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附属医院官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学生体检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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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始建于1970年,现隶属贵州医科大学,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和康复于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同时也是国际紧急救援定点医院、国家级“爱婴医院”、黔南州传染病医院,服务范围辐射全州12个县市以及临近的广西、广东及湖南等周边省区。& &&医院总占地面积84501平方米,开放床位979张,在职职工总数10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81人、中级职称152人,博士后2人、博士4人、博士生2人,硕士研究生学历86人(含在读)、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4人,是贵州医科大学直属教学医院、贵州省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地、贵医大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基地,建有风湿免疫实验室、感染科实验室、神经内科实验室、分子生物实验室、细胞实验室、动物实验室、PCR实验室。现拥有飞利浦64排微平板CT机、西门子1.5T核磁共振、西门子螺旋CT、大型C臂机、陀螺刀、多维彩色B超、800项大型自动生化分析仪及100多台各类国际先进设备。& &&医院开设了40多个临床医技科室,风湿免疫科为省级重点学科,感染科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培育项目,神经内科为省级重点扶持学科,肾内科为州级重点学科,血液科、精神科、脑瘫儿童康复是医院特色专科,普外科、神经外科、骨科、产科、心血管内科、儿科是院级重点学科。& &&近年来,医院开展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普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关节镜诊疗技术、人工关节置换技术(髋、膝关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鼻科内镜诊疗技术、血液透析技术、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等10多项技术上,形成了特色和品牌优势,为保障黔南地区群众就医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获得广泛好评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医院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自强不息 厚德至善”的院训,“坚持医院公益性、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办院宗旨,通过不断努力把医院打造省内一流的高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体检中心位于沙坝院区,交通便利,公交四通八达,坐落在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院内,门诊大楼二楼,占地面积960㎡。体检中心共有20个诊室,每间面积均大于33㎡以上,环境整洁明亮,宽敞的候诊大厅让人有舒适而美的享受。&&&&体检科内设置有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电室、超声室、人体成分室、骨密度室、一般检查室、肺功能室、四肢血压室、脑电图室。放射室、医学检验项目由本院的具体科室负责完成。&&&&体检科现有工作人员33人,其中固定人员8人,主任医师1人,副主任医师11人,主治医师4人,住院医师3人主管护师10人,护士2人,其他人员1人。全部均为具有职业资质,我院建成的体检科,预计每日可以接待体检150-200人次
医院地址:
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七星路7号
营业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 一12:00
下午 14:00一17:30
预约通知:
个人预约提前三天/单位预约提前一周
公交路线:
地铁路线: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面向全院及社会招募2018年暑假学生志愿者公告-贵州公务员人事考试信息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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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内最热  贵州医科大附院全程欺诈诊疗 屠宰谋财害命 谋杀辱尸扫荡切器官  65岁健康妈妈 常规体检 被骗住院手术 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  侵犯就诊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歪曲事实污蔑侮辱亲属人格名誉身心精神权案  陈 述 意 见【1/2】【法官拒不正式开庭、草草法庭调查、故而书面提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谢友容亲属诉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称“医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侵犯谢友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原告,依据本案事实,通过对原判决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诊疗规范规定,发表以下陈述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原判决错误采信贵医附院全程违反门诊住院手术诊疗规范常规、伪造病理报告单,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手术非正常惨死的单方说辞,判定医方无责,属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医方提交的病历,在一审和重审中,均未组织双方质证,未经双方确认封存(法院医方皆拒不封存),程序不合法。(详见一审上诉陈述和重审笔录补正意见与重审录像为证。)  2.病历伪造。从医方向原审法院举证提交的病历中,有29页多病历涉嫌伪造、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现有病历不符合鉴定条件。  第一,术前术后病理报告单均系伪造。一次住院出现2个住院号3个ID号。  (1、病历第46页,病历中的唯一一张手术依据的病理报告单上的住院号、ID号不是原告妈妈的。伪造病理报告单欺骗手术。一个人在同家医院诊疗,只能有一个唯一的ID号,一次住院只能有一个住院号。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46页病理报告单上记录的:住院号1229753与实际1229735不符;该报告上患者ID:PS1636与系统中母亲实际患者ID:严重不符合(病历第35、36、37、38页贵医23-24日四项诊疗报告单中记录)。又此报告时间与实际也不符合,24日下午切片时医生告诉出结果时间和医生出示报告时间均是下午。  (2、术后病理报告单系再次伪造:患者ID:PS2412不是妈妈的,检查时间;人死后的第三天,报告时间为160629重审开庭时首次出示,按规定应是在报告出来后的7天内通知家属到场封存归档,一审举证时应同步提交法院质证。  (3、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47页病理切片计算机图文报告记录:住院号、手术名称、送诊科室、麻醉方式、病理号、麻醉医生、送诊医生等空白无记录。该记录上手术和报告时间::56:20与实际手术报告时间严重不吻合(病历编号第85页医嘱记录实际手术时间和计算机图文报告时间为15:30),证明此份计算机图文报告是伪造,送检标本可疑。  第二,在病历30、31页《手术记录单》上只有一人签名,无全部手术医生的签名,参与手术者四人。原卫生部颁布并于日开始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一共只有三十八条,其中就有34处涉及到签名的规定。可见医师的签名在病历书写中的重要性。在病历上签字署名,首先,是医务人员对自己书写病历的确认和负责的唯一方法;其次,是医务人对自己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的确认及责任归属的依据;再次,是使病历等医疗文件具备法律作用、证据效力必不可少的内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二十二条(十五)项规定:手术记录应有手术者签名;第三十一条规定:“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但是,在本案中的《手术记录单》上却没有所谓的参与手术的四位医生的签名,使患方、法官、鉴定人无法确认为患者进行手术的人是谁。为此,该手术记录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在《手术记录单》上手术医生和助手的姓名与术前讨论计划确定的不符合,未如实纪录参与手术的医务人员姓名,该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规定,手术记录内容包括手术者及助手姓名。术者皆应参加术前讨论。本案手术是四级手术,是在手术中级别最高、难度最大的手术,并且手术连续做了13个小时。但是,在手术记录单上,术者与助手却和术前讨论定下的不一样。医方为何随意变动增减填写术者和助手的姓名在手术记录单上?只有一种解释,就是部分参与手术的医生助手还没有取得参与四级手术的资格,或者还是医方的在校学生,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该病历内容不完整,不具有真实性。  手术人员不真实。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4、5、30、31页记录:术前讨论手术方式:腹腔镜下根治性膀胱全切+回肠代膀胱术,人员:孙发、唐开发、孙涛、雷鸣、余琦、王雷、刘伟。 第30、31页手术记录:手术名称“膀胱癌根治术+输尿管腹壁造瘘+子宫切除术”麻醉后取下腹正中切口约15cm,依次切开皮肤、皮下、腹直肌前鞘、钝性分离各肌层、剪开腹膜进入腹腔,继续剪剪切切...术者:孙发、王成跃、吴晓林、马诗星,助手王雷、雷鸣、余琦。手术记录只有孙发一人签字,无其他手术人员签字。由此可见,病历不真实、不合法,贵医附院孙发等随意安排、随意改变手术方式和手术人员,视极端高危的二级和四级手术和人民生命健康尊严、伦理、道德、法律如儿戏。  第四,病历伪造无签名。陈术前术后病理报告单,第4、5术前讨论,第30、31页手术记录是伪造外,还伪造了第21-27、51、62、63页8份检验报告无任何签字,病历第16、17、18、19、28、61、70、71、80、89、90、94、117、127等合计29页病历内容多数无签字、签字不完善涉嫌伪造。  在病历中有8份检验报告单上,既无检验人员的签名,也无检验人员的印章,这些病历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辅助检查报告单内容包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但是在医方提交的病历中,编号第21-27、62、63围术期血气监测结果、51尿常规等8份检验报告单上无任何医护检验员签名。第21-27页麻醉科围术期血气检测结果记录:时间分别为13:45/14:39/16:26/17:36/19:53时,该五份记录无任何医护检验人员签字,无患者姓名、性别类型等记录,其中22、25、27页是打印输出后删改重做。证明全是伪造和推定隐瞒谢友容在13:45/14:39时或更早已因急性重度失血性休克死亡真相。  