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障卡,形成买卖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罪吗

陌生人见死不救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来认定是否犯法。见死不救分为有作为义务和无作为义务两种类型。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在我国陌生人见死不救犯法吗?

陌生人见死不救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来认定是否犯法。见死不救分为有作为义务和无作为义务两种类型。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的,一般定性为;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张三抱着邻居的五岁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进粪坑里,张三嫌脏而不救导致小孩溺亡,那张三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按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又如嫖客到卖淫场所嫖娼时突发心脏病,妓女不救,也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

2、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张三救他,张三扬长而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去一荒山上打猎,发现一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行为。如甲带邻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构成;但若甲为路人的话,见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见义勇为是我国优良的文化传统,从小我们就会被教导要见义勇为,在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要敢于伸出援手来帮助他们。

综述,在面临危难情况下普通公民在有能力自保的情况下联系警方后可以伸出援手,如果没有把握请及时联系警方后注意自身安全。警察在遇见面临危难的群众时要及时联系同事并立即伸出援手,保障群众安全。生命是可贵的,即使是陌生人也应该伸出援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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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死不救案件的责任 由一则案例谈起摘 要: 佛山小悦悦事件17路人见死不救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大家纷纷究问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见死不救,这不仅仅是彭宇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是由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阶段,社会转型期、主流价值观的缺失,道德滑坡、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教育制度不足、社会保障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小悦悦事件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产生的。针对此类事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行道德重建,改革教育制度、加强生命教,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的帮扶力,真正实现弱者有所依、公众互相信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而努力奋斗。关键字:见死不救 责任 主体确定 规制 见死不救罪重点提示:乘客正准备登上停稳的公交车,在手触及车门的一瞬间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公交车随即离去,之后乘客不治身亡。公交车停稳并打开车门和乘客准备上车的过程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准备过程,承运方产生先合同义务,对乘客的倒地负有保护和救助义务,故对乘客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09年9月22日约17时,被告司机李义彪驾驶被告所有的闽D.Y2252路(4路)公交车自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到大同路口公交车停靠站时,被告司机将车停稳后打开车门,此时候车的乘客依次上车,当排在后门的王黑定右手扶着车门正准备上车的过程中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脑勺流血。被告司机李义彪见状,与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交谈足以证明车辆未碰到王定黑后,随后驾车离去。此后路人拨打110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就医。当日下午经厦门市立医院确认王定黑系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厦门市鹭门派出所确实王定黑系意外死亡9。王黑定的家人将李义彪所在的厦门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王黑定已年满77周岁,并患有较严重的肾病并且每周二次的血液透析可见其身体状况不佳。但其出行没有亲友陪伴且独自一人,且其所要乘坐的公交车进站时已停稳,导致其仰面垂直倒地死亡系其自身原因,故王黑定对其自身死亡负主要原因,承担85%的责任,被告司机在王黑定倒地后具有法定的保护和救助义务,却怠于行使,选择驾车离开现场,使王黑定丧失了获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时机,其对王黑黑的死亡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厦门市公交公司承担15%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公交车司机因见死不救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引发的城市公交输合同纠纷 。见 死不救这个词,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但就法律层面而言,见死不救是否就应承担责任,责任边界又在哪里,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 。古典合同法认为合同效时,当事人才负有合同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纠纷 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和之后,如果此时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 护 ,也违背法律的正 义 、公平理念。我国的合同法从实践的角度也做出了,乘客上车买票是合同才告成立。承运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本案的情形来看被告见死不救似乎有理,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所以也就没有所谓的“救助义务”。真的是这样的吗??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见死不救案件的责任。何为见死不救??单从字面上看是指看到生命消亡而不予援助,但这不无法律意义。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因而对见死不救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笔者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的见死不救罪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现状,将见死不救行为定义为负有救助义务建有救助能力的人对处境危险,生命垂危的人拒绝采取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明显危险的救助,造成他人生命权受损的情形。第二,国外的关于见死不救案件的处理。美国遇见陌生人受伤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  《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美国有一条专门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烦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  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欧洲见死可不救有前提不得危害施救者安全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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