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经常拍或摸女孩摸男人手表的视频头,说明什么

更新于& 01:27
这世界太疯狂了,但是疯狂之下大家都知道她们的心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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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0
晕,这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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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3
唉!这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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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够遇见!从天堂到地狱,我只是路过人间
发表于 14:37
都是老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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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4
这事我干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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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04
女的好胖,男的好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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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3
这个很久以前就有了
那些老大爷们 还真有兴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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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人观物观自在,心思心想心自知,和风和雨和自然,尚真尚美尚若水。
发表于 15:16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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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2
是哪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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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生我未生
我生君已老
发表于 16:06
恩!比较早期的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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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学闽南语!!!——在泉州工作却不会听、说闽南语的外地打工仔伤不起啊伤不起!别人聊天时,你却只能当聋子、哑巴,有时甚至是一傻子,有木有!有木有!
发表于 16:21
这些老头太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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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化成一座做石桥,经受五百年的风吹,五百年的日晒,五百年的雨打,只求她从桥上走过!
发表于 16:27
一元一次不贵呀`!很多人看的起,摸的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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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9
是很早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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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个世界太虚伪,还是自己太过天真.
发表于 17:37
水愧点我才去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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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
N年前的老照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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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7
这在干吗呢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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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
生财之道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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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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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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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0:27
这女子傻啊,
还不如去东湖门口擦鞋
那比这好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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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6:55
走头无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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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31
你说没钱的日子也不好过呀,不过这样的方法似乎也太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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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44
