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范文有比例吗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1:16:02
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赔偿比例 医疗人员负有哪种责任:完全责任,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医院负轻微责任赔偿比例医疗人员负有哪种责任:完全责任,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A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看证据确定,你讲的太简单,无法评定,望说的再详细点
A我们需要看病历
A你好,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A这是在哪个医院做的手术?
A你好,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A您好你们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就诊的诊疗记录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15523754002456
热门律师:
热门推荐:
热门问答:
法律知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比例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公开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8331号原告:孙某某,女,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尚博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律师。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中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女,上某某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民,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某某(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方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沈涛,被告东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黄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16,560.62元、误工费49,491元、家属误工费24,600元、护理费7,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营养费7,2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423,696元、造成不能生育赔偿金20万元、律师费2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4,400元、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事实和理由:日原告因“孕20周”至被告东方某某南院妇产科就诊,诊断:羊膜囊突出,予以保胎治疗。同年9月16日羊水破,9月18日催产引出一死胎,胎盘滞留体内,9月18日10:20告病危。日,被告告知原告家属无力抢救原告,被告联系将原告转诊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某某(以下简称仁某某)ICU抢救,经全力抢救,原告病情有所稳定和好转。现原告肾功能损伤。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对原告治疗不及时,治疗方法不恰当,造成了原告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巨大的精神及肉体痛苦,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被告东方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诊疗过程无异议。原告有强烈的生育要求,被告也是根据原告的想法和要求能保胎而保胎,故没有对原告采取紧急流产措施,被告主观过错较低,即便有错也应是次要责任,同意在法院查明的部分赔偿原告30%的损失。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金额均无异议,但仅同意承担30%;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后续治疗费不同意一并解决;对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均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日21:50原告因“阴道流水1天”至第一妇婴保健院急诊,PH试纸变色,考虑难免流产,建议回产检医院就诊。日22:40至被告处急诊,阴道分泌物试纸检测无变色,给予外用药阴道冲洗和凯妮汀阴道栓处理。日原告经门诊就诊收住被告医院妇科。病史特点:孕产史0-0-5-0,原告1999年因异位妊娠行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2011年行输卵管整形术,2014年行子宫肌瘤手术,同年诊断甲(状腺功能)减(退)。末次月经日。6月23日超声发现子宫肌瘤。6月25日和7月7日二次阴道流血行达芙通和黄体酮保胎治疗。2天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阴道分泌物增多,色清,无腹痛腹胀,无阴道流血。入院查体:体温36.8℃,胎动存,无宫缩,阴道少量水样分泌物,宫颈口见一约4×3×3cm水囊突出。入院诊断:孕20周;宫颈机能不全;先兆流产;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减退。阴道分泌物检查:清洁度Ⅱ度(参考值Ⅰ-Ⅱ度),霉菌滴虫未检出。入院后给予母胎监护、青霉素肌注预防感染和安宝保胎等处理。日21:20原告胎膜自破,羊水清,诊断:难免流产,停安宝保胎,家属签字放弃本次妊娠。9月17日晨体温36.9℃,孕妇少量阴道流液,无异味,无下腹痛及腹胀。给予静滴催产素引产,20时许寒战高热40.5℃,少量阴道流液,色清,停用催产素。分泌物细菌培养:克氏柠檬酸杆菌,药敏试验对头孢菌素敏感。改用头孢呋辛%2B甲硝唑抗感染及予退热处理,并查血培养。9月18日4时娩出死胎,伴臭味,死胎排出后30分钟胎盘未剥离,急诊行清宫术,术中钳夹少量胎膜组织,前壁胎盘未排出,术中出血200ml,血压最低76/45mmHg,予双管补液、宫腔填塞小纱布10块,对症处理后血压90/60mmHg。10时许超声:宫腔积液28mm,透声差,宫腔及颈管内见高回声,形态不规则,边界不清,子宫后壁肌层内低回声,肌瘤可能。10:20考虑流产合并感染,感染性休克,DIC,胎盘植入可能。给予告病危,亚安培南%2B甲硝唑抗感染,请示仁某某产科建议双侧子宫动脉栓塞后取纱条。12-13时完成双侧髂内动脉造影%2B双子宫动脉栓塞术,取出胎盘8×8×2cm,形态规则,胎盘小叶完整,未见明显脓苔,取出纱布,行中心静脉导管、桡动脉穿刺,血压88/56mmHg,术后转ICU,13:30呼吸急促,考虑急性肺损伤,予输血、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升压、扩容等处理。17:45时许仍有气促,氧饱和度下降,改为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并放置左侧股静脉血滤管置管术。当晚请仁某某妇产科、ICU主任会诊,建议继续抗感染、保护脏器治疗,根据后续情况决定是否透析。9月19日中午转仁某某。出院诊断:①流产伴感染、感染性休克;②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肝、肾、肺、凝血);③急性心肌损害;④妊娠合并宫颈机能不全;⑤子宫肌瘤;⑥甲状腺功能减退;(9月24日出具的)胎盘病理报告:妊娠中期胎盘,绒毛间质纤维组织增生,炎细胞浸润,绒毛血管轴心内见蓝色粘液样物质,疑为羊水;绒毛膜羊膜炎Ⅱ级,局灶Ⅲ级,脐带华通胶水肿。日12时许原告入住仁某某ICU,行CRRT、机械通气、抗感染等治疗,9月22日拔除气管插管,继续规律血透,治疗后病情好转,拔除血透管。11月3日肌酐307umo1/L。11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难免流产后;肾功能不全;贫血;甲减。日仁某某超声:双肾皮质回声稍增强。12月9日肌酐161.4umo1/L。日仁某某神经内科诊断:抑郁状态。2月19日仁某某生化检验:肌酐164.6umo1/L。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上海市医学会接受本院委托对本起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并于日作出沪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1、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不恰当保胎治疗:患者9月12日一妇婴诊断“难免流产”后转院,医方医院首诊医生未做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血常规,在胎膜早破的情况下给予阴道冲洗液和阴道栓,且未给予收住入院。9月14日患者再次就诊,医方诊断“先兆流产”,此时患者阴道流液已2天,血常规之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4.7%(参考值40%-75%),存在感染风险,不适合保胎。但医方继续保胎治疗,以致于感染进一步加重。②9月17日患者高热,胎儿娩出30分钟胎盘未娩出,过程中医方未进行全面评估,就进行了钳夹胎膜、填塞纱布,为不规范的宫腔操作,以致于感染扩散加重、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乃至目前慢性肾功能不全。