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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编号1875号:“中海寰宇天下小区楼下饭店存在油烟扰民问题,小区居民向督察组反映后,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饭店停业整改。饭店业主给每家每户贴了一封道歉信,部分饭店加装了过滤器,但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均没有得到解决,存在敷衍整改问题。”

举报材料反映的道里区群力新区中海寰宇天下小区楼下饭店存在油烟扰民问题,已于第六批第387号案件、第十六批第1708号案件、第十七批179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具体情况已报。2018年6月8日,居民通过投诉热线反映该小区餐饮饭店风机噪声扰民问题,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曾对此问题进行了查处,并已责令中海寰宇天下小区楼下13家饭店对风机噪声采取减振降噪措施,治理噪声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再次对道里区群力新区中海寰宇天下小区楼下13家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偶遇串吧、骑士烤肉、水煮鱼、阿里巴巴、北京火锅5家单位已停业。另有福玉开达鲜面馆、鑫灶富贵龙泉村铁锅炖、哈食德牛杂面馆、三时三餐简餐店、东蕊百姓人家饭店、暴晓东麻辣烫店6家单位已对排风机实施了物理隔断,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但尚未完工。当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道里分站对未整改的牧民人家炭火楼饭店排风机噪声进行了监测,噪声值为54.1分贝,噪声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类昼间边界噪声排放限值。6月21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道里分站对品臻那些年串吧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未出。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群力新区中海寰宇天下小区楼下饭店加大环境监管巡查力度,对各单位整改情况跟踪督办,待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检监测验收,防止噪声扰民问题发生。

二、受理编号1876:“一是道里区新农镇新立村八里堡屯运粮河边,骁逸保温材料工厂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占用10000余平基本农田建厂并投产,生产过程中将废弃塑料、海绵和化学废物倾倒在厂区后原砖厂的取土坑内,污染耕地与地下水。二是八里堡村村民丁某某向骁逸保温材料厂厂区后的坑内倾倒垃圾并用土掩埋,该坑距运粮河仅10余米,雨天坑内的污水渗入运粮河,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后,6月15日道里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未进行调查取证只看一下就走了,举报人认为道里区环保局存在敷衍不作为行为。”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关于“一是道里区新农镇新立村八里堡屯运粮河边,骁逸保温材料工厂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占用10000余平基本农田建厂并投产,生产过程中将废弃塑料、海绵和化学废物倾倒在厂区后原砖厂的取土坑内,污染耕地与地下水。二是八里堡村村民丁某某向骁逸保温材料厂厂区后的坑内倾倒垃圾并用土掩埋,该坑距运粮河仅10余米,雨天坑内的污水渗入运粮河,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关于“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后,6月15日道里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未进行调查取证只看一下就走了,举报人认为道里区环保局存在敷衍不作为行为。”

6月14日,道里区将1280号案件向道里区新农镇政府、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进行了交办。上述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开展了工作。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后,6月15日道里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属实。“未进行调查取证只看一下就走了,举报人认为道里区环保局存在敷衍不作为行为。”不属实,是由于调查、处理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中,尚未向社会公开,群众对工作进展情况不了解,形成误解。

6月14日,道里区主管副区长带领新农镇镇长及区环保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相关同志组成调查组,到现场实地踏查了解情况。6月15日,道里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再次到达现场,约谈了骁逸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6月17日,道里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骁逸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19日,道里环保分局聘请哈尔滨市铁路局环境保护公司对垃圾进行鉴定。经专家鉴定,该土坑的垃圾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6月20日,道里环保分局聘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垃圾坑内存在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7日内出具监测结果报告。如检测结果超标,将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区委、区政府责成新农镇于7月15日前将坑内垃圾清运完毕。同时,要求新农镇及新立村村委会加大巡逻和监控力度,严格管理倾卸垃圾行为,决不能让有害垃圾污染土壤、水体。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宣教活动,增强村民的环保意识。对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群众进行公开,消除误解。

三、受理编号1877:“举报人对市政府网站公布的关于欧菲医院建设项目问题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认为政府相关部门颠倒黑白,项目施工单位于6月14日夜间连夜冒雨将设备清理拉走,环保局6月15日现场检查时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举报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问题。”

此问题与第十七批第1824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1879:“金城乡政府、草原办和各村委会将各村约33000亩草原和五荒地开荒后发包耕种,破坏生态环境。承包者担心洪水冲毁耕地,在河上私修水坝,修坝过程中破坏河道,造成河道变窄。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问题与第十七批第178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受理编号1884:“向阳乡金家村向阳垃圾场污水处理系统不完善,目前已投入使用,而且已获得环评审批手续。环保局曾承诺‘只要有一家不搬迁,将不发放环评手续’。目前垃圾场厂区500米范围之内尚存7户居民未搬迁,但垃圾场已获得环评手续。6月8日,督查组曾现场查看情况。举报人要求拆迁。”

向阳生活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向阳场”)是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哈尔滨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场址位于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占地面积55公顷,采取卫生填埋方式,设计日处理能力1200吨,使用年限17年,项目总投资1.69亿元。2000年起,该项目启动前期手续办理工作。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要求,填埋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应在500米以上。2003年5月,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2003年6月,取得省发展计划委的可研批复。2003年8月,取得省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以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3年9月,取得省发展计划委的工程初步设计批复。2004年11月,该项目投入试运行。按照国家卫生填埋场建设标准,向阳场建设了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导排气系统、雨污分流和污水处理等设施。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监督工作,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2004年,国家建设部出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增加了污水处理区应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上的规定内容。因向阳场污水处理区不符合新的国家规范要求,2005年8月,向阳场停止运行。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市政府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推进向阳场附近500米以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2009年7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2009年第67号),要求香坊区政府在11月前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向阳场年底前恢复运行。2009年10月,在大多数居民搬迁之后,向阳场恢复运行。截至目前,仍有6户居民因诉求过高,尚未搬迁,致使该项目至今未能取得环保验收手续。

经调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其中,“向阳场污水处理系统不完善”问题属实;“目前垃圾场已获得环评审批手续,厂区500米范围之内尚存7户居民未搬迁”问题基本属实。

1.向阳场污水处理系统情况。向阳场设计日处理能力1200吨,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日进水量200吨。由于2013年西南场提前关停,向阳场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污水产量超出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此,市城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在向阳场新建一座10万立方米污水应急储存池并租赁了一套日产水800吨的污水应急处理设备,已于2016年投入使用。2018年5月,市城管局又增加一套日进水300吨污水处理设备,向阳场新建7万立方米污水储池。2018年6月起,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对向阳垃圾处理场进行实地调查。受垃圾量居高不下影响,向阳场污水产量依然较大,现有设施仅能解决日产污水问题,存在污水积存问题。市城管局计划申请再增加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积存问题。