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6、17-18-19页麻醉记录、28页麻醉计划、61页ICU内APACHE疾病严重程度评分系统、70-71临床路径表单、89-90体温表、94住院病案首页、117页ICU护理计划、127页诊疗情况说明等记录中存在病历无任何医生护士签字。第80页ICU交接记录签字不完善问题。证明病历是虚假伪造或心虚隐瞒手术意外及死亡真相。  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56、59页中赵鲁强签名与105、107、108、109、110、111、112页赵鲁强的签名不同。第8、50、53、54、60、64、78页中付江泉签名与90页不同。病历58、59临床诊断结论同一医生的书写笔迹与55、56等其他各处不同,疑似伪造。  第五,病历伪造其他问题。【违规操作、故意伤害、欺骗器官切除手术】  (1、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60页记录:贵医附院综合ICU病房生化科提前预知做好关于谢友容术后心功能的报告单,报告时间为:00。而事实此时谢友容正在睡觉,距手术开始还有10小时。  (2、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3页记录:医生提前30多小时预知健康妈妈手术后去向ICU。  (3、麻醉记录及麻醉过程。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20页记录:上午10:20时手术开始,生命体征平稳(事实本是健康正常人),12:00-12:05分短时间内出血约800ml,于12:35时约出血8000ml,血压持续偏低,平均动脉压20-25mmHg,SPO2最低至88%,于14:30时出血约16000ml,心电图提示室颤心率,心电图呈窦性心率,血压仍低测不出,SPO2 BP测不出,术者阻断腹主动脉,足背动脉有创血压测不出,查血气提示代谢性酸中毒,术中共出血21000ml,关于手术状况的文字有效记录时间截至下午14:30时。由此可以推断,中午12时许医生割破母亲腹部主动脉大出血,下午14:30时-15:05时医生们第一次集体出来于家属见面时母亲已经死亡。   (4、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20、34、38、52、53、58、59、78、102页记录:无记录报告日期或时间。是否伪造隐瞒?  (5、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22-27、42、47、76、80、93、94页记录中,关于诊疗报告实施手术相关重要内容空白或记录不完整。  (6、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69、82、85等页记录,证明入院入科时间是上午10:47-50时而非第5、6、11等页中记录的12:29时。  (7、【领血、发血时间血量与麻醉记录输血时间血量的矛盾问题】术中输血与血液领取记录的严重矛盾问题,麻醉记录,12:00-12:05时大出血800ml,立即加快补液,于12:35出血约8000ml,于14:30出血约16000ml,术中合计出血约21000ml。但领血记录显示:12:40时第一次领血合计800ml,到14:30时领血合计4150ml,到18:05时领血合计9000ml。尤其12:35时与12:40时的出血与领血记录显示:妈妈的全血都流干了5-10分钟后,医生们才开始给妈妈输血!血流干了,妈妈还有命活吗?后面的输血还有意义吗?  第六,病历篡改添加。  (1、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8页记录:ICU转入合计3页,除最后“死亡”2字系手工涂改添加,其余全文为计算机打印输出。说明原告母亲转入ICU时早已死亡。  (2、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22、25、27页为打印输出后删除重做;第72页入院护理计划日期涂改;第80、93页患者名字涂改;第87页ICU内临时医嘱时间篡改;第96、121页输血记录发血时间涂改;第20页气管型号涂改。  第七,病历书写与诊疗安排逻辑矛盾等问题:  (1、逻辑矛盾: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50、53、54、60-63、67、68、70、73-81、82、85、90、93、94页等的记录和诊疗计划安排和下6条中部分记录,证明术后相关检验报告内容的自相矛盾和基本逻辑错误等问题,同时证明被告于23日刚入院还未行基本常规检查,和24、28日检查未完结果未出就被迫不及待分别违规安排了24下午的膀胱镜切片、25日行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后取消改为2月1日的膀胱等全切手术。病历第37/42页和22日门诊病历记录证明被告医院泌尿外科门诊和住院医生自始反复随意违规反复故意伤害接连两次膀胱镜创伤性检查事实。严重违反众医皆知的“从无创到有创,从外查到内查的规范诊断的原则。”  (2、贵医门诊和举证病历编号第47、69证明,门诊违规过度伤害检查,入院当日未作检查就下【“入院诊断”膀胱肿瘤欺骗手术】  (3、【健康证明】: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5、9、11-13、15、30-33、35-45、49、51、52、55、56、58、59、67、69、91页记录中内容均证明原告母亲谢友容为身体健康良好正常人,没有膀胱癌临床表现,更非被告答辩和一审判决中所言的患严重疾病和生命垂危的患者(家属、同室9天病友发改委林处长亲友和良知医护等也能证明),同时也证明被告医院迫不及待对谢友容的所谓积极诊疗、检查、住院和手术等安排是严重过度违规、自相矛盾、是有害无利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医嘱单、检验报告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说明该手术记录单、病理报告单、6份检验报告单均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3.病历隐匿、销毁、转移、逻辑矛盾。医方向患方、向原审法院隐匿了部分重要病历,隐匿了对就诊人造成死亡的关键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病历不能鉴定。  在医方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病历中,均缺少以下病历:全套各项检查申请单、日常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术中血管外科、妇科4份会诊记录、术中意外大出血的抢救记录、无13个小时术中相关重要医嘱、手术气管插管知情书、麻醉医生与手术医生交接班记录、无术中动脉穿刺的“有创操作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电子病历、手术ICU心电图和录像、拒不提供不打印费用清单、孙发主任医生兼主治医生查房记录第1页(记5页有4页少1页)、无日上午膀胱镜检知情同意书等等。医方隐匿了上述病历,向法院提交的病历不完整、不充分,不符合鉴定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因本案是医方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门诊无诊断、欺骗住院、伪造病理病历、欺骗四级器官全切手术,术中粗暴割破腹部大血管、迅猛大出血、流干鲜血休克后,继续扫荡切器官,,,最终造成就诊人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后果,而医方却伪造了病理报告、隐匿了对就诊人进行致命手术的系列相关病历影像资料,加之提供的手术记录单等又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致使法官难以查明事实真相,难以对其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进行评判,依法应当由医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1、隐匿4份会诊记录。贵医举证病历中隐匿没有术中血液外科、石家齐和妇产科共4位医生手术会诊记录。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30、32、73、76页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2月1日下午17:05时补充切割器官签字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单记录:术中请血管外科马诗星副主任医生上台会诊,再请妇产科吴晓林主任医生会诊;妇产科总住院医生许晓晓台上会诊。然翻遍贵医举证病历,自始没有上述手术中会诊意见记录。【《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第22条第10款要求: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医师和会诊医师签名等】。  (2、手术切割器官检验报告。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31、33页【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中记录:“切除膀胱、肿瘤组织、子宫、部分阴道壁和阑尾送病检”,时隔近三年,病检结果病检报告单至今未见也未提交一审法院。说明贵医隐匿母亲的膀胱、子宫、阑尾、阴道壁、“肿瘤”组织的病历报告单。同时也说明母亲的膀胱、子宫、阑尾、阴道壁、“肿瘤”组织等器官皆健康正常无须切除。也证明贵医对于母亲的整个诊疗手术行为过程是完全荒诞混乱违反基本逻辑和常识常规!再次证明贵医的诊疗行为不是按照先诊断后治疗手术,而是按照先手术切除后再送去检验诊断,直到把人切死三年多检查不除该死该手术的理由!器官切除手术不是先确诊必须急需手术切除,而是先切除后再送检,诊疗。  (3、隐匿心电图。贵医举证病历中,自始没有术中、术后、和ICU隔离病房内关于谢友容的心电监测记录和图文报告资料。原告母亲于:45时健健朗朗走进手术室,至晚上20:40时推出手术室又被直接推入ICU隔离治疗,至:10时让家属看见母亲到10:00家属放弃停止心脏按压接受死亡现实,手术室内整整13小时,ICU内又整整13小时。  (4、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82页术前长期医嘱记录:只有、24、26日三次记录,没有1月25、27、28、29、30、31日任何记录。  (5、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85、86页术前临时医嘱记录:只有、24、26、31日七次记录,无1月25、27、28、29、30日任何记录。  (6、第86页关于2月1日术前术中医嘱中,仅有09:00时和17:20时两次简单临时医嘱,没有07:50-09:00时、09:25-17:20时、17:30-20:40时三个重要时段中关于手术麻醉、手术开始、手术进行、手术意外及手术会诊增加切割器官止血抢救处理过程的任何医嘱记录。是否心虚、故意隐藏手术意外、手术过错伤害及死亡真相?!  (7、贵医举证病历中隐匿销毁了27日晨9时过家属带母亲回家过65岁生日的请假条。矛盾的是:28日晨9时销假按时返回医院时医生通知已安排定了2月1日手术,即日开始饮食禁忌等术前准备工作,同时看见泌尿外科大厅墙上的手术安排表里已公示(有28日开具互助献血申请书和介绍函为证)病历记录却是31日9时进行术前讨论决定手术方式。24日切片时告知病理分析结果要30日才能出来(报告单时间却是29日),30日下午医生拿报告单告诉家属结果。证明:病理分析结果未出、术前讨论未进行,医生们就又再次迫不及待决定并安排了危急生命的手术方式和日期。  (8、隐匿拒不提供病历不许家属复印照相,欺骗法官否认存在电子病历手术ICU录像等资料,拒不配合不执行法院强制封存保全令。上午10:40时ICU走廊上,家属询问病历,医生回答“搞丢了不知到哪里去了”;家属查找,医生又偷偷将病历夹放入白大褂欲转移;家属发现拦下要求复印照相,医生合力抢夺粗暴拒绝复印照相,悲痛欲绝万般无奈的家属只得妥协同意现状密封存于医院(未清点不许家属查看)。后直到下午一审法院开庭举证时贵医律师才出示部分病历给法官登记,法官拿到病历开封后即依序对病历名称和页数进行登记,登记完后说法院没有地方保存病历,即将全部病历交给被告律师带回保管,庭上未对病历内容进行一一认证、质证,查证,未即时复印留存。原告反复再三申请强烈要求法院和卫生厅(2发给宋誉峰、张光奇两位厅长的短信为证)强制保全且应该质证的谢友容在被告医院诊疗手术死亡的所有电子病历、手术ICU录像和器官切片标本等资料,被告医院欺骗法院自始隐匿拒不提供(法院调查往来函证据)。