都是些“无能为力”的老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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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08
唉,, 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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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10
太能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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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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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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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34
老牛吃吃嫩草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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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
很老很老的图片了,那些老头可能有的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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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1
居然能干出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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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3
心酸?更像是两头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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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未来,也无力改变过去,只有短暂的现在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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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男子狂摸醉酒女孩胸部2分钟 全程被乘客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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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 甘肃某中学多名男孩猥亵女生,并用手指抠女孩下体
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 甘肃某中学多名男孩猥亵女生,并用手指抠女孩下体
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篇一】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甘肃某中学多名男孩猥亵女生 并用手指抠女孩下体
近日,甘肃某中学多名男孩猥亵女生,从网上曝光的照片中看到,女生裤子被扒光,而一男生拉住她的双手将其控制住,另两名男生也脱掉裤子一边玩弄女生下体胸部,还对着镜头笑得一脸淫荡,太可耻了。
  网友反映甘肃庆阳四中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下照片,引发热议。4月20日中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庆阳四中学生欺凌事件的通报。多名男孩猥亵女生,集体犯罪,集体玩弄一个花季的少女,这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这个女孩又为何会遭到这样的对待?  不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就这几个男生的禽兽行为,足够让人愤怒了。可怜的女孩被性侵得反抗都反抗不了,这心理阴影可得多大?太可怕了。通报称,日,西峰区庆阳四中中午12时放学后发生一起学生欺凌事件。接到事件报告后,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发当天立即成立了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处置办法,相关部门迅速介入事件调查处置。【篇二】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中学生脱裤门事件 男生扒掉女生内裤拍摄其私处
日,三个90后男生在教室非礼女学生的视频被传到视频网站优酷上,引发网友关注,网友将该女生称为优酷女。网民看到了此次事件的视频,把这次事件戏说为“脱裤门”事件。
  日,三个90后男生在教室非礼女学生的视频被传到视频网站优酷上,引发网友关注,网友将该女生称为优酷女。网民看到了此次事件的视频,把这次事件戏说为&脱裤门&事件。与&黄瓜门&、&慈溪摸奶门&、&海运门&类似,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整个视频时长2分11秒,地点为一间有讲台课桌的教室。视频中的三男一女都穿着校服。两名男生将一名戴眼镜的短发女生按坐在地,并掀开其上衣,对女生进行猥亵。女生挣扎准备离开,被两名男生一前一后抱住,女生双手反抗。其间女生站起,拿起讲台上的笔敲打其中一名男生,并说&别弄我,揍你呀!&但该男生将笔抢走。推搡时,女生再次被推倒,一男生坐到女生的双腿上,再次对该女生进行猥亵。随后,一男生按住女生腿部,将女生裤子扒下,并让拍摄的男生对女生下身进行拍摄。&脱裤门&一事通过网络爆出,从上传者行为来判断,应是出于一种炫耀心理,并非基于盈利的目的。若事件中的女生不同意视频上传,上传者的行为则构成侵犯隐私权,事件中的女生可对此要求赔偿。而对于&脱裤门&事件中的几名男生,应根据最终调查结果来定性,同时涉案人的年龄将成为关键。在刑法中,14岁至16岁期间,只有强奸、贩毒等8大犯罪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在警方查明其行为有强奸行为或意图后,如男生年满14岁,则构成强奸。如查明有猥亵行为,则需男生年满16岁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女生年满14岁,男生在16岁以上,双方同意进行这一事件,则构成聚众淫乱罪。这里需要强调,如果女生不满14岁,而男生年满14岁,即使女生同意,也同样构成强奸罪。【篇三】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四川男子猥亵16岁男孩 并拍下视频传给朋友
四川洪雅一男子何伟(化名)将另一名16岁的男孩方拓(化名)带至酒店房间强迫猥亵,并拍下视频传给朋友。之后方拓报警,何伟被警方以涉嫌猥亵罪刑拘。
