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医院打官司做植发应该去什么医院哪里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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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多次孕检仍生下重残女婴 医院被判赔29万
漫画图/刘阳
  原标题:女子孕检后却生下重残女婴 医院被判赔29万
  孕妇曾患风疹,但未被孕检医生告知该病对胎儿的传染隐患,也未被建议终止妊娠。
  孩子出生不久,即被查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双耳重度耳聋。举债安装人工耳蜗,为孩子筹划心脏手术……夫妇俩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耗尽心血。
  在照料、治疗先天残疾女儿的同时,这对夫妇将主持孕检、接生的医院告上法庭,以医院未履行孕检告知义务、剥夺自己的生育选择权为由,起诉索赔。这起被称作湖北首例“不当出生”的官司,历经4年后于今年3月下判,医院方被武汉市中院终审判决向黄珊夫妇赔偿29万余元。
  前日,认为赔偿太少的黄珊夫妇,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并获准听证。
  反复孕检生下重残女婴
  2007年下半年,28岁的黄珊在新婚不久后怀孕,因患感冒用药,她担心影响胎儿选择了药物流产。次年她再次怀孕,却又因劳累意外流产。
  2009年1月,黄珊第三次怀孕,并做好迎接新生命的准备。当年2月26日,黄珊因全身突发红斑、低烧,往武汉一家医院就诊,化验报告单显示血液中含风疹 病毒。“当时,接诊医生开了医院自制的一种袋装颗粒药。我喝几天后症状没了。”前日参加听证会的黄珊向记者讲述,那场病后就一直到该医院作孕检,在生产前 一共做了14次。但医生没有给她建《围产保健手册》,《手册》不仅有每次孕检情况的记录,还有书面风险告知。
  当年10月14日,黄珊入住该院产下女儿童童,入院情况记载:怀孕初期出现全身红斑,经检查考虑为风疹,未予以特殊治疗。
  从为人父母伊始,黄珊夫妇俩就陷入奔忙之中,刚出生的童童,听力筛查多次都没通过,长到6个月大时,确诊为双耳重度耳聋。
  又过不久,经心脏彩超检查,童童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孩子5岁以前,基本都在医院度过,很多医院的很多医生都认识童童……”黄珊及丈夫林冲谈及女儿,一脸潸然。
  先天残疾 是不是与孕妈咪有关
  据夫妇俩称,治疗孩子期间,就怀疑这些先天性残疾与黄珊怀孕期患风疹有关。但医院的回答是,可能与遗传、基因突变等有关。
  夫妻俩不死心,坚持找其它医院医生咨询得知,风疹是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一般病情较轻,病程短,但这种病极易引起暴发传染,孕妇早期感染后,病毒可通过胎血屏障感染给胎儿,从而导致婴儿先天性缺陷,如先天性胎儿畸形、死胎、早产等。
  就是说,女儿的病症,确有可能跟妈妈怀孕时曾患风疹相关。2012年4月,夫妻俩向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曾俊律师咨询,决定打官司状告医院。
  曾俊律师认定,这是一个涉及育儿夫妇生育选择权和知情权的官司,这样的案例、案由在我省尚未出现过。他代理该案起诉至~口区法院,索赔378万余元,其中包括人工耳蜗等残疾辅助器具费近几年300万余元。
  打官司的同时,夫妻俩又马不停蹄为女儿筹款治病,在童童3岁半时终于成功植入人工耳蜗,“等女儿再长大一点,还要做心脏手术”。
  尽管装了人工耳蜗,但为了让童童开口说话,仍需艰难辅助。身为妈妈的黄珊说,“我让女儿摸着我的喉咙看我的发音,一遍遍学喊妈妈。有2年多,我只能租房子陪女儿做康复听力训练”。
  司法鉴定 医院存在过错
  在向法院递交诉状后,黄珊、林冲又举报要求查处医院在孕检时不负责任,甚至一度将省卫计委告上法庭。
  2012年9月,~口区法院裁定该起官司中止,先委托北京一家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该孕检接生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出生残疾是否有因果及过错关系。
  去年初,鉴定意见书出来:妊娠早期感染风疹病毒具有使胎儿发育畸形及生长受限的高度风险性。从医学专业和学术立场观点,对于妊娠早期感染风疹病毒的孕妇, 原则上建议终止妊娠。由于本案孕妇在孕早期未能终止妊娠,以致患儿童童出生并出现先天性风疹综合征。该孕检接生医院未对孕妇风疹病毒感染继 续妊娠的风险性进行告知和记载,后期妊娠也未进行对症性检查建议和治疗措施,存在医疗过错。
  意见书同时认为,该医疗过错与童童目前先天性疾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与童童出生的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该医疗过错与童童出生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介于次要、共同因果关系范畴。具体民事赔偿责任和程度,请法庭结合审理结果裁定。
  该案随即恢复审理。
  去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理认为黄珊、林冲以该孕检接生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产前诊断义务、侵犯其生育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提起诉讼,将责任归结 于该医院有失公平。对于该医院在孕妇黄珊孕期就产前检查和诊断方面存在过错,客观上给黄珊、林冲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案情,确定由该医院按最高标准补偿黄珊、林冲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黄珊、林冲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下判 夫妇获赔29万元