原告于上午向一审法官书面第三次申请强制保全母亲电子病历、器官切片标本和手术ICU等全部影像资料,同时申请复印被告提交的应诉答辩等资料无果,后再次于向法官申请要求复印被告提交答辩应诉资料和相关全部庭审记录,经法官同意后于日分两次复印到法院部分审案卷宗和贵医提交病历答辩状等资料(至今没有复印到外委办开庭笔录资料,外委办拒绝原告复印照相),以备下次开庭质证辩论用(谁知法院下午开庭后就直接枉法判决了,又0722开庭时法官借口内容太长阻止原告宣读起诉书和陈述事实经过,无开庭经验的原告错误以为起诉书写了的法官已知道就不必再说了),原告于复印时才知被告医院是于提交病历给法院的。请由此推断贵医提交病历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请由此判断一审法院在举证、查证、质证、鉴定、审判过程中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  (9、隐匿无:各项检查申请单、  (10、隐匿无:日常病程记录、  (11、隐匿无:护理记录、  (12、隐匿无:术中意外大出血的抢救记录、无术中相关重要医嘱;  (13、隐匿无:手术器官插管知情书、为什么要气管插管?遮掩紧咬伸出的舌头?  (14、隐匿无:麻醉医生与手术医生交接班记录、无术中动脉穿刺的“有创操作记录”。  (15、隐匿无: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16、隐匿:电子病历,手术ICU录像。  (17、隐匿:拒不提供、不打印费用清单。  (18、隐匿:孙发主任医生兼主治医生查房记录第1页【记5页有4页少1页】  (19、隐匿无:日上午膀胱镜检知情同意书。  (20、门诊无诊断,健健康康就被迫不及待忽悠收住院、、、、、、  (21、其他。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常规的规定,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手术、割破血管大出血休克后辱尸扫荡切器官。  违反常规就诊和膀胱肿瘤临床路径关于诊断、住院、手术相关规范。  (1、门诊违规过度检查、直接安排膀胱镜检。【违反?】  (2、膀胱镜检医生违规欺骗忽悠马上住院。  (3、住院医生刚刚收住院未检查就下临床诊断结论;  (4、刚入院违规一次性开全套大单过度检查,入院后同步补做本该门诊做的检查,该做的最终判定癌症结论及癌症分级、分期浸润范围深浅等症状的检查项没做;  (5、在开检查单的同时,就迫不及待决定并同步安排25日2级手术“治疗”及方式;  (6、连续2日随意反复安排介入式创伤性的膀胱镜检查、24日不做麻醉;  (7、伪造癌症病理报告单和计算机图文报告、欺骗给健康母亲膀胱全切除手术(住院号、患者ID不是妈妈的,切片手术时间与实际不符);  (8、病理切片报告结果未出,就于25、28日迫不及待安排2月1日手术。  (9、术中割破膀胱两侧上中下动脉大出血21000ml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0、大出血“休克”抢救无望死亡5小时后,继续欺骗荒谬借口增加切除子宫、阑尾、阴道壁等方式抢救因被医生割破血管大出血的母亲生命,增大危险,增加出血、加速死亡。抢救?试验?还是杀害?荒谬至极!  (11、未备血、未做好基本准备就进行手术。手术进行到下午17:05时,想起安排家属赶紧去买腹带,说是出来时候捆绑母亲手术伤口用的。  (12、欺骗隔离假治疗;  (13、实际手术人员、方式和计划手术人员方式不符,随意安排。  (14、医院泌尿外科手术资质问题。  (15、相关医生护士诊疗手术资质问题。  (16、医院科室虚假医疗宣传广告。  第一、门诊住院医生违规过度检查  (1、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2、9、67、35-38、40、43、49、51、52、55-59、66页和门诊病历记录证明,贵医门诊医生违反诊疗常规,直接安排常规初检的健康就诊人做膀胱镜检查,严重违规过度检查。膀胱镜是创伤性检查,会加重伤口。对于不明原因出血,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得采用膀胱镜。  门诊该检查的没查(尿常规、血常规、尿脱落癌细胞核查、腹部B超、泌尿系统X平片检查、造影、CT增强、核磁共振成像等检查没做);  又入院后的各项检查不是根据需要针对性进行,而是立马批发式开单迅速全套一起上(血常规25项、血生化30项、凝血功能、输血前三项、乙肝两对半5项、胸片、心电图、尿常规20项、肝肾功能、电解质、膀胱CT平扫+增强CT等)。病历第57/66、56/59页证明医生重复检查定血型、重复HIV输血前三项检查。  第二、门诊无诊断,违规收住院  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2、11、67、69、82、85页记录,谢友容入院入科时间:上午10:47时,证明贵医附院未做基本的常规检查、复查,未经基本病理综合分析诊断就违规接收附近健康居民住院,先收住院后再迅速全套各项常规专项检查和病理切片一起上。严重违反卫生部标准收住院相关规范:必须完成基本常规检查项和专项检查后,经分析必须确需住院才能收住院。  第三、迫不及待再三违规安排、伪造病历报告、违规实施手术  手术规范:必须病兆风险大于手术风险时,才考虑实施手术。非特殊紧急情况,必须检查清楚、分析确认、准备充分后,才安排实施手术。  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2、85然23、24、28日医生就迫不及待反复欺骗违规安排1月24-25日和2月1日膀胱全切除等手术【病历证据35、38、40、43】。23日母亲才刚入院,还未行基本常规检查,医生就下诊断结论,同时就已决定“完善各项常规检查,排除手术禁忌、择期手术治疗”对母亲采取手术治疗。23-24日晨常规检查未完成结果未出就已安排定了25日进行TURBT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家属发现质疑25日的手术安排,医生就随口安排24日下午立即进行膀胱镜病理切片手术(告知要30下午出结果)。28晨,病理切片结果还未出来,术前讨论未进行,就又通知已安排确定做膀胱全切除手术(膀胱全切除手术指征为恶性癌症3级以上、浸润深、覆盖广、其他办法医治无效的肿瘤)。2月1日未备好血、没准备腹带、未做好基本准备工作就开始实施手术,手术到下午17点了,才想起并临时安排家属去买捆绑妈妈手术伤口用的腹带,说是推出手术室时用来捆绑伤口用的。妈妈的身体症状是否必须、急需手术?有无必要,是否必须、急需进行膀胱全切除手术?妈妈身体很健康,根本无需住院、无需手术、不该死亡。  第四、手术其他问题  2月1日手术中低劣错误连连。常规成熟的膀胱全切除手术中割破妈妈的血管造成危急生命的大出血。切断母亲膀胱上中下动脉血管造成大出血21000ml休克5小时宣告无救危急生命抢救无望3小时后,没采取及时缝合血管的正确止血办法进行抢救,拒绝女儿主动输血的要求,荒谬要求家属赶紧同意增加切除子宫、阑尾和阴道壁进行止血抢救,全切除后,又荒谬采取只在肚腹中填塞明胶海绵和大量纱布的办法进行止血。切割子宫、阑尾、阴道壁能帮助割破的血管止血吗?靠填塞明胶海绵和纱布真能止住腹中被割破的血管继续大出血吗?  以上证明:原告母亲谢友容从22日下午最初步入被告医院常规门诊检查,就被门诊医生积极违规直接安排膀胱镜创伤性检查,到23日上午被积极忽悠住院治疗、被泌尿外科积极违规收住院、积极违规过度立马上全套各项检查,检查未进行未完成又同时积极安排24日、25日等各项手术,到最后积极伪造癌症病理报告单欺骗进行器官切除大手术、和粗暴手术中低劣错误连连的系列过程最终导致常规门诊检查的原告健朗母亲谢友容快速惨死手术台。
  附件一:法庭调查 补正笔录  附件二:回避申请  附件三:贵阳市中级法院 重二审黑心枉法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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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意见】(2/2---1)  以上证明:-----
  综上所反映等问题事实证明,贵医附院门诊住院医生合力欺诈医疗、故意伤害、残忍谋杀、致正常健康妈妈常规门诊被害惨死犯罪事实成立:医生们明知原告妈妈谢友容身体正常健康、无需膀胱镜检、无需住院手术,仍故意违规连续过度安排膀胱镜等创伤性检查诊疗(23-24日连续2次膀胱镜检)、违规收住院、再三欺骗违规安排2、4级器官切除手术。又医生明知各手术风险严重危急健康生命、后果完全无控,还故意伪造计算机图文报告、伪造癌症2级病理报告单、故意陷害欺骗违规对正常健康妈妈谢友容进行膀胱全切除手术致其活活痛苦惨死的事实;后又隐瞒死亡真相,继续欺骗增加切割子宫、阑尾、阴道壁等器官。继续欺骗愚弄信任医生的家属,把死者推入ICU隔离假抢救假治疗。贵医附院门诊住院医生们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人们的信任尊重,如此隐秘高效默契配合,合力欺诈医疗、故意伤害、残忍谋杀、致正常健康妈妈常规门诊被害惨死的行为,严重违反《宪法》《民法》《刑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欺诈医疗、故意伤害、谋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事实成立,请求依法追究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健康常规体检的就诊人谢友容是因医方明显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活活惨死手术台,医方应当对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简述】  
贵州医科大附院无德医生全程欺诈诊疗、谋财害命、残忍屠杀辱尸扫荡切器官,健康妈妈常规体检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  
贵州贵阳65岁健康健朗妈妈谢友容因偶发轻微无痛血尿,生平第一次到贵州医科大附院常规体检,被贵医附院泌尿外科无德门诊住院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合力全程欺诈诊疗、欺骗住院、迫不及待再三欺骗手术、欺骗手术中,野蛮割破腹部多根动脉大血管迅猛大出血 流干全身鲜血(术中出血21000ml) 宣告无救5小时后,被继续扫荡切除拿走膀胱,子宫,阑尾,阴道壁等内脏器官,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上。死后又被送入ICU隔离假治疗......妈妈死后:舌头伸得老长,上下牙紧紧咬住伸出的舌头,右肩部突现巴掌般巨大淤青深紫肿块,鼻腔积满血水、腹部血迹斑斑 满是血眼窟窿。。。  
健康妈妈活活惨死,院方大量伪造、隐匿病历、拒不许复印照相,拒不打印费用清单,拒不提供尸检报告,拒不提供手术室ICU录像和电子病历等材料,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医院科室及医生护士非法行医、虚假广告欺骗忽悠……手术室内整整13个小时。欺诈手术ICU费用合计63573元,“后续天价治疗费”因被欺诈手术惨死终止。  所谓治疗及经过事实是:原告母亲谢友容从23日进入入住贵医附院期间,除23日上午膀胱镜检、23日下午、24日上午行各项常规检查,24日下午病理切片手术后于25、26日连续2天输液消炎和病理切片手术创口止血,和28-31日饮食禁忌、31日喝下一温瓶洗肠水外,其余时间除了例行测量体温外,就是无所事事百无聊奈家属陪着医院内外休闲度假般闲坐闲聊闲逛晒太阳,坐等2月1日的欺诈夺命器官根治切除手术。  【健康证明】: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5、9、11-13、15、30-33、35-45、49、51、52、55、56、58、59、67、69、91页记录中内容【门诊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查房记录、诊疗计划表、麻醉前评估单、胸部X线平片、腹部CT、心脏B超、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肺功能等各项常规检查报告和术前讨论记录证明、金阳妇科泌尿超声检查报告记录等】均证明原告母亲为身体健康正常良好人,没有膀胱癌临床表现,无病因、无手术指征,无须住院、无需手术、不该死亡。而非被告答辩和一审判决中所言的患严重疾病和生命垂危的患者(家属、同室9天病友发改委林处长亲友和良知医护等也能证明),同时也证明被告医院迫不及待对谢友容的所谓积极诊疗、检查、住院和手术等安排是严重违规、过度、欺诈、自相矛盾、是有害无利的。是贵医附院门诊住院医生合力违规过度欺诈诊疗手术行为导致正常健康妈妈活活被害惨死。  三、本案医疗过错与就诊人谢友容被手术割破大血管迅猛出血、失血性休克、惨死手术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关于死因】。  失血性休克为谢友容的死亡原因是不争的事实,从医方所开具的死亡证明、麻醉记录、病历及ICU的护理记录均可证实;  【失血性休克的原因】  导致失血性休克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由于膀胱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所致渗出性出血。  