  四川洪雅警方介绍,1月24日凌晨1点左右,年满18岁的洪雅男子何伟找到正在打游戏的方拓,和朋友陈龙(化名)一起,将方拓带到洪雅一个酒店房间。  期间,因称和方拓有经济瓜葛,陈龙拿走了&帮忙&的何伟的手机。警方称,陈龙把何伟的手机拿了之后,何伟开始用瓶子砸、用手肘打方拓,随后又把陈龙喊出房间,对方拓进行了十余分钟的猥亵,并拍了视频,后视频被外传。  本没有打算报警的方拓得知朋友们知晓自己被猥亵一事,随即,他在家人在陪伴下,前往洪雅县洪川派出所报案。  洪雅县洪川派出所民警沈亚飞介绍,接到报案后当天,警方即在洪雅县城一个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何伟抓获。何伟对猥亵一事供认不讳,其称之所以猥亵方拓,是和陈龙打赌。今年3月,此案开庭,何伟因犯猥亵罪领刑,其并未提出上诉。洪雅警方称,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四川首例强制猥亵男性案。  对于此事,何伟和父亲何能(化名)的态度一致:已经判决了,也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不想再把这个事情再翻出来说。何伟表示,事后自己再也没有见到方拓,但通过方拓的爷爷奶奶的电话,自己向他道过歉,之前家人也做出了赔偿,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他家人把电话打通了,我和他联系上了,他说以后见面还是朋友,我也给他致歉说当时是一时冲动。&何伟说,&这个端午节,我们还要去看望方拓的爷爷奶奶。&最重要的是,何伟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在主要在家照顾生病的妈妈,电话也基本没有用了,与过去切断来往。  5月30日,拨通方拓电话时,他说着一口标准的普通话,他说自己在重庆上班,心情已经平静了很多。  他称因害怕被打,所以才照何伟的要求做。之后他并没有报警,而是选择躲在网吧。他的解释是,自己知道何伟当时是&神的&(意识混乱),自己不想让家人知道,但没想到当时他们拍有视频,并让自己的很多朋友都知道了此事。  &那段时间,很多朋友都要问,耶,你那个视频是咋个回事呢?我在朋友面前都抬不起头。&方拓说,&那视频是他用我手机录的,然后他传给朋友,我觉得恶心得很,在手机上把视频删除后,我冒火得很,在1月26日报了警,说他强迫我做那些事情,我不知道他会被判刑,我就想给他点教训。&【篇四】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 小学女生遇咸猪手 多名10来岁小女生遭遇猥琐
日讯,今天上午8时许,在泸州某小学大门外,多名10来岁的小女生遭遇一名50多岁陌生男子猥亵,引起学生一阵恐慌。所幸,一名黄衣小伙路过看到这一切,勇敢上前死死抓住这只“咸猪手”。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展开调查。
  小学女生遇咸猪手,几分钟内猥亵5、6个小学生。日讯,今天上午8时许,在泸州某小学大门外,多名10来岁的小女生遭遇一名50多岁陌生男子猥亵,引起学生一阵恐慌。所幸,一名黄衣小伙路过看到这一切,勇敢上前死死抓住这只&咸猪手&。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展开调查。 【篇五】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珠海公交猥亵事件 男子疯狂亲吻女孩还摸来摸去
昨日在珠海公交车上惊现猥亵事件,一名中年男子在公车上紧抱着一名女童,不停亲吻,还摸来摸去。场面极度淫秽,而坐在身旁的大妈眼睛一直盯着男子,但男子没有丝毫收敛。
  车上有乘客用手机录下了这段视频,看完视频之后整个人都不好了,动作下流简直太变态,随后这段视频也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纷纷指责男子不是人。  当事男子陈先生现年31岁,广东陆丰市人,在珠海唐家镇经商。据其介绍,12月2日当天,他带女儿乘坐十路公交车外出,由于女儿撒娇,自己当时的举动是试图哄女儿开心。后来从朋友处得知自己和女儿被上网。  对此有网友就不买帐了,虽然是亲生父女,但是在公共场合动作如此下流,难免会令人想歪,仔细看视频,真心觉得这个男人的行为很奇怪,说想逗女儿开心,可是女孩的脸上没有看到丝毫开心的表情,反而是一脸委屈与痛苦的样子,感觉都快要哭了,男子不断亲吻女孩,并用女孩的脚来蹭下体,甚至他的腿都上下来回的就想要拢住女孩。网友小熊女说:作为一位母亲,真的觉得这位父亲的行为有点怪异。首先宝宝没有开心的感觉,有强吻的感觉。姿势也很猥琐,难怪别人误会。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篇六】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本题满分12分) (Ⅰ)从名男生和名女生中任选人去参加培训,用表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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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七】几名男生猥亵一名女生并拍照事件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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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我们自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起,就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历经本案之一审、二审程序,了解本案之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对本案事实、证据有充分的认识。
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陈某某在担任涂某镇塔上小学三年级和四年级数学课教师期间,在教室里抠摸曾某滢、曾某娟等十五名女生的胸部或下身阴部。而陈某某则始终坚持其没有猥亵过任何一名班上女生,并辩解该案是他人栽赃陷害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指控陈某某猥亵曾某娟等八人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指控不成立;认定陈某某猥亵曾某滢等七人的事实,不仅有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且曾某滢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并有曾某娟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对此,我们认为:案件事实只能通过案件证据来证实,或许是陈某某确实没有实施过猥亵涉案女生的行为,或许是由于侦控机关取证违法导致本案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使得本案缺乏足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上,一审法院也仅仅是依据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认定控方的指控成立。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本案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陈某某无罪。具体论述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之结论。
