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药品的业务,我在往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送送药,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送要的百分之十五我不懂怎么算,请教各位

在威海市立医院,上千种药品全部由一家公司独家配送;在威海市中心医院,多种多样的检验试剂不再由上百家公司配送,而是统一由1到2家公司配送……近年来,威海结合深化医改和完善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药品、检验试剂、医用耗材的集中配送工作,初步构建起程序科学、环节完整、监管有力、多方共赢的配送工作格局。

  配送流程“晒”在阳光下

  ——推行药品耗材试剂阳光集中配送模式工作纪实

  ◎记者 矫晓虹 通讯员 宋佳佳

  在威海市立医院,上千种药品全部由一家公司独家配送;在威海市中心医院,多种多样的检验试剂不再由上百家公司配送,而是统一由1到2家公司配送……近年来,威海结合深化医改和完善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药品、检验试剂、医用耗材的集中配送工作,初步构建起程序科学、环节完整、监管有力、多方共赢的配送工作格局。

  这一阳光集中配送改革经验得到了省领导的极大认可:“对威海的好经验要在参加改革的全省84个县级公立医院推广。”

  破除小、散、乱弊端

  11月2日,记者在威海市中心医院检验中心看到,所有检验试剂统一由配送企业安排的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库存,医护人员需要试剂时,填单申请取用。“整个流程非常规范,与以往医院采购后自己储存、随意取用的粗放模式不同,这样既节约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能。”市中心医院检验科工作人员介绍说。

  以往,全市各大医院的药品、检验试剂、医用耗材配送模式都是多头配送,仅药品配送企业就有20多家,检验试剂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少则二三十家、多则上百家。由于药品、试剂和耗材都是医院必需品,且种类多,更新频繁,这样一来,一家医院需要与很多家配送企业打交道。

  然而,规模不一的配送商在仓储条件、管理规范等各方面差别很大,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给医院药品经营秩序、经营管理以及临床用药安全带来相当大的隐患。除配送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外,医院财务往来单位过多,极易诱发商业贿赂。

  因此,如何变众多“散户”为一个“大家”,让配送流程更阳光,成为医院配送改革期待的方向。

  自2011年起,根据国家医改政策的要求,威海多次去外地取经,结合威海实际,将推行阳光配送模式作为深化医改、规范医药流通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了议事日程。

  “我们着力强化政府引导和推动,确保配送模式改革顺利推进。”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按照试点一个、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威海启动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阳光配送模式的试点工作。

  2011年起,威海市立医院率先试点药品独家配送模式,由海王公司集中配送医院1069种药品。2012年5月,威海市中心医院试点5家企业联合集中配送模式,共同配送医院全部临床用药。

  随后,复制药品集中配送模式的经验,2013年,威海将集中配送模式逐步延伸到检验试剂和医用耗材领域,在威海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开展了检验试剂集中配送试点,在威海市立医院、威海市中心医院实行了医用耗材集中配送试点。

  此外,在试点的基础上,全市23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自去年开始全面启动药品、检验试剂集中配送工作,今年起启动了医用耗材集中配送工作。

  为确保临床用药需求,日前,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下发通知,明确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之间,无交易记录的挂网药品,将被终止其挂网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挂网。

  为加强生产企业挂网品种管理,通知要求,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所有药品采购价格,原则上同厂同药不得高于京津冀评标、挂网和平台交易的最低价,同企业其他规格有价格的,采购价格应遵循合理的比价关系。部分临床必需但无法执行京津冀挂网价格的药品,企业可与医疗机构进行商议,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后可挂网采购。

  对于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及以通用名计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企业不足5家的药品,省医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心可直接增补挂网;其他药品仍需提供10家以上医疗机构的采购记录(其中三级医疗机构≥3家,二级医疗机构≥3家),方可申请增补挂网。

  同时,将严格执行药品自行采购管理规定,对于在基药、医保、非医保三个平台中任何一个平台已挂网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不得接受采购用户在其他平台上提交的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自行采购订单;若发现此类订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主动与相应采购用户联系,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采购药品。

  针对当前存在的部分药品配送不及时问题,我省调整了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限制,基本药物坚持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方式,不再限制生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选定配送企业的总数量。每个生产企业的每个药品在同一采购用户可委托1-3家配送企业,同一生产企业的全部基药品种在单一采购用户的配送企业总数不得超过3家。药品生产企业应确保本企业全部药品配送到每个采购用户。(记者张淑会)

[作者: 张淑会  责任编辑: 袁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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