1、较大血管损伤导致出血:  1)、出血极其凶猛、迅速:这从麻醉记录可以看出(12时15分收缩压已经降至40mmHg、12时20分收缩压已经降至30mmHg),同时,病历不止一处记载出血量为21000ml,并且“加压”输入了大量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等液体;医方还一度试图以阻断腹主动脉进行止血(麻醉记录记载)。  这种严重的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代谢紊乱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实,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酸中毒,同时离子的改变(麻醉单记载)。  2)、就诊人的膀胱与周围组织无粘连:(1).医方的膀胱镜病理和增强CT均未证实肿瘤组织侵及膀胱壁的肌层以下和周围组织;(2).就诊人无盆腔及腹腔手术史,同时就诊人亦无盆腔炎的病史;(3).最关键的是病理能够证实有否粘连的问题,手术所切取的膀胱、子宫、阴道壁有否粘连从病理组织学观察应该一目了然。  3)、违反泌尿外科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手术过程中操作粗暴损伤大血管致危及生命不可挽救的大出血,手术记录的步骤记录过于简单,手术肯定不符合操作规范要求,隐瞒损伤大血管问题。  医生野蛮手术割破就诊人大血管流干全身鲜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是医院医生完全责任。  【关于尸检】。被害母亲女儿电话短信证明:医生宣告死亡当日和次日(-3日),家属当面、电话、短信方式再三反复要求院方进行尸检、提供尸检报告给家属,院方一直拖延不作为。又,原告妈妈死因清楚、证据确凿,无需尸检。  四、本案应当由医方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陈 述 意 见】(2/2----2)  四、本案应当由医方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应当由医方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患方已根据原审卷宗里的病历材料,指出医方违反《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填写本案病历资料,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多项规定。医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在前面已指出医方隐匿了大量病历及关键病历,表明医方存在该法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法应当推定医方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是本案医方依法应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在本案一审中及重审中,医方未完成其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患方在本案中对医疗过错享有举证的权利,但不承担举证义务。  患方不仅对双方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及患方的损害后果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而且也对医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多项情形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据此,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方应当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责任属于医方的法定举证责任。患方对此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对此享有举证的权利。  3.医方对自己反驳患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未举证予以证明,其主张依法不应得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医方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未完成其法定举证责任;其次,医方对患方提出的医方存在多项重大过错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反驳,却未提供任何真实、合法的证据加以证明。据此,医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抗辩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就诊人家属在院方拟写的《手术同意书》等各类格式条款上积极配合签字即代表被告尽到合理诊疗及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2项规定认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和被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的陈述等认定被告医方在对谢友容的诊疗护理中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原告举证不能,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严重违反整个诊疗行为过程事实真相和本质的严重错误。  依据《侵权责任法》54、55、57、58、61、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和第25条第2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第77条等之规定,原告已完成医方诸多违法违规诊疗及伪造、隐匿病历等过错举证和医疗损害的实及履行完毕举证责任。法院该要求被告依法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和无法鉴定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无视原告诸多举证,错误将医方举证不能责任归于原告导致错误判决应当纠正。  4、关于鉴定。原告同意法院和医方申请无过错鉴定。一审时原告主动提起鉴定申请;重审时原告充分举证证明医方使用过错推定,所以无需再申请鉴定。  5、家属在各种医疗文书上签字,只是因为处于完全信任医生,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和承诺守信承担医疗费用的行为。家属把医疗文书当作格式条款,和例行公事。并不等于家属理解认可文书的内涵、风险和实质。对于不规范、不诚信的损害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法律不认可,签字不能作为无德医院医生的免责法宝。  医生利用人民的信任和职业之便轻易取得就诊人和家属的签字,却不规范诊疗,不规避预知风险、不诚实告知真实的情况等行为,严重侵犯就诊人生命、健康、知情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五、医方与死者次子所签《协议书》,该协议签订的程序、内容、形式皆违反、侵权、无效,只证明医方的霸王蛮横心虚、无道无德。  被告为了掩盖医疗欺骗违法侵权行为,逃避相关法律责任,于日与张Y个人(原告张XJ的弟弟)签订了一份大致内容为要求“患方自愿放弃尸体解剖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法律诉讼权利,减免医疗费,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主张其权利”的《协议书》。根据《民法》第5、13、55、58、59条等规定,该《协议书》签订程序、内容、形式皆属严重侵权违法心虚无效。张Y自己因之放弃了诉讼追责权利。原告张XJ当时给被告医院医生打电话发短信再三要求提供并作相关的尸检鉴定时,被告故意推诿拖延拒不作为不提供,杀母手段极其残忍。  该协议至今没有履行也不可能履行。人命关天生命无价!再多的票子也补偿不了慈母活活惨死所受的痛苦、屈辱和死亡!再多的票子也补偿不了痛失慈母贤妻的亲人们心中终身惨痛!再多的票子也逃脱不了被告医院犯下的残忍罪恶!  法理依据:首先,该协议内容非家属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烈排他合法权利,协议显示公平、乘人之危、妄想以协议形式掩盖逃避侵权伤害致死事实和法律责任。其次,该协议无其他家属知情或授权代为同意签字。根据《民法通则》第5、55、58、5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等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违法、侵权、自始无效,对原告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反证明了被告的霸王心虚蛮横违法侵权事实。故原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是严重错误的,原告依法起诉提出赔偿追责请求不属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重审法院开庭程序部分问题:
  【陈 述 意 见】(2/2---3)  六、重审法院开庭程序部分问题:  1、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举证、质证、查证。  2、未认真进行证据的审核认定。病历不真实、不完整、不客观,就把原告往鉴定上套。  3、开庭时候、弄虚作假、虚假笔录、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4、免除被告相关责任和义务。  5、年,被告医院实习律师独自出庭办案。  每次开庭每个程序都是一次大考。100-100=0?100-1=0?  医院:门诊、膀胱镜检、入院、临床诊断、手术安排、全套检查、膀胱镜检、手术安排、手术、麻醉、割破血管、扫荡切器官、ICU、、、、、、一个环节错了=过失过错,个个环节错误=故意谋杀。  法院:一审、二审、重一审、再二审、、、、、、  贵医附院医生,视人命如儿戏。  云岩法院法官,视法律、人命如儿戏。  活着=死了。欺诈诊疗谋财害命的医生活着=人死了(魔兽活着)  流行语: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正义一定不会缺席。  贵州土地,渴盼公平正义,不敢幻想公平正义,什么原因,你们懂。我们努力。  七、关于原判决对赔偿认定错误的问题     请中院合议庭根据原告上诉人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出的理由和数据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改判医方向患方支付赔偿478.4万元。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采信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医方病历和医方无证据的说辞,错误认定医方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事项。  众所周知,违章酒驾倒行逆施是严重危害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同理,作为全国的、贵州最高的著名三甲医院的贵州医科大附院的门诊住院的专家医生们,利用安全隐瞒的身份和手段,利用善良人们对你们的完全信任和尊重,故意合力违法违反基本门诊住院手术诊疗常规,默契高效配合,伪造病理报告单、欺骗违规给健康人做危急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器官切除手术,致运气不好的原告正常健康妈妈,在2013春节前夕被割破血管大出血、荒谬惨烈活活痛苦惨死,致原告全家终身惨痛。这难道不正是丧尽天良、故意伤害、谋财害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吗?!