其一,本案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而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违背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从生活常识可知,教室讲台与黑板之间的位置,或教室最后面一排的位置,具有相对隐蔽性,教师在上述位置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而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本案并非如此,控方指控陈某某在正常上课之时,于讲台前或讲台两侧,甚至在教室中央的学生座位上,实施“摸”女生胸部或下阴,甚至同时“摸”学生胸部及下阴的行为,且持续时间一年多,次数几十次以上,但案发前却无一人发现、揭发陈某某“猥亵女生”之行为。同时,我们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尚未找到对正在正常上课的、坐在教室中间座位女生作案,而周围学生无一人发现,甚至是全班男女生无一人发现的相关案例,近似案例也无法找到。显然,本案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而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
其二,一审判决明显是按“双重标准”进行错误的事实认定。
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陈某某猥亵曾某娟等八人的事实不成立,另一方面又认定陈某某猥亵曾某滢等七人的事实成立,这在逻辑上明显是荒谬的。事实上,本案涉案的十五名女生,所作陈述大同小异,同样是除涉案女生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印证陈某某猥亵学生之事实客观存在。显然,一审判决之所以得出“猥亵事实既成立又不成立”的谬误结论,根源是一审判决按“双重标准”进行错误的事实认定。
其三,一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成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成立,应当满足如下三个实质性条件,但本案事实无法满足,只能得出陈某某无罪的结论。
首先,陈某某在讲台上或教室中间学生座位旁“猥亵”班上女生时,全班所有的男女学生,特别是被“猥亵”学生周围的男女学生,都在座位上“低头”写作业或做考卷题目等,从未关注、留意陈某某,从未有任何异常举动。但是,小学生的天性是相对活跃的,注意力是比较难持续集中的,而教师始终是班级教学活动的“焦点”所在,总有学生时不时留意教师的一举一动。
其次,陈某某“猥亵”涉案女生时,每次都“幸运”无比,从不被班上女生发现,从不被班上男生发现,从不被其他教师或领导等成年人发现。但是,根据控方所指控的事实,陈某某“作案”数十次以上,一年多时间里持续作案,但案发前竟然无一人发现,这明显是违背生活常理的。
最后,陈某某所教班级共23名学生,其中男生7名,女生16名,陈某某被指控“猥亵”了16名女生中的15名。但值得怀疑的是,案发前所有女生都一致“保持沉默”,连一审判决所认定“知情”的唯一男生也保持沉默。本案案发前,唯一知情男生和涉案女生思想如此同一,一致为陈某某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保密。而涉案女生曾某滢奶奶“控告”陈某某猥亵、侦查人员介入本案后,所有涉案女生及唯一“知情”男生,又一致指认陈某某猥亵班上女生。案件背后涉案学生组织性之“同一”,比特种部队的组织性还要强,这明显不合生活常理。显然,控方指控的事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只有一种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比“奇迹”还“奇迹”,比“神话”更“神话”的虚假“神话故事”。
其四,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假定陈某某猥亵曾某滢等七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假定涉案六名女生看到其所述的五女生被陈某某“猥亵”十二、三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本案断无所有男生案发前均没有发现陈某某“猥亵”学生行为之可能。在本案补充侦查阶段,七名男生,以及唯一的女生证人谢某真,均否认看到陈某某猥亵女生。在特定的教室时空背景下,男女学生发现陈某某“猥亵”学生的机率是基本相同的,但曾某轩、庄某聪、曾某坡、曾晓某、曾某东、谢某峰六名男生明确否认看到过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实。基于涉案女生与男生证言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发现机率严重冲突)的前提下,唯一的合理解释只能是陈某某没有实施过猥亵涉案女生的行为。
其次,假定陈某某猥亵曾某滢等七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曾某填、曾某鸿、曾某婷等人均陈述过因课桌挡住等因素,没有看到陈某某猥亵其他女生,但其他位置更近、角度更好的男生或女生应当发现陈某某实施之“猥亵”行为,但本案并非如此。事实上,曾某填、曾某香、曾某婷、曾某滢、曾某红、曾某娟等“目击”过陈某某“猥亵”其他女生的六名女生,无一人能说清其在什么位置上,看到哪位女生在什么位置上被陈某某“猥亵”,更无法解释为何被“猥亵”女生周围的学生没有发现此事实,偏偏其能看到此事实的原因所在。
再次,在本案中,惠某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阶段所取得的曾某坡、王某鑫等全部7名男生和女生证人谢某真的证人证言,均证实陈某某没有猥亵过任何班上女生。
最后,侦查人员多次强调陈某某是否有特殊习惯性动作的问题,这恰好证明本案不排除因陈某某习惯性动作比较大,如上课手部动作比较大,加上视力差,而无意中碰到学生某些部位之可能,或一堆学生涌向教室讲台,因后面学生挤压而导致前面的学生碰触到陈某某之可能;而曾某滢之爷爷因性侵未成年女生而被判刑入狱,最后死于狱中,而曾某滢之奶奶,本案之证人王美华则恰好是“挑起”本案事端之“发起人”。本案无法排除某些涉案女生、证人恶意栽赃、无中生有、添油加醋、恶意夸大之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疑点重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之处甚多,本案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陈某某没有实施过猥亵涉案七名女生的行为。
二、本案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明陈某某实施过猥亵曾某滢等七名女生的行为,应按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陈某某无罪的裁决。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本案涉案的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曾某娟等九名未成年女生的证言,王某鑫和谢某峰两名男生的证言,以及《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均属违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第14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条、第79条、第80条、第46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在场”、“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取证程序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