2.向阳场周边居民搬迁情况。2009年3月,市建委代表市政府与香坊区政府签订安置包干协议书,由香坊区政府负责向阳场附近500米以内187户村民搬迁工作。同年5月,启动搬迁,2012年底,完成181户村民搬迁工作,剩余6户居民至今未达成协议。6户村民未搬迁的主要原因:村民认为搬迁价格低,与他们的要求相差过大,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都无法达成协议。市、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该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走司法程序进行搬迁。经协调市、区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该问题,市法院回复:由于受集体土地政策限制,无法启动司法程序。目前,香坊区仍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3.向阳场环评审批情况。2003年8月,黑龙江省环保局出具《关于哈尔滨向阳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黑环函[2003]85号)。2013年4月,向阳场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因500米内6户居民未搬迁,省环保厅未予验收批复。向阳场是哈尔滨市唯一大型垃圾填埋设施,承担全市一半以上垃圾消纳任务,关停该场将引发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因环保未验收投入使用,2016年1月14日,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对向阳场依法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到期申请香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香坊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向阳生活垃圾填埋场未经验收系因附近6户居民未搬迁,且该单位投入使用系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过错不在该单位,市环保局对向阳场处罚不当,该案件不予执行。接到裁定后,市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此案件维持原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由于法院有明确的裁决意见,所以市环保部门近两年来无法对同一违法事实再次下达处罚。

4.核查工作推进情况。2018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进驻我省以来,连续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向阳垃圾场大气、地下水污染问题,要求对周边居民搬迁。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情况汇报,部署治理工作。责成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香坊区政府认真调阅资料,开展实地检查,召开群众座谈会,了解群众诉求,加强环境监测力度,组织专家论证会,提出解决方案,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对于环境影响问题,市城管局根据市环保局、香坊区政府核查情况,逐一向环保督察组报告工作情况。对于居民搬迁问题,香坊区政府近期积极推进防护距离内6户搬迁工作,研究远期防护距离以外居民搬迁计划。市城管局根据香坊区政府情况,上报市政府统筹安排居民搬迁和垃圾场使用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关切问题。

六、受理编号1885:“北门外北大坑东侧有一家旧机动车报废车拆解市场,经营者在车辆拆解过程中,将废机油、废汽油倾倒在北门外大坑东侧,污染环境,问题已持续7年,市场经营规模在逐渐扩大。举报人要求清除市场,问责当事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举报材料反映的北门外北大坑位于巴彦县北门外巴兴东线公路和哈肇路交汇处南200米处,北大坑东侧相隔巴兴东线公路(7米宽)有一家旧机动车报废车拆解市场,该“旧机动车报废车拆解市场”实为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成立,在巴彦县巴彦镇德革路(老皮革厂院内)建厂,2013年12月20日经黑龙江省商务厅批复该公司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资格,隶属于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7日,该公司搬迁到举报反映场地经营旧机动车报废车拆解业务,已于2018年4月29日迁出。

在此之前巴彦县没有接到过此类案件的举报,也没有处理过此类案件的信访问题。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反映的“北门外北大坑东侧有一家旧机动车报废车拆解市场”问题属实;举报反映的“经营者在车辆拆解过程中,将废机油、废汽油倾倒在北门外大坑东侧,污染环境,问题已持续7年,市场经营规模在逐渐扩大”不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巴彦县商务局、巴彦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巴彦县林业局、巴彦县交警大队、巴彦县物资行业服务中心、巴彦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6月19日赴巴彦县巴彦镇北门外北大坑东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5年10月17日,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搬迁到举报人所反映的场地,此场地为原巴彦县种苗繁育中心所有,土地性质为国有,该公司只是租赁其部分房屋和场地用于报废汽车拆解,租赁场地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并与巴彦县种苗繁育中心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2018年4月29日,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因租赁协议过期已迁出。

经巴彦县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举报反映的“将废机油、废汽油倾倒在北门外北大坑东侧,污染环境”问题,其举报所说的“北门外北大坑”是周边村民多年前的俗称,已于2014年前被填平,且周边围设铁栅栏,“北大坑东侧”是指北大坑铁栅栏外巴兴东线公路路东,也就是2018年4月29日前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经巴彦县联合调查组到现场勘察,北大坑东侧未发现废机油、废汽油倾倒的痕迹,同时调查组对北大坑附近居住的村民进行走访调查取证,村民证实该企业在经营期间未发生过废机油、废汽油倾倒的现象。自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迁出后,其所租赁的场地已开工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不存在举报反映的“问题已持续7年,市场经营规模在逐渐扩大”问题。举报反映的“举报人要求清除市场,问责当事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不存在。

七、受理编号1886:“东祚村内15000平方米耕地的黑土被村长亲戚挖走倒卖。”

经调查,举报15000平方米耕地的黑土倒卖问题位于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东柞屯。

土地承包人赵某某,于1998年1月1日取得幸福镇西柞村10.8亩(7200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至2027年12月31日,地块代码00446号。2014年8月赵某某因意外去世,其妻张某某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见附件)

哈尔滨市国土局从未接到过任何举报关于东柞村内15000平方米耕地的黑土被挖走倒卖问题。

经调查,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收到举报件之后,市国土局立即对该举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2012年5月赵某某承包的土地东面和北面均为沟渠,因受水气危害颗粒无收无法耕种,在这种情况下将低洼处土地进行平整,但直到2014年8月赵某某因意外事故去世该地也未恢复耕种,其妻张某某由于身体不好不能耕作,2017年6月,张某某将承包7200平方米土地中的1000多平方米土地,口头租赁给本村村民郭某用于存放煤炭使用,剩余土地撂荒至今。

2018年6月19日10时,市国土局、市公安局、香坊区政府现场核实:该地承包经营权面积为7200平方米,其中有1000多平方米存放煤炭使用,其余土地撂荒,未发现倒卖黑土行为,但现场发现占用耕地存放煤炭行为。市国土局限期承租人郭某2天内将其存放的煤炭清除,并委托香坊区政府、幸福镇政府、西柞村民委员会帮助承包户张某某将该地恢复耕种。

综上,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东柞村内15000平方米耕地黑土被倒卖行为,占用耕地存放煤炭行为正在清除恢复中,撂荒的土地在香坊区政府、幸福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帮助下也在恢复中。

八、受理编号1887:“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设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散发异味,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此问题与第十一批第1023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九、受理编号1888:“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设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散发异味,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此问题与第十一批第1023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1889:“2007年,太平镇永和村村委会将腰屯屯前和屯后5公顷农田防护林内的树木砍伐后低价出售,将砍伐后林地承包给永和村三道杠屯孙某某违法开垦耕种。2013年,永和村200多公顷耕地被哈尔滨市政府征用,时任永和村村主任陆某某伙同孙某某用侵占的部分林地套取征地补偿款,剩下的林地目前仍被破坏耕种,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

该举报所涉及的地块位于太平镇永和村腰屯,权属为村集体所有,现承包人为李某,林种为一般防护林,面积4.541公顷。举报所称陆某某系陆某维,在2011年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太平镇永和村村委会主任,至2014年该届村委会任期结束。因涉嫌违法问题,现正在羁押中。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该举报案件由市林业局、道里区共同办理,由道里区汇总上报。

核实处理情况:6月20日,市林业局会同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里国土分局、太平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踏查,经测算,认定举报地块面积4.541公顷,其中有林林地面积2.53公顷,无林林地面积1.8公顷,其它地类(大坝)面积0.211公顷。

