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疾控孕妇查出hiv阳性一次还需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在全国逐步推广和深入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作,服务提供不够规范,信息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为逐步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年)》规划目标,有效降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现就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完善协作机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卫生系统内部由妇幼部门牵头,疾控、医政、规财等部门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妇幼部门主要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以及提供信息和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抗体的筛查及承担确认试验等工作,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及艾滋病检测点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医政部门负责阳性孕产妇和婴儿的救治工作。规划财务部门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科学规范开展工作,落实修订方案

根据我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状以及国内外相关技术进展,我部组织专家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方案》)。《修订方案》进一步强调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的策略,对咨询检测服务、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婴儿喂养指导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各地要参照《修订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有机结合,切实落实各项干预措施,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开展网络直报

各地要重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阳性孕产妇及婴儿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开展信息管理相关培训、督导与质量控制活动,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上报与管理,提高对数据信息的分析利用。《修订方案》中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相关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同时,我部组织开发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即将在全国范围投入应用。各地应按照《修订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数据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在国家开展相关培训后,及时应用“信息系统”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国家在原有271个县市工作基础上,将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工作的地区扩展到全国130个市(地、州)的333个县(市、区)(详见附件2)。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90号)及其附件《2007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要求,积极开展相应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能力建设,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资金和项目经费支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的覆盖面,将全省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纳入综合管理,保障工作经费,落实综合服务措施。

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doc

2.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地区名单.doc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全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特修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1.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 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4. 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85%以上。

5. 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6.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7.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85%以上。

8.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9. 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广泛社会动员。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

1. 加强各级政府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各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中,制订本地区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卫生系统内部应建立以妇幼部门为主,疾控、医政、规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积极与妇联、计生、民政、财政、教育、共青团、文化、广电、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减少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及综合的关怀与支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3.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在妇女人群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等多种场所,对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该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

1. 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对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避免艾滋病感染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性伴侣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2. 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应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及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等,帮助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发生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常规化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到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过程中,形成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怀和支持体系。

1. 提供咨询与检测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见附件1。

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解释检测结果;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

2.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保健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等服务。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3.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密切监测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有条件地区进行CD4细胞检测。根据感染孕产妇的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见附件2)。

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家人坚持规范应用抗病毒药物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密切关注耐药性及药物副作用,加强抗病毒药物应用后的随访,必要时进行处理或提供转介服务。

4. 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

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适宜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母婴传播,并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

6. 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保健

有针对性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

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1。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组织管理及服务能力建设,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

明确组织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各项措施的实施。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组织协调下,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对各地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各省、市、县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各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2. 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以及基本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对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妇幼卫生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或由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省-市(地)-县(区)-乡-村的逐级培训。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符合要求的艾滋病初筛和确证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点,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操作,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分工协作,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

5. 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遵照标准预防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反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相关报表和各类登记。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等系列个案登记卡。各类登记包括包含艾滋病咨询检测记录的婚前保健门诊登记、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

对所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婚检妇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并填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3。

建立国家、省、市(地)、县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卫生部及国家级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制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定期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督导方案制订本地区督导方案,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辖区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图1 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图2 产时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适用于未能及时获得确认试验结果者)

图3 婴幼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一、没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既往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产妇

孕期:自妊娠28周(或妊娠28周后发现感染尽早)开始口服齐多夫定(AZT )300mg,每日2次,至临产;

分娩后:产妇继续口服AZT 300mg及3TC 15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1周。

HIV感染孕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 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同时口服AZT 4 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服用AZT的时间不足4周,新生儿需连续应用AZT 4周。

对于孕期未发现、临产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也应及时按照建议方案,自临产后的药物方案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

对于分娩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产妇本人可以暂不应用抗病毒药物,分娩婴儿则应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开始应用单剂量NVP以及4周AZT,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同建议方案。

产妇临产后:立即口服奈韦拉平(NVP)200mg,一次;

HIV感染孕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 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二、具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产妇

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应用参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2007版)》相关内容。

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开始服用AZT 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需持续4周。

附件3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

(一)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

咨询标题:HIV和梅毒都是阳性怀孕生小孩,小孩子感染率大么

大夫你好我老婆今年2月份婚检查处HIV和梅毒都是阳性,梅毒是隐形梅毒,现在又怀孕了今天4月20号做了人流,3月1号最后一次月经的时间。身体无其他明显症状,CD4检查结果是230多,CD8报告还没有出来。心电图,肝肾功能都没问题。

现在隐性梅毒能治愈么?HIV用药阻断生下的孩子感染HIV和梅毒的概率大吗?梅毒抗体能不能转阴?还有我跟她一起生活是不是性生活注意就不会感染HIV和梅毒?我今天在疾控也做了HIV和梅毒检查,HIV是阴性是快捷方式做,梅毒因为检查的血样多要到4月底出报告,我现在身体也没有异常,我感染的风险大吗?我老婆今年24岁我25岁。

瑞昌市疾控 瑞昌市疾控

梅毒是可以治疗的,完成疗程后,梅毒定量可转阴,但梅毒抗体阳性会维持很多年,治愈后不具传染性。
CD4水平低下,要抗病毒治疗,可选择AZT+3TC+NVP方案。治疗达到HIV病毒低于检测下限后,再怀孕,小孩受感染几率极低。

“HIV阳性梅毒双阳”问题由罗铭大夫本人回复

“HIV阳性梅毒双阳”问题由罗铭大夫本人回复

准备采取母婴阻断。正常性生活怀孕我感染hiv病毒概率大么?

