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医生对穿刺活检适应症掌握不严,对患者死亡结果承担轻微责任?
2010年8月16日后,某丁(1939年1月出生)多次到某医院就诊,其2011年8月17日的CT诊断报告单载明:临床诊断胸背痛,印象左肺上叶占位,恶性不除外,建议增强扫描进一步检查。其9月1日的CT诊断报告单载明:临床诊断左肺上叶占位,印象左肺上叶占位,恶性可能性大,建议活检证实。其9月3日的PET/CT检查报告载明:临床诊断肺占位待查,检查意见左肺上叶前段软组织肿块代谢异常活跃,考虑肺癌。双肺上叶、左肺下叶散在多个微结节,可疑转移,建议密切随诊。其9月19日的病理脱落细胞报告单载明:临床诊断左肺癌,病理诊断(痰)涂片未查见癌细胞。其9月21日的2份病理诊断报告单分别载明:临床诊断左肺癌,病理诊断镜下粘液背景中,见较多上皮细胞、吞噬细胞和大量炎细胞浸润,余未见异常;临床诊断待查,病理诊断(痰涂片)镜下,见较多上皮细胞、吞噬细胞和炎细胞,未见癌细胞。2011年7月25日,某丁因“右背部疼痛近1年”入住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左肺癌(T4N3MIIV期);两肺转移;左肺门、纵隔淋巴结转移;左锁骨上及左腋窝淋巴结转移;肝脏多发转移;右侧肾上腺转移。于2011年7月26日医方给予超声引导下行肝内实性占位穿刺活检术,病理检测结果示:低分化腺癌,家属要求出院,于8月4日出院。2011年8月9日某丁因“右背部疼痛近1年,确诊左肺腺癌半月”第二次入住某医院。辅助检查提示患者病情较前发展,考虑口服单靶点药物获益不高,建议全身静脉化疗,家属考虑后要求出院,9月1日出院。2011年9月15日某丁主因“腹痛半月余”第三次入住某医院。9月17日开始反复出现心慌、憋闷双肺明显湿罗音,血气分析结果示Ⅰ型呼吸衰竭,9月20日因呼吸、循环衰竭症状加重入住监护病房进一步治疗。9月21日凌晨经口气管插管并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当日某丁死亡。
原告系患者某丁(已死亡)妻子和女儿,某丁别无其他继承人。首先,被告方主治大夫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误诊。2010年8月31日,患者某丁到被告处看病,经CT、B超等检查报告结果是左肺上部占位,主治医生某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只跟患者和家属说“需要穿刺才能确诊,但离动脉血管较近,穿刺风险极大。”2010年9月3日,某医生给患者开了—个“PET”CT,但该检查也未对患者的病情予以确诊,后主治医生某医生在未确诊的情况下,既没有就可行的确诊方法对患者及家属进行指导,也未就可能导致的相应后果向患者告知,并且也没有向患者提供任何门诊病历。其行为延误了患者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患者最终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其次,被告存在误治和过量用药的行为,具有严重过错。2011年7月25日,患者再次到被告处做全面检查,经检查癌细胞已经转移到肝脏上,住院后被告不但没有对癌症进行有效治疗,反而采用不正确的治疗方案,给患者使用了大量抗血栓药物,并且用药超出常人用药量的好多倍,导致患者免疫力被彻底摧毁,癌症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患者死于过度医疗。患者死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至今没有结果,只得寻求司法救济。综上所述,被告对患者在诊断与治疗中的极不负责的行为最终导致先是使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后又对患者采用错误治疗方案滥用药物使患者身心遭受巨大折磨,被告误诊、误治的行为造成患者不幸离世的悲惨后果,严重的侵犯了患者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某甲、某乙、某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7492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27741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某医院辩称:患者来我院门诊治疗,主治医师告知穿刺才能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拒绝进行穿刺,而后到院进行检查,对我们的诊疗方案存有疑虑,拒绝进行肿瘤专科治疗。我院在患者无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开展治疗。但已在患者同意的范围内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某丁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某丁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是多少?分析说明中认为,医方在患者担心穿刺活检安全性而拒绝进行时,医方应该告知可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技术是诊断肺癌最常用的方法,包括纤支镜直视下刷检、活检以及支气管灌洗获取细胞学和组织学诊断。上述几种方法联合应用可以提高检出率,为病理诊断提供安全可靠的支持。而穿刺活检仅适用于经常规的痰细胞学检查或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等非创伤性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病例。患者在医方长达近1年的门诊就医过程中,医方没有进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痰细胞学检查。医方上述医疗行为违反《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分册》肺癌的基本诊断步骤,存在未完善相关检查的医疗过错;医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分册》关干“经常规的痰细胞学检查或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等非创伤性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病例,可考虑行经胸针吸细胞学检查”的规范要求,存在穿刺活检适应症掌握不严的医疗过错。患者住院时已经是癌症晚期,且为高龄,从病程分析完全属于晚期癌症的自然病程。从诊疗经过看,在住院抢救治疗中无论是用什么方法也不会改变疾病进程,这是在晚期癌症病人最后治疗时的规律过程。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分册》关于肺癌的诊疗规范,未发现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上述两个方面的医疗过错均参与了患者肺癌疾病进展过程。同时,在当时医疗水平下,仍然存在肺癌死亡率居高不下的科学局限性。虽然,患者最终死亡是肺癌的疾病进展的结果,但是,医方的医疗过错导致延误了诊断及治疗,增加了病患痛苦的损害后果。参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相关规定,该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过错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一)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某丁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医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分册》肺癌的基本诊断步骤,存在未完善相关检查的医疗过错。2.医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分册》关干“经常规的痰细胞学检查或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等非创伤性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病例,可考虑行经胸针吸细胞学检查”的规范要求,存在穿刺活检适应症掌握不严的医疗过错。(二)某医院上述医疗过错均与某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