2、医方给予青菌素、头孢霉素、甲硝唑等抗感染治疗,后续调整抗感染药物为泰能、利奈唑胺,符合医疗规范。医方根据患者病情,组织院内外会诊,9月19日晨建议施行透析,因中午患者转院而未在医方施行透析,不违反医疗规范。3、中期流产创伤相对大,本身存在一定的感染风险。患者原有甲状腺功能减退,对创伤的应激反应下降,与目前的精神状态也有关。4、患者近期肾功能检查EGFR-EPI33ml/min/1.73㎡,提示中度肾功能减退,对应XXX伤残。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东方某某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不恰当保胎治疗和清宫止血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感染扩散、出血引起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致肾功能不全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乙等,对应XXX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医疗损害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组织鉴定,并于日出具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67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某某行保胎治疗、急诊行清宫术后,出现“流产伴感染,感染性休克,MODS(肝、肾、肺、凝血),急性心肌损害”等;孙某某遭遇医疗损害,其伤情需休息至定残前一日(240-250日),营养180日,护理90-120日。日原告生化检验报告单显示肌酐168.8umo1/L。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8,000元、鉴定费4,4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病史资料、律师费发票、沪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671号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医院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本起医疗争议经上海市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作出了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认为鉴定意见责任认定过重,伤残评定为XXX伤残也不符合规定,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对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鉴定意见,本例属于对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结合原告目前身体状况及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确认一致误工费49,491元、护理费7,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营养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423,696元。上述款项合计488,967元,被告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342,276.90元(488,967元×70%)。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本院确认如下:1、家属误工费,原告主张24,600元,包括原告丈夫两个月的误工费4,600元及原告姐姐两个月的误工损失20,000元,原告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但考虑到原告已经主张了护理费,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丈夫的误工损失,即被告应赔偿原告丈夫误工损失3,220元(4,600元×70%)。2、交通费、住宿费,原告主张交通费及住宿费各3,000元,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考虑到原告就医、诉讼、鉴定确实会发生一定的交通费,原告亲属从外地来沪探望亦会发生一定的交通住宿费,故本院一并酌情确认交通费及住宿费为3,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2,100元(3,000元×70%)。3、造成不能生育赔偿金,原告主张此项赔偿金2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律师费,原告主张律师费28,000元,被告认为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0,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费14,000元(20,000元×70%)。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3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确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告认为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一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本起医疗争议,故本院酌情确定鉴定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381,596.9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计5,788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2,894元,被告上某某负担2,894元。鉴定费4,400元,由被告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萍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和医疗费比列有关系吗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和医疗费比列有关系吗
就是说我在事故中有%60的责任,是不是我只付%60的费用,%40的费用由对方承担。责任划分是不是根据机动车,非机动车划分的。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采纳率:41%
由交强险先付,超过部分按责任承担。
首先,责任划分是交警按照道路法划分的,并是不按照“机动车,非机动车划分”这么简单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保险赔付的依据。就是你说的“我只付%60的费用,%40的费用由对方承担”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xiangniya&|[北京 北京];& 22:09: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504
回复时间: 22:15:00
根据你的陈述,医院方有过错,依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2659
回复时间: 22:56:00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430
回复时间: 23:39:00
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也是因果关系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8248
回复时间: 11:16:00
根据你的陈述,医院方有过错,依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463
回复时间: 22:00:00
具体多少要经过法庭调查。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23
回复时间: 10:44:00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3180
回复时间: 22:22:00
法院会判医院赔。赔偿标准可见《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22:26:00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你要有理由,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91
回复时间: 23:05:00
若医院方有过错,依法应当给与赔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
回复时间: 23:48:00
根据你的陈述,医院方有过错,依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582
回复时间: 12:26:00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是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67
回复时间: 15:40:00
你若不服鉴定结论可以在起诉后重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23
回复时间: 22:01:00
能够获得赔偿,以一般人身损害纠纷案由起诉。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银行保险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