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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本基金经2016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6年8月1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余基金资产配置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因而采用上述业绩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业绩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8月19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前期披露的《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情况;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有关基金托管人的资料信息;
   (3)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机构与人员的信息按照最新变动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内容,阐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阐述了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6)更新了原“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及重要事项信息;
   (7)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部分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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