调查组约谈了永和村村民孙凤山(承包人李兵授权经营管理委托人),查阅了林权林地转让合同。2006年4月2日,永和村村委会与李某签订林权林地转让合同,转让年限为30年,太平镇政府对转让合同鉴证备案。合同约定,村委会为承包方办理采伐相关证明,林地林木管理权转让给承包方自行管理。调阅了道里区农林水务局核发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1、腰屯南长垄林带《采伐许可证》(2007采字第16号),采伐林种为一般防护林,树种为杨树,采伐方式为林带皆伐,采伐类型为更新,采伐面积1公顷。2、粮库大坝林带《采伐许可证》(2009采字第7号),采伐林种为一般防护林,树种为杨树,采伐方式为林带皆伐,采伐类型为更新,采伐面积2.33公顷。经现场测量,已完成林木更新面积0.53公顷,未完成更新面积1.8公顷,现已被承包人种植玉米。

经调查,2013年至2014年,哈尔滨市政府征用永和村200公顷土地,用于市城管局建设苗圃,其中,包含了承包人腰屯南长垄林带1公顷和腰屯腰排地林带1公顷。经现场核实,两块地均没有开垦种植农作物现象。

对粮库大坝1.8公顷未完成更新的林带,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里区太平镇农业服务中心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第十八条“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监督林地承包人在2019年春季造林期间完成更新。道里区政府责成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里区太平镇农业服务中心加强监管,确保采伐林木后按时更新,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关于举报反映的“时任永和村村主任陆某某伙同孙某某用侵占的部分林地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被举报人陆某维,2013年至2014年时任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因在苗圃征地项目中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2月被道里区检察院批捕,现正在羁押中,法院尚未判决。道里区将举报线索提供给道里区监察委调查核实。

十一、受理编号1891:“南极街中财雅典城小区内的欧菲妇产医院项目,几年前因环评造假被叫停,现该项目仍造假并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后,小区居民多次向督察组反应上述问题。当地相关部门开始调查处理此事,但该项目仍然坚持偷摸施工。6月14日夜间施工方迫于压力连夜撤出现场。6月15日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举报人要求撤销医院项目环评,并请求区卫生部门下达文件不允许在此建设医院。”

中财雅典城小区会所原址,曾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建设过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项目。经调查核实,因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问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存在个别造假,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8日撤销了该环评批复(哈环审书〔2016〕64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拟在此地点组织开建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并组织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8年1月,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及《黑龙江欧菲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在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经审查,2018年1月24日作出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以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

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省卫计委于2017年4月25日向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下发了《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黑卫机准字〔2017〕006号),经核准同意设置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批准书有效期至2018年04月24日止。截止至2018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卫计委未接到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递交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黑卫机准字〔2017〕006号)已失效。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案件再次进行核查。经查,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政府做出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哈政复议〔2018〕250号),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因此,自2018年5月31日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已无效。

目前,国家和省现行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政策较为宏观,对新建医疗机构与居民区布局关系规定不够明确。近日,按哈尔滨市领导要求,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已对广州、深圳、武汉、长春等其他副省级城市全面开展函询调研,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相关政策和经验做法,并准备与哈尔滨市环保等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本行业对新建医疗机构涉及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请示汇报。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哈尔滨市研究制定全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将积极做好制定规范性政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到哈尔滨市环保局对该项目作出环评批复,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自2018年1月2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作出审批决定之后,至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之前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与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监察人员到欧菲妇产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6月12日、6月1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开展到欧菲妇产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6月14日21时19分,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对欧菲妇产医院开展夜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15日、16日、1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进行了昼夜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2018年6月1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办相关负责人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联合对欧菲妇产医院开展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目前,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加强了对欧菲妇产医院拟建场址的日常监管,防治其擅自开工建设。

十二、受理编号1895:“2010年以来,赵某某陆续破坏希勤乡治强村近1000亩草原和湿地种植水稻,目前破坏行为仍在继续,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湿地。”

举报人反映的希勤乡治强村实为哈尔滨市双城区希勤乡爱勤村治强屯,位于希勤乡5公里处,现有农户140户,人口550人,土地面积5900亩,其中耕地4496亩,草原904亩,五荒地500亩。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接到市领导小组向双城区委转办的第十八批1895号案件后,双城区畜牧兽医局与双城区希勤乡人民政府、希勤乡爱勤村村委会立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2007年10月31日,在经爱勤村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并由村民签字同意后,于2008年3月3日,爱勤村治强屯与赵某丰(就是举报人反映的赵某某)签订了《协议》,由赵某丰承包东大荒和东甸子两块地块实际承包合同面积是320亩,承包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42年12月1日。

经核查,实际情况是1983年之前就有部分农户在东大荒面积120亩和东甸子面积200亩两处地块开荒种地,后期撂荒。东大荒地面积120亩在1995年由爱勤村村民谭某某承包经营,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08年3月3日,村民谭某某通过爱勤村治强屯将东大荒面积120亩转包给赵某丰经营,爱勤村治强屯并将东甸子面积200亩同时承包给赵某丰经营,承包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42年12月1日。2004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后,承包人赵某丰所承包的东大荒面积120亩开始获得粮食补贴至今。2009年双城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次调查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两处地块性质为一般农田,并且这两块地在2011年,被双城市国土资源局(双国土资发〔2011〕45号文件)列入土地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下发了补充耕地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编号:225)。综上,这两处地块早已成为耕地,并按照耕地进行管理。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下一步,双城区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监督管理,结合目前草原资源清查工作,对改为其它用途的,待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草地资源清查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7〕13号)、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开展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7〕74号)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等省直8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精神,重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并对核发草原使用权证的地块,选择种植适应本地的牧草,恢复草原植被。

十三、受理编号1900:“榆树镇民权村王某在村内买地建墓地(距水源地70-80米),毁坏农田200多亩,盗伐树木3000多棵,破坏生态环境,目前王某还在继续建墓地。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并恢复农田。”

此案件已分别于第九批第751号、第十二批119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四、受理编号1904:“松花江流域道里区段,富力江湾小区对面公路大桥下有一江心岛(长约5公里,宽约1公里),十几年前被个人承包,承包者在岛周围建围堰堆放垃圾,在岛中心挖掘多个大型养鱼池,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江心岛生态环境。”

此问题与第十一批第910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1906号:“新发镇庆丰村辛家屯内有一个家具厂(未挂牌,位于哈双北路边,有一排黄色厂房,紧邻康乐园养老院),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废气和异味污染问题。”

举报材料反映的新发镇庆丰村辛家屯内的家具厂名为塞维尔橱柜加工厂,该工厂位于道里区北双公路九公里,法定代表人杨某,有工商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塞维尔橱柜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异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其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该工厂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尽快履行处罚审批程序,并有效防止该厂噪声、废气等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十六、受理编号1910:“万发镇泰兴村黑瞎子甸屯西侧有一家养猪场(养殖规模2000头),散发臭味,严重污染空气。经营者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周边农田内,将粪便倾倒在附近沟渠内。”

举报人反映的“万发镇泰兴村黑瞎子甸屯西侧有一家养猪场”为巴彦县万发镇太兴养猪小区,位于巴彦县万发镇太兴村黑瞎子甸屯,该养猪小区2012年11月12日注册,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小区西侧和南侧为耕地,东侧为公路,北侧为乡道,现有猪舍5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建有渗井4个,现存栏生猪1100头。