“HIV阳性梅毒双阳”问题由罗铭大夫本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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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得到的帮助:请问张医生,我青霉素过敏,头孢曲松连输15我因为工作关系不能完成,请问我可以吃四环...

    病情描述:张医生您好,我在一个月前身上出现红斑,医院检查双阳性二期梅毒,滴度1:32,然后检查hiv初筛复查都是阳性,确诊结果还没有通知,检查出梅毒之后我就开始治疗,第一次做皮试青霉素过敏,医生给我...

  • 疾病名称:我HIV 梅毒为阳性,我该怎么治疗  

    希望得到的帮助:HIV CD3+CD4+绝对数只有115,CD4/CD8比值为0.08,免疫力这么低,我还能治梅毒了吗

    病情描述:5/24出现全身包括手掌及脚掌出现红斑,去龙华人民医院就诊

  • 希望得到的帮助:HIV可以排除吗?排除几率多大? PRP 1:2,是淋病治疗过程对梅毒治疗的帮助吗?现在正...

    病情描述:7月底发生高危行为,2013年8月13日发现淋病,治疗一周后症状消除,担心梅毒和hiv感染,2013年9月8日检查,梅毒双阳RPR 1:2,TPP阳性,确定感染梅毒,HIV检查阴性。

  • 希望得到的帮助:请医生给我一些治疗上的建议

    病情描述:第一次感染梅毒 两周后龟头以及皮肤出现状况 四周去检测双阳性

  • 希望得到的帮助:我想问一下孙大夫,我这个滴度1:64孕期两个疗程治疗生下健康宝宝的几率大吗?目前孕1...

    病情描述:现在怀孕12周,11周建卡时查出梅毒双阳性,滴度1:64。现在进行孕期治疗打苄星青霉素,孕3月一疗程,孕7月一疗程。老公滴度1:16,一起治疗。

  孕妇HIV阳性方法

  HIV的检测方法有四种:免疫印迹试验(WB)、条带免疫试验(LIATEK HIVⅢ)、放射免疫沉淀试验(RIPA)及免疫荧光试验(IFA)。而我国采用的检测试验方法是免疫印迹试验WB。HIV抗测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阴性、阳性和不确定结果。如果HIV抗体检测定量的正常值为0-1,在此范围内就是阴性,如果超过1就是阳性,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孕妇HIV抗体检测

  孕期进行HIV检测,是为了孕妇早、早提供依据,从而改善孕妇的生活质量,提高儿童水平。母婴传染是的主要传播途径之一,HIV病毒能够通过胎盘传染给,使新生儿HIV感染病毒。进行HIV抗体检测的目的是要确认孕妇早孕时所做出的反应,以及检查孕妇本身是否带有或已感染。通过孕前检查,医生在能够在给孕妇进行分娩时给予足够处理。

  孕妇HIV阳性怎么办

  若孕妇HIV为阳性,即为带菌者。目前尚无治愈方法,主要采取抗病毒药物治疗和一般支持对症处理。HIV感染的孕产妇如果在产前、产时或正确应用抗病毒药物治疗,其新生儿HIV感染率有可能显著下降(〈8%)。

  1、抗病毒药物:妊娠期应用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齐多夫定(zidovudine,ZDV)可降低HIV的母婴传播率。用法:500mg/d口服,从妊娠14-34周直至分娩。临产后:首次2mg静脉注射后1mg/(kg/h)持续静脉滴注直至分娩。产后8-12小时开始,齐多夫定2mg,每6小时1次,至产后6周。

  2、其他免疫调节药:α干扰素、IL-2等也可应用。

  3、支持对症治疗:加强应用,治疗机会性感染及恶性肿瘤。

  4、产科处理:尽可能缩短破膜距分娩的时间;尽量避免使胎儿暴露于血液和体液危险增加的操作,如会阴侧切术、人工破膜、抬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术、宫内胎儿头皮血检测等;建议在妊娠38周时选择性剖宫产以降低HIV母婴传播。不推荐HIV感染者母乳喂养。对于产后出血建议用催产素和素类药物,不主张用麦角生物碱类药物,因其可与反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协同促进血管收缩。

  HIV阳性孕妇能生健康吗

  HIV检测为阳性的孕妇,有可能生健康的宝宝,目前母婴阻断技术比较成熟,同时也需要全程管理与监护。孕妇将艾滋病传给婴儿主要通过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胎盘,第二种是通过产道(在分娩的过程中传播),第三种就是母乳喂养。这三种途径加起来的几率大概是在35%-45%,也就是说阳性的孕妇如果生小孩,她传给小孩的几率在35%-45%之间。因为目前艾滋病还没有可以治愈的药物,所以如果宝宝感染艾滋病,存活的时间比较短,很少可以活到15岁,所以如果发现孕妇呈艾滋病病毒阳性的话,一般医生会告诉孕妇实情并劝其中断妊娠,这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个别阳性孕妇已经到了妊娠晚期,无法中断妊娠的时候,可以吃药,通过药物来进行阻断,降低孕妇传给下一代的几率。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妊娠期开始吃药,生产时采取剖腹产,以后再进行人工喂养不要母乳喂养,这样三管齐下,可以将传播给婴儿的几率降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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