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福百草大药房燕大药房

  • 商家名称:长春市福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435号

目前,公司在长春市内建立零售连锁药店近30家,拥有员工近300余人,经营药品达 6000余种。福百草大药房自成立以来,一直走在现代企业经营的前列,现为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单位,省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并先后被省市政府授予“无假药药店”、“百万消费者首选药店”、“文明服务单位”、 “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多年来,福百草大药房以“平价、专业、健康”为经营理念,以“便民、为民、利民”为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打造人民群众 “贴心、满意、首选”的大药房。福百草大药房以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日常营销的准则,从采购、仓储到销售严格遵循GSP标准执行。公司更是通过与各类大型正规的医药公司的良好合作,有力地促进了福百草大药房行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经过企业不断的战略整合、资源整合、服务整合、网络整合,目前福百草大药房正沿着立足吉林,辐射东北,走向全国的路线前进。
“福百草人愿效上古先贤,集天地正气,采百草精华,精制世间良药,为广大患者解除病痛,造福天下苍生”。这是福百草大药房的美好愿景,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份愿景经由全体同仁的齐心协力,必将在企业的稳步发展中魅力彰显、奇葩绽现!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佟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长春市福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铁路南站南站与电台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金龙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东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福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东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237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佟微以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存款455237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东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佟微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存款455237予以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237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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