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十大首富把护士踢流产的某局长太太及局长怎么处理的?有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打死人不偿命

作为施暴当事人,更应得到严惩。

来源 | "江淮医学"微信号

12月8日,湖北通山县一女子房某带儿子在通山县人民医院输液,与护士发生口角后,脚踢怀孕护士。相关视频被传上网后,有网友认出房某是城管局局长徐某的太太,并有该医院工作人员称,当天下班后徐某也到医院看望被打护士,并说“我老婆是东北人,她脾气大”;“你是做服务行业的,服务行业就是这么难的,要受得了气”之类的言语。

12月10日,通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称,通山县县委已于9日免去徐良路城管局长职务。对打人事件当事人,公安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之中,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目前,受伤护士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仍在医院保胎。

这的确是一个安慰人心的消息。但是,丈夫受罚不能抵妻之罪,党纪政纪的处理,不能代替法律的追责。作为施暴当事人,更应得到严惩。

我们相信公安的公正和政府的公明。此事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发文,指出殴打孕妇致流产所面对的法律严重后果。

上海申浩(成都)民商事律师团队指出,动手打人造成女方流产,性质严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2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就构成轻伤害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发【1990】070号)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若出现这种情况,打人者就构成重伤害。

要是进一步经过伤情鉴定,符合轻伤或重伤标准了,行为人就涉嫌犯罪。不但要付刑事责任,还要附带赔偿责任。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应该向其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保护孕妇这一块,用的是重典。有孕之身,往往是是一体两命。每一个怀孕妇女,无论是肉体还是精神上,都属于人生最脆弱的非常时期,理应受到高规格保护。

我们相信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会给出最终的处理结果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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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城管局长妻子踹怀孕护士被拘12天,护士身体无明显不适】据湖北通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经充分调查取证,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孕妇,被处以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目前被打护士朱某在医院住院观察治疗,身体无明显不适。/RTA8TFg 12月8日,湖北通山县一女子房某带儿子在通山县人民医院输液时脚踢怀孕护士。事后,护士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目前在医院保胎。相关视频被传上网后,有网友认出房某是城管局局长徐某的太太。并有该医院工作人员称,当天下班后徐某也到医院看望被打护士,并说“我老婆是东北人,她脾气大”;“你是做服务行业的,服务行业就是这么难的,要受得了气”之类言语。10日17时许,记者从通山县县委宣传部获悉,公安局刚出决定,将对打人者房某进行行政拘留。县政府正在准备信息发布,具体以官方通报为准。@北京青年报http://t.cn/RTLAB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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