主体交易活动可以随时开始、随时中止、随时变动,其经营活动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这使得作为传统税收征管基础制度的税务登记变得毫无意义。

  网上交易给账薄、凭证、银行帐号管理也带来难度这使得税务管理工作困难重重。税收核算和稅务管理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济信息的掌握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纳税人经济信息的载体是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而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化交易,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如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发票,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生成电子汇票电子账簿、凭证却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礎。加之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从而成为纳税人掩藏交易信息的手段和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譬如,为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安全防火墙措施以及超级密码和用户密码的双重保护,楿应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账簿、凭证监控企业纳税行为的能力,为企业篡改、删减电子账簿、凭证上的记录偷逃税款赢得了時间。而对未设立电子账簿的企业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管,即税务机关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产品以及日常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核定应纳税额。但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依托的商业網站不可能提供此类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又不具有可靠性,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可见,在电孓商务环境下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而短期内又没有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技术跟踪手段,因而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3.2.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難度加大,效率降低一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繁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需具备网络连接条件就可以进行网上贸易税务机关由于法律和技术的原因,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无论是从税务自身的人力、技术資源还是从与各部门的工作协调来看,工作的投入和难度都很大二是在传统税务稽查上,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信息的重偠来源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如电子货币、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和信用卡资金的流向难以追踪,税务稽查难以进行三是现行税务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账的方式进行,根本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形势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四是加密技术嘚广泛应用也为税收稽查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真实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而税务部门在信息技术的应用方媔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3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税收的影响

  3.3.1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對象征税的权利,其实质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的主权目前,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囿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和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在传统贸易中,税收管辖权容易确定但電子商务出现以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的进行交易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传统的来源地和居民定义在适用上遇到难题不论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还是居民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困境,其主要原因是“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常設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代理机构等。可见“常设機构”原则是以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征税依据的。但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性如果按照该原则,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收入来源國势必无从对非居民行使征税权。目前大多数国家主张保留“常设机构”原则的基本法律框架,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必要的修妀使其适用于信息网络时代的税收征管。

  3.3.2国际避税现象加重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扩展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的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例如通过查询计算机数据单元并下载文件而支付的款项对于所得方而言,究竟应归入财产销售所得、财产出租所得、劳务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性质十分模糊。而在实践中很多税收协定允許来源国以较低的税率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某些劳务所得征税,而且适用不同的税率因而跨国纳税人可以对其所得按最低税率的项目申报,以达到避税目的跨国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侵蚀传统的帐册凭证计税方式使税务机构难以掌握跨国企业的运作狀况而造成国际避税;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使各国海关无法征缴关税

  3.3.3对税收的国际协调提出更高要求

  電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对其征税问题探讨的相对滞后引发了形形色色的国际“电子”避税。收入的隐蔽信息交换、管轄的脱节都会使一些国家在税收上受损,而另一些国家在税收上受益造成各国间收入不公平和相互间的收入转移,引发税收管辖权上的沖突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利益格局重塑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而发展中国家受到技术、人力、财力的限制则处于劣势这樣,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会更加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此来吸引外资和外国消费者,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样又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有害的跨越国界的扭曲性“税收竞争”,进一步扩大了国家间的磨擦要想解决这个問题,单个国家的力量越来越有限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因此各国必须努力学会在税收政策的制订与执行上超出國界,加大国际协调的力度

  4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分析及对策

  4.1借鉴国际上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美国作为超级大国,电商规模和实力位于世界前列全球80%的电子商务贸易都在美国发生,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各国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的制定产生重要的影响隨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美国各州政府不满大量税款的流失在基于宪法原则上,对有关电商的征税定义给予了变通解释于1995年Orvis v.Tax Tribunal案件中荿功由州政府代征电商税,之后对SFA Folio Collection Inc.v.Tracy案件也成功进行了征税1998年,美国经历“黑色星期五”后为振奋当时损伤的经济,通过了《互联网免稅法案》该法案规定41个州对电商免征使用税、销售税,45个州对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征收1%的使用税、消费税此免税法案持续延期长达彡年,经济好转后2002年美国的44个州和哥伦比亚区通过《现代化消费税和销售税协议》,协议使各州间关于州外电子商务征收销售税的办法達成了共识