在此之前巴彦县没有接到过此类案件的举报,也没有处理过此类案件的信访问题。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巴彦县畜牧兽医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万发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6月19日赴巴彦县万发镇太兴村黑瞎子甸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该养猪小区所有人为万发镇居民李凤柱,小区于2008年建设完成,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建有猪舍5栋,2008年建厂后一直未进行规模化养殖。该养猪小区于2011年5月10日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防治污染设施。2017年10月,李凤柱将该养猪小区租赁给巴彦县红光乡居民朱亮进行经营,合同期为3年(2017年10月—2020年10月)。经调查组现场勘察,该养猪小区日常所产猪粪便用车运送到太兴村黑瞎子甸屯东北侧的一个天然沟内进行堆放,堆满以后用作肥料还田,日常养殖污水利用养猪小区的渗井进行存储,储满后排至该屯东北侧的天然沟。

针对上述的环境违法问题,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对其下达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号),责令该养猪小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禁直接排放污染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依法对其下达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号),责令该养猪小区在现有生猪出栏后,粪污处理设施未验收合格前不得补栏生产和使用。

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做好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工作的通知》(协联发[2018]8号)的要求,巴彦县政府组织巴彦县畜牧兽医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和万发镇政府立即着手整改万发镇太兴养猪小区环境问题。一是责令该养猪小区在整改期限70日内建设小型污水贮存池,用于场区内尿液污水收集贮存,污水贮存池要达到封闭、防渗的标准。二是责令该养猪小区在整改期限70日内建设可容纳存栏量1100头以上生猪尿液及污水的氧化塘4000立方米,地址要求选在远离村屯、交通便利并利于农田喷洒的位置。三是责令该养猪小区在整改期限70日内建设容纳存栏量1100头以上生猪干粪,并贮存6个月以上的干粪贮存发酵池500立方米,要求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标准。四是责令该养猪小区利用封闭干粪运输车及污水运输罐车,用于日常粪污运输,做到粪污日产日清,尽量避免产生臭味。五是由万发镇政府组织太兴村统一划定700亩农田,用于该养猪小区粪污氧化发酵后施肥,并引导相关农户与养猪小区签订粪污氧化发酵后肥料使用协议,做到粪肥合理利用还田。

十七、受理编号1913:“长岭街道新民村成功种猪场新民分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未做防渗处理的渗水井,养殖场散发恶臭气味,严重扰民,将未做无害化处理的死猪扔到村南侧一废弃土坑内。6月6日呼兰区书记刘某到该养猪场检查;6月7日呼兰区环保局责成养猪场对死猪尸体进行简单覆盖处置;6月8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到该养殖场现场调查,呼兰区领导和呼兰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未带领中央环保督察组工作人员到污染严重的猪舍查看,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领导不让举报人与督察组工作人员接触。举报人对近日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布的关于上述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指出:一是公示中称“将猪粪赠送给农民合作社”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下达的文件要求“养猪场停止使用”,但养猪场仍在继续生产排污,猪粪、猪尿和死猪尸体仍堆放在大坑内。”

举报材料中的长岭街道新民村成功种猪场新民分场实名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以下简称新民种猪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新民村,该企业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18栋猪舍,面积约10000平方米,现生猪存栏约4000头。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曾在2018年3月接到关于新民种猪场的信访举报,向举报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以及答复意见书。经调查,该企业生猪养殖项目存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已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于2018年6月12日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2018]号),责令其于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号),罚款100万元;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号),罚款20万元。现当事人提出听证,案件进入听证程序,听证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关于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中反映的新民种猪场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经予以依法查处,并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加强了监管,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8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关于“举报人称6月8日当地环保部门曾对污染现场进行过表层掩埋,并阻止群众向督察组反映问题”的拦访问题以及“不带领督察组工作人员检查污染严重的猪舍而是检查污染小一点的猪舍”问题,与第十批985号举报内容一致,此案件已于第十批第98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关于“将猪粪赠送给农民合作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201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执法人员对新民种猪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新民种猪场于2018年5月1日与哈尔滨众盈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签订了《养殖场粪便污水免费回收合同》,并开始转送,双方在转送过程中建立了转送交接单,每次转送时双方签字确认。

关于“养猪场仍在继续生产排污,猪粪、猪尿和死猪尸体仍堆放在大坑内”的问题。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死猪系无主病死猪尸体,已于2018年6月17日监督长岭街道将死猪挖出并运送至巴彦燊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此情况已于第十五批154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2018年6月20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再次复查,死猪尸体仍堆放在大坑内情况不属实。坑内现仍有猪粪堆放,由长岭街道责令新民村南废弃土坑经营者将猪粪尿进行收集、处理。

下步工作中,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新民种猪场存在的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异味扰民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同时,加强监管,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新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十八、受理编号1920号:“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学府路109号)因排放废气污染环境被周边群众举报,后经地方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已停止排放污染气体。但2018年初春节期间,该厂又开始偷排“臭气”,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该厂废气污染问题。”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一厂区)位于南岗区学府路109号,该厂建设项目于1956年开工建设,1958年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生产抗生素等,2017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P,有效期至2020年6月。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加强日常监管,要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2017年经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异味问题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标排放。2018年2月份气味主体设施由于室外气温过低,气味引风输送管路内气体凝结水结冰,引风受阻,导致少量气体外溢,工厂立即将产生异味生产车间全部停产,组织抢修,停止气味排放。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19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一厂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09号,占地面积40万平方米,一厂区有15个生产车间,由于市场原因,现在只有一个合成、一个原料药、两个制剂车间等4个车间处于半生产状态;药品发酵为106和109车间。经调查,生产头孢的109车间已于2015年6月处于全面停产状态,部分设备已拆除,职工已分流安置;生产青霉素的106车间已于2018年2月处于停产状态。药品发酵的106和109车间现已停产,不再进行生产。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将加强此区域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十九、受理编号1922:“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安阳路何家沟附近新建内河高架桥项目,在未通过环评报告和审批手续公示的情况下,4月7日将安阳路两旁已生长十几年的大树砍掉并移除,沿着河道建设高架桥会永久性破坏周围原生态环境,该项目6月1日已开工建设,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未予受理,要求暂停推进该项目,并公开透明论证该项目的可行性。”

此问题与第五批第297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受理编号1923:“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村长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二是房某某将松花江南岸到北部新国村地界的6000亩土地占用,用建筑和生活垃圾垫高改为建筑用地,修建高尔夫球场和滨江湿地休闲场。三是房某某将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的6000多株杨树私自砍伐。2016年7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该问题,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房某某恢复湿地原状,赔偿滥伐树木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捏造事实的行为。”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村长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

此问题与第七批第42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房某某将松花江南岸到北部新国村地界的6000亩土地占用,用建筑和生活垃圾垫高改为建筑用地,修建高尔夫球场和滨江湿地休闲场。)

举报反映的地块位于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现为滨江湿地水一方游乐园项目地。

日常监管、处罚及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未接到过相同的信访案件。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水一方游乐园下发过《责令限期恢复临时占用湿地的通知》。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在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哈尔滨市滨江湿地旅游风景区水一方游乐园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黑林护许准〔2017〕4号)文件,滨江湿地旅游风景区水一方游乐园项目在黑龙江省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总占地面积30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6.85公顷,临时占地289.15公顷。

