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哪里可以做医疗过错鉴定费用

原告:吴广银,男,****年**月**日出生,xxxxxxxxxxxxxxxx工人,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吴召栋,男,****年**月**日出生,徐州xxxxxxxxxxx,住址同上。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影,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军,男,****年**月**日出生,该院职工,住该院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院职工,住该院宿舍。

原告吴广银、吴召栋、吴召梁诉被告徐州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四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召栋、吴召梁及其与原告吴广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被告市四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军、李孝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广银、吴召梁、吴召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000元(具体数额待医疗鉴定后再予确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三原告亲属欧阳玉美因“冠心病、心绞痛”至被告处住院治疗。2014年3月8日,被告行“全麻下行冠状动脉移植术”。欧阳玉美于术后被送至ICU病房,当日15时45分病情恶化,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15分去世。三原告在结算医疗费时发现被告多次变更用药品种及剂量,存在过错,致使欧阳玉美去世。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市四院辩称,市省两级医学会鉴定意见证明,患者欧阳玉美的死亡与该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2月26日,患者欧阳玉美因“心前区疼痛伴胸闷5年余”入住被告市四院,冠心病、心绞痛、三支病变、糖尿病”。2014年3月8日,被告市四院对欧阳玉美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术后将欧阳玉美转入ICU治疗。当日,欧阳玉美突发“室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被告市四院出具的药品使用记录与收费清单记录前后不一致,三原告认为被告市四院存在过错,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并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市四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欧阳玉美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徐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16年6月8日,徐州市医学会作出徐州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该医学会认为:1、被告市四院存在病案记录记载不一致、未对是否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进行记录等过错;2、欧阳玉美的死亡因“急性恶性心律失常(室颤)”所致,而“室颤”系“围手术期心梗”的可能性较大,因未行尸体解剖,具体原因无法明确;3、“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效果与患者全身情况及心脏功能、“靶血管(病变冠状动脉或称罪犯血管)”的条件相关,欧阳玉美“靶血管”条件较差,有引起心律失常及“围手术期心梗”的可能,属手术并发症,根据手术同意书记载,被告市四院在术前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有患方签字;4、欧阳玉美的死亡系“急性恶性心律失常(室颤)”导致,与被告市四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

三原告不服上述鉴定意见,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江苏医损鉴[号鉴定意见并于2017年1月底交付本院。江苏省医学会认为:1、被告市四院对欧阳玉美的诊断成立,在予以“扩冠”等治疗后实施手术符合诊疗常规规范;2、被告市四院在欧阳玉美出现“室颤”后采取的“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符合诊疗常规规范;3、被告市四院在明确诊断“糖尿病”的情况下仍予以葡萄糖静脉注射,存在过错;4、ICU接受记录记载“起搏心率”与ICU护理记录单、手术记录、术后医嘱记载不一致,根据现场调查系笔误,违反病历书写规范;5、被告市四院药品使用记录与收费清单记录前后不一致,收费管理系统存在缺陷;6、被告市四院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征明确,无手术禁忌症,术前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并由患方签字;7、因未作尸体解剖,故尚不能明确欧阳玉美确切死亡原因,但根据其病情变化突然,再结合心电监护等相关病历资料,考虑死亡原因系“急性恶性心律失常(室颤)”;8、导致“室颤”原因较多,本案术后检查及监护均未提示“电解质紊乱、休克”,据此分析,欧阳玉美“围手术期再发冠状动脉梗塞”导致“室颤”的可能性较大;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易引发心律失常及“围手术期心梗”等手术并发症,虽然被告市四院抢救所用药品数量与收费清单记录不一致,但与欧阳玉美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抢救无效最终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三原告在领取江苏医损鉴[号鉴定意见后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市四院赔偿丧葬费3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医疗费60000元。但三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级医学会鉴定后均认为,被告市四院的医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欧阳玉美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对于三原告关于被告市四院应就欧阳玉美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广银、吴召梁、吴召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54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徐州市中心医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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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衣服挂到小孩又不是故意挂的怎么有可能是虐待?建议你们冷静处理法律问题。

追问:1,老师做游戏,造成另一个小孩把我女儿胳膊拉脱臼 2,老师衣服牌子刮伤孩子鼻子 3,演出只选择有关系的孩子, 4,找老师谈过之后,批评辱骂孩子,至使孩子每天回家哭泣,两个小孩调皮只批评我女儿,跟其他老师说她一天就知道哭,导致女儿现在每想起这件事就掉眼泪 5,幼儿园承诺有外教结果只上了半学期就没有了,欺骗家长

回答:这也没办法,发生这种事情孩子在学校肯定受罪的,如果老师确实有虐待行为建议向教育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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