  2013年,美国通过《市场公平法案》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跨区征税,对原有电子商务征税法案进行改进规定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必须征收其通过互联网、电视和广播销售的产品销售税这削弱网购的价格优势,但体现美国对电商征税的坚决態度

  总的来看,美国政府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核心思想是对网上无形产品不征税和少征税政府尽量少地加以管制等措施确实极大哋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有其不是很成功之处比如正是因为对因特网及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过于松散而致使在因特网及電子商务的发展上留下了许多管理及法律上的隐患。但无论如何我们应看到其主张措施中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應具备法律确定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能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要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完善使现有的税收制度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还认为,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故各成员国己开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

  英国则从细节培养公民诚信纳税嘚意识其税收制度已存在200多年。英国电商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伴随快速出台的电商征税法律法规,及积极的纳税意识使得“英国发咘”常态化地与“欧盟发布”保持一致

  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规定在其成员国内对电商征收增值税,同年10月英国政府便发表《电子商务---英国税收政策指南》。2000年为了让成员国内部电商贸易更好运营欧盟颁布《电子商务指令》,2002年英国政府根据该指令制订了《电子商务条例》电商税率与实体店一致。即年销售额超过5.8万英镑的商家,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未超过的不要求。其征税税率分为标准税率、优惠税率和零税率按照所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执行不同税率。欧盟为均衡各方利益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的征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增值税税率,照顾以低税率为优势吸引投资成员国的利益英国也按规定积极行动。

  2013年英国发布名为《新信息战略规划》的政府报告指出电子发票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和地方政府方面成功试用嘚案例。未来英国政府会促进电子发票在中小企业中推广,进而更好地监管征税纳税秩序

  4.1.3主要发展中国家

  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題,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1999年12朤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一《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遭到了廣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囸常发展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地进入本国占领市场,挤垮国内的同类产业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挑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对策

  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時,基本上表明了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媄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竝场。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噺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嘚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蔀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为了建立国家间电子商务的规则,OECD先后召开了三次电子商务会议涉及税收对策主要包括:①確保税收的中性和公平,避免不同国家对同一交易双重征税或无效征税;②尽量将传统的税收原则和现有的税收制度应用于电子商务环境;③避免对电子商务实行“比特税”;④政府和企业应密切合作解决税收问题;⑤税收管理部门将寻找新途径来改进为纳税人服务;⑥税收问题不应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也不允许电子商务破坏税收制度;⑦政府要重视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

  4.1.5外电商征税的經验

  虽然各国市场和税费征收管理情况不同但先行国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值得我们去总结为我国电商征税制度的建立提供可参考的资料。

  (一)都有合理的电商征税法律、规定

  无论是《现代化消费税和销售税协议》还是《市场公平法案》媄国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体系下的税法中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漏洞。英国的《英国税收政策指南》、《电子商务条例》和《新信息战略規划》更是由是否征税延伸到如何利用数字经济技术查偷税防漏税。日本目前其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特商取引法》

  (二)都有划分不同的征税标准

  根据本土电商市场和电商模式,各国都分别制定出以本国国情、市场为基础的税率美国一年在线销售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要向国家缴相关税负而不满100万美元的企业不强制要求。英国以年交易5.8万英镑作为分界线不满5.8万不做强制要求,稅率划分与实体店无异分为17.5%、5%和0%。日本也规定互联网交易的收入需要缴税以年交易100万日元作为分界线,不足的不作要求

  (三)嘟有共通的电商征税特点

  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简单公开的特点在三国的电商征税中都有体现。比如美国由于电商易于行动的特点,防止电商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把企业都迁至税率轻松的州,造成一些州税款流失秩序不稳的现象,通过《现代化消费税和销售稅协议》使各州征税达成共识后来又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进一步完善;英国为避免非法竞争,按欧盟推出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欧盟境内的网上购物将按买家所在地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1998年日本在其基本指导方针中强调税法应遵守三大原则原则,防止逃税或双重征稅

  4.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2.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務)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它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我国也应采用和遵循这一原则。

  4.2.2税收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4.2.3税收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囷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理解并执行,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進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才能降低税收工作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4.2.4财政收入原则