2017年6月至7月,黑龙江省林业厅、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联合对水一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建设区域四至为(东经126°44?10.93",北纬45°52?4.34")、(东经126°44?10.32",北纬45°51?55.42")、(东经126°44?21.03",北纬45°51?24.44")、(东经126°43?18.00",北纬45°52?35.53"),其建设区域未超出批准的建设范围,其中临时占用湿地面积89.21公顷。检查中还发现,项目区内未经批准建设有30根高尔夫练习场网架。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即从项目建设起2017年2月—2019年2月。2017年8月7日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水一方游乐园于2019年2月前限期恢复湿地并拆除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练习场网架,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哈东湿保发[2017]1号件)。2017年8月水一方游乐园制定了还湿计划,在限期内还湿。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房某某将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的6000多株杨树私自砍伐。2016年7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该问题,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房某某恢复湿地原状,赔偿滥伐树木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捏造事实的行为。)

举报反映的地块位于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水泥路以东,阿什河以北,现地块有少量自然萌生树苗及大量荒草。

未接到过房某某私自砍伐树木信访举报。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19日,市林业局和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及案件举报人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了举报地块和坐落位置,在现场看到存有少量树木,并确有残土回填、压倒树木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地块位于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水泥路东南侧阿什河以北,王尖屯、后五棵树屯以西围合地块。位于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南,约0.5公里处,不在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积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经查阅2016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该地块不属于湿地范围。

举报人所承包的27.3亩土地,在区国土资源部门调取了该地块的所有权证图,通过GPS点位比对,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滩涂地。经查阅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林权档案,没有该地块的林权档案信息。民主镇政府出具证明显示,该地块历年来没有纳入过民主镇和区政府造林计划,也未享受国家有关造林补助,且未办理《林权证》。同时从省林业监测规划院调取了该地块的林地更新成果图,显示该地块上没有林木图斑,即未纳入道外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市林业局工作人员经与举报人实地踏查和了解,举报人也证实所栽树木未纳入政府造林计划,也未享受国家有关造林补助,且未办理《林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规定,市林业局认为此地块不属于林地,所栽树木不受森林法律法规保护。

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已于2018年6月12日向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发函,请根据职责予以查办,目前道外公安分局正在对该案件调查处理中。

二十一、受理编号1924:“一是韩甸镇三姓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私自将三姓村的700多亩草原和三姓村张泡屯屯南坝外200亩开垦成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二是村内有3处粪坑,堆放牛粪及生活垃圾,异味大污染空气。具体位置分别在距村民生活饮用水井不足50米处,三姓村张泡屯冯某某家房后,距冯奎有家不足50米处。”

经调查,该举报案件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韩甸镇三姓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私自将三姓村的700多亩草原和三姓村张泡屯屯南坝外200亩开垦成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举报人反映的双城区韩甸镇三姓村的700多亩草原和三姓村张泡屯屯南坝外200亩草原两地块位于原对面城乡三姓村,2001年双城市合乡并村后,统一划归为韩甸镇,为韩甸镇三姓村。举报地块原为连片渔池,后因修路变为两块渔池。一块700亩,另一块200亩,并非草原。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接到市领导小组转办的第十八批1924号案件后,哈尔滨市双城区畜牧兽医局与哈尔滨市双城区韩甸镇人民政府、韩甸镇三姓村委会立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韩甸镇三姓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叫李某飞。举报人所举报的两处地块,都是由韩甸镇三姓村村民崔某某于1995年承包的,承包合同年限自1995年至2020年止。并且这两处地块在2009年被双城市土地局列入土地整治项目,共883.6亩。整治后,2012年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2012年第一批组织验收的57个土地整治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2〕72号),已明确该地块为新增耕地。

2007年,韩甸镇三姓村村民崔某某将两处地块转包给韩甸镇三姓村村民李某某,承包年限自2007年至2021年止。据此,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村内有3处粪坑,堆放牛粪及生活垃圾,异味大污染空气。具体位置分别在距村民生活饮用水井不足50米处,三姓村张泡屯冯某某家房后,距冯奎有家不足50米处。)

哈尔滨市双城区韩甸镇三姓村位于韩甸镇西北,距镇政府10公里处,东邻双林村,南邻永河村,西靠拉林河,北与万隆乡建新村接壤,全村辖4个自然屯,分别是张泡屯、三姓屯、前对面城屯、后对面城屯,村委会设在三姓屯。全村共有667户,2820人,耕地总面积13499亩,其中水田883亩。

该村生活饮用水井实为三姓村自来水供水井,在三姓村供水井周边及张泡屯冯某某家房后未发现粪坑,但个别地方存在生活垃圾和牛粪乱堆乱放现象,在张泡屯东北约150米处有一个污水坑。

201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双城区环保分局、韩甸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三姓村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在三姓村自来水供水井周边50米范围内未发现粪坑,距冯某某家不足50米处也没有发现粪坑。但排查过程中,发现三姓村个别处和村周边有村民私倒垃圾和牛粪堆放现象,散发异味。其中最近堆放点距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井约100米。在三姓村张泡屯东北方向约150米处发现一处污水坑,是历史存在的一个自然坑,面积约100平方米,坑内有降雨积水以及村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和牛粪,散发异味。

针对三姓村存在的生活垃圾和牛粪乱堆乱放现象,201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双城区韩甸镇政府和三姓村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生活垃圾进行了集中清理。对于三姓村张泡屯东北方向的污水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三姓村委会已责成相关养殖户进行清理整改,预计6月30日前可全部完成。同时,三姓村将对本村的生活环境加大日常管理力度,确保生活垃圾、牛粪等及时出村。

由于第六批319号案件反映三姓村地下水存在安全隐患,6月14日,哈尔滨市双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三姓村饮用水源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报告编号分别是双疾水检字(2018)第0438号和双疾水检字(2018)第0439号。经检测,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韩甸镇三姓村水厂采集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样品,28个检测项目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GB)的饮用水标准,居民饮用水没有受到污染。

二十二、受理编号1926号案件:“一是呼兰区富强村书记秦某某用垃圾垫河修坝,强占呼兰河水面600亩养鱼。二是秦某某强占15户村民土地和5000平方米河滩,破坏草原20多垧在河岸违法采砂。”

经调查,举报反映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呼兰区富强村书记秦某某用垃圾垫河修坝,强占呼兰河水面600亩养鱼。)

举报人反映区域位于呼兰区富强村西北侧,呼兰河北岸旧河道内。该区域日常监管由呼兰区河道管理站负责,此前未接到过此类问题的信访案件。

2018年6月20日,呼兰区河道管理站到举报人反映区域进行实地踏查,该区域内未发现用垃圾垫河修坝问题,也没有在此河段养鱼行为,但有土坝1处,长约47米。

经查,举报人反映问题指向人为富强村村民秦某武,该人一直没有担任过富强村书记,目前富强村书记为秦某文。据呼兰区河道管理部门调查确认,该区域内不存在用垃圾垫河修坝。但现场确有土坝1处,是秦某武利用呼兰河堤防整治项目富强段裁弯取直工程围堰缺口,添土筑坝延长47米后,设置2处铁网连接水面两端,形成与河水连通的自然水面,未投放鱼苗和饲料。经调查,呼兰区兰河街道富强村历史资料和秦某武本人,2008年秦某武在该区域采砂期间,富强村与秦某武签订了《水上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在该区域内无论任何原因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秦某武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确保水上安全,防止各类涉水安全事故发生,秦某武采取以上措施将其采砂区域与其他水面隔开。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秦某某强占15户村民土地和5000平方米河滩,破坏草原20多垧在河岸违法采砂。)