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从被告医院泌尿外科的门诊李开才一膀胱镜检查室王成跃一住院部孙发、唐开发一膀胱镜检查室,行云流水般的高效默契配合引导“就诊人”进行门诊住院手术的运作流程可以判定:像原告母亲这样到被告医院常规检查,被泌尿外科门诊住院医生合力欺诈违规过度医疗、伪造病历、欺骗住院手术致死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其他可能或死或伤或残)。由此可以判定,他们就是一个长期形成的、人员相对稳定的、配合高效默契的、白衣掩护下的隐秘的故意伤害、欺诈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团伙。  经过近三年的诉讼维权经历,原告深知医院隐匿伪造篡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缺失公信力的危害,也深知这个危害给法院造成的影响,就是万千老百姓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万般无奈被逼走上所谓医闹维权之路,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矛盾。当前在国家重拳打击医闹行为的形势下,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院不守法,法院不依法,就会使国家整治医闹的政策遭受负面影响,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到本案来讲,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医院存在的违法行为不披露、不评判、不处理的行为,就是对二审法院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能以一纸判决就把一审法院应该处理的问题矛盾上交二审法院,如果是这样,一审法官就是严重的不负责任,遇到本该自己处理的问题都推给二审法官来处理,从而把风险交由二审法官来承担!  根据《民法》第4、5、55、58、59条,《合同法》第5、6、7、52、53、5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7、11、16、18、19、26条等规定证明贵医协议心虚违法侵权无效;  二审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3、43、49、63、64、67、68、75、76、125、138、141条等判定原一审程序违规判决无效撤销重审;  根据《民法》第98、106、110、119、13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1、16、18、19、20、22、23、26、27、31、33、34、48、49、51、55、56、57、61条欺诈经营侵犯生命健康权利,《侵权责任法》第6、7、8、10、16、22、47、54、55、57、58、61、63条和《刑法》第13、14、15、25、232、234、305、335、《中国执业医师法》14、17、21、23、26、27、37,《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8、25、75、76、77,《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2、4、5、21、22、34、35、39、48、51、52,《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2、6、9、14、16、18、21、22,《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3、55、57、58、61、62、80、81、82、83、88等相关规定推定被告医院全责,并追究被告医院和主要责任医生孙发、唐开发等应负的民事、刑事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贵医附院整个医疗欺骗违规侵权伤害致死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公理道德法制、也为给广大市民子孙后代创建一个责任、技术、规范、安全、放心的就医检查环境,上诉人特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法院明察明断,为民做主、为母申冤,为社会除害,依法追究害母惨死的贵医无德医生孙发、唐开发等故意伤害、医疗欺诈致死的相关法律责任,严惩隐藏在白衣天使中祸害民众生命健康的白衣败类,恳望支持如请求!  再次请求圣明的法院、法官、法律,依法彻查严查,按律追究隐藏在被告医院的泌尿外科门诊住院无德杀人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故意伤害、欺诈医疗、残忍杀母、危害公共安全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附:一审重审诉讼材料、证据资料,备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国家卫计委制定相关医疗及本病诊疗规范常规清单目录(简分为三大类)。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陈述人:惨死妈妈之女  日
  【陈 述 意 见】(2/2----4)  附件一:一审重审提交诉讼材料、证据目录:  一审重审起诉书;629-704反复提交陈述意见1-2/2;629提交批注病历等证据三套;医院医生护士资质质疑表;要求尸检手机短信;704提交补正笔录2份;上诉人批注的1794号判决书;云岩法院提供629庭审录像(要求保全);其他略。  附件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宪法》第5、21、33、38条;《民法通则》第4、5、7、55、58、59、98、101、106、110、119条;《刑法》第14、25、26、232、234、294、302、305、335条;《民事诉讼法》第7、49、125、63-65、67、68、75、76、111、112、114条;《侵权责任法》第2-4、6、8、10、16、22、54、55、57、58、60、61、63条;《合同法》第5-7、52-5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7、10、11、16、18-23、26-27、31-35、39、40、、46、47、48-51、55-57、61条;《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8、14、25、37、47、50、63、64、70、75-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11-13、16、17、22、24、25、30、33、34、36条;《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5、8、17、18-24、27、29、35条;《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9、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38条,《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一审复印提交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14、17、21-23、26、27、29、30、37-39、42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3、25-34、47-4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55、57、58、61、62、80、81、82、83、88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8-16、18、35、36、38、39、53、56、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首诊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三:国家卫计委制定相关医疗诊疗规范、常规:  一审复印提交《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膀胱肿瘤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中国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泌尿外科分册、影像技术分册》《中国临床诊疗指南:泌尿外科分册、麻醉分册、放射学检查技术分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2009]18号码)第2、4、5、15、21、22、34、35、39、48、51、52条;《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卫生部[2012]94号)第2、6、9、14、16、18、21、22条;《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卫办医发[2013]44号)第2、7、9、12、15、18、19、20、27、29、33、39条;《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生部2013版)第一、二1-4、三1-3条,附件1-24,附件2-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5、9、25、26、27、28、29、32、39、42条;《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版)第首、一、二、三1-3条,三四级支气管镜检测肺功能;《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号)第一、二、三1-3、9条;《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第3、16、20、22条,附件2第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15、16、19、21、28条;其他略。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陈述人:惨死妈妈之女  日  附一:法庭调查 补正笔录  附二:回避申请  附三:贵阳市中级法院 重二审黑心枉法判决书
  日下午15:43-17:06时  “贵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符黎音法官主持的二审第一次调查笔录”的  【补 正 笔 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一、笔录第1页:  1、对被告代理人的资质存疑,没看见被告代理人的资质证书。因为在一审中,被告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且为助理律师独自出庭。【是否违法无效?】  2、不明白为什么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152条的规定进行法庭调查?  3、调查前未告知、也不知道合议庭成员[笔录后才知道全部为二审(一审上诉)的合议庭成员]。不明白笔录中的合议庭成员中的审判长龚国智、审判员王书建为何“回避”不出席、不参加法庭调查?  4、调查时未宣读《民事诉讼法》第45、46、49、50、51、52条款内容,未告知有复印和变更等权利。准备了材料想变更的。要求复印1018的调查笔录被拒绝。  5、上诉人在调查前一天再三电话明确要求正规开庭方式审判,被拒绝。  二、笔录第2页:  1、看笔录才知道符黎音为本案的代理审判员,是合议庭成员之一,不是完全独立负责案件审判。  2、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上诉方所说全部是实事求是。详见原告一审、重审起诉书、陈诉意见、补正意见,二审、重二审上诉书,陈述意见、补正意见。案情简述:贵州医科大附院全程欺诈诊疗、谋财害命、残忍屠杀辱尸,扫荡切器官,健康妈妈常规体检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惨案案情事实概述:贵阳65岁健康妈妈谢友容因偶发例假般轻微无痛血尿,生平第一次到贵州医科大附院常规体检,被贵医附院泌尿外科无德门诊住院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合力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伪造病理病历、欺骗住院、迫不及待再三欺骗手术、欺骗手术中,被野蛮割破腹部多根动脉大血管迅猛大出血流干全身鲜血(术中出血21000ml)宣告无救5小时后,被继续扫荡切除拿走膀胱,子宫,阑尾,阴道壁等内脏器官,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上。死后又被送入ICU隔离假治疗......妈妈死后:舌头伸得老长,上下牙紧紧咬住伸出的舌头,右肩部突现巴掌般巨大淤青深紫肿块,鼻腔积满血水、腹部血迹斑斑 满是血眼窟窿......健康妈妈活活惨死,院方大量伪造、隐匿、篡改病历拒不许复印照相,拒不打印费用清单,拒不提供尸检报告,拒不提供手术室ICU录像和电子病历等材料,医院科室及部分诊疗医生护士无证无资质非法行医、虚假广告欺骗忽悠……手术室内整整13个小时。欺诈诊疗手术ICU费用合计63573元,“后续天价治疗费”因欺诈手术被害惨死终止。医方强势蛮横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医院医生行为,侵犯常规体检健康妈妈谢友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后又继续编造谎言、歪曲事实污蔑侮辱诬陷被害妈妈亲属人格名誉身心精神权。  3、上诉人在开庭前明确要求正规开庭方式进行审判,不同意仅以调查方式进行审理,被拒绝。  4、被代答辩意见之1-4点纯属胡说八道、信口开河、胡搅蛮缠,没有任何合理事实、逻辑和依据。
