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国投生物科技东北项目有投资大健康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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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国投有投资大健康项目吗,有哪些?能详细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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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国投在大健康方面主要投资了“中科众康”,生产大补元气的人参食品;另外还投资了“钜石沃德”,一个连锁健身会所。食品方面有“中科众康”的“上品上参”,运动方面有“钜石沃德”连锁健身会所,今年貌似还投资研发了一款去甲醛的空气净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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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中经国投”:瞒天过海术 私募变公募
今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在国家证监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情况下,频频曝出问题:一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等,私募变公募;二是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等;三是私募产品不备案,逃避监管,虚假登记信息;四是打着私募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这类案件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记者接到知情人曝料: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国投)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一款《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本型私募基金产品,存在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对此,记者通过知情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揭开了该公司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骗局。
私募变公募:触碰国家监管红线
工商信息资料显示: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日;法定代表人:张超;股东:任晔;主要成员有:任文明(执行董事)、张超(总经理)、陈欣然(监事);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已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外投资有:河南中经国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51%)、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比例为99%)、中经国投卓越(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科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等。
记者在知情人提供的理财QQ群里发现,河南中经国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经常发布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信息,记者以投资人的身份添加该公司销售人员为QQ好友。销售人员向记者发送一份《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本型私募基金产品介绍资料。
该资料宣称:基金名称为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类型为保本型;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设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基金规模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额为准),满一千万即可成立;基金托管银行是招商银行;投资标的为基于国内金融服务及金融服务衍生市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是合格境内个人及机构合伙人,数量≦49 名;认购额度为个人合伙人以 100万起、以 10万的整数倍递增;机构合伙人以 300 万起、以 50 万的整数倍递增;投资回报有预期年化税后收益率:优先级资金年华收益率:3个月期,年化收益14%;6个月期,年化收益14.5%;12个月期,年化收益15%;18个月期,年化收益15.5%;24个月期,年化收益16%;收益分配为优先级客户每季度一次收益分红。本期基金结束时,分配完优先级客户收益后,分配二级劣后级资金收益。本期基金结束时,分配完所有客户收益,清算完其他管理费用后分配一级劣后收益;投资模式为以优先级资金+劣后资金的模式投资专业的量化交易策略等等介绍。
投资流程1. 签订协议: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2. 出资:投资人根据《入伙协议》,将基金认购款转入第三方托管银行的托管账户;3. 领取凭证:投资人凭汇款证明领取合伙人凭证;4. 期满解散:指基金期满后清算并解散,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实际收益;5. 投资收益:直接打入投资人指定的受益账户,各合伙人税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记者看了该私募基金介绍后向销售人员表示:“本人没有一百万资金来投资这个项目。”销售人员称:“投资金额可以商量,根据你的资金数额可以调整,你来公司具体面谈。”
9月初,记者来到郑州市金水路中兴路口楷林IFC中心A座2410室河南中经国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人员的引荐下,公司王经理向记者介绍:“公司从12年就开始做私募基金产品了,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是去开始销售的。起投资金12个月的是10万元起投,年化收益为15%,6个月的公司要求是50万元起投,年化收益为14.5%。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参与进来。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金融二级市场量化交易,公司有专业的策略团队负责操盘。投资人的资金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进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开设基金产品专用账户,该帐户是由银行进行托管,并且总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目前,公司这款产品没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在了解过程中,王经理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回购协议书。该合伙协议书中合伙目的是为了投资于量化交易。投资人的资金是汇入户名为: 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帐号:10 901。落款盖章为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任文明和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张超。王经理表示:“国家对私募基金合同要求严格,不允许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收益率,只能标注预计年化收益率,公司是按季度支付给投资人收益。所以我们另外和投资人签订一份回购协议,这样就能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性。”
销售人员向记者举个例子称:“跟银行存钱一样,你存10万到我们这里,双方签属基金认购合同,然后三个月后给你反第一个季度的收益3750,然后六个月后给你3750,九个月后3750,一年后给你103750,所以你一共得到的是115000,中间不用你操任何心!因为我们是国家允许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在证监会有备案,受证监会监管,同时您的资金是直接打到基金专户,受银监会监管,钱只能用于基金专用,不用担心被挪为他用,或者被他人携款潜逃。”
中经国投与投资人签订的回购协议保证投资者固定收益,也与基金行业的“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的原则相悖,同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
10月底,销售人员邀请记者参加由中经国投总经理张超主持的中经国投重阳理财沙龙活动。活动现场首先播放了某电视台采访中经国投董事长任文明的专访视频,然后由总经理张超向现在参会人员介绍公司近期项目运作情况及二级市场量化策略交易分析。
在理财沙龙活动期间,记者与另外一名参会人员孙先生(化名)交流时得知:这名参会人员也是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在某微信群发布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时,了解该公司私募基金产品。
孙先生向记者表示:“这个理财沙龙会,台上嘉宾讲的内容什么也没有听懂。国家对投资私募基金有严格要求,个人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而公司这款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起投资金只要10万元,感觉就是不安全。”
