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需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吗?

单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案例摘要: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处方量与药品剂型有关,但需要特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处方仅为一次常用量的是()

A.医务处根据需要批准行使的证书
E.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证书

A.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絀具的准予销售证明
B.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运输证明
C.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运输证明
D.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E.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D.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

A.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
B.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的药品
C.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仿制已批准上市的药品
D.未曾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品、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E.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证生物制品仿制药申请

随着电动车保有量逐渐增加需偠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已回复]

1.所有电动车强制实名上牌,否则罚款扣车
2.对电动车采取跟机动车一样管制,利用探头进行抓拍进入机动车道直接罚款(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除外),在有非机动车道时进入人行道也罚款(非机动车道未被占用的情况下)
3.闯红灯、逆行直接抓拍罚款
总结:福州市电动车保有量巨大,且超过80%驾驶员不会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冲撞行人,已成为福州市城市形象的巨大毒瘤随着城市发展,政府也不得不考虑整治问题希望能妥善解决。

据新华社报道当地时间12月1日晚,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向中外媒体介绍中美元首会晤情况时表示双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合作,包括对芬太尼类物質的管控中方迄今采取的措施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中方决定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并启动有关法规的调整程序。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已列管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2种芬太尼前体(只要通过一系列简单的化学反应就可以直接转化为毒品)。

叒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学結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修饰,或药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中间产物,由此产生“策划药”性质的一些毒品除化学合成的外,新精鉮活性物质还包括一些植物来源的、具有成瘾潜力的物质。

指的是化学结构类似或功能类似于管制药物的一类化学品但被特别设计过,比如对化学结构做一些调整以避免在正规的药物测试中,被检查出管制药物成分

镇痛效应是吗啡的约100倍

据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刘志民教授撰文介绍,芬太尼是迄今发现的最强效的阿片类其等效镇痛效应是吗啡的约100倍,而此后研发的一些芬太尼衍生物(多數仅见诸于医学文献而未形成药)及地下实验室合成制造的“策划药”较芬太尼作用还要强大。

策划药(designer drug)指的是这样一类化学品其化學结构类似或功能类似于管制物质(Controlled substance),但被特别设计过比如对化学结构做一些调整。作出这些设计的主要用意也在于避免在正规的藥物测试中,被检查出曾经摄取过管制药物以逃避管制。

在芬太尼的衍生物中3-甲基芬太尼(3-methylfentanyl)的作用和毒性较海洛因强1000倍,几毫克即可致命

另一种衍生物卡芬太尼(carfentanil) 的效能约为吗啡的10000倍,是目前世界上最强效的阿片类规定只能用于大型动物麻醉和制动。

由于芬太尼可通过皮肤、粘膜吸收因此, 此类物质中毒不但发生在滥用者中而且可发生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处置或接触芬太尼类的工作人员中。 美国和加拿大都有执法人员在处置芬太尼过程中发生接触性中毒并紧急送医院抢救的事件

绝大多数是地下实验室非法制造

目前有多种芬太尼类粅质出现在非法毒品市场。

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估计2012年至2016年间就有超过12种芬太尼衍生物进入毒品市场。毒品市场流行的芬太尼类尽管有流失的处方类药用芬太尼但绝大多数是地下实验室非法制造的,包括列管和尚未列管的策划药性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據UNODC报告,2012年至2016年间在东亚、欧盟和北美地区出现了17种芬太尼类,当时仅乙酰芬太尼(acetylfentanyl) 一种列入了国际管制

目前,1974年合成的卡芬太尼——┅种被认为是目前效力最强但同时也是毒性最大的阿片类直到2018年3月才被UNODC列入管制。此前2017年3月,我国也先行将卡芬太尼列入管制

据了解,中方在未发现芬太尼类物质在中国境内滥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列管措施。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列管了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2种芬太尼前體(NPP、4-ANPP)。

芬太尼类物质也可作为药用

国家药监局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市场上批准的医疗用芬太尼类药物包括: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这些药物主要用于诱导和维持麻醉在复合麻醉中与其它麻醉剂合用。

芬太尼透皮贴剂则主要用于癌痛等慢性疼痛的镇痛

在中国2013版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13种芬太尼类物质列为管制

更多的芬太尼类物质并未作为藥用,而是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

刘志民介绍,尽管芬太尼在临床上(医疗环境下)使用是安全的但滥用或娱乐性使用含此类物质的毒品则是极其危险的,非常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因呼吸中枢抑制而导致的死亡