辩证为:答辩1:上诉人认真努力配合重审法院工作,未鉴定责任在医方,皆因医方病历大量伪造、隐匿、篡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满足鉴定要求导致。答辩2:本案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上诉人大量举证医方诊疗行为同时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中的三种情形。答辩3:一审重审二审中已反复举证阐明上诉人弟弟与医方签订的协议书无论签订程序、行为、内容皆违法侵权无效,反证明医方的强势蛮横、霸王心虚、无理无道无德、无法无天。答辩4:一审、二审、重审中,上诉人已从法律、法规、规章、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诊疗规范常规等方面,反复大量举证证明了医方全程诊疗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过度欺诈的事实和依据。详见2次起诉书、2次上诉书、3次陈述意见、重审二审补正笔录及附注法规诊疗规范名录等。  三、笔录第3页:  1、第1、2行,辩证陈述见上面补正意见 二、4.条。  2、第6行,关于鉴定:一审主动申请鉴定,五次开庭2次退鉴,鉴定不能的责任完全在医方。重审原告不申请,理由有三:大量事实证据证明,病历鉴材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不合法,病历大量伪造、篡改、隐匿,不满足鉴定必须条件;未按规定质证封存病历;医方诊疗行为全程违法违规,依法当推定医方全责。又,重审明确表明意见:同意医方和法院提起鉴定,医方有责任有权利有义务提起鉴定。  3、倒数第四行辩证,被代再次胡说八道、信口开河,逻辑错误,胡搅蛮缠。相关诊疗规范法规规章制度常规规定:门诊必须规范有诊断,住院必须本病确诊后才能住院、必须有手术适应症才能考虑手术、手术风险须小于病灶风险。病历是原始法律文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病历书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4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13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7条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应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同一患者一家医院一次住院,住院号ID号必须唯一。术前病理报告单系伪造,住院号ID号都不是妈妈的,术后病理报告单系再次伪造:ID号不是妈妈的,检查时间;人死后的第三天。首次出示时间为重审开庭时,规定应是在报告出来后的7天内通知家属到场封存归档,一审举证时应同步提交法院质证。  四、笔录第4页:  1、第1-5行,关于术前与术后病理报告单及ID号2次不同问题阐述,见上面补正意见三、3条。  2、第6行,医院病历大量伪造29页、篡改、隐匿等问题举证阐述:详见陈述意见。陈术前术后病理报告单是伪造外,贵医举证病历伪造了编号第21-27、62、63页血气检测、51页尿常规8份检验报告无任何签字;还伪造了病历第30、31页手术记录,第4、5页术前讨论记录,第16、17-18-19页麻醉记录、28页麻醉计划、61页ICU内APACHE疾病严重程度评分系统、70-71临床路径表单、89-90体温表、94住院病案首页、117页ICU护理计划、第80页ICU交接记录等合计29页多病历记录中存在无任何医生护士签字、与签字不完善问题。  病历隐匿、销毁、转移、逻辑矛盾。医方向患方、向原审法院隐匿了大量重要病历,隐匿了对健康常规体检就诊人造成死亡的关键证据。在医方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病历中,均缺少以下病历:全套各项检查申请单、日常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术中血管外科、妇科4份会诊记录、术中意外大出血的抢救记录、无13个小时术中相关重要医嘱、手术气管插管知情书、麻醉医生与手术医生交接班记录、无术中动脉穿刺的“有创操作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电子病历、手术ICU心电图和录像、拒不提供不打印费用清单、孙发主任医生兼主治医生查房记录第1页(记5页有4页少1页)、无日上午膀胱镜检知情同意书等等。医方伪造、篡改、隐匿了上述病历,向法院提交的病历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不符合鉴定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医生科室诊疗手术资质问题。参与诊疗手术的部分医生护士没有资质,医院科室没有取得该项诊疗手术相关资质审核许可。要求出示提交全部关联医生护士、科室、医院资质的原件和复印件。  门诊住院手术全程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常规问题:详见一审起诉书、陈述书、补正意见,上诉书、陈述意见之附注目录。
  日下午15:43-17:06时  “贵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符黎音法官主持的二审第一次调查笔录”的  【补 正 笔 录】(1/2)  四、笔录第4页:  ---------------  门诊住院手术全程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常规问题:详见一审起诉书、陈述书、补正意见,上诉书、陈述意见之附注目录。主要违反如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首诊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违反了国家卫计委制定相关医疗诊疗规范、常规:《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膀胱肿瘤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中国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泌尿外科分册、影像技术分册》《中国临床诊疗指南:泌尿外科分册、麻醉分册、放射学检查技术分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3、第14、15行。门诊没有任何诊断。妈妈身体健康正常良好。妈妈没有癌症。健康证明: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5、9、11-13、15、30-33、35-45、49、51、52、55、56、58、59、67、69、91页记录中内容均证明原告母亲为身体健康良好正常人,没有膀胱癌临床表现,无手术指征。无需住院、无需手术、不该死、不检查不会死。只是因为偶发例假般轻微无痛血尿去医院做常规体检,查血尿原因。不料却被贵医附院泌尿外科无德731门诊住院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合力,故意伤害、谋财害命、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迫不及待欺骗住院、伪造病理等病历、再三欺骗手术、残忍屠杀、割破血管流干鲜血、辱尸扫荡切器官,致65岁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死后被推入ICU隔离假治疗......【详见起诉书、陈述意见】  4、倒数第5、4行,上代:被上诉人存在无证行医。病历伪造、隐匿、篡改的客观事实。诊疗行为存在大量明显违法违规和虚假广告等客观事实。故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五、笔录第五页。  1、第2、3行,协议签订的程序、形式、内容都是违法侵权无效的。只有我弟弟一人参加,其他人不知道、未授权、也不会同意。形式无效,为贵医附院院总值班室签章无效。内容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强烈排他,【详见一审二审起诉书、陈述意见和补正意见】  2、法庭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半小时,太匆匆。很多内容来不及说、来不及写。  3、医方对于自己的意见主张,全凭嘴说,始终未提供任何第三方客观证据证明。始终未对上诉人在一审二审重审中提出的对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常规、违反法律规章等等诊疗行为的所有质疑,没有任何举证释明。只是信口瞎说、百般抵赖。属于举证不能。  4、要求提交全部诊疗医生护士资质、科室手术资质、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资质证明后再行质证。  5、休庭,医方限期举证。  【案情简述】 #贵州医大附院欺诈谋杀切器官,健康妈妈常规体检惨死手术台#。贵医附院泌尿外科无德门诊住院虎狼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合力配合,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大量伪造隐匿篡改病历、部分诊疗手术麻醉医生护士科室无证无资质、虚假广告、谋财害命、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手术、屠宰谋杀辱尸扫荡切器官,死后推入ICU隔离继续假治疗。  【健康证明】 65岁原告妈妈,一向身体健康、结实硬朗,自身并无任何疾病。贵医附院门诊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查房记录、诊疗计划表、麻醉前评估单、胸部X线平片、腹部CT、心脏B超、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肺功能等各项常规检查报告和术前讨论记录,医方隐匿缺失未作日常病程记录、无护理记录等均证明妈妈身体健康正常良好;金阳妇科泌尿超声检查报告记录等等和同室病友、亲属、良知医生护士等都证明妈妈身体正常健康良好!无需住院!无需检查!无需手术!不该死亡!  【死亡原因】 失血性休克为谢友容的死亡原因是不争的事实,从医方所开具的死亡证明、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等病历及ICU的护理记录均可证实;  【失血性休克的原因】导致失血性休克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由于膀胱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所致渗出性出血。而是较大血管被割破损伤导致出血:  1、出血极其凶猛、迅速:这从麻醉记录可以看出(12时15分收缩压已经降至40mmHg、12时20分收缩压已经降至30mmHg),同时,病历不止一处记载出血量为21000ml,并且“加压”输入了大量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等液体;医方还一度试图以阻断腹主动脉进行止血(麻醉记录记载)。这种严重的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代谢紊乱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实,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酸中毒,同时离子的改变(麻醉单记载)。  