举报人反映区域位于呼兰区富强村西北侧,呼兰河北岸旧河道内。该区域日常监管由呼兰区河道管理站负责,此前未接到过此类问题的信访案件。

2018年6月20日,呼兰区河道管理站到举报人反映区域进行实地踏查,未发现采砂行为。

经调查,2011年至2013年期间,秦某武曾分别与富强村15户村民签订了20份河滩地转让协议,转让期限均永久。举报反映“破坏草原20多垧”问题,据呼兰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情况,该区域地类为国有滩涂,非草原。举报反映“在河岸违法采砂”问题,经呼兰区河道管理部门调查确认,该范围历史上曾被划定为可采区,2006年至2011年期间,采砂业主秦某武经呼兰区河道管理部门审批,曾在此从事过采砂活动,并将所采砂石堆放在其租赁或受让的土地河滩上。

2012年呼兰区对采砂规划进行了调整,该区域至今一直被划定为禁采区。2012年至今,经日常执法巡查,发现秦某武分别于2014年7月、2015年10月和2016年9月,先后3次在该区域内违法采砂,呼兰区水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依照程序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等法律文书。2016年9月后,该区域内未再发现违法采砂行为。现场堆放砂石1处约10万立方米属以往开采尚未售出。呼兰区河道管理站已敦促砂石堆放人秦某武加快销售速度,禁止再往此处堆放砂石。

二十三、受理编号1928:“2012年,松北镇新镇村张某破坏西岗王八坑上沿700多亩草原,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向松北镇信访部门反映未果。”

1.关于“2012年,松北镇新镇村张某破坏西岗王八坑上沿700多亩草原,破坏生态环境。”

此问题与第十六批第1631号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2.关于“举报人曾向松北镇信访部门反映未果。”

松北街道办事处查阅了自2011年至今的来访、来电案件,均未发现西岗草原破坏问题的来访及投诉。

二十四、受理编号1938:“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上的神通物流、神州物流两家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用残土、废料和垃圾填埋阿什河湿地,破坏湿地面积达上千亩,并在湿地上违规建造厂房、仓库和小配货站,填埋的各种垃圾严重污染阿什河水体。二是两家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装卸、运输货物时噪声严重扰民。”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用残土、废料和垃圾填埋阿什河湿地,破坏湿地面积达上千亩,并在湿地上违规建造厂房、仓库和小配货站,填埋的各种垃圾严重污染阿什河水体。

神通物流位于道外区先锋路零公里处,先锋路以南,阿什河以西,成立于2000年,从事货物中转、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神州物流园区位于道外区先锋路1号,先锋路以北,阿什河以西,该园区成立于2005年,以商品的运输、配送、包装、搬运装卸以及相关的货运出租及仓储配送业务为主业,该公司有环评手续,但未申请验收。

日常监管、处罚及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未接到过神通物流、神州物流两家公司相同信访举报。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查阅阿什河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该公园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至团结镇百菜村、南至长江路、西至神通物流园区、北至先锋路,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26°45′28″-126°47′24″,北纬45°45′09″-45°46′29″,总面积229.9h㎡。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在现场调查过程中,企业人员指认,神通物流位于湿地公园西侧,与湿地公园相邻,中间有铁网和土坝进行隔离,湿地边缘有界桩,通过实地踏查在湿地区域内未发现该企业有建房行为。神通物流土地性质为工矿用地,该区域土地归属农垦部门管辖,神通物流与农垦部门签订了租地协议,2013年以后在其院内建设了8处彩钢房,其用途为工人休息室及设配房。同时,经调查,湿地公园西北方向,与神通物流相邻靠近先锋路一侧,部分地块植被发生改变,面积约为47亩,公园已于2018年栽植了部分丁香,还有少量地块裸露,具体情况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已于2018年6月22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电话问询,并拟于6月25日约谈负责人。

神州物流位于湿地公园北侧,中间相隔先锋路,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积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经查阅2016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神州物流所处位置不是湿地。该企业用地是置换原哈尔滨市城管局东部建筑垃圾处理场用地,属国有划拨用地。

对于举报的污染阿什河水体问题,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采取双随机形式派遣执法人员于6月19日进行现场核查,黑龙江神州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坐落在封场的原哈尔滨垃圾处理场上,该垃圾场是政府批准设立。检查时现场没有填埋残土、废料和垃圾的行为。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上述情况,已于6月20日提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段阿什河水体上下断面采样监测,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检测结果后,将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两家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装卸、运输货物时噪声严重扰民。

神通物流位于道外区先锋路零公里处,先锋路以南,阿什河以西,成立于2000年,从事货物中转、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该区域土地归属农垦部门管辖;神州物流园区位于道外区先锋路1号,先锋路以北,阿什河以西,该园区成立于2005年,以商品的运输、配送、包装、搬运装卸以及相关的货运出租及仓储配送业务为主业,该公司有环评手续,但未申请验收。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针对两家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装卸、运输货物时噪声严重扰民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一方面进行深入调查,明确两家物流公司边界区域位置;另一方面,已提请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现场监测,对两家物流公司声源进行鉴定,为后续处理,提供事实法律依据。如声源不超标,道外区政府将责成两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注意避免影响其他居民,如鉴定声源超标,将由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依法查处。确保妥善解决市民反映的问题。

二十五、受理编号1939号:“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公司、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上千亩,由于上述三家企业与林业部门和政府部门“良好”的关系,导致基层林管部门工作人员无法执法,造成工作渎职,负了刑事责任丢了工作,举报人称省林业厅与阿城区政府在矿山无序开采过程中不作为,互相推诿,导致很多矿山企业没有手续无序开采,破坏生态环境。”

举报中“由于上述三家企业与林业部门和政府部门“良好”的关系,导致基层林管部门工作人员无法执法,造成工作渎职,负了刑事责任丢了工作”的人是时任红星林场林政副场长李某,2017年6月27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黑0110刑初173号)。

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公司、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上千亩。”此问题与第十五批第1555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举报“由于上述三家企业与林业部门和政府部门‘良好’的关系,导致基层林管部门工作人员无法执法,造成工作渎职,负了刑事责任丢了工作,举报人称省林业厅与阿城区政府在矿山无序开采过程中不作为,互相推诿,导致很多矿山企业没有手续无序开采,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接到市领导小组向阿城区转办第十八批次,第1939号案件后,结合第十五批第1555号举报案件反映的问题,阿城区成立了调查组,再次到三家企业所在地实地调查核实,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公司和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因手续不齐全被责令停产,阿城区已对这两家公司采取电业部门断电、公安部门停供炸药措施。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因手续齐全允许生产。

2013年省林业厅公安局集中力量,依法查处阿城石场破坏林地问题,共查处森林刑事案件14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至今,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对辖区内的采石企业侵占林地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共侦破28起刑事案件;阿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共立案查处并处罚侵占林地案件44起。

2017年6月27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时任红星林场副场长兼红星护林中队副队长李某,因哈尔滨市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振兴村第二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绿岛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吉祥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繁荣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金荣采石场6家企业在采石作业过程中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未依法对上述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黑0110刑初173号)。

2018年4月,阿城区为加强采石企业管理成立了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由阿城区政府牵头,阿城区安监局和阿城区环保局参与,开展对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逐一对企业排查,核实手续,并将根据排查核实结果对不符合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停产。