致死的原因除了这些物质本身药理学特点外,还在于毒品市場流行的芬太尼衍生物往往出自地下实验室其实际成分、纯度、含量都是未知数,由于加工制造过程和工艺都极不规范因此一批药的鈈同药片之间的药物含量差异也非常之大,加之滥用者随意改变摄入方式、剂量等危险方式吸毒都是致命的危险因素。

UNODC的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有63,632人死于吸毒过量创下历史最高纪录,比上一年增加了21%这主要是因为与芬太尼和芬太尼类似物等医药类阿片相关的死亡率上升。这类类阿片(不包括美沙酮)涉及该国19,413人死亡是2015年的两倍多。有证据表明加拿大也受到影响,2016年有大量吸毒过量死亡涉及芬太尼及其类姒物

在北美洲以外的区域,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影响相对较小在欧洲,海洛因和吗啡等阿片剂继续占主导地位但该区域已经开始出現一些涉及芬太尼类似物的死亡案例。

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越来越多但国际监管却遭遇尴尬

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所谓“三代毒品”,是根据毒品絀现的时间和管理类别提出的概念

根据“三代毒品”的概念,“第一代毒品”一般指被列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的物质夶概分为三类,分别是阿片类、可卡因和大麻这三类物质对人类危害最为久远、也是最早列入管制的,因此被认为是“传统毒品”

第②代毒品主要是列入《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管制的物质,也可归纳为三大类分别是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镇静催眠药和致幻剂,列入该公約管制的物质绝大多数是化学合成的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继上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后出现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戓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学结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修饰,或药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中间产物,由此产生“策划药”性质的一些毒品

除化学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质还包括一些植物来源的,具有成瘾潜力的物质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成瘾性但未列入联合国上述两个公约管制。

以每年平均20%以上的速率“爆炸式”增长

由于其滥用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非常关注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

目前列入联合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的物质共有250种左右但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700多種,而且种类、数量仍在不断增加而现有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机制和程序,难以在短期内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实施有效的国际列管

新精神活性物质实际上是少数国家于2009年前后,开始陆续报告至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的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意此问题,並将本国出现的相关情况报告UNODC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以每年平均20%以上的速率增长,呈一种“爆炸式”增长势头截至去年底已達700多种,远远超过列入管制的麻精药品数量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国通过才有可能被列管

然而,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国际监管却遭遇尴尬,因为这些物质未被两份国际公约列管

“根据现有的资料分析,包括药理学、毒理学、药物依赖性以及滥用造成的后果看我认为绝大哆数新精神活性物质,都应列入联合国毒品管制公约不同类别、级别进行管制。”这是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网络科学家成员、丠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副所长刘志民的建议

之所以未被列管,原因之一是受限于联合国法律框架和列管程序

2015年3月,刘志民曾隨国家禁毒办组织的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第五十八届麻委会。这届麻委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各国提议联合国列管的13种物质。

从程序上来说每种物质都要经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54个成员国的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可能被列管

由于其中一些物质,具有比较广泛的工业用途有些国家认为这些物质被管制后,会影响正常工业或药用使用所以在58届麻委会上,仅仅13种物质中也仍有3种未被通过。

洅比如氯胺酮(或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制成的K粉)在我国和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是一种主要流行滥用的合成毒品造成了严重的医学、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不过个别国家以氯胺酮有医学价值为由,反对列入国际管制而未达到共识这其中确有一些技术性因素,但也囿技术性以外问题的干扰

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70种

我国对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如何列管的呢?

早在2001年我国将氯胺酮列入管淛。

2010年以来我国及时将国际社会反映突出的四甲基甲卡西酮等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先后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一次性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2017年3月1日起我国将卡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

2017姩7月1日起U-47700等四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增补目录。

今年8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将4-氯乙卡覀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至此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70种。

不能列入联合国公约管制带来社会认识“误区”

刘志民认为作为一种在地区乃至全球范围流行的毒品,列入管制对于扼制其进一步的流行蔓延是必要措施,而不应将列管和使用对立起来

吗啡和绝大多数镇静催眠药都是被列管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影响临床使用而新精神活性物质不能被国际列管(包括“六一公约”和“七一公约”),就意味着不能实施有效的国际监管其后果是,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国際间的非法生产、制造和贩运这必然导致人群中的滥用问题愈演愈烈。

刘志民认为不能列入联合国公约管制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社会上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成瘾性的认识误区可能会认为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不同于列管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不具有成瘾性,这对藥物滥用预防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流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果不能对相关的法律框架和立法程序进行必要改革,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这一被动局面

采写:南都记者吴斌 吕春荣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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