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子上班受伤骨折怎么办里经常有人受伤,骨折,可以投诉到安监局吗?怎么投诉呢


吴川照的右手臂无法弯曲

今年1月初,海口23岁男子吴川照在海口龙桥镇昌隆塑料厂打工,作业时右手臂卷入机器被扎骨折。工厂老板不愿出手术费,耽误了治疗,差点要截肢。住院治疗未康复,又被老板赶出院。如今工厂老板未支付复查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无奈之下,4月1日,吴川照向海口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吴局长高度重视,表示将立即派人去调查处理。

受伤:延误治疗差点截肢

吴川照介绍,今年1月8日,他在车间作业时,右手臂卷入机器被扎伤。工厂负责人吴老板将他送到府城琼山人民医院抢救。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做手术。手术费需要3万元,吴老板嫌贵,就将他送到定安一家私人开设的骨科医院治疗。吴川照说,为了省钱,吴老板没让医生打麻药,缝针时他痛得全身发抖。医生不得不叫来3名男子将他按住。医生随后开了几包草药。“不用住院吗?”吴川照问。“这点伤算啥,回厂里休息几天就好了。你受伤的事不要跟父母说,不然我不管你了。”吴老板说。

两三天后,吴川照的伤口发炎流脓,痛痒难忍。吴川照只好打电话告知家人。1月12日,他的父亲吴先生赶到厂里后十分气愤,和工厂的管理员吵了一架。吴先生随后将儿子送到187医院治疗。经拍照检查,被诊断为:右尺桡骨中段骨折。“伤口严重化脓感染,如果再晚来几天就要截肢了。”医生称须住院做手术治疗。吴先生告诉记者,他多次打电话催促,吴老板迟迟不到医院交钱,导致无法做手术。拖延10来天后,吴老板才到医院交了1万多元手术费。

住院半个多月后,吴老板催吴川照出院。吴川照说病还没好,拒绝出院。“2月4日,账里的医疗费只剩下337元。我也厌烦了老板催促,只好出院回家。”吴川照无奈的说。

吴川照家住海口龙华区龙泉镇儒让村,母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他受伤后,家里的日子更难熬了。吴川照父亲告诉记者:“吴老板不给孩子误工费,我找他交涉多次,经过讨价还价,他才答应每个月给孩子750元生活费。吴老板让我找一个人去医院照顾孩子,说是给2000元工钱,直到现在他还没把钱给人家,我被人家催几次了。我多次拨打吴老板的手机,他都不接。”

3月31日下午,吴川照和家人带记者来到该厂。“该工厂主要生产超市和菜市场用的小塑料袋,黑色、红色、黄色的袋子都有,批发到全省各地。”吴川照说。“这几年都在提倡环保,生产塑料袋不是污染环境吗,有关部门为啥不管?”吴川照的亲戚表示。

一男子正指挥工人干活,他自称姓陈,是该厂的管理员。记者问他是否有营业执照。他说有,但没悬挂在这里。他离开10分钟后,拿来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给记者看。上面显示,该厂厂名为“海口龙华龙桥万瑞塑料厂”,位置为“龙桥镇文明大道”,经营项目为“塑料制品加工、销售”,所盖的公章为“龙泉镇工商所”,发证时间为“2012年6月14日”, 营业执照上未注明截止时间。记者问:“这个厂设在龙桥镇上,为什么营业执照却是龙泉镇工商所批的?”陈先生说:“这个我也不知道,你问我们老板娘吧,现在她不在厂里,我会让她给你们打电话。”当晚,记者拨打老板娘的手机想了解相关情况,但对方不接听。第二天,记者多次拨打老板娘的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

本文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作者:吴岳文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英山县龙潭河谷滑道突发事故导致25名游客受伤。

  7月30日,英山县通报:受伤游客目前伤情稳定、情绪平稳。已责令龙潭河谷滑道项目停业整改,并对全县涉旅企业、景区景点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

  7月28日下午2时30分,英山县龙潭河谷滑道发生意外事故,游客由滑道顶部滑至底部过程中,滑道旁水管突然破裂,自来水喷进滑道,致使游客在滑道内失去控制,相互碰撞挤压而受伤。受伤游客中,血气胸1人、脑外伤2人、骨折22人,无人员死亡。

  事发后,英山县调集县人民医院最好的医疗资源,对受伤游客进行治疗。目前,诊断出骨折住院治疗18人,疑似骨折自行出院的有4人,部分游客软组织损伤。

  经黄冈市、英山县两级安监部门现场调查,采集证据,认定该事故为较大涉险事故。事故主要原因为滑道旁的水管接头处突然脱落,自来水喷进滑道所致。英山县已成立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龙潭河谷滑道项目经营公司、景区、保险公司等部门依法依规迅速落实赔付,全力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英山县安监局、旅游局责令龙潭河谷滑道项目立即停业整改。

  英山县负责人说,全县要以此次涉险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责任,对全县涉旅企业、景区景点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

2017年12月20日13时30分许,深圳鼎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廖某在公司货物摆放区看见员工雷某在货车上使用叉车卸货,便前去帮扶货物(货物重约1.4吨)。当把货物拉至货车尾板时,货车车头因受力不均衡突然翘起,货物随即倒下,廖某因躲闪不及被压到右手臂,随后整个人被压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廖某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肱骨中段骨折。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并经区政府批复,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鼎阳公司员工雷某、廖某等人在货物装卸过程中,使用方式方法不当,未根据设备轻重等特点配备合理数量的人员,未采用相应防倒塌措施。间接原因为鼎阳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宋某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安监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元(¥69900.0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从哪些重点方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 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 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 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 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 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宝安区安监局提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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