现阿城区纪委、监察委也将监察关口前移,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跟踪监察工作。

二十六、受理编号1940:“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上的神通物流、神州物流两家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用残土、废料和垃圾填埋阿什河湿地,破坏湿地面积达上千亩,并在湿地上违规建造厂房、仓库和小配货站,填埋的各种垃圾严重污染阿什河水体。二是两家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装卸、运输货物时噪声严重扰民。”

此案件与第十八批第1938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1941:“6月4日,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了五常市冲河镇永丰村李某某2015年毁林约60多亩进行耕种的问题,随后多次到五常市林业局咨询处理情况,得到的反馈是李某某的林地是捡别人的种的,不知道是谁毁林开垦的。举报人对五常市林业局处理毁林60亩地问题视而不见的行为不满意。”

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施业区36林班内,属国有林地。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五常市委、市政府于2018年6月20日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八批转办案件后,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冲河镇组成专案组,结合环保督察组第六批次332号案件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处理。

经细致调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曾于2017年12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称五常市冲河镇永丰村村民李某某有毁林开垦行为。在举报人的指认下,调查组人员对涉案林地进行现场勘查。经测量,涉案毁林块有两处,面积共45.6亩。第一处现场位于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施业区36林班21、22小班内,面积为16.6亩,其中15亩林地耕种前地类为林辅耕地(2014年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二类调查数据),五常市冲河镇永丰村五队村民李新朝于2015年开始耕种,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于2018年春季将该涉案地块还林;第二处现场位于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36林班23和24小班内,面积约29亩,其中有7.5亩耕种前地类为林辅耕地(2014年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二类调查数据),其余的21.5亩为2014年、2015年毁林开垦形成,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于2016年春季将该涉案地块还林。经核实,李某某为主要犯罪嫌疑人,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五森公(刑)字[号)。

现涉案的45.6亩林地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已全部收回还林,新植苗木保存较好。

2017年6月4日,接到环保督察组第六批次332号案件后,五常市林业局立即责成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群众反映的李某某毁林案加大侦办力度,由于李某某拒不承认其对第二处现场29亩林地进行过耕种,外围证据不足,李某某涉案林地面积目前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十亩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案件无法定性,案件侦破未取得实质进展。

2018年6月20日,五常市市委、市政府为加快该案的侦办进度,责成五常市公安局与五常市森林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进一步核实李新朝涉案面积,现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全力侦办中。

2018年6月10日,因没有认真履行好森林资源管护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将非法开垦林地案件上报查处,致使发生毁林开荒案件,五常市林业局按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五常市林业局冲河林场护林员杨某、张某、郭某、巩某某、孟某某等5人做出停职检查决定(五林字[2018]70号、五林字[2018]71号、五林字[2018]72号、五林字[2018]73号、五林字[2018]74号)。

二十八、受理编号1944:“一是大成街93号诚信塑钢加工厂,用砂轮切割金属和打磨加工金属时噪声扰民。二是大成三道街41号华兴门窗加工厂切割加工产品噪声污染问题被举报后,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让店主躲进店里,然后拍照离开,对外称店主不在。大成街99号有好几家类似的黑加工厂,都在人行道或居民楼楼下加工。三是三道街17号鼎源洗浴营业期间噪声扰民,噪声源有3处。四是南岗区分部街、建新街、比乐街、三姓街、芦家街11号人行道(长100米)和道里区安静街、大成三道街、大成街93号和95号等地有几十家加工厂,加工噪声扰民。当地城管和工商部门不作为。”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大成街93号诚信塑钢加工厂,用砂轮切割金属和打磨加工金属时噪声扰民的问题。)

举报位置位于大成街93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鑫诚信门面装饰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621E6Y,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电脑平面设计、门面装饰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牌匾制作、喷绘、雕刻、桁架搭建。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噪声问题的日常监管,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家证照审查。南岗区之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举报。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2018年6月19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环保分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大成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调查执法。经查,大成街93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鑫诚信门面装饰部,现场未发现使用砂轮切割金属和打磨加工金属产生噪声扰民现象。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室内外没有加工设备,不在此地加工,该地点为办公室场所,主要是委托外围加工。举报人反映的哈尔滨市南岗区鑫诚信门面装饰部内无生产加工。执法人员要求商家禁止在此处产生噪声污染。

南岗区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环境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大成三道街41号华兴门窗加工厂切割加工产品噪声污染问题被举报后,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让店主躲进店里,然后拍照离开,对外称店主不在。大成街99号有好几家类似的黑加工厂,都在人行道或居民楼楼下加工的问题。)

大成街三道街41号华兴门窗加工厂,有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21,类型:个体工商户。

大成街99号附近的所有企业均有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1.哈尔滨春之翼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01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哈尔滨玉海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108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森匾业设计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W0G23,类型:个体工商户,。

4.哈尔滨市南岗区星艺牌匾设计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Y2R6F,类型:个体工商户。

5.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升广告装饰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JJ28K,类型:个体工商户。

6.哈尔滨市南岗区思博广告设计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Y,类型:个体工商户。

7.哈尔滨超元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265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举报地点小区院内发现两处库房。经查,其中一个仓库房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鑫华强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559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占道加工、店外经营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的日常监管,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家证照审查。南岗区之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举报。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关于大成街99号有好几家类似的黑加工厂,都在人行道或居民楼楼下加工的问题,经调查基本属实。

2018年6月19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环保分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大成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调查执法。

经查,大成三道街41号华兴门窗加工场及大成街99号附近加工厂均为室内加工,检查发现其室内有加工工具,且有工人正在进行加工制作,产生噪声。没有占道加工行为。

执法人员严格要求商家不得在此处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加工行为,并且不能有占道加工以及店外经营的现象,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巡查力度,如有发现,严格查处,绝不姑息。

关于大成三道街41号华兴门窗加工厂切割加工产品噪声污染问题被举报后,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让店主躲进店里,然后拍照离开,对外称店主不在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针对此事,南岗区执法局纪检部门对大成办事处执法中队进行询问调查,大成办事处执法中队称并没有接到过大成三道街41号华兴门窗加工场噪声扰民的举报,曾经接到过12319数字平台指派商家占道摆放物品的案件,执法人员到现场对占道摆放物品行为进行清理后,对清理后现场进行照相取证,照相过程中没有发生让店主躲藏等行为。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三道街17号鼎源洗浴营业期间噪声扰民,噪声源有3处的问题。)

举报位置位于大成三道街17号1-2层,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源洗浴馆,于2017年06月28日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U4L3Y,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洗浴服务。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噪声问题的日常监管,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家证照审查。南岗区之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举报。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9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环保分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大成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调查执法。

经查,举报位置为大成三道街17号1-2层,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源洗浴馆,有风机三台,用作室内换气,确实存在营业期间排风机噪声扰民现象。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中心站对该处噪声扰民的风机进行检测,监测结果显示56.7分贝,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南岗环保分局环境监察人员,要求该商家加强风机管理维护,该商家已于19日拆除两台换气用风机,仅留一台用作浴池排放蒸汽,并将产生噪声的风机做减震降噪处理。

上述问题现已整改完毕,南岗区日后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此问题不再反复。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南岗区分部街、建新街、比乐街、三姓街、芦家街11号人行道(长100米)和道里区安静街、大成三道街、大成街93号和95号等地有几十家加工厂,加工噪声扰民。当地城管和工商部门不作为的问题。)

