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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262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CF002108职权名称&对采供血、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6.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行使主体&东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依据&"【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一般: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2.处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形: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但不构成犯罪的。2.处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2.处罚标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6.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8.监管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但采血浆站、供血浆站、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区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二、相关依据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承办机构&东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咨询方式& 东宝区金龙泉大道20号监督投诉方式& 东宝区金龙泉大道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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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东宝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网站维护电话:地址:荆门市金虾路9号鄂ICP备号&&网站标识码:【行政处罚】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向社会公开&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日起施行 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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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浆站收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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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抽的血浆或者血清,可以用于制造人血白蛋白,目前我国的献血法规定,应该是无偿献血,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这种频繁的抽取血浆,对身体也是有很大危害的,而且这种情况生产的血液制品,容易有传染病的,不知道你们是哪里,你可以到卫生局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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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根据你所描述的和你问的问题,这种情况绝对是违规的,血浆血制品应该在正常血站供应,血及血浆的主要来源都是义务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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