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男孩能用手指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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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个女孩小时间(十一岁左右)被人强行用手指;戳破了处女膜还流了血,那么她算是被强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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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强奸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至于定罪的话究竟定何种,则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主要结合主客观因素来考虑,比如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性取向等等。  至于为何不定强奸罪,是强奸罪的行为表现必须为性器官的接触,而不是其他器官。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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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强暴、性侵害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定义
(1)从社会的广义认识上讲,不论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一些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
(2)不过,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3)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比如中国的刑法)。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讲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是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四)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强奸罪的问题
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时候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五)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
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六)如果老公强迫老婆过性生活,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
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学界、在社会上,都有很大争议:
如果单单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定义来看,凡是男性违背女性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的,都应该构成强奸罪,
但是丈夫和妻子是法定夫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是否一定有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义务?
如果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而妻子不愿意,这是否属于刑法中所说的“违背女性意志”?
一些社会学者,以及一些女权主义者,给这种行为起了个名字叫做“家庭强奸”。
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怎么看待,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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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怀孕5月震惊医生 男方涉强奸已被控制
  10岁的天真孩童,怀孕5个月的“准妈妈”,这两个相距甚远的角色,如果被联系在一起会怎样?昨天从东阳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出院的一名患者,让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都震惊不已。
  满脸孩子气的孕妇医护人员都震惊了
  9月4日,一名中年男子带着女儿来到妇产科,径直找到医生说起了女儿的情况:“我女儿怀孕了,得把孩子打掉。”
  “叫什么名字?”“小璐。”“几岁了?”“10岁。”在妇产科接受过人工流产的女孩,年龄小的不在少数,但眼前的情况,还是让经验丰富的医生眉头一皱———女娃身高差不多才过1.3米,满脸的孩子气。“多久了?”医生接着问。“大概5个月。”
  病人来自磐安某镇,中年男子姓陈,今年40岁刚出头,小璐(化名)是她的二女儿,年仅10岁。
  两天后,小璐做了流产手术。“以我们的年纪,可以做一些年轻病人的长辈了,很害怕在手术时听到那种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医生说,小璐在手术时,全程淡定,几乎没有发声。
  食量大增肚子变圆女孩不知已经怀孕
  小璐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是长身体的时候,不过爸爸老陈发现,最近一段时间,以往只吃一小口饭的小璐食量大增,胖得有些不正常,像个孕妇似的。女儿还这么小,怎么可能怀孕呢,老陈没往下想。
  9月2日傍晚,老陈一家吃完饭后出门散步。暮色中,老陈注意到,小璐的肚子越来越鼓了。“小璐聊了个网友,是个东阳人,在一家工厂打工。几个月前,小璐好像跑到东阳和他见了一面。”小宁(化名)是家里的大女儿,今年上高中,面对爸爸的疑惑,她说的这件事,老陈一无所知。老陈把情况告诉妻子,小璐妈妈火急火燎地买了验孕棒。“两条杠,阳性,你女儿怀孕了。”老陈一听,懵了。
  女孩告诉妇产科医生,她8岁第一次来月经,时间不规律,自己也不清楚怀孕了。因为小璐年纪太小,医生用药十分谨慎,尽管如此,终止妊娠还是会给女孩的健康带来影响。医生说,一般来讲女孩从10~12岁开始进入青春期,来月经就代表了具有生育能力。“很遗憾,教育太缺失了。”医生摇摇头说,小璐是医院接收的最小孕妇。
  涉嫌强奸罪男方已被控制
  事情已经发生,但具体经过现在仍然不是很清楚。老陈告诉记者,他和妻子报了警,小璐去录了两次口供,警方告诉夫妻俩,女孩的两次口供内容有出入。手术当天,磐安县公安局民警已将小璐的网友抓获,该男子姓王,今年20岁。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根据《刑法》规定,在明知小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不论双方是否自愿,王姓男子均构成强奸罪。”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金晟律师说。本报消息(记者 董超毅)
  来源:金华日报>>字号:
男子强奸18名女性 专挑学生下手称:女生胆小怕事
  |  来源: 东北网  |  作者: 李华  |  责任编辑: 李华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杨学奇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男子强奸18名女性被核准死刑 用剪刀剪内裤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杨学奇,男,汉族,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长葛市XX镇XX村XX组。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日;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日刑满释放。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学奇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一案,于日以(2013)许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学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日以(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强奸、盗窃事实
1.日晚,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折叠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家属院二楼被害人李某甲(女,时年13岁)的家中欲实施盗窃。见仅有李某甲一人在家,杨学奇即持刀威胁李某甲,对李实施奸淫。