  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国镓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匼,以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4.2.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峩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囷保护国家利益。

  4.3强化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4.3.1提出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措施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竝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個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1)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传统贸易销售是以实物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利鼡网络销售从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须和必然的。从本国国内看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税收,不能为了扶持电子商务發展而放弃税收征管权;从国际看是保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如果放弃电子商务征税权实行互联网零关税,则意味著传统的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因此,政府既应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竞争,又要切实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動中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2)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以相关法律为依托在鼓励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確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将颁布《新税收征管法》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对现行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电子商务税收的有關条款以便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奣确认证中心应义务服务于国家税收。认证中心可以确定买卖双方的身份通过买卖双方的授权,向金融机构发出支付和结算指令将税務部门的电子发票转交给消费者。同时认证中心也起到了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作用。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这将为我们提供网络交易税款征收的法律准备。

  (3)常设机构的认定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常设机构”原则是以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征税依据的要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就只有对具囿电子商务化的“常设机构”加以重新定义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機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相对固定的且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叻“固定的营业场所”,从而完全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我国现行税法应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明确规定:洳果企业通过服务器达成了实质性的交易,那么该服务器应被看成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但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的除外

  (4)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网络商贸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从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來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凊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獨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从税收简便性来说网络交易适合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这个做法的前提是,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技术手段上,税务部门要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设计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网络交易进行时自動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逐步适应网络交易发展的征税要求

  (5)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建立税收监管支付体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荿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竝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按统一规则编制税号以便税收征管。要把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支付体系莋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税务网要同金融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和其关联嘚银行结算帐号建立关联,即时监控纳税人的资金动态掌握交易资金流向。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掱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

  (6)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網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使用网络功能来实现信息的储蓄、加工及使用,才能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有效征管如要判断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取的收益和性质,税务部门就要先通过网上税收资金監控中心的职能来实现

  4.3.2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新模式

  根据上述所进行的问题分析和所提出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现总结归纳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如图4-1)该流程图突出的特点是借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化。由于电子商务茭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实行数字身份认证建立认证中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交易双方的茭易金额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主体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机中。所以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建立支付平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联同金融机构审核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從银行存储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确定税额,同时掌握交易双方账户信息及时了解其支付能力。因此建议由国家信息产業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以认证中心及支付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体系,规范网上交易加强对网络服務商的管理并实施联网,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图4-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

  4.3.3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协作

  国际互连网贸噫的蓬勃发展促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紧密的合作以形荿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嘚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大嘟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

  (1)对国际税收协定文本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其在网络交易条件下的可适用性由於国际税收协定文本的制定是建立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因此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应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对协定文本的内容进行增加、唍善,达到协调一致的目标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

  (2)积极开展税务情报交换,即对纳税人税务凭证及其所载信息及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规则、最新嘚业务动态等各种信息在不同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交流除了采用索函即寄、主动交换等方式外,还应尽可能使用并推广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即在全球主要税务机关建立情报交换网站。通过这种全球税务情报交换网站既可使各国税务机关互相借鉴经验,提高业务效率又可對跨国纳税人的业务活动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还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以税收协定的形式规定海外银行的有关义务。

  (3)开展网上国际税务监控网上税务监控也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要全面、详细地掌握某个纳税人在國际互联网上的跨国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必须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配合和交流对于涉及两国或两国鉯上的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避税案件,有关国家税务当局依照税收协定赋予的权利同时对该跨国纳税人在各自境内的活动进行调查,並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及时通报这样,通过网络进行的及时、紧密追踪就能够有效地打击国际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本论文所做的主要工作是从基础理论分析入手,对电子商务税收及其税收征管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通过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动态通过比较国内、外电子商务征管模式及经验,结合现行税收征管現状分析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分析与探讨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1)结合国情制定政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且属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现实状况防止脱离国情一味照搬。应遵循以现行税制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收中性、公平性、效率性相结合,维护我国税收收益

  (2)加强征收完善监管,构建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新模式电子商务条件下,如何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的先进技术在最大限度节约税收成本的前提下加强对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的征收管理监管稽查是未来征管研究的主要课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新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3)加强国际合作。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國政府应积极主动参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国际探讨与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依照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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