河南中经国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鑫向记者介绍:“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这里是河南分公司,我们负责资金募集和股权项目实地考察。投资100万元的资金是进入基金协会备案的帐户,100万元以下的是进入我们经常发售的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的帐户,这支产品在行业协会没有备案,但帐户是由招商银行进行托管的,这个尽管放心。我们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形式募集资金,然后由总公司团队做国际黄金和外汇的量化交易。”
中经国投将私募基金产品合格投资人门槛设定认购起点为10 万元,严重违反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第十三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如此“圈钱”,已经与合法私募基金产品背道而驰, “中经国投”不过是以私募基金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承认违规:公司回应是打“擦边球”
11月9日上午,记者就走访调查了解的情况,针对该基金产品有没有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存在向不特定对象推销基金产品?短期投资人的收益是如何覆盖?降低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标准?募集资金帐户是否签订银行托管协议?如何做到符合“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及私募管理人牌照经营范围等问题,前往中经国投进行采访。
公司董事长任文明接受了采访并作出相应回复:“河南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是我们加盟机构。私募管理人牌照经营范围是私募股权类,之前我们的经营范围很广,后来证监会进行市场整合把我们证券类的摘除了,我们在摘除后延续了过往的经营方式。公司销售的《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本型私募基金产品情况我是知道的,产品在协会有备案。社会上有很多投资人达不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标准,公司将这些投资人的小额资金进行合并,达到100万元后再进入有限合伙,这种操作方式确实存在不合规。”
“公司投入的实体项目还没有产生很多利润,投资人的收益都是靠公司自有资金及团队做策略交易的资金来垫付。公司投资的中科院发明成果‘上品上参’已经投放市场,目前已经销售几十箱了。”
“将投资金额降低为10万元,主要是吸引投资者来投资,我们将这些资金进行打包。这个是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我们也在打擦边球。我们不藏着掖着,企业需要生存,一个小公司也有发展,那肯定有一些类似打擦边球的行为。我们也在急于考虑转型,转型的目的就是要规避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文明董事长对记者宣称:“《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本型私募基金产品与招商银行已经签订托管协议,不是与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签订,是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客户的资金根本就进不来的,我们做交易都是用的那个帐户。”
当记者要求提供相关托管协议证明时,任文明董事长表示:“马上安排人员提供。”一直到采访结束公司未提供相关托管协议证明,最后,任文明董事长表示:“等拿到托管协议后通过微信及时向你提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托管成谜:诚信信息提示“异常机构”
10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核实该私募基金产品银行托管一事,银行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我们支行没有权限与企业签订,具体的你去深圳分行核实。”随后,记者赶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核实。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宣传文化室万一主管女士及深圳分行办公室张怡女士接待了记者,记者表示:“中经国投在售的《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本型私募基金产品,对外宣称该私募基金募集帐户是与招商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的。” 万一主管回应称:“目前该帐户有没有进行托管我们还不知道,具体要到我们托管部进一步核实。我们银行也有风控部门,是否具备托管条件,风控部会对开户机构进行审查,等我们核实清楚后会给予回复。”
记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系统查询获悉,中经国投机构诚信信息提示:异常机构,原因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其他诚信信息提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表示:该机构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无关联关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辨明真伪。
1、不得公开募集。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这条规定是对于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
2、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得少于百万。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比如,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制是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区别。在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实施中,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
3、不会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保底收益。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性质为:投资收益,故不应是保本返息的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性质既然为“投资”,则必然具有风险性。投资到期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后通过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回转,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投资 定期 收益”模式,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也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确定回报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4、人数限定。此外,人数多少也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投资人的资金失去监管,募集的资金去向成迷。
无意反省:董事长公开质疑行业协会
记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系统查询得知: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日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机构类型: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基金: 中经国投卓越(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而中经国投多因子(深圳)量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没有备案。
任文明董事长向记者称:“去年我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要申请一只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我们申请的额度是5000万元。结果对方回答是你们先打5000万元进来成立有限合伙,才能获批,我说你们这样说不对啊?你们弄错。我们作为GP,还没有发行,我承担我GP的责任不就行了,或者10%或者20%做劣后,其他的我是向社会募集的。如果我们有这么5000万元,还成立基金干嘛?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这样的要求将申请基金金额一次性打进去。”
“如果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也不算法律法规它就是一个基金业协会暂行管理办法,甚至不瞒你说我们对基金业协会存在质疑。它就是一个社团,在民政部备案的社团,既不隶属于证监会,也不隶属于经管会,你说这是什么组织。我们去备案,无非就是说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审定,给我们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再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它行使的市场监管功能是什么?它监管到了谁?如果它真正有监管功能,‘e租宝’不会是今天。” 任文明董事长表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截止发稿前,记者未接到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
本报将继续跟踪调查,同时,将向当地金融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核实具体实际情况。(当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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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私募基金管理的企业。这样的公司一般都只对特定人士提供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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