经严密排查,发现以下几处商家从事塑钢窗加工。

1.比乐街25号6栋4单元1层2号商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诚信塑钢门窗经销部;建新街47号5单元1层3号商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双和塑钢门窗经销部;建新街57号1单元1层1号商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诚信森豪铝塑门窗经销部。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噪声问题的日常监管,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家证照审查。南岗区之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举报。

2.分部街80号、比乐街49号、比乐街85号、芦家街111号分别有商户从事塑钢门窗加工。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噪声问题的日常监管,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家证照审查。南岗区之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举报。

3.南岗区芦家街5号商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鼎鸿塑钢门窗商店;南岗区芦家街26号2栋1单元1层3号商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鑫顺达铝塑门窗安装服务部;南岗区分部街43-3号商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磊门窗展示店;南岗区分部街21-15号商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鑫豪金属门窗总汇;芦家街3-25号、芦家街5-15号分别有一家铝塑门窗安装部。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噪声问题的日常监管,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家证照审查。南岗区之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举报。

4.道里区安静街北起安道街,南止安广街。全长800余米,为居民自发性露天占道经营早夜市。以安升街为交界,是安静街道和安和街道共有辖区。

道里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噪声问题的日常监管。道里区之前未接到过此问题的信访举报。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19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环保分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大成街道办事处、芦家街道办事处、奋斗街道办事处、荣市街道办事处采取区街联动的形式开展联合执法。

1.比乐街25号6栋4单元1层2号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诚信塑钢门窗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HXT46,类型:个体工商户;建新街47号5单元1层3号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双和塑钢门窗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WL94X8,类型:个体工商户;建新街57号1单元1层1号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诚信森豪铝塑门窗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L类型:个体工商户。

以上3家商户现场均未发现加工行为,但有加工工具,执法人员告知3家商户不得超项经营,不得在此从事加工行为。2018年6月20日上午,执法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回头看”检查,3家商户均已关门停业整顿,并在门口贴出停业告示。

2.4家塑钢门窗加工商户分别位于分部街80号、比乐街49号、比乐街85号、芦家街111号。其中,芦家街111号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龙祥铝塑门窗经销部,注册号:155,类型:个体工商户,该商户涉嫌超范围经营,南岗区执法人员已责令其停业整改。另外3家商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南岗区执法人员对其当场进行查封。

3.南岗区芦家街5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鼎鸿塑钢门窗商店,注册号549,类型:个体工商户;南岗区芦家街26号2栋1单元1层3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鑫顺达铝塑门窗安装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5NJ93Y,类型:个体工商户;南岗区分部街43-3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磊门窗展示店,注册号890,类型:个体工商户;南岗区分部街21-15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鑫豪金属门窗总汇,注册号232,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查,芦家街3-25号、芦家街5-15号的铝塑门窗安装部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其当场进行查封。

4.针对比乐街33号诚信塑钢窗及建新街51号双河不锈钢铝塑门窗两家占道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哈南行执责改通字[)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清理。针对三姓街副16号宏洋塑钢精品总汇、三姓街副20号诚信门窗厂、三姓街30号盛达门窗、三姓街17号富强精品铝塑门窗及三姓街15号东兴铝塑门窗等5家店外经营行为,执法人员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哈南行执责改通字[、哈南行执责改通字[、哈南行执责改通字[、哈南行执责改通字[)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清理。分部街43-5号为门窗展示,没有加工行为,芦家街11号为黑龙江省评剧院,没有加工厂。

5.道里区安静街道办事处辖区共发现两处塑钢窗加工厂,分别是“安静街副2号新盛铝塑门窗加工部”与“安静街22号诚信铝塑门窗建材经销处”。6月19日,道里区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2处加工厂均涉及占道经营、噪声扰民等多处违规行为。并立即联系了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里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道里环保分局等几家单位,一同对2家工厂进行检查。道里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哈里行执责改通字[、哈里行执责改通字[),责令其立即清除占道杂物,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经营执照做出审核,道里环保分局对2家工厂法人进行了约谈,均要求其要合法守规经营。负责人表示立整立改,坚决不再发生此类现象。

目前,2家加工厂均已停产整改。

二十九、受理编号1947:“新城街中天福城小区东侧临街人行道上,通讯公司安装了一座信号发射塔,存在辐射污染问题,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已持续2年。举报人要求拆除信号发射塔。”

信访人投诉的新城街中天福城小区东侧临街人行道上的信号发射塔,位于新平街中天富城小区对面,哈飞驾校院墙外侧。由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建设,项目投资10万元。2018年1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哈市联通分公司与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现由联通公司使用。

哈尔滨市环保局平房分局日常监管中未接到信访投诉,无行政处罚。

经现场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19日上午9点,平房环保分局监察人员进行现场踏查,该信号发射塔塔身为钢架结构,圆柱型,直径为0.5米,塔高35米。塔上配有信号发射装置,已投入使用。经查,该信号发射塔为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哈市联通分公司租用,该信号发射塔为私自建设,无相关审批手续。

2018年6月19日13时,平房区政府组织新伟街道办事处、区信访办、区行政执法局、平房环保分局等部门召开了信访专题会议,确认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私建的信号发射塔无相关审批手续,应立即拆除。在新伟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执法局和平房环保分局现场监督下,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发射塔。当日15时27分该信号塔全部拆除完毕。

下一步,平房区相关执法部门将对现场定期检查,确保信号塔依法建设。

三十、受理编号1949:“汉广街3号“穿越麻辣香锅”无高空排放设施,营业期间油烟直排,污染环境,已持续一个月,当地环保局曾调查处理此事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哈尔滨市南岗区幸运盈利快餐店位于汉广街3号,2018年4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餐饮服务项目,投资6万元。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该单位环境违法问题的投诉。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协调通达办事处、南岗区城管局、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经查,该单位开设于居民住宅楼内,安装使用了1台油烟净化器,未安装独立的高空排放设施,存在随意排放油烟的扰民行为。

针对该店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并随意排放扰民的环境问题,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当即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如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

今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将加强此处的日常监管,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十一、受理编号1952:“清滨路“一品牛庄”、“芙蓉香”、“酒鬼居”等3家饭店无油烟净化装置,经营期间油烟大,排风机噪声扰民。”

经现场勘察,投诉人反映内容共涉及3家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概念芙蓉湘菜馆位于清滨路8号,2017年4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餐饮服务项目,投资25万元;哈尔滨市南岗区忆品牛庄烤肉店位于清滨路14号,2016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经营餐饮服务项目,投资15万元;哈尔滨市南岗区酒簋居烧烤店清滨路店位于清滨路6号一单元地下室,2018年4月2日注册成立,经营餐饮服务项目,投资10万元。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3家单位环境违法问题的投诉。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协调七政办事处、南岗区城管局、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上述3家企业都有独立的高空排放设施,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声源设备都是排风机,存在噪声扰民情况,因下雨不符合噪声现场监测气象条件,所以未能监测噪声排放情况。

针对3家企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和风机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当即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中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6月20日再次联合检查,3家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落实整改要求。今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将加强此区域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十二、受理编号1956:“镇江二道街19号“胖子酱骨私家菜”无高空排放设施,油烟直排污染周边空气,已持续三年。”

举报材料反映的哈尔滨市道外区胖子酱骨私家菜,位于道外区北环俊景小区04地块1栋1层1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各国公司法中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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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一般指公司注册日期,即公司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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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工商注册号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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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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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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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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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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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址”,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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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三宝乡三岔村石家屯附近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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