  黄珊、林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坚持索赔300余万元。
  终审法庭上,医院方辩称育儿夫妇错误理解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概念,医院不存在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不存在“应进行终止妊娠”的情形,原告起诉的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
  今年3月21日,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黄珊、林冲与该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处理此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
  法院终审确定黄珊夫妇的损失为165万余元。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由医院赔偿黄珊夫妇损失24万余元,同时维持~口区法院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一审判决,合计赔偿29万余元。
  黄珊夫妇俩仍然不服,提出申诉。前日,在省高院组织申诉听证会上,作为代理这对夫妇诉讼的曾俊律师坚持认为,该案侵犯的是生育选择权和知情权,这两个权利对应的是告知义务,“因此不存在混合过错,也勿需做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医院方全赔”。
  目前,省高院对该起案件的申诉仍在处理中。
  何为“不当出生”
  “不 当出生”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美国,是指怀孕妇女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因医疗机构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使得应当检查出来的胎儿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而未能检查出来, 或未尽告知义务,从而导致缺陷儿出生。缺陷儿的父母针对医疗机构的过失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被称为不当出生之诉。从1967年美国出现第一例不当出生诉讼案 案至今,此类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目前仍存在诸多争议。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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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医院打官司能赢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1、跟医院打官司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存。2、在出现医疗纷纠后应当立即和医院共同封存病历,如果有其它实物证据,诸如器械、药剂等等,也要共同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 3、如果证据准备工作充分,跟医院打官司也不是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难。4、只要证据充分,可以胜诉。
官司是否胜诉,要看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你举证证明,只要证据充分,可以胜诉。
律师说,我们应该有把握。我们能鉴定,医院也会找人鉴定呀!
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医院是否确实存在过错。当然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鉴定。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只要你有足够证据
证据不知道是不是很足够,也不知道医院写什么了,就是病人没有下来手术台,手术时候只有医生知道发生什么情况了
先去做个医疗事故的鉴定!没有这个鉴定就没办法!
很难吧,要有充足的证据,还要发很多钞票。
证据也是从医院里边,复印出来的。医生想怎么写,我们也不知道内幕呀!
只要你钱就能赢………或者有人力资源
我就是普通老百姓呀,哪有人呀
那证据充足……先曝光
你好,这个问题你可以咨询一下
律师都说好打,可是别人都说得好几年,最后花钱不少,还得撤诉,说医院的势力很强,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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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孩得了结石,前段时间到厦门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检查结果是输尿管高位结石,医生提供了几种治疗方案:1、经皮肾镜,至少需要22000元,成功概率90%以上;2、输尿管镜,费用至少需要12000元,成功概率70%以上;3、碎石,费用1900元,效果可能不理想,建议用第一种方案。    但是,这个女孩没有医保,年收入不过几千块,故选择了第二种方案,已花了大概12000元。手术完后,检查结果是结石变成2块掉入肾中,做输尿管镜手术的医生说之前建议她用经皮肾镜,意思就是说,你没有按照他的建议,结果这样只能她自己承担;然后,做碎石手术的医生说用碎石的方法可以保证弄掉结石,但2块结石需要费用0元。    问题一:花了12000元却几乎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似乎不需要付任何责任。    问题二:前面的手术把1块结石弄成2块掉入肾中,然后需要2次碎石的费用。    关于责任和收费的问题,该找什么机关单位或法律途径解决?