2、就诊人的膀胱与周围组织无粘连:(1).医方的膀胱镜病理和增强CT均未证实肿瘤组织侵及膀胱壁的肌层以下和周围组织;(2).就诊人无盆腔及腹腔手术史,同时就诊人亦无盆腔炎的病史;(3).最关键的是病理能够证实有否粘连的问题,手术所切取的膀胱、子宫、阴道壁有否粘连从病理组织学观察应该一目了然。  3、违反泌尿外科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手术过程中操作粗暴损伤大血管致危及生命不可挽救的大出血,手术记录的步骤记录过于简单,手术肯定不符合操作规范要求,隐瞒损伤大血管问题。  医生违规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手术,野蛮手术割破就诊人大血管流干全身鲜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是医院医生完全责任。  【关于尸检】被害母亲女儿电话短信证明:医生宣告死亡当日和次日(-3日),家属当面、电话、短信方式再三反复要求院方进行尸检、提供尸检报告给家属,院方一直拖延不作为。又,原告妈妈死因清楚、证据确凿,无需尸检。  本案庭审实情,请以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原告上诉书、起诉书、陈述意见、补正笔录、原告逐一批注问题的医方一审举证病历等为证、为准。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医方严重违规过度欺诈医疗,故意伤害、谋财害命、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丧尽天良,原告妈妈被害惨死,被告医方完全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判决、依法移交公检刑侦、依法追责。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良知!维护广大人民日常就医体检诊疗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正笔录申请人:被害妈妈之女  日  关于申请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审理的  申 请 书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经慎重考虑,特申请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本案审理。理由如下:1、本案系发回重审再上诉的案件,本案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时,就是由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现本案再次上诉至贵院,申请人认为贵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述法官不宜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2、符黎音、龚国智法官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违反法官公立原则,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和观点,不但如此,在举证质证阶段也偏袒对方,符黎音法官给予对方在庭审后补充证据时间,但在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后,符黎音法官明确表示不再组织双方质证,对申请人严重不公。基于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龚国智、符黎音法官偏袒对方,如果继续担任审判人员,对申请人来说严重显失公正,故为了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申请人依法提出要求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本案审理的申请,请贵院依法准予为感。  此致  申请人: 惨死妈妈之女  日
  日下午15:43-17:06时  “贵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符黎音法官主持的二审第一次调查笔录”的  【补 正 笔 录】(1/2)  四、笔录第4页:  ---------------  门诊住院手术全程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常规问题:详见一审起诉书、陈述书、补正意见,上诉书、陈述意见之附注目录。主要违反如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首诊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违反了国家卫计委制定相关医疗诊疗规范、常规:《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膀胱肿瘤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中国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泌尿外科分册、影像技术分册》《中国临床诊疗指南:泌尿外科分册、麻醉分册、放射学检查技术分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3、第14、15行。门诊没有任何诊断。妈妈身体健康正常良好。妈妈没有癌症。健康证明: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5、9、11-13、15、30-33、35-45、49、51、52、55、56、58、59、67、69、91页记录中内容均证明原告母亲为身体健康良好正常人,没有膀胱癌临床表现,无手术指征。无需住院、无需手术、不该死、不检查不会死。只是因为偶发例假般轻微无痛血尿去医院做常规体检,查血尿原因。不料却被贵医附院泌尿外科无德731门诊住院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合力,故意伤害、谋财害命、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迫不及待欺骗住院、伪造病理等病历、再三欺骗手术、残忍屠杀、割破血管流干鲜血、辱尸扫荡切器官,致65岁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死后被推入ICU隔离假治疗......【详见起诉书、陈述意见】  4、倒数第5、4行,上代:被上诉人存在无证行医。病历伪造、隐匿、篡改的客观事实。诊疗行为存在大量明显违法违规和虚假广告等客观事实。故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五、笔录第五页。  1、第2、3行,协议签订的程序、形式、内容都是违法侵权无效的。只有我弟弟一人参加,其他人不知道、未授权、也不会同意。形式无效,为贵医附院院总值班室签章无效。内容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强烈排他,【详见一审二审起诉书、陈述意见和补正意见】  2、法庭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半小时,太匆匆。很多内容来不及说、来不及写。  3、医方对于自己的意见主张,全凭嘴说,始终未提供任何第三方客观证据证明。始终未对上诉人在一审二审重审中提出的对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常规、违反法律规章等等诊疗行为的所有质疑,没有任何举证释明。只是信口瞎说、百般抵赖。属于举证不能。  4、要求提交全部诊疗医生护士资质、科室手术资质、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资质证明后再行质证。  5、休庭,医方限期举证。  【案情简述】 #贵州医大附院欺诈谋杀切器官,健康妈妈常规体检惨死手术台#。贵医附院泌尿外科无德门诊住院虎狼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合力配合,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大量伪造隐匿篡改病历、部分诊疗手术麻醉医生护士科室无证无资质、虚假广告、谋财害命、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手术、屠宰谋杀辱尸扫荡切器官,死后推入ICU隔离继续假治疗。  【健康证明】 65岁原告妈妈,一向身体健康、结实硬朗,自身并无任何疾病。贵医附院门诊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查房记录、诊疗计划表、麻醉前评估单、胸部X线平片、腹部CT、心脏B超、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肺功能等各项常规检查报告和术前讨论记录,医方隐匿缺失未作日常病程记录、无护理记录等均证明妈妈身体健康正常良好;金阳妇科泌尿超声检查报告记录等等和同室病友、亲属、良知医生护士等都证明妈妈身体正常健康良好!无需住院!无需检查!无需手术!不该死亡!  【死亡原因】 失血性休克为谢友容的死亡原因是不争的事实,从医方所开具的死亡证明、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等病历及ICU的护理记录均可证实;  【失血性休克的原因】导致失血性休克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由于膀胱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所致渗出性出血。而是较大血管被割破损伤导致出血:  1、出血极其凶猛、迅速:这从麻醉记录可以看出(12时15分收缩压已经降至40mmHg、12时20分收缩压已经降至30mmHg),同时,病历不止一处记载出血量为21000ml,并且“加压”输入了大量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等液体;医方还一度试图以阻断腹主动脉进行止血(麻醉记录记载)。这种严重的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代谢紊乱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实,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酸中毒,同时离子的改变(麻醉单记载)。  2、就诊人的膀胱与周围组织无粘连:(1).医方的膀胱镜病理和增强CT均未证实肿瘤组织侵及膀胱壁的肌层以下和周围组织;(2).就诊人无盆腔及腹腔手术史,同时就诊人亦无盆腔炎的病史;(3).最关键的是病理能够证实有否粘连的问题,手术所切取的膀胱、子宫、阴道壁有否粘连从病理组织学观察应该一目了然。  3、违反泌尿外科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手术过程中操作粗暴损伤大血管致危及生命不可挽救的大出血,手术记录的步骤记录过于简单,手术肯定不符合操作规范要求,隐瞒损伤大血管问题。  医生违规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手术,野蛮手术割破就诊人大血管流干全身鲜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是医院医生完全责任。  【关于尸检】被害母亲女儿电话短信证明:医生宣告死亡当日和次日(-3日),家属当面、电话、短信方式再三反复要求院方进行尸检、提供尸检报告给家属,院方一直拖延不作为。又,原告妈妈死因清楚、证据确凿,无需尸检。  本案庭审实情,请以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原告上诉书、起诉书、陈述意见、补正笔录、原告逐一批注问题的医方一审举证病历等为证、为准。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医方严重违规过度欺诈医疗,故意伤害、谋财害命、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丧尽天良,原告妈妈被害惨死,被告医方完全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判决、依法移交公检刑侦、依法追责。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良知!