但本案涉案的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11名未成年证人证言,以及《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均缺乏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证据,缺乏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证据,缺乏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缺乏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证据,缺乏在场工作人员或女性工作人员具体身份信息及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导致上述证据全部违法,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其二,涉案女生的陈述,证人证言,涉案女生的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及内部,均存在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地方,明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首先,如上所述,在补充侦查阶段,曾某轩、庄某聪、曾某坡、曾晓某、曾某东、谢某峰等七名男生均证实,陈某某没有实施过猥亵班上女生的行为。在特定的教室时空背景下,曾某滢等七名涉案女生的陈述,与上述证人证言,理应具有高度的吻合性,但本案并非如此,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更关键的是,上述男生与本案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其立场更客观中立,其证言证明力应更高,更应采信。
其次,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之间,无法排除“相互串供”的合理怀疑,无法陈述清楚其在什么位置上,看到哪位女生在什么位置上被陈某某“猥亵”,更无法解释,为何每位“被猥亵”女生周围的学生没有发现此事实原因何在。显然,上述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曾某娟曾陈述过:“陈某某动手摸其双肩,接着摸我的上身胸部”。而曾某萱也陈述过其看到曾某娟被摸胸部和下身小便的地方。须知,摸双肩只能是用两个手,接着又用两个手摸其胸部,在教室里,教师实施这样的动作而不被其他同学发现,是没有办法做到。再如谢某真的证言前后矛盾,但其明确表述根本就记不清楚是否听过陈某某摸班上女生的事实。显然,全案证据前后矛盾,相互冲突,违背生活常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方甚多,这里不一一列举,而一审判决没有认定陈某某猥亵曾某娟等八人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三,曾某滢、曾某婷、曾某榕、曾某妍、曾婷某等人对陈某某及案发现场的辨认、指认,不仅取证程序违法,甚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首先,更关键的是,对陈某某猥亵曾小某、曾某萱的指控,缺乏辨认、指认证据印证,依法应认定两项指控不成立。
其次,如上所述,曾某滢、曾某婷等五人辨认、指认的取证程序违法,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或或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证据,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证据,没有在场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依法应认定全部的《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违法,不能定案依据。
再次,曾某榕、曾某妍、曾婷某的辨认、指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详见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13、14、15),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最后,上述五名女生,其辨认、指认的地方均指向涉案教室的讲台位置,根本就没有涉及具体座位位置的问题。而案件证据显示,控方指控陈某某“猥亵”班上多名女生的位置就是在座位上。显然,上述辨认、指认证据,恰好证明控方用于证实陈某某在座位上猥亵班上女生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恰好证明控方对陈某某在座位上猥亵班上女生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其四,一审判决主要依据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定案,直接证据单薄,证据链不够紧密,在涉案女生陈述、证言大同小异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既认定陈某某猥亵八名涉案女生的事实不成立,又认定猥亵曾某滢等七名女生的事实成立,这明显是按“双重标准”进行错误的证据认定。
其五,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有罪供述,甚至不惜用头撞墙撞到入院治疗的程序,以维护其清白和声誉。显然,陈某某的无罪辩解,以及其在整个案件中的一贯表现,均与七名涉案女生的陈述,存在根本性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无法让陈某某服判。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既不存在陈某某猥亵涉案七名女生的事实,也不存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生之事实,更无法得出陈某某有罪的结论;在强行违法入罪的情况下,本案量刑畸重。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猥亵行为存在与否,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能否认定存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显然,本案既不存在陈某某猥亵七名女生的事实,更不存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生的事实和情节。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
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显然,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被指控的猥亵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且只能针对特定的某一项指控,不能机械理解该规定。
如上所述,控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猥亵女生人数多,次数多,时间长,且属于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但一审判决明显是经办法官凭“感觉”断案的产物。事实上,本案案发于教室正常上课之时,陈某某每次“作案”,都有二十几名同班学生在现场,偶尔一次无人看到,那是合理的;持续十次、八次无人看到,那也勉强说得通;但持续数十次却无人看到,持续一年多时间却无人看到的指控事实,唯一的合理解释,只能是本案根本就不存在陈某某猥亵女生的事实。基于此,上述司法解释根本就不能适用于本案,更无法得出陈某某有罪的结论。在法院强行入罪的情况下,本案也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强行认定本案存在陈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情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颁布时间是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3)渝五中法刑终第00428号刑事判决,在法院认为部分明确载明:“本案中,冯某某于日意图猥亵凡某某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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