09-06-01 &
不知道你的朋友是想离呢,还是想多要点钱。对于前者,分居满2年的,认定感情破裂,可离。对于想多要钱,证据就不太容易了。况且,还要根据男方的收入来计算。民事案件的难度就在于取证。只要是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庭会采信的。但取证手法一定要合法。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此类案件的取证非常困难。不妨找个律师,也许会有好办法的,毕竟他们是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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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及其构成要件?   核心提示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包括:(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典型个案    李某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医生经诊断后建议口服感冒中成药并注射“青霉素”。经皮试试验后,李某皮试针头处没有过敏反应。医生询问李某有没有青霉素过敏史,李某说没有,并催促医生赶紧注射以便准时上班。    医生为李某注射了正常剂量的青霉素。注射后,李某出现头晕、恶心等不良症状,随即呼吸开始困难,双侧瞳孔扩大,并出现休克等现象。医生立即进行抢救,但终因李某过敏反应严重,3小时后在医院死亡。后经尸检分析,李某的死亡是因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导致的循环呼吸衰竭。李某家人以医院处理不当导致其死亡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意外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不良后果的损害,但这不是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就本案来看,我们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医疗意外。因为医生已经先给李某正确诊疗并开具适量的青霉素注射处方,后还询问李某的过敏史,并进行了皮试,在没有明显异常现象的情况下才为其注射了适量青霉素。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生理上的反常而导致的。医生的医疗措施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问题二:患者可向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而不能同时或先后委托多  个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典型个案    日,徐某因先兆早产住进某医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对龙凤胎。院方从当天下午开始到3月20日,一直给该女婴输氧,但在输氧期间没有进行血氧饱和度检测和检查眼底。4月23日,徐某出院。    然而到了9月份,徐某发现女儿很会哭闹,于是就抱女儿到生产的医院检查,该院医生告诉她回去给小孩滴点眼药水就可以了。一个月后徐某发现女儿双眼不能固视。 日,徐某带女儿到上海某医院接受治疗,被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但医生告诉她由于错过了宝贵的治疗时间,徐某女儿即便做了手术,也无法让女儿复明。徐某很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又不知道可以向谁申请?    ●律师点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三种启动方式: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法律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 11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问题三:医疗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典型个案    日,高某因患骨肿瘤入住A医院,经医院检查认为系良性肿瘤,需从其母亲身上取得部分骨头接到高某身上。    7月14日,院方给高某进行“左股骨中下段肿瘤切除+植骨+克氏针内固定术”。术后于9月27日又在A医院复诊发现病理切片显示肿瘤属恶性肿瘤,后转入省级B医院做了左腿上段截肢手术。但因手术时间过晚,恶性肿瘤已转移至肝脏,半年后高某死亡。& BR&    高某家属认为由于A医院的过错治疗行为才导致高某死亡,要求医院进行赔偿。而A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院方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来处理,院方不存在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高某家属遂于2005年初将A医院告上法庭。    ●律师点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高某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一是高某在A医院接受手术和侵害结果存在的证据;二是在医院治疗的病历和相关票据;三是在B医院的病历及相关票据。院方则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一是医院在为高某治疗过程中无过错的证据;二是医院为自己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版文章均由记者王妃采写    问题四:医疗纠纷中,如何保存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等。但对诸如病程记录、会诊单、疑难病例讨论、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在未打官司之前,患者是不能复印的。这就需要注意保存,我们认为通过医患双方的协商可以共同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封存,但封存后的资料由医疗机构保存,所以患方最好要求医院出具封存凭证,以防止封存后院方私自拆开或修改有关内容事项。  ●典型个案    2004年10月,田某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摔落,事发后到某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该院医生的疏忽,没有诊断出田某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后到另一医院诊断出田某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 BR&    田某认为,由于某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治疗胸椎骨折,造成终身残疾,故向法院起诉。某胸科医院则辩称,田某在投诉以及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该院就诊的病历手册,不能证明该院对其作出错误或不全面的诊断及治疗,医院医疗行为与田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最后,法院采纳院方的意见,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证据材料。病历资料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书证。本案中,导致田某败诉的原因就是无法提供病历。    病历资料可分为两部分: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客观记载患者病情及检查、治疗结果等情况的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它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在细节上还有谁那么不懂得请发邮件;真诚解忧,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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