2.2006年下半年某日5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折叠刀等作案工具,骑电动自行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校门口附近,见被害人马某甲(女,时年15岁)一人在校门口等待开门,遂产生奸淫马某甲之念。杨学奇持刀将马某甲挟持到学校的西南角麦田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两次奸淫马某甲。
3.2011年7月某日夜,被告人杨学奇携带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家属院,翻墙进入该院后,进入二楼被害人张甲(女,时年18岁)租住的房间。杨学奇从张甲的衣服口袋内窃取现金200余元后,欲对张甲实施奸淫。张甲惊醒后大声呼喊,致杨学奇强奸未逞。
4.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剪刀、水果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入院后用液压断线钳剪断女生宿舍楼一寝室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室内。杨学奇在被害人张某甲(女,时年15岁)床前,乘张某甲熟睡之机,用剪刀将其内裤剪破,并用手抠摸张某甲的阴部。当张某甲惊醒后反抗时,杨学奇持刀威胁张某甲,欲对其实施奸淫。张某甲起身跑至宿舍管理员处求救,致杨学奇强奸未逞。
5.日2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进入学校。杨学奇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一楼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一寝室,掀开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9岁)的被子,抚摸王某甲时将其惊醒。因王某甲大声叫喊,杨学奇离开该寝室。后杨学奇来到女生宿舍二楼,潜入一寝室,用剪刀剪开被害人李某乙(女,时年19岁)的内裤,用手抠摸李某乙的阴部并欲对其实施奸淫。因李某乙惊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6.2011年9月某日夜,被告人杨学奇携带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进校后潜入女生宿舍二楼一寝室,用剪刀将被害人张乙(女,时年14岁)的内裤剪开。当张乙惊醒后,杨学奇持刀对其实施威胁,用手抠摸张乙的阴部,欲对张乙实施奸淫。因张乙极力反抗并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7.日2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市XX区XX学校,翻墙进入学校后潜入女教师宿舍楼二楼被害人巩某某(女,时年18岁)的房间。杨学奇持刀威胁巩某某,两次强行奸淫巩某某后逃离现场。
8.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市XX区XX学校,翻墙进入校园,潜入女生宿舍楼一寝室,掀开被害人刘某某(女,时年21岁)所盖被子,欲对其实施奸淫。因刘某某惊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9.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进入学校。杨学奇用液压断线钳剪断该校学生公寓一楼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潜入一寝室,用剪刀剪开被害人查某某(女,时年15岁)的内裤,采用扼颈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查某某后逃离现场。查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10.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钳子、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进入学校。杨学奇用钳子拆卸女生宿舍楼一楼卫生间的防盗窗,潜入一寝室,将手伸进被害人贾某某(女,时年14岁)所盖被子。因贾某某大声叫喊,杨学奇离开该寝室。后杨学奇又潜入另一寝室,用剪刀将被害人李某丙(女,时年15岁)的内裤剪开,并用手卡扼李某丙的颈部,强行奸淫李某丙后逃离现场。
11.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学奇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家属院,用木棍将该家属院二楼被害人魏某某(女,时年17岁)租住的房间门栓拨开。杨学奇进入房间后在魏某某的床前卡扼魏的颈部,并以语言相威胁,强行奸淫魏后逃离现场。魏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2.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钳子、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一电子厂,翻墙进院后,用钳子将女工宿舍楼的窗户钢筋剪断,潜入一寝室欲行奸淫。因被害人娄某某(女,时年24岁)被惊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离开该寝室。后杨学奇又潜入该宿舍楼另一寝室,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赵甲(女,时年16岁)后离开现场。
13.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杨学奇翻墙入院后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楼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该宿舍楼一寝室,采用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赵乙(女,时年13岁)后逃离现场。赵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县XX中学。杨学奇翻墙入院后潜入女生宿舍楼被害人藏某某(女,时年15岁)住宿的寝室,窃取藏某某的衣服口袋内的现金267元,后又卡扼藏某某的颈部强行将其拖出寝室欲行奸淫。因藏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杨学奇逃离现场。
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杨学奇翻墙进入校园后潜入女生宿舍楼一寝室,用剪刀剪开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的内裤,欲对梁某某实施奸淫。因梁某某惊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16.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来到河南省许昌市XX区XX巷XX号,窃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家中堂屋内的雅马哈100型踏板摩托车(价值3744元)1辆。
综上,被告人杨学奇强奸18名妇女,其中强奸8人既遂,强奸10人未遂;杨学奇实施盗窃3起,窃得财物共计4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作案工具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赃物摩托车,证实被告人杨学奇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丁、张某乙、马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学奇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强制猥亵妇女事实
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尖刀、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市XX中学,翻墙进入学校,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女生宿舍楼一寝室。因室内女生被惊醒后叫喊,杨学奇离开该寝室。后杨学奇又潜入另一寝室,用剪刀将被害人孙某某(女,时年14岁)的内裤剪破,用手抠摸孙某某的阴部。孙某某惊醒后,杨学奇遂持刀强行猥亵孙某某后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作案工具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学奇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学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人,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学奇强奸妇女多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学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学奇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杨学奇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杨学奇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党 进
代理审判员姜远亮
代理审判员杨雪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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