维护广大人民日常就医体检诊疗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正笔录申请人:被害妈妈之女  日  关于申请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审理的  申 请 书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经慎重考虑,特申请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本案审理。理由如下:1、本案系发回重审再上诉的案件,本案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时,就是由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现本案再次上诉至贵院,申请人认为贵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述法官不宜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2、符黎音、龚国智法官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违反法官公立原则,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和观点,不但如此,在举证质证阶段也偏袒对方,符黎音法官给予对方在庭审后补充证据时间,但在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后,符黎音法官明确表示不再组织双方质证,对申请人严重不公。基于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龚国智、符黎音法官偏袒对方,如果继续担任审判人员,对申请人来说严重显失公正,故为了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申请人依法提出要求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本案审理的申请,请贵院依法准予为感。  此致  申请人: 惨死妈妈之女  日
  日下午15:43-17:06时  “贵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符黎音法官主持的二审第一次调查笔录”的  【补 正 笔 录】(1/2)  四、笔录第4页:  ---------------  门诊住院手术全程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常规问题:详见一审起诉书、陈述书、补正意见,上诉书、陈述意见之附注目录。主要违反如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首诊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违反了国家卫计委制定相关医疗诊疗规范、常规:《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膀胱肿瘤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中国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泌尿外科分册、影像技术分册》《中国临床诊疗指南:泌尿外科分册、麻醉分册、放射学检查技术分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3、第14、15行。门诊没有任何诊断。妈妈身体健康正常良好。妈妈没有癌症。健康证明: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5、9、11-13、15、30-33、35-45、49、51、52、55、56、58、59、67、69、91页记录中内容均证明原告母亲为身体健康良好正常人,没有膀胱癌临床表现,无手术指征。无需住院、无需手术、不该死、不检查不会死。只是因为偶发例假般轻微无痛血尿去医院做常规体检,查血尿原因。不料却被贵医附院泌尿外科无德731门诊住院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合力,故意伤害、谋财害命、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迫不及待欺骗住院、伪造病理等病历、再三欺骗手术、残忍屠杀、割破血管流干鲜血、辱尸扫荡切器官,致65岁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死后被推入ICU隔离假治疗......【详见起诉书、陈述意见】  4、倒数第5、4行,上代:被上诉人存在无证行医。病历伪造、隐匿、篡改的客观事实。诊疗行为存在大量明显违法违规和虚假广告等客观事实。故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五、笔录第五页。  1、第2、3行,协议签订的程序、形式、内容都是违法侵权无效的。只有我弟弟一人参加,其他人不知道、未授权、也不会同意。形式无效,为贵医附院院总值班室签章无效。内容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强烈排他,【详见一审二审起诉书、陈述意见和补正意见】  2、法庭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半小时,太匆匆。很多内容来不及说、来不及写。  3、医方对于自己的意见主张,全凭嘴说,始终未提供任何第三方客观证据证明。始终未对上诉人在一审二审重审中提出的对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常规、违反法律规章等等诊疗行为的所有质疑,没有任何举证释明。只是信口瞎说、百般抵赖。属于举证不能。  4、要求提交全部诊疗医生护士资质、科室手术资质、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资质证明后再行质证。  5、休庭,医方限期举证。  【案情简述】 #贵州医大附院欺诈谋杀切器官,健康妈妈常规体检惨死手术台#。贵医附院泌尿外科无德门诊住院虎狼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合力配合,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大量伪造隐匿篡改病历、部分诊疗手术麻醉医生护士科室无证无资质、虚假广告、谋财害命、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手术、屠宰谋杀辱尸扫荡切器官,死后推入ICU隔离继续假治疗。  【健康证明】 65岁原告妈妈,一向身体健康、结实硬朗,自身并无任何疾病。贵医附院门诊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查房记录、诊疗计划表、麻醉前评估单、胸部X线平片、腹部CT、心脏B超、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肺功能等各项常规检查报告和术前讨论记录,医方隐匿缺失未作日常病程记录、无护理记录等均证明妈妈身体健康正常良好;金阳妇科泌尿超声检查报告记录等等和同室病友、亲属、良知医生护士等都证明妈妈身体正常健康良好!无需住院!无需检查!无需手术!不该死亡!  【死亡原因】 失血性休克为谢友容的死亡原因是不争的事实,从医方所开具的死亡证明、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等病历及ICU的护理记录均可证实;  【失血性休克的原因】导致失血性休克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由于膀胱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所致渗出性出血。而是较大血管被割破损伤导致出血:  1、出血极其凶猛、迅速:这从麻醉记录可以看出(12时15分收缩压已经降至40mmHg、12时20分收缩压已经降至30mmHg),同时,病历不止一处记载出血量为21000ml,并且“加压”输入了大量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等液体;医方还一度试图以阻断腹主动脉进行止血(麻醉记录记载)。这种严重的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代谢紊乱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实,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酸中毒,同时离子的改变(麻醉单记载)。  2、就诊人的膀胱与周围组织无粘连:(1).医方的膀胱镜病理和增强CT均未证实肿瘤组织侵及膀胱壁的肌层以下和周围组织;(2).就诊人无盆腔及腹腔手术史,同时就诊人亦无盆腔炎的病史;(3).最关键的是病理能够证实有否粘连的问题,手术所切取的膀胱、子宫、阴道壁有否粘连从病理组织学观察应该一目了然。  3、违反泌尿外科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手术过程中操作粗暴损伤大血管致危及生命不可挽救的大出血,手术记录的步骤记录过于简单,手术肯定不符合操作规范要求,隐瞒损伤大血管问题。  医生违规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手术,野蛮手术割破就诊人大血管流干全身鲜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是医院医生完全责任。  【关于尸检】被害母亲女儿电话短信证明:医生宣告死亡当日和次日(-3日),家属当面、电话、短信方式再三反复要求院方进行尸检、提供尸检报告给家属,院方一直拖延不作为。又,原告妈妈死因清楚、证据确凿,无需尸检。  本案庭审实情,请以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原告上诉书、起诉书、陈述意见、补正笔录、原告逐一批注问题的医方一审举证病历等为证、为准。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医方严重违规过度欺诈医疗,故意伤害、谋财害命、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丧尽天良,原告妈妈被害惨死,被告医方完全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判决、依法移交公检刑侦、依法追责。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良知!维护广大人民日常就医体检诊疗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正笔录申请人:被害妈妈之女  日  关于申请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审理的  申 请 书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经慎重考虑,特申请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本案审理。理由如下:1、本案系发回重审再上诉的案件,本案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时,就是由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现本案再次上诉至贵院,申请人认为贵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述法官不宜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2、符黎音、龚国智法官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违反法官公立原则,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和观点,不但如此,在举证质证阶段也偏袒对方,符黎音法官给予对方在庭审后补充证据时间,但在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后,符黎音法官明确表示不再组织双方质证,对申请人严重不公。基于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龚国智、符黎音法官偏袒对方,如果继续担任审判人员,对申请人来说严重显失公正,故为了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申请人依法提出要求龚国智、符黎音、王书建法官回避本案审理的申请,请贵院依法准予为感。  此致  申请人: 惨死妈妈之女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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