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和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7]15号)精神,原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改称呼了,统称“特困人员”。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包括: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新政策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生活费,还包括照料护理服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即每人每月735元,补差式发放。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完全丧失的900元/月、部分丧失的675元/月、自理的225/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响应党的十九大号召,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具体体现,消除了特困人员的焦虑感,提升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
城乡特困人员一般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那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新标准是多少?一个月多少钱?是指五保户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同时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因此,具体供养标准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据了解,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最低每人每月